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 -> 第四十四卷

第九章 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



  在这一章里,也同前面一样,假定劳动力的价值,从而再生产或维持劳动力所必要的工作日部分,是一个已知的不变的量。
  在这个前提下,知道剩余价值率,同时也就知道一个工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为资本家提供的剩余价值量。例如,如果必要劳动每天是6小时,表现为金额3先令或1塔勒,那么,1塔勒就是一个劳动力的日价值,或者说,是购买一个劳动力所预付的资本价值。其次,如果剩余价值率是100%,那么,这1塔勒的可变资本就生产1塔勒的剩余价值量,或者说,工人每天提供6小时的剩余劳动量。
  但是,可变资本是资本家同时使用的全部劳动力的总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可变资本的价值,等于一个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乘以所使用的劳动力的数目。因此,在已知劳动力价值的情况下,可变资本的量与同时雇用的工人人数成正比。如果一个劳动力的日价值=1塔勒,那么,每天要剥削100个劳动力,就必须预付100塔勒的资本,要剥削n个劳动力,就必须预付n塔勒的资本。
  同样,如果1塔勒的可变资本,即一个劳动力的日价值,每天生产1塔勒的剩余价值,那么,100塔勒的可变资本每天就生产100塔勒的剩余价值,n塔勒的可变资本每天就生产1塔勒×n的剩余价值。可见,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等于一个工人一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价值乘以所使用的工人人数。又因为在劳动力价值已定的情况下,一个工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是由剩余价值率决定的,由此就得出如下第一个规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等于预付的可变资本量乘以剩余价值率,或者说,是由同一个资本家同时剥削的劳动力的数目与单个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之间的复比例决定的。〔注:[55]在作者亲自校订过的法文版中, 这个原理的后一部分表述如下:“或者说,等于一个劳动力的价值乘以该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再乘以同时使用的劳动力的总数。”——编者注〕
  因此,如果我们用M表示剩余价值量,用m表示一个工人每天平均提供的剩余价值,用v表示购买一个劳动力每天预付的可变资本,用V表示可变资本的总数,用k表示一个平均劳动力的价值,用 a'/a剩余劳动/必要劳动)表示一个平均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用n表示所使用的工人人数,我们就得出:

