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铁总年鉴》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1926

(四)附录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简章



  第一条 本会由全国铁路工会组织而成,定名为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
  一、改良生活,增高地位,谋全体工人福利;
  二、联络感情,实行互助,化除地域界限及职艺之歧视,排解工人相互争斗,谋工会之统一;
  三、提高知识,促进工人的阶级自觉;
  四、协助各铁路工人组织各铁路工会,及分工会并与全国各业工会和世界革命工会建立密切关系。

  第三条 本会地址由全国铁路总工会常年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决定之。

  第四条 本会每年举行代表大会一次,如遇特别事故发生,得由执行委员会集临时代表大会,各路工会,派赴代表大会人数,由执行委员会按比例法决定之。

  第五条 由每次常年代表大会,选举正式执行委员十三人,候补执行委员七人,组织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每六个月须开会一次,并得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由执行委员会,举常务委员五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并推定候补常务委员三人,任期均一年,如遇常务委员会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候补常务委员充补之。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推书记一人,和组织部主任、宣传部主任各一人。书记之下设文书、庶务、会计等科;组织部设统计、调查、登记、交通、纠察等科;宣传部设编辑、交通、发行、教育、游艺等科。

  第八条 代表大会及执行委员会得选派人员组织各种特设委员会。

  第九条 本会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机关,审议本会过去工作,预算决算及一切重大事件。

  第十条 代表大会闭会后,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其职务如下:
  一、决定预算案;
  二、执行大会决议事件;
  三、议决代表大会未决定之一切问题;
  四、征收会费:
  五、办理对外交涉;
  六、审定各路工会章程和组织及其行动,并实际促进各路的组织。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闭会后一切重要事务,均由常务委员会议商酌执行之,并执行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案。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受执行委员会的指挥,办理一切事务,其办事细则由常务委员会自定之。

  第十三条 本会为各路工会最高机关,各工会须按期将该会进行事宜报告本会,本会须时常指挥各路工会进行事宜。

  第十四条 如各路有罢工等事件发生必须先得本会同意,如得本会同意,本会及各路工会,均须协助之,如未得本会同意,不得举行,但因特别情形经本会事先允许得变通之。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由各路工会缴纳该会每月常费收入五分之二,为本会常费,如遇特别事故,经本会执行委员会之议决,得向各路微收特别经费。

  第十六条 本简章经过代表大会通过后即宣布实行,并得由下次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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