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辩证的想象:法兰克福学派与社会研究所的历史:1923-1950

第五章 社会研究所对纳粹的分析



  国家资本主义是当下的威权主义国家……是统治新的喘息之地。

——霍克海默


  所谓“国家资本主义”这个词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弗朗茨·诺伊曼



  “可以说,我们都执着于一个想法——我们必须打败希特勒和法西斯主义。这个想法让我们大家聚集在一起。我们都觉得我们有一个使命。这包括所有的秘书和所有来到社会研究所并在那里工作的人。这个使命确实给了我们一种忠诚和归属感。”[1]霍克海默在纽约的秘书爱丽丝·迈尔如此描述社会研究所在1930年代末和1940年代初的首要关注点。然而,目标一致,并不一定意味着分析也完全一致,我们将在本章中看到这一点。来自欧洲的流亡者不断介入社会研究所的事务,带来了新的观点,这些观点有时是相互冲突的。在某些情况下,社会研究所工作中的原有倾向得到了巩固,例如在1938年成为全职成员的阿多诺。他对法西斯主义的态度建立于一系列社会心理假设基础上,而这些社会心理假设与《权威与家庭研究》里的完全相同。他在理论上与霍克海默非常接近,我们在第二章已经提到过。然而,随着其他新成员加入社会研究所,这种方法的统一性便不复存在了。最重要的三位新加入者是弗朗茨·诺伊曼、奥托·基希海默和阿尔卡迪·古尔兰。还有一位是保罗·马辛,他对辩论的直接影响不大,尽管1941年以后他在社会研究所其他方面事务上也占有重要地位。这些人来到纽约,有助于丰富社会研究所对纳粹主义的调查,但也导致了对批判理论基本前提的微妙挑战。
  在这三人中,诺伊曼的影响最大,主要是通过他那本如今己成为经典的纳粹研究《贝希摩斯》一书所产生的影响,[2]我们后面会谈到,这本书与法兰克福学派老资格成员们的作品在许多方面都不一致。经社会研究所在伦敦的赞助人之一和他在伦敦经济学院的老师哈罗德·拉斯基推荐,诺伊曼于1936年加入社会研究所。不过,对于社会研究所来说,他也并非完全陌生,1918年他就在法兰克福认识了洛文塔尔,那时两人都对学生社会主义协会的成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流亡的第一站是伦敦,尽管拉斯基对他鼎力相助,他也难以在那立足;正如诺伊曼后来写到,英国“社会太过同质,太过稳固,机会(特别是在失业的情况下)太过狭窄,政治不太令人满意。我觉得,一个人永远不可能完全成为一个英国人”。[3]然而,美国更热情好客地欢迎了他,诺伊曼选择在大西洋的这一边度过余生。
  在移民之前,他就既是一位政治活动家也是一位学者。诺伊曼与霍克海默周围的社会研究所核心圈子是同代人。1900年,他出生在波兰边境附近的卡托维茨镇(Kattowitz)一个世俗化的犹太家庭。和马尔库塞一样,他也是在战争结束后的士兵委员会首次参与政治活动。在魏玛共和国时期,他越来越多地投入社会民主党的温和马克思主义,尽管他比社会民主党的领导层要左,他也经常对领导层的政策提出异议。他频繁参与政治活动,导致他在1933年4月被捕,在被监禁一个月后逃往伦敦。[4]
  诺伊曼的学术背景与社会研究所的其他大多数成员不同,他在布雷斯劳、莱比锡、罗斯托克和法兰克福接受了大学教育,主要是法律而不是哲学。在法兰克福,他师从知名法学家雨果·辛茨海默(Hugo Sinsheimer),这位老师带过的学生还包括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和恩斯特·弗兰克尔(Ernst Fraenkel),后来都成了流亡者。在魏玛共和国崩溃前的五年里,诺伊曼住在柏林,为社会民主党及其下属的一个工会提供法律咨询,并为一些学术和政治期刊撰稿。[5]同时,他在著名的德国政治大学(Deutsche Hochschule für Po k)任教,该学院在1933年后向美国大学输送了阿诺德·沃尔弗斯(Arnold Wolfers)、汉斯·西蒙(Hans Simon)、恩斯特·耶克(Ernst Jaeckh)和西格蒙德·诺伊曼(Sigmund Neumann,与弗朗茨·诺伊曼无亲缘关系)等其他学者。诺伊曼还在柏林保持律师执业,有时他要去联邦最高劳工法院办事。可以想见,他在德国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在英国派不上用场。于是,在拉斯基的指导下,他开始从头学习政治学。1936年,也就是他加入社会研究所的那一年,诺伊曼获得了伦敦经济学院的博士学位。
