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资料汇编·中共建国前后劳资两利政策演变:1946-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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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2.13)
山西各中小城市私营行业
普遍签订劳资集体合同
劳资纠纷减少各厂生产日渐提高
【本报讯】据山西日报报导:山西省各中小城市私营企业,普遍以行业为单位签订劳资集体合同,因而劳资纠纷一般减少,生产逐渐提高。自全国工会会议通过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公布后,先后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太原市的棉织及机器铁工业,榆次、平遥、新绛的棉织业,长治的木工及花布业等;占全省私营工业户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一强。在签订集体合同以前,各中小城市的劳资关系极不正常。如太原市的土木工人,有的要受三、五层包工头的剥削;棉织行业的女工因生育即被解雇。在榆次和平遥等地棉织业中,资本家同工人之间存在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因之各地劳资纠纷极多,仅据太原市去年五月至十月份统计,除各区政府直接调处者外,经市劳动局处理之较大纠纷案件即近五十件之多。因此,省、市工会和劳动局接受北京订立劳资合同的经验,根据全国工会会议颁布之暂行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研究后,即在各地试行推广。事实证明:凡已签订合同的各行业中,纠纷大大减少,而且生产得到发展。如太原市棉织业于去年十月一日订立合同,一般工人的生产率已由过去月织十七、八匹布,增到了二十四、五匹布。
从各地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来看,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劳资双方订立合同必须经过充分的酝酿和讨论。太原市私营机器铁工业劳资合同的签订,曾经过两个多月的酝酿。首先由市政府劳动局及市工会、同业公会筹委会对该行业生产经营及发展等情况进行了具体了解,经一度宣传酝酿后,便由双方民主选举代表进行有组织的酝酿,但经过六、七次的讨论,劳资双方在工作、工资等问题上意见仍距离尚远。领导上当即根据政策对两方代表进行个别说服,再由双方进行酝酿,最后双方达成完满协议,签字后也能自愿执行。榆次棉织业第一次签订合同时,由于干部急于求成、包办代替,将合同条例在工人中念了几遍,并未展开广泛讨论即签了字,结果劳资两方都不满意,纠纷仍然发生。
(二)合同的修改或废止,须经双方民主协商。太原棉织业集体合同,自去年十月后,因销路不畅、银行收回贷款等种种原因,资方坚持缩小经营,因而发生解雇和减工资等劳资纠纷,后经劳动局调解,在有效期内进行了修改,双方都很满意。
(三)在集体合同上,要明确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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