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尔库塞 -> 苏联的马克思主义——一种批判的分析(1958)

5.苏维埃国家的辩证法



  简要的概述就足以使人想起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保持和发展的学说的主要方面,与恩格斯的适用于社会主义在所有或多数国家获胜的“国家消亡”的公式相对照,在“一国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包围”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具有新的决定性的职能。这些职能是依据内部发展和国际形势而变化的。在发展的最初阶段(从十月革命到“剥削阶级被消灭”),国家的职能是:(a)“镇压国内被推翻了的阶级”,(b)“保卫国家以防外来的侵犯”,(c)“经济组织工作和文化教育工作”。在第二阶段(从“消灭城乡资本主义分子”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完全胜利和通过新宪法”),国家的(a)职能消失,而代之以“保护社会主义财产”的职能,(b)与(c)职能仍“完全保存”。而且,在共产主义时期,国家仍会继续存在,除非“资本主义的包围”已被消灭,除非“外来的武装侵犯危险”已经消失——只有到那时,国家才会“消亡”[1]。早在1930年,斯大林就把社会主义国家的辩证法归结为以下公式:“高度发展国家政权是为了给国家政权的消灭准备条件——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公式。”[2]随后,他又强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之前和在过渡期间必须强化国家权力。[3]

  在社会主义初期国家继续存在的观点,是包含在马克思学说的本来概念之中的。马克思设想过,“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继续存在。[4]因此,国家也会继续存在,它的“消亡”将是逐步的,并且先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早在1847年,恩格斯就勾画了这样一种发展[5],他在19世纪80年代与无政府主义者的论战中又强调了这一点:

  无政府主义者……宣称,无产阶级革命应当从废除国家这种政治组织开始。但是,无产阶级在取得胜利以后遇到的唯一现成的组织正是国家。这个国家可能需要作很大的改变,才能完成自己的新职能。但是在这种时刻破坏它,就是破坏胜利了的无产阶级能用来行使自己刚刚获得的政权、镇压自己的资本家敌人和实行社会经济革命的唯一机构,而不进行这种革命,整个胜利最后就一定会重归于失败。[6]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围绕马克思引文所展开的对考茨基的批驳,与这个概念并不矛盾。[7]应当摧毁的“国家机器”不能从一些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些人手里,而必须“打碎”的“官僚军事机器”乃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诚然,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国家的一切历史形式都是阶级国家的形式,但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感染”有资本主义的遗产,那么,其国家的情况也就同样。然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继续行使强制性职能的同时,它的实质却经历了根本的变化:社会主义国家确是构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的国家。[8]因此,就阶级地位和阶级利益而言,强制的主体和被强制的对象是一致的。[9]在这个意义上,第一个阶段的国家是一种“非国家”,被“打碎”和“摧毁”了的国家。[10]由于“严格地”说来,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11],所以,国家的主体与对象之间的阶级同一性,现在就倾向于把强制转变为合理的管理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总结的国家职能的变化正是这种转变:“社会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12]

  与这个概念相对照,苏维埃国家却全面行使反对无产阶级自身的政治的和政府的职能;统治仍然是劳动分工的一种专门职能,而且其本身乃是政治、经济和军事官僚的垄断。生产过程的集中的官方组织使这种职能永久化,因为指挥生产过程的集团决定着社会的需要(社会生产和分配),而这种需要又是独立于被统治的全体居民的集体控制之外的。这些集团是不是构成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一个“阶级”,乃是一个对马克思主义词句的解释问题。[13]事实是苏联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作为区别于基础体制的“指导”职能,而这种国家又保持“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过程的集体控制的分离。苏联马克思主义用社会主义在“资本主义包围”下的异常环境来为这种“反常”现象辩护。这些环境应当要求国家作为一种政治机构的体系继续存在,甚至继续发展,并且要求国家行使压抑性的经济、军事、政治和教育的职能来凌驾于社会之上,与社会相对立。因此,苏维埃国家恰恰形成了恩格斯所描述的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结构:“社会产生着……某些共同职能”,形成了“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因而构成了与全体居民相分离的特殊利益。[14]国家再次成了一种具体化、人格化的力量。