  诺伊曼是从他的法律背景转向研究政治理论,他的视角与霍克海默和社会研究所的其他核心成员不同。所里的核心成员们一直认为,他的马克思主义比批判理论少了辩证性,多了机械性。诺伊曼也远不如霍克海默、弗洛姆或阿多诺那样喜欢从心理层面关注社会现实,这也让他的作品与后几位的作品拉开距离。简而言之,尽管其他人也承认,诺伊曼显然拥有分析探究的头脑,但普遍认为他在许多方面更接近于格罗斯曼和魏复古,尽管诺伊曼本人厌恶这两位的斯大林主义。
  诺伊曼1937年给《社会研究期刊》的第一篇稿件反映了他的法律兴趣。[6]在这篇文章中,他追溯了法律理论在资产阶级社会中不断变化的功能,特别强调了20世纪的发展。相比其他方面,他还重点论述了客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被吹嘘的自由主义观念,他认为,这种观念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意识形态掩护,有助于依赖法律可计算性的自由企业制度之运作。诺伊曼认为,所谓的法治包含着一种欺骗,因为它拒绝承认法律的背后总是人,或者更准确地说,总是某些社会群体。[7]
  但与此同时,他也指出了自由主义理论的积极一面,它至少保证了最低限度的法律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固然是‘形式上的’,也就是消极的(参考前一章中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区分)。但黑格尔清楚地觉察到了自由的纯粹形式和消极本质,已经警告过抛弃自由的后果。"[8]这样的论证,让诺伊曼与霍克海默和马尔库塞关于形式逻辑地位的论点不谋而合:形式主义虽然本身不足,但它提供了一种重要的保障,而实质理性忽视了这种保障,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逻辑上,这是很危险的。简而言之,形式主义是辩证法总体性的一个真正环节,不应简单地加以否定。
  随后,诺伊曼转而分析了法律形式主义在魏玛共和国及其后的功能,特别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概念。他指出,普遍性在世纪之交前后经历了短暂的黯淡之后,最近在法学理论家中重新得到支持。只是现在,其功能与其在19世纪自由主义鼎盛时期的功能大不相同。变化的源头是经济:“如果立法者面对的不是同样强大的竞争者们,而是违反自由市场原则的垄断者,那么在经济领域,国家只应通过普遍法律进行统治的假设就变得荒谬了。"[9]换句话说,普遍性不再像以前那样具有均衡的功能。事实上,魏玛共和国的威权主义继承者已经认识到了普遍性的过时,用专断且不平等的决断论(decisionism)加以取代。法西斯主义法律理论固然声称引入了“体制论”(institutionalism),用体制或法人取代了法律上的个体。但是,诺伊曼认为,这只是给决断主义披上意识形态外衣,因为“脱离了权力关系的背景,没有权力关系就无法理解”这种体制。[10]
  因此,诺伊曼的结论是,法西斯国家的法律是不正当的,因为它缺乏自由主义、实证主义法律的普遍性,没有立足于自然法的理性基础。[11]此外,他还暗示,非法西斯主义的国家也有类似趋势:“在垄断资本主义下,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得到了保存,但普遍的法律和契约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主权者制定的个别措施。“[12]换句话说,马尔库塞在《社会研究期刊》早先的一篇文章中曾讨论过的政治存在主义,[13]已经弥漫在法西斯主义的法律领域,并有扩散到垄断资本主义主导的所有其他社会中的威胁。