M=





 (m/v ) × V
 k × (a'/a) × n

  这里继续假定,不仅一个平均劳动力的价值不变,而且一个资本家所使用的工人已经化为平均的工人。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并不与受剥削的工人人数按比例增长,但这时劳动力的价值也就不是不变的了。
  因此,在一定量剩余价值的生产上,一种因素的减少可以由另一种因素的增加来补偿。如果可变资本减少,同时剩余价值率却按同一比例提高,那么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仍然不变。按照以前的假定,如果一个资本家每天要剥削100个工人,必须预付100塔勒,而剩余价值率如果是50%,那么,这100塔勒的可变资本就提供50塔勒的剩余价值,或100×3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如果剩余价值率提高一倍,或者说,工作日不是从6小时延长到9小时,而是从6小时延长到12小时,那么减少了一半的可变资本50塔勒,也同样提供50塔勒的剩余价值,或50×6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可见,可变资本的减少,可以由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的按比例的提高来抵偿,或者说,所雇用的工人人数的减少,可以由工作日的按比例的延长来抵偿。因此在一定限度内,资本所能榨取的劳动的供给,并不取决于工人的供给。〔注:(202) 这个基本规律看来是庸俗经济学的先生们所不知道的。他们与阿基米德相反,认为在需求和供给决定劳动的市场价格这一点上,发现了一个不是使世界运动而是使世界静止的支点。250〕反过来说,如果剩余价值率降低了,那么,只要可变资本量或雇用的工人人数按比例增加,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就仍然不变。
  但是,靠提高剩余价值率或延长工作日来补偿工人人数或可变资本量的减少,是有不能超越的界限的。无论劳动力的价值如何,无论维持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是2小时还是10小时,一个工人每天所能生产的总价值,总是小于24个劳动小时所 对象化的价值,如果这24个对象化劳动小时的货币表现是12先令或4塔勒,那就总是小于12先令或4塔勒。我们前面假定,要再生产劳动力本身,或者说,要补偿购买劳动力所预付的资本价值,每天需要6个劳动小时。根据这个假定,500塔勒的可变资本,使用500个工人,在剩余价值率为100%,或工作日为12小时的时候,每天生产500塔勒的剩余价值,或6×500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100塔勒的资本,每天使用100个工人,在剩余价值率为200%,或工作日为18小时的时候,只生产200塔勒的剩余价值量,或12×100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量。它的总价值产品,即预付的可变资本的等价物加剩余价值,在任何一天都决不能达到400塔勒或24×100个劳动小时的数额。平均工作日(它天然总是小于24小时)的绝对界限,就是可变资本的减少可以由剩余价值率的提高来补偿的绝对界限,或者说,就是受剥削的工人人数的减少可以由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的提高来补偿的绝对界限。这个非常明白的第二个规律,对于解释资本要尽量减少自己所雇用的工人人数即减少转化为劳动力的可变资本部分的趋势(以后将谈到这种趋势)所产生的许多现象,是十分重要的,而这种趋势是同资本要生产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量的另一趋势相矛盾的。反过来说,如果所使用的劳动力数量增加了,或可变资本量增加了,但是它的增加和剩余价值率的降低不成比例,那么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就会减少。
  第三个规律是从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取决于剩余价值率和预付的可变资本量这两个因素而得出来的。如果剩余价值率或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已定,劳动力价值或必要劳动时间量已定,那么不言而喻,可变资本越大,所生产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也就越大。如果工作日的界限及其必要部分的界限已定,那么,一个资本家所生产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显然就只取决于他所推动的劳动量。但根据以上假设,他所推动的劳动量取决于他所剥削的劳动力的数量,或他所剥削的工人人数,而工人的人数又是由他所预付的可变资本量决定的。因此,在剩余价值率和劳动力价值已定的情况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同预付的可变资本量成正比。但是我们知道,资本家把他的资本分成两部分。他把一部分投在生产资料上,这是他的资本的不变部分。他把另一部分转化为活的劳动力,这一部分形成他的可变资本。在同一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在不同生产部门中,资本划分为不变组成部分和可变组成部分的比例是不同的。在同一生产部门内,这一比例是随着生产过程的技术基础和社会结合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无论一定量的资本是怎样分为不变组成部分和可变组成部分,无论后者与前者之比是1∶2或是1∶10,还是1∶x,刚才确定的规律都不会受到影响。因为根据前面的分析,不变资本的价值虽然再现在产品价值中,但是并不加入新形成的价值产品〔注:[56]见本卷第232—244页。——编者注〕。使用1000个纺纱工人,当然比使用100个纺纱工人需要更多的原料、纱锭等等。但是不管这些待追加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是提高,降低,还是不变,也不管是大是小,都不会对推动这些生产资料的劳动力的价值增殖过程有任何影响。因此,上面确认的规律就具有这样的形式:在劳动力的价值已定和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资本所生产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同这些资本的可变组成部分即转化为活劳动力的部分的量成正比。