  按照苏联马克思主义,国家作为这样一种力量成了世界由此进入社会主义的阿基米德点,成了建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工具”。苏联马克思主义把国家的永久人格化与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本身联系起来。[15]其论证如下:布尔什维克革命以推翻资本主义和实现经济国有化为一种代表城乡无产阶级利益的国家奠定了基础。国家是他们的国家,因而,革命的进一步发展,就是“自上而下”而不是“自下而上”。农村地区“旧的资产阶级经济制度”的消灭和“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制度”的建立,就是这样一种自上而下的革命,是“根据现政权的倡导、在基本农民群众的支持下实现的”[16]。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指引下,国家经济秩序的革命化不仅超越和反对工人、农民的“直接利益”,而且使工农利益服从于生产的官僚—权力组织,这就是在自上而下的革命中形成了国家的坚决制度化。按照斯大林主义,向社会主义随后阶段的转变,同样将是通过加强制度化的国家而不是通过瓦解国家来实现的。[17]但是包含在这些公式中的政权的人格化会自己阻碍因国际、国内的发展而必需的政治结构的变动。国家的权力有其客观的局限。在斯大林主义后期,苏联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本身从属于普遍的社会经济规律。“由于我国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我们国家的形式正在发生变化,而且将来还会发生变化。”[18]根据苏联马克思主义的评价,这种国内国际的发展正在斯大林主义成就的基础上显示出来,并正在要求苏联的理论和策略出现一种相应的变化。

  在我们概略论述苏联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国家发展趋势之前,人们肯定会问:苏维埃国家是谁或是什么?苏维埃的知识分子已上升为一个新的统治集团,以及它的构成和特权,这些都不再是有争议的事实——至少在苏联是这样。继续强调吸收和训练高度合格的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他们的特权也得到宣扬。[19]而且这个集团的不断壮大,被看做是向共产主义转变的重要先决条件之一。[20]国家发展问题中有决定意义的东西,不仅是政府官僚阶层的特权,它在数量上的加强及其等级制的特征,也是它的权力的基础与核心。对于官僚阶层来说,保持和提高特权地位,显然是性命攸关的利益。很明显,官僚阶层内部的不同集团之间是相互冲突的。为了评价它们对苏联社会的倾向性发展的重大意义,也须试图确定,是不是有一种政治和经济的基础,来运用官僚阶层的特殊地位(或官僚阶层内部的特殊地位),使苏联社会的结构发生破裂和改变,下面几段仅提出有关这种尝试的几个一般的方面。

  我们已经强调指出,苏联马克思主义承认苏联社会中相矛盾的利益的存在[21],并且从社会主义所有制和劳动的不同形式的存在来引申它们。提到这些矛盾的具体根源是:生产资料的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制的共同存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知识分子、工人和农民的不同阶层的划分;社会生产两大部类的不平衡发展。只要官僚阶层是劳动分工中的一个特殊分支,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特殊地位,它就有一种单独的特殊利益。按照苏联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些“内部”矛盾以及伴随着的官僚的单独地位,将因不消除生产关系落后于生产力增长所导致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不平等而“拉平”。因此,官僚的阶级地位(但不是官僚本身)的消除,将作为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种“副产品”而出现。在那个阶段,官僚阶层仍将履行特殊职能,但不再是在一种制度化的、等级性的职能分工内履行;官僚将会因“公开化”而失去其“政治性”内涵,随着物质和精神生产力的丰富,一般的社会职能成为可以在个人之间互相交换的了。苏联马克思主义对这样一种趋势的设想,在理论上是不是与苏维埃国家的现实结构相一致的呢?

  官僚阶层,就其自身而言,不管它怎样庞大,都不会产生自我持久的权力,除非它有自己的一种由以派生出它的地位的经济基础,或者除非与它联盟的其他社会集团具有这样一种权力基础。自然,传统的经济权力根源不适用于苏联的官僚阶层;它并不拥有国有化的生产资料。但是很显然,宪法规定拥有生产资料的“人民”,并不控制生产资料。所以,控制而不是所有权,必定是有决定意义的因素。但是,除非进一步规定,否则,“控制”并不能充分表明实际的权力之所在。“控制”的行使是单纯靠充分独立足以公开反对他人的特殊利益集团呢,还是这些利益集团自身也服从于压倒一切的规律和力量?谈到苏维埃制度和它的生产组织,就必须把技术管理和社会控制区别开来。如果那些管理工业和农业的要害机构的人,是由他们自己,为他们自己,并作为一个特殊集团,来决定企业和劳动的政策,从而对社会需要及其满足施加决定性的影响,那么如此一来,这两种控制层次就一致了。这样一种一致不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按照苏联的理论,这是党运用社会控制压倒一切技术管理的控制,而且由于党与国家相融合,社会控制采取了集中而有计划的政治控制的形式,但是关于党的方面,必定会提出最终取代控制的同样问题,因为甚至党的最高领导也包含不同的集团和利益,包括经营管理上的集团和利益。显然,“人民”是可以被排斥在外的:没有有效的“自下而上”的社会控制。于是,便留下了两种可能性:(1)官僚内部的一个特定集团运用控制压倒所有其他集团(在这种情况下,这个集团成为社会控制的自主的主体);(2)或者官僚作为一个“阶级”成为真正统治者,就是说,是一个统治集团(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控制与技术—管理的控制是一致的)。下面就来讨论这种选择。

