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资料汇编·中共建国前后劳资两利政策演变:1946-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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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资双方 签订工资临时协议书 经劳动局修正批准工资以小米为标准(1949.08.14)

  (1949.08.14)

  建筑业劳资双方

  签订工资临时协议书

  经劳动局修正批准工资以小米为标准

  【本市讯】本市建筑业劳资双方临时协议书,昨(十三日)已正式签订。该业工人工资,在六月间临时工大工每工为五、六百元(折合小米十二、三斤),小工每工为三、四百元(折合小米七、八斤),最近物价上涨,工资始终未作合理调整,大小工工资只合六、七斤和三、四斤,因此发生不少纠纷。经该业劳资双方协议;于八月九日拟出工资临时协议书,规定工资改以小米为标准,大工十二斤,小工八斤。此项协议,经过劳动局审核,认为规定固定工资,与发展生产、提高技术、适应供求需要的精神不符,提出意见,修正为大工一般以小米十二斤为标准,小工一般以小米八斤为标准,惟得依情况不同而增减之,但最低大工不得低于十斤,小工不得低于六斤。在昨天劳资双方代表签订临时协议书的会议上,经市劳动局马光斗副局长说明修正意义,双方一致赞同通过,各代表旋即欣然签字,并由马副局长当场宣布批准。临时协议书的有效期间,是自八月十五日起至该业劳资集体合同正式订立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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