  这一规律同一切以表面现象为根据的经验显然是矛盾的。每个人都知道,就所使用的总资本两个部分各占的百分比来说,纺纱厂主使用的不变资本较多,可变资本较少,面包房老板使用的可变资本较多,不变资本较少,但前者获得的利润或剩余价值并不因此就比后者少。要解决这个表面上的矛盾,还需要许多中项,就像从初等代数的角度来看,要了解 0/0 可以代表一个真实的量需要很多中项一样。尽管古典经济学从来没有表述过这一规律,但是它却本能地坚持这一规律,因为这个规律是价值规律的必然结果。古典经济学企图用强制的抽象法把这个规律从现象的矛盾中拯救出来。以后〔注:(203) 详见第四册[251]。〕我们会看到,李嘉图学派[72]是怎样被这块拦路石绊倒的。“确实什么也没有学到”[252]的庸俗经济学,在这里也 像在其他各处一样,抓住了现象的外表来反对现象的规律[253]。它与斯宾诺莎相反,认为“无知就是充足的理由” [254]
  我们可以把社会总资本每天所使用的劳动看成一个惟一的工作日。例如,假设工人人数为100万,一个工人的平均工作日为10小时,那么社会工作日就是1 000万小时。在这个工作日的长度已定时,不管它的界限是由生理条件还是由社会条件决定,只有工人人数即工人人口增加,剩余价值量才能增加。在这里,人口的增加形成社会总资本生产剩余价值的数学界限。反之,在人口数量已定时,这种界限就由工作日的可能的延长来决定。〔注:(204) “社会的劳动,即用在经济上的时间,表现为一个定量,比如说,100万人每人每天10小时,或1 000万小时…… 资本的增长是有限度的。在任何一定的时期内,这个限度就是用在经济上的时间的实际数量。”(《论国民政治经济学》1821年伦敦版第47、49页)〕在下一章我们会看到,这个规律只适用于以上所考察的剩余价值形式。
  从以上对剩余价值生产的考察中可以看出,不是任何一个货币额或价值额都可以转化为资本。相反地,这种转化的前提是单个货币占有者或商品占有者手中有一定的最低限额的货币或交换价值。可变资本的最低限额,就是为取得剩余价值全年逐日使用的一个劳动力的成本价格。如果这个工人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并且满足于工人的生活,那么只要有再生产他的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时间,比如说每天8小时,对他来说就够了。因而他也只需要够8个劳动小时用的生产资料。但是,资本家还要工人除这8小时外再进行比如说4小时剩余劳动,这样,他就需要一个追加的货币额,来购置追加的生产资料。按照我们的假设,他必须使用两个工人,才能靠每天占有的剩余价值来过工人那样的生活,即满足他的必要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生产的目的就只是维持生活,不是增加财富;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下,增加财富是前提。为了使他的生活只比一个普通工人好一倍,并且把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再转化为资本,他就必须把预付资本的最低限额和工人人数都增加为原来的8倍。诚然,他自己也可以和他的工人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但这时他就不过成了介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物,成了“小业主”。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一定高度,就要求资本家能够把他充当资本家即人格化的资本执行职能的全部时间,都用来占有从而控制他人的劳动,用来出售这种劳动的产品。〔注:(205) “租地农场主不能指靠自己的劳动,如果他这样做,我认为他会受到损失。他的事务应该是全面照料:他必须监督打谷人,否则粮食打不干净,工钱很快就浪费了;他还必须监督割草人、割麦人等等;他必须经常巡视自己的篱笆;他必须查看是否有疏忽的地方;如果他只局限在一处,那么别处就难免有疏忽。”([约·阿巴思诺特]《当前粮食价格和农场面积相互关系的研究》,一个租地农场主著,1773年伦敦版第12页)这本书非常有趣,从中可以研究“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或他明确地称之为“商人租地农场主”的起源,可以听到这种租地农场主在那些主要是为生存而挣扎的“小租地农民”面前是怎样自我吹嘘的。“资本家阶级最初是部分地、最后是完全地摆脱了体力劳动的必要性。”(理查·琼斯《国民政治经济学教程》1852年赫特福德版第3讲第39页)〕中世纪的行会力图用强制的办法防止手工业师傅 转化为资本家,限定一个师傅可以雇用的劳动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一个极小的最高限额。货币或商品的占有者,只有当他在生产上预付的最低限额大大超过了中世纪的最高限额时,才真正变为资本家。在这里,也像在自然科学上一样,证明了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255]中所发现的下列规律的正确性,即单纯的量的变化到一定点时就转化为质的区别。〔注:(205a) 现代化学上应用的、最早由洛朗和热拉尔科学地阐明的分子说,正是以这个规律作基础的。〔第3版补注:这个注释对于不大懂化学的人来说是不十分明了的。所以我们对它作如下的解释:作者在这里所指的是最初由沙·热拉尔在1843年命名的碳氢化合物的“同系列”,其中每一个系列都有自己的代数组成式。例如:烷烃系列是CnH2n+2;正醇系列是CnH2n+2O;正脂肪酸系列是C2H2nO2以及其他等等。在上面的例子中,CH2在分子式中单纯的量的增加,每次都形成了一个不同质的物体。关于洛朗和热拉尔在确定这个重要事实上的贡献(马克思对他们的贡献估计过高),可参看柯普《化学的发展》1873年慕尼黑版第709、716页和肖莱马《有机化学的产生及其发展》1879年伦敦版第54页。——弗·恩·〕〕
  单个的货币占有者或商品占有者要蛹化为资本家而必须握有的最低限度价值额,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是不同的,而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在不同的生产部门内,也由于它们的特殊的技术条件而各不相同。还在资本主义生产初期,某些生产部门所需要的最低限额的资本就不是在单个人手中所能找到的。这种情况一方面引起国家对私人的补助,如柯尔培尔时代的法国和直到目前的德意志若干邦就是这样。另一方面,促使对某些工商业部门的经营享有合法垄断权的公司〔注:(206) 马丁·路德把这种机构称为“垄断公司”。[256]]的形成,这种公司就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驱。