  在他下一篇发表在《社会研究期刊》上的文章中,[14]诺伊曼指出了他所赞成的法律。在这方面,他与社会研究所的其他成员意见一致:理性应该是法律的源泉,也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诺伊曼声称,他在文章中研究的所有自然法学说都植根于人作为理性存在的概念。黑格尔攻击了以前的各种自然法形式,但没有攻击理性法本身的概念,,诺伊曼表示同意黑格尔的观点。他在文中显示出受到霍克海默的影响:“我们决不能被驱使,走向实证主义、实用主义,甚或虚无的相对主义的极端……一种学说的真理将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具体的自由和人的尊严,取决于它是否能够为所有人类潜能的最充分发展提供条件。因此,必须在自然法学说的历史发展和具体环境中确定其中的真理。”[15]
  他继续说,所有种类的自然法都植根于这样一种信念,认为法律原则可以以某种方式从自然界的法理中推导出来,而人本身也具备这种法理。因此,各种自然法与像亚里士多德那样的激进的历史主义政治是不相容的,后者只把人定义成社会政治的存在。诺伊曼认为,必须有一种关于人的潜在本质的学说,在某种程度上与批判理论所谓“消极人类学’’有所区别。当然,关于人性的概念已经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从洛克、胡克和无政府主义者的乐观主义到伊壁鸠鲁、斯宾诺莎和霍布斯的悲观主义。与这两个极端相比,诺伊曼更赞同他所谓的不可知论,把人在自然状态下的特征描述为既不好也不坏。在这里,他特别指出卢梭是这一立场最明确的代言人:“(卢梭的)不可知论观点认为,只有在公民社会中,人的原初权利才能与他的同胞们的原初权利彼此交融,成为一种集体权利。”[16]自然法理论如果基于乐观的人性论之上,则在逻辑上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如果悲观,则意味着绝对主义。与他们相对,不可知论的观点则指向民主国家,让其“主权权力就不再是主权,不再是抗衡其臣属的外部权力。社会本身将进行自我治理和管理”。[17]
  简而言之,在所有自然法理论以及托马斯主义和宪法主义理论等诺伊曼讨论过的其他一些理论中,他认为与积极自由的平权相对应的理论是最合适的,它意味着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同一性。有人认为政治权力和国家权威本质上是邪恶的,至少在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完美同一尚未实现之前的时期是如此,诺伊曼出于上述理由拒绝这样的观点。[18]在这个问题上,他同意批判理论的一般假设,即人们应该遵循的权威都是理性的权威,无论是法律权威还是政治权威。相应地,自然法理论由于植根于规范理性,所以必然对现行的法律条件有所批判。
  诺伊曼与霍克海默和其他成员之间拉开距离的根源,并不在于这一结论,而是在于他用来得出这一结论的法律主义方法。他们之间的距离,也是源于他在心理学上空泛描述人已经被赋予理性,忽视了《权威与家庭研究》在非理性力量影响现代人的行为这方面的所有发现。不过,在许多方面,诺伊曼在《社会研究期刊》上关于法律理论的文章还是显示出,他受到了社会研究所的讨论和霍克海默的编辑建议所影响。真正的争执发生在是在1942年《贝希摩斯》出版的时候。

  在开始讨论这本巨著之前,应该先介绍一下为分析纳粹主义作出贡献的另外两位新任社会研究所成员。事实上,《贝希摩斯》在许多地方都显露出他们合作的影响。在这两人中,奥托·基希海默[19]更加积极参与社会研究所的事务。在许多方面,他的背景与诺伊曼相似。他比诺伊曼小五岁,1905年出生于海尔布隆(Heilbronn),也是犹太人出身。1924年至1928年,他在明斯特、科隆、柏林和波恩学习法律和政治。他的老师包括马克斯·舍勒、鲁道夫·斯门德(Rudolf Smend)、赫尔曼·海勒(Hermann Heller),还有也许最重要的一位——卡尔·施米特。基希海默在波恩的博士论文是对比社会主义和布尔什维克的国家概念,深受施米特的决断论和他的“紧急状态”概念所影响。[20]在魏玛共和国飘摇板荡的岁月里,基希海默和诺伊曼、古尔兰一样,参与了社民党的事务,在工会学校授课,并为《社会》(Die Gesellschaft)等杂志撰稿。