  即使是有效地制度化了的个人权力,也并不限定社会控制。斯大林的专政完全可以通过他的实际权力压倒一切不同的利益。然而,这种个人权力本身服从于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依靠这种制度的持续运转,这些要求高于维持生存的最低限度,乃是由控制工业和农业基础的利益集团,由警察和军队的利益集团共同决定的。这一点,对于后斯大林主义的领导更为确实。于是,对社会控制之所在的探寻,就从个人专政追溯到上面概述的那种选择。但是看来并没有什么孤立的单一型集团,可以把社会控制有意义地归属于它。最高统治集团本身是变动的,并且包括各种官僚阶层和官僚的各个部分(经济的和政治的:管理、军队、党)的“代表”。它们中的每一个对于社会控制都有一种特殊的利益和追求。但是,权力的垄断者受到两方面力量的抵制:一方面,是中央的计划,尽管它有其难以预测的变化、漏洞和更改,但最终会代替或统一各种特殊的利益;另一方面,整个官僚阶层,直到最高层次,都要受竞争恐怖的支配,或者,在恐怖减轻之后,就要受政治的或惩罚性工具的高度易变的运用所支配,导致权力的丧失。诚然,中央计划本身就是官僚阶层在制度的主要部门(政府、党、军事力量、经营管理单位)中的工作;但它是它们组合与调节各种利益并协商的结果,于是便有了由苏联社会的内部发展所决定的一般利益。这种关系在恐怖的发展中也起着重要作用。

  恐怖是无数暴力的集中的、有条不紊的应用(对于恐怖的对象和恐怖的最高集团,甚至恐怖的实施者来说,恐怖是难以计数的),不仅在紧急形势下,而且在正常状态下也是这样。只要苏维埃国家依靠这种无数的应用,它就依靠恐怖的力量,尽管恐怖会接近于一种正常竞争的社会制度,以至于使惩罚手段(诸如来自官方的调动、降级)成为非暴力的。按其历史职能来说,恐怖可以是进步的,也可以是倒退的[22],这取决于它是不是在实际上促进压迫制度的毁灭、自由制度的成长和生产力的合理利用。在苏维埃国家里,恐怖具有两重性,即技术性恐怖和政治性恐怖。技术和业务方面的不称职和成绩的贫乏要受到惩罚;政治上危险的怀疑态度、意见和行为,任何这类型的不守规矩也要受到惩罚。这两种形式是互相联系的,不称职总是要从政治上进行裁判。然而,随着一切有组织的对立面的消灭和极权主义管理的不断成功,恐怖的趋势逐渐以技术方面为主,而且就苏联自身而言,严格的政治恐怖似乎是例外的情形而不是一种规则。甚至,不再自命为合理、雄辩和严谨的政治指控的那一套完全刻板化的陈词滥调,也完全可以用来包含告发的真实理由:这种真实理由实际上只是在管理措施的时间安排和执行方面有意见分歧,而对其实质性的东西,反对派是没有异议的。

  技术上的恐怖是无所不在的,但正是这种无所不在,就意味着在特权和地位方面极大的无差别性。如果环境是“有利的”,在低层发生的行为就可能涉及高层。首长们自己并不是不受影响的——他们不是压制别人的绝对主人。那种驱使国家机器反对特定目标的环境,似乎是各个官僚阶层内无数纵横交错的力量的最后态势。突出案例中的最终决定,也有可能是最高集团间协商和妥协的结果——每个集团都代表它自己的“组织”,而每个“组织”又服从于中央计划和对外对内政策现行原则总框架的竞争性控制。这种总框架给个人和小集团的影响和利益、贪污腐败和牟取暴利留下了空子;它也允许一个集团(以及集团中某一个人)上升到顶端,但它也规定了在不推翻苏维埃政权所依靠的制度下权力垄断所不能超越的界限。