  我们不详细谈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关系在生产过程的进行中的变化,也不谈资本本身的更进一步的规定。这里只着重指出少数要点。
  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发展成为对劳动,即对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或工人本身的指挥权〔注:[57]见本卷第216—217页。——编者注〕。人格化的资本即资本家,监督工人有规则地并以应有的强度工作。
  其次,资本发展成为一种强制关系,迫使工人阶级超出自身生活需要的狭隘范围而从事更多的劳动。作为他人辛勤劳动的制造者,作为剩余劳动的榨取者和劳动力的剥削者,资本在精力、贪婪和效率方面,远远超过了以往一切以直接强制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
  资本起初是在历史上既有的技术条件下使劳动服从自己的。因此,它并没有直接改变生产方式。所以我们上面所考察的、单靠延长工作日这种形式的剩余价值的生产,看来是与生产方式本身的任何变化无关的。它在旧式面包业中和在现代棉纺业中同样有效。
  如果我们从劳动过程的观点来考察生产过程〔注:[58]见本卷第207—208页。——编者注〕,那么工人并不是把生产资料当作资本,而只是把它当作自己有目的的生产活动的手段和材料。例如在制革厂,工人只是把皮革当作自己的劳动对象。他不是鞣资本家的皮。可是,只要我们从价值增殖过程的观点来考察生产过程〔注:[59]见本卷第226—228页。——编者注〕,情形就不同了。生产资料立即转化为吮吸他人劳动的手段。不再是工人使用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使用工人了。不是工人把生产资料当作自己生产活动的物质要素来消费,而是生产资料把工人当作自己的生活过程的酵母来消费,并且资本的生活过程只是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的运动。夜间停止不用、不吮吸活劳动的熔炉和厂房,对资本家说来是一种“纯粹的损失”。〔注:[60] 见本卷第302—304页。——编者注〕因此,熔炉和厂房就造成了要劳动力“做夜工的要求”。货币单纯地转化为生产过程的物质因素,转化为生产资料,就使生产资料转化为占有他人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合法权和强制权。最后还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所固有的并成为其特征的这种颠倒,死劳动和活劳动、价值和创造价值的力之间的关系的倒置,是如何反映在资本家头脑的意识中的。在1848—1850年英国工厂主叛乱时期,“佩斯利的一家棉麻纺纱厂(卡莱尔父子公司,这是苏格兰西部资格最老、声誉最好的公司之一,它自1752年开办以来,世世代代由同一家族经营)的老板”,这位非常有学识的绅士,在1849年4月25日《格拉斯哥每日邮报》上发表了一封信〔注:(207) 《工厂视察员报告。1849年4月30日》第59页。〕。标题是《换班制度》,其中有一段天真可笑的话:
  “现在让我们看看,把劳动时间由12小时缩减到10小时会产生怎样的祸害…… 这些祸害‘合计起来’给工厂主的前途和财产带来极其严重的损害。如果他〈即他的“人手”〉以前工作12小时,而现在限制为10小时,那就等于他的企业内每12台机器或12个纱锭缩减为10台机器或10个纱锭,如果工厂被卖掉,那它们就只能按10来计价。于是全国每家工厂的价值都会减少六分之一。”〔注:(208) 同上,第60页。工厂视察员斯图亚特本人是一个英格兰人,他与英格兰的工厂视察员相反,已完全为资本主义思维方式所俘虏。他把这封信附在他的报告中,并明确地指出,这“是某一位采用换班制度的工厂主所写的最有用的一封信,它特别可以用来消除对这种制度的偏见和疑虑”。]〕
  在苏格兰西部这个世袭的资本的头脑中,生产资料即纱锭等的价值同它们的自行增殖或每天吞下他人一定量的无偿劳动的资本属性这样紧密地溶合在一起,以致卡莱尔公司的老板真的以为,在出卖工厂时,要支付给他的不仅是纱锭的价值,而且还有它们的价值增殖,不仅是包含在纱锭内的劳动或生产同种纱锭所必需的劳动,而且还有借助于纱锭每天从佩斯利的健壮的西苏格兰人身上榨取的剩余劳动。正因为如此,他才认为,如果工作日缩短两小时,每12台纺纱机的出售价格就会缩减为每10台的出售价格!