  在这段时间,他最尖锐的著作是对魏玛宪法的分析《魏玛,然后呢?》(Weimar-and What Then?),[21]其中结合了马克思和施米特的见解。在1920年代后期,基希海默对社会民主党的改革派没有表示什么同情,但同样不愿意接受更左的列宁主义者所倡导的雅各宾式党派观。和施米特一样,他认为真正的民主只有立足于没有社会矛盾的统一人民。然而,他与他以前的老师的分歧之处在于,他拒绝接受种族国家就是这样一个同质共同体的观点。作为一位马克思主义者,在基希海默看来,真正的统一要留给未来的无阶级社会。
  在纳粹夺取政权之前的时期,基希海默和当时在法兰克福的社会研究所成员一样,对无产阶级仍可能发挥其历史作用保留了一种谨慎的希望。1932年,有一种观点认为,大众文化的重要性充分解释了工人阶级不愿意实现其革命潜力,他对此持反对意见。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他比他未来的同事更乐观:“无论人们如何评价这个被奥尔特加·加塞特(Ortega y Gassett)用来当作书名的所谓‘大众的反叛’(The Revolt of the Masses)的过程,这种状况要么被解释为群众自我限制,要么被解释为群众的服从,这取决于一个人的意识形态态度。很清楚,这种状况已经属于过去。"[22]事实上,乐观的基希海默认为,施米特吹嘘法人体制的国家超越了社会对立,实际上法人体制的国家却使社会对立更加尖锐。由于对工人的革命潜力充满信心,他认为社会民主党不应该支持布吕宁的总统制政府,尽管更温和的社会主义者提出了相反的论据。[23]对基希海默来说,威权主义的“国家高于党”与其说是法西斯主义的障碍,不如说是法西斯主义的前奏。[24]防止魏玛共和国向右崩溃的方法是加速其向左靠拢的潜力。
  当然,到1933年,他的乐观主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希海默和其他许多人一样,被迫逃亡。1934年,在他的第一个落脚点巴黎,他得以加入社会研究所的分支机构,成为一名研究助理。在法国首都逗留期间,他开始为法国的法律期刊撰写文章,[25]并致力于对第三帝国的批判,其成果在德国以假名出版,表面上是在时任国务委员卡尔·施米特主持之下。[26]1937年,他在纽约重新定居,在社会研究所的总部办公室担任研究助理。
  在纽约,基希海默被指派完成格奥尔格·鲁舍于1931年开始的作品,讨论惩罚实践与社会趋势之间的关系。其成果《惩罚与社会结构》(Punishment and Social Structure)于1939年出版,是社会研究所第一部以英文出版的主要著作。[27]鲁舍已经完成了1900年以前时期的第一部分,基希海默接上了他的工作,写了关于法西斯主义的最后一章,并在摩西·芬克尔斯坦(Moses I. Finkelstein)的帮助下,将手稿翻译成英文。该研究的基本前提是“必须将惩罚理解为一种社会现象,摆脱其法学概念和社会目的的束缚……每个生产体系都倾向于发现与其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惩罚”。[28]通过考察拘押、罚金、单独监禁、驱逐出境和强制劳动等惩罚方式,鲁舍和基希海默能够证明劳动力市场和货币流通等变量与具体的惩罚形式之间存在着粗略的关联。基希海默在其关于20世纪威权政体下的变化的一章中,指出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合法性的普遍崩溃,诺伊曼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而基希海默本人也将在随后刊登在《社会研究期刊》上的文章中进一步探讨。[29]他写道,“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公理,已经被从种族良知中直接衍生出来的道德信念所取代。”[30]他认为,其结果是一种更为严厉的惩罚政策,其特点是重新引入死刑和减少使用罚金。然而,德、法、英三国的统计数字表明,这些惩罚措施与犯罪率之间没有联系。他的结论是,只有社会变革才能导致刑事犯罪率的下降。