  这些界限是受经济、政治和军事机构的有计划的增长和相互关系制约的。主要机构增长的比率和方式,以及机构内部的重点,显然是通过竞争造成的各种利益之间的斗争和妥协决定的。然而,其结果迟早必然适合苏联社会建设的基本趋向,适合第一个五年计划以来支配着这种趋向的原则。斗争和妥协的结果一旦制度化,它们就有自身的契机和自身的客观要求,利益集团本身依赖于对这些要求的遵守。原则是按照变化着的国内、国际形势改变和调整的,但会出现一种长期性的总趋势,改变和调整则是融合其中的。当斯特潘宁(Stepanian)说到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预先设想“它的原则和基础的不可改变性”[23]时,并不只是一种宣传,同样的原则(不论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的确支配了苏维埃制度所有基本领域的控制。这些原则很可能再次体现在权力的竞争及所造成的利益集团的冲突之中,因为它们正是从属于这些权力和利益集团所盛行于其中的社会结构。比如,努力减少重工业的投资,以利于轻工业的发展和消费品的增长,在斯大林死后这一点已走向公开化,并在最高领导的某些集团中采取了权力斗争的形式。然而,苏联工业化的长期趋向和由它规定的政治体制,似乎在很大程度上预先决定了斗争的结果。斯大林主义的苏联社会建设,依靠的是重工业持久的优先地位;这种平衡中的根本转变意味着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自身在结构方面的根本转变。斯大林主义的纲领并没有排除这种转变,相反,我们强调过这个纲领的“试验”性和它是“第二阶段”的方针。但是,这种变化不是在任何特殊集团或个人的自行处置和权力之内发生的,它依赖于国际格局和苏联社会生产力的经济、政治水平。更明确地说,它依赖于达到先进工业国家生产力水平和相应的资本主义世界的相对削弱。这种水平是不是已经达到,国际形势对于变化是不是可行,这是一种政治决断,它要在官僚阶层的最高领导者之间以斗争的方式解决,但如果作出的决断不被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客观因素,就是说,归根结底不被苏联政策的国际国内效力确证和检验,这种决断就将被取消。

  另一个保持凌驾于官僚阶层的“权力斗争”之上的基本目标和原则的例子,可以由农业政策方面来提供:经各种转折、回复、跳跃和改正,并经过集体化的连续阶段,农业政策的目的在于建立完全的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完全实现机械化和城乡的生活及劳动的同一。在对外政策方面,经过“强硬的”与“温和的”时期,经过局部战争与“和平进攻”,列宁的方针成为最高的指导:在与资本主义世界的共处中,为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保持“喘息”。在这里,对支配性原则的解释,以及关于这些原则所规定的措施的时效和范围的决策,最后也都是由最高领导集团所垄断的。但是,不论最高领导层的组成和数目可能如何变化,也不论它与下级官僚阶层的磋商与妥协的程度会有多大差异,支配性的原则看来都十分严格,以至于规定了特殊权力的界限,并且在这些原则所支配的体系之内防止了这些特殊权力的制度化。

  因此,苏联的官僚阶层,似乎并不具有有效地永久保持那种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制度之最高普遍利益相对立的特殊利益的基础。官僚阶层构成了一个单独的阶级,这个阶级通过对经济、政治和军事设施的控制,来控制基本民众,而这种控制的行使,又产生了在控制中表现出来的各种特殊利益集团;但是,它们必须妥协,并最终服从总的政策,任何特殊利益集团都无法凭借其特殊权力来改变这种总的政策。这是不是意味着官僚阶层代表着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的共同利益呢?