[72] 马克思所说的李嘉图学派是指以罗·托伦斯、詹·穆勒和约·斯·穆勒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他们在大·李嘉图的主要著作《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17年在伦敦出版之后用庸俗经济学取代了古典资产阶级经济学,试图用资产阶级的方式来解决李嘉图理论中的基本对立。其结果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李嘉图学派的解体是由于它无法解决两个问题:“(1)资本和劳动之间按照价值规律交换。(2)一般利润率的形成。把剩余价值和利润等同起来。不理解价值和费用价格的关系”(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第XIV笔记本第851页)。对这一学派的详细分析,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第VII[笔记本第319页—第VIII笔记本第347页。——79、356、590。

[251] 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第XIV笔记本第782—851页。——356。

[252] “确实什么也没有学到”这句话出自法国海军上将马莱—迪庞的一封信(见《马莱—迪庞的回忆录和书信。法国革命史》1851年巴黎版第2卷第197页)。这句话流传很广,也有人认为是达来朗说的。这句话是针对那些没有从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吸取任何教训的保皇党人而言。——356。

[253] 关于庸俗经济学抓住现象的外表来反对现象的规律,见马克思1868年7月11日给璐·库格曼的信,以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第XV笔记本第920—921页。——356。

[254] 巴·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增补)中说,无知并不是充足的论据。这句话是针对那些对抱有憎侣主义目的论的自然观的代表人物说的,他们认为“上帝意志”是一切现象的原因的原因,他们进行论证的惟一的手段就是求助于对其他原因的无知。——356。

[255] 乔·威·弗·黑格尔关于量变到质变的观点,见他的《逻辑学》第1卷《客观逻辑》第1部《存在论》1833年柏林版(《黑格尔全集》第3卷)。马克思在1867年6月22日给恩格斯的信中谈到他在这里引用黑格尔的观点描述手工业师傅变成资本家的情况。
  恩格斯在本页脚注(2Q5a)以及后来的《反杜林论》中根据化学过程阐述了量变到质变的辩证发展。——358。

[256] 马·路德《论商业与高利贷》,见《尊敬的马丁·路德博士先生著作集第六部》1589年维滕贝格版第296页。——358、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