  在一个由具有不同经济利益、职业利益和行政利益的竞争集团所组成的社会里,“共同利益”本身并不是一个有意义的术语。即使有人认为,由于个人自由和安全的最大限度的实现而产生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条件的普遍提高,可以用来定义每一个文明化社会的共同利益,那么,在不同质的社会里,这种共同利益的实现,似乎也伴随着与社会中某些特权化了的集团利益的冲突。共同利益不会与所有的利益相一致,它只会保持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概念。这种对抗的情况,不但在官僚阶层与底层民众之间,而且在城市和乡村两大类人之间,甚至在这些集团内的不同子集团之间,诸如男工与女工、熟练工人与非熟练工人之间等关系上继续存在。即使在一个有着丰富资源而又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里,一般生活水准和一般性自由的提高,也只能压倒大部分民众的直接利益,作为一种最不平等的发展而出现。正如社会需要与个人需要不是同一的那样,“普遍的”自由和正义的实现,同时也就是个人的非正义和非自由的实现(甚至是整个社会集团的非正义和非自由)。由于权利与法律的真正普遍性——正义与自由的保证者——必须从“特殊”中抽象出来这一事实,而要求否定和限制。

  在一个落后的社会里,包含在共同利益中的不平等会大得多。国有化和集中计划本身都不能消灭这种不平等。共同利益仍将作为与直接利益的对立而保持一种高度的“抽象”(虽然这种抽象性会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降低)。换句话说,一般(共同的)利益与特殊利益的总和之间的传统区分仍有道理,一般必须由其自身——作为一个独立的统一体,作为超越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来规定。苏联马克思主义是联系生产力及其组织来规定前者;社会利益据说是由那些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集团和利益所代表的。这种关系本身是一种历史的因素,它要由各个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状况来规定。

  就苏联社会来说,生产力的加速发展,被看做“共处”环境下苏维埃国家的生存和竞争力量的前提。于是官僚阶层的地位便依赖于生产机构的扩展,而且官僚内部特殊的、相互冲突的利益,通过工艺和力量的机械化,通过外交和权力政治,由这种共同的社会利益所取代。所以苏联的官僚阶层是以一种人格化的形式代表社会利益,在这种形式中,个人的利益与个人相分离而被国家所僭取。

  苏维埃国家作为制度化的集体出现,在这一集体中,马克思关于直接利益与真实(客观的历史的)利益的区分成了政治结构建设的基本原理。国家是真实(社会的)利益的体现,但是这样的国家“还不”是与它所统治的人民的利益相同一的;他们的直接利益“还不”与客观的社会利益相符合。比如,人民希望较少的工作、较多的自由、较多的消费品,但是,按照官方的理论,仍然存在的落后与匮乏必然要求这些利益继续从属于军备和工业化的社会利益。这是个人与国家所代表的社会之间古老的分歧所在;但是,按照苏联的理论,它却是出现在历史过程的一个新阶段。因为以前,国家所代表的并不是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的确,在某种意义上说,阶级的国家,就它组织并支撑整个社会有秩序的再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而言,它也代表集体的利益。[24]然而,他们的共同利益的合理发展与他们的个人得益的利用之间的冲突,在阶级国家的结构内部,是不能解决的,并且破坏了利益的一致性。当这种冲突成熟时,阶级国家就必然会变得更加倒退,并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桎梏。与此不同,苏维埃国家被设想为越过了这种对立的过程,它能够解决冲突[25],并且能够在全力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建立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和谐。



注释

[1] Stalin,“Report on the Work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to the Eighteenth Party Congress”,in Leninism(New York,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42),p. 474. 参见《斯大林选集》,下卷,469、470、4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 Stalin,Political Report to the Sixteenth Party Congress(New York,Workers Library Publishers,1930),p. 171. 参见《斯大林全集》,第12卷,3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3] Stalin,Marksizm i voprosy iazykoznanüa(Moscow,Gospolitizdat,1950). 参见《斯大林选集》,下卷,5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又见M. M. Rozental,Marksistskü dialekticheskü metod(Moscow,Gospolitizdat,1951),p. 109。

[4] “Critique of the Gotha Program,”in Marx and Engels,Selected Works(2 vols. ;Moscow,Foreign Languages Publishing House,1949-1950),Ⅱ,23;see above,p. 20.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9卷,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5] Principles of Communism,Questions 17 and 18.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4卷,366~36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6] Letter to Ph. van Patten,April 18,1883,in Marx and Engels,Briefe an A. Bebel,W. Liebknecht,K. Kautsky und Andere(Moscow,Verlagsgenossenschaft Ausländischer Arbeiter in der USSR,1933),I,296.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6卷,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仅仅在五年以前,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论述,似乎还与这个概念相矛盾。在那里他说:“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但是,限定性术语(“真正”、“整个社会”、“独立”)会使得有可能发现这种“行动”是在第一阶段的末尾而不是开头。

[7] State and Revolution(New York,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32),pp. 25,33. 参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31卷,48~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8] “Communist Manifesto,”in The Strategy and Tactics of World Communism,House Document No. 619,Supplement I(Washington,D. C. ,U. 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48),p. 19.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4卷,489~4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9] 当然,国家权力直接反对内外“资本主义敌人”的地方除外。但在马克思主义的概念中,这种职能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结构;反对阶级敌人的军事和政治行动,被看做一种在群众中的发动,看做武装了的人民自己的行动。

[10] Marx,Letter to Kugelmann,April 12,1871,in Marx and Engels,Selected Works,Ⅱ,420.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3卷,2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Lenin,State and Revolution,p. 33. 参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31卷,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1] “Communist Manifesto,”in The Strategy and Tactics of World Communism,House Document No. 619,Supplement I(Washington,D. C. ,U. 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48),p. 19.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4卷,4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12] Engels,“On Authority,”in Marx and Engels,Selected Works,I,577.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8卷,3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恩格斯:《反杜林论》中著名的公式:“政府职能就会变成简单的管理职能。” Marx and Engels,Die Alliang der sozialistischen Demokratie und die Internationale Arbeiterassoziation,ed. by Wilhelm,Blos under the title Marx oder Bakunin?(Stuttgart,Volksverlag für Wirtschaft und Verkehr,1920),p. 1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0卷,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13] 显然,如果“阶级”是按对基本生产资料的关系来定义的,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又是由所有制决定的,那么苏联的官僚就是一个阶级。如果把掌握生产资料作为标准,那么这种掌握是不是委托给“直接生产者”并从而有效地掌握在“直接生产者”手中,就是有决定意义的问题了。我们这里的“阶级”是指作为社会劳动分工的“单独”职能(无论有无特权)来行使政府(包括管理上的)职能的一个集团。因此,如果官僚是公开地“自下”上升的,只要它的职能的独特性使它独立于它所管理和支配的人民之外,那么它就会仍然是一个阶级。

[14] Engels,Letter to Conrad Schmidt,October 27,1890,in Über Historischen Materialismus, ed. by Hermann Duncker(Berlin,Internationaler Arbeiterverlag,1930),Ⅱ,140.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7卷,4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15] Ts. A. Stepanian,“Usloviia i puti perekhoda ot sotsializma k kommunizmu,”in O sovetskom sotsialisticheskom obshchestve,ed. by F. Konstantinov(Moscow,Gospolitizdat,1948),p. 544.

[16] Stalin,Marksizm i voprosy iazykoenanüa(Moscow,Gospolitizdat,1950),参见《斯大林选集》,下卷,5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7] See below,p. 167.

[18] Stalin,“Report on the Work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to the Eighteenth Party Congress,”inLeninism(New York,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42),p. 473. 参见《斯大林选集》,下卷,4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9] 至少从1935年起。参见Stalin’s speech to the graduates of the Red Army Academy in Leninism,pp. 363 f. 参见《斯大林选集》,下卷,371~3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0] 例如例如,参见Stepanian,“Usloviia i puti perekhoda ot sotsializma k kommunizmu,”in O sovetskom sotsialisticheskom obshchestve,pp. 516 f. and 520。

[21] “我国社会主义已经建立在通过我们自身力量解决内部矛盾的基础上。”Bol’ shaia Sovetskaia,Entsiklopedüa(65 vols. ;Moscow,OGIZ RSFSR,1926-1947),XI. VII,col. 378. 关于特殊矛盾的列举,Stalin’ s speech to the Stakhanovites,1935,in Leninism,p. 368。参见《斯大林选集》,下卷,38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又见“Economic Problems of Socialism in the USSR,”in Current Soviet Policies,ed. by Leo Gruliow(New York,F. A. Praeger,1953),其中到处可见。参见《斯大林选集》,下卷,557~5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Rozental,Marksistskü dialekticheskii metod,pp. 283-288;Stepanian,“Usloviia i puti perekhoda ot sotsializma k kommunizm,”in O sovetskom sotsialisticheskom obshchestve,span>pp. 528-531;and Pravda,August 20,1947.

[22] See Franz Neumann,<,“Note on the Theory of Dictatorshoip,”in 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Glencoe,Ⅲ. ,Free Press,1957),pp. 233-256.

[23] “Usloviia i puti perekhoda ot sotsializma k kommunizmu,”in O sovetskom sotsialisticheskom obshchestve,span>p. 482.

[24] See below,p. 120.

[25] See above,pp. 94 f. ,and below,p.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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