  基希海默对社会研究所分析纳粹主义的贡献,体现在他为《社会研究期刊》及其1939年底接替《社会研究期刊》成为研究所机关刊物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Studies in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写的一系列文章。我们将在本章后面讨论《贝希摩斯》时再来讲这些文章,在此之前,我们必须继续介绍社会研究所新成员的观点。我们还必须对社会研究所老成员的工作给予一定的注意,他们对纳粹主义的分析在某些方面与诺伊曼和基希海默的分析形成了对比。第三位新加入并在纳粹主义问题上写了大量文章的人是阿尔卡迪·古尔兰。不过,古尔兰与社会研究所的合作时间比诺伊曼和基希海默短,从1940年持续到1945年,他的影响也相应较小。古尔兰1904年出生于莫斯科,是一位工程师的儿子,在1922年来到德国之前,他在莫斯科和塞瓦斯托波尔(Sebastopol)上过文理中学。后来他在柏林和莱比锡的大学学习了经济学、哲学和社会学,在后一所大学写的博士论文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的专政概念。[31]20年代后期,古尔兰在社会民主党中活跃起来,为《阶级斗争》(Der Klassenkampf)等附属刊物投稿,这个刊物相比该党的领导层立场偏左。
  古尔兰当时采取的许多立场与社会研究所独立倡导的立场都相似。例如,他强烈抨击卡尔·考茨基的机械唯物主义,赞成承认马克思主义的黑格尔辩证法根源。[32]他还责备德国共产党屈从于莫斯科,不愿意为了革命而破坏党的结构。[33]像基希海默和诺伊曼一样,他也是社民党左翼的成员,希望成员们要积极地从事实践活动,而不是等待资本主义在自身矛盾的重压中崩溃。和他们两人一样,他也因1933年纳粹掌权而被迫流亡国外。在巴黎,他的政治新闻事业难以维持,古尔兰开始重新训练自己,研究纳粹经济学。到1940年他来到纽约和社会研究所时,他几乎只写这方面的文章。尽管古尔兰早先对哲学感兴趣,但他并没有为社会研究所的出版物贡献任何理论成果。他为《社会研究期刊》所做的工作体现出他在方法上更接近他在社民党中的前同事们,而不是批判理论。

  社会研究所的核心圈子的观念是在法兰克福培育、在纽约成熟的。如果说诺伊曼、基希海默和古尔兰带来的观念有些不同,但他们并不是社会研究所历史上第一批与霍克海默的方法相左的人。我们已经讨论过魏复古更正统的马克思主义,以及他与社会研究所的联系也日益淡薄。亨里克·格罗斯曼是格林贝格那一代社会研究所成员中最后一位留在社会研究所的成员,他也是一位批判理论的批评者,秉持比较正统的马克思主义。[34]在伦敦和巴黎生活了几年后,格罗斯曼于1937年移民到纽约,但在接下来的十年里,他与晨边高地其他人的联系变得越来越脆弱。事实上,他对《社会研究期刊》的最后一次重大贡献是他在1934年对博克瑙《从封建世界观到资产阶级世界观的过渡》的长篇批判。除偶尔发表评论外,此后他的作品不再由社会研究所出版。1930年代后期,他在家里而不是在社会研究所位于117街的大楼里工作。战争期间《社会研究期刊》终止发行,使他关于马克思与古典经济学家关系的研究无法出版,[35]他花了很多时间投入,主要目的是强调马克思对古典经济学作品的否定之严厉。他在1940年代的几篇文章刊登在了研究所外的期刊上。[36]
  显然,格罗斯曼最富有成效的时期是在1933年之前的十年,巅峰是他关于资本主义崩溃的论文。纳粹对欧洲知识生活的破坏,使这篇论文无法获得在不太动荡的时期可能获得的关注。此后,格罗斯曼个人生活的失序使他的创作力更加衰退。格罗斯曼在美国的生活孤独寂寞,妻子和孩子都留在了欧洲。在纽约,他与哥伦比亚大学或任何其他大学都没有正式的联系,与社会研究所的联系也限于形式。也有证据表明,在1940年代初,他与其他社会研究所成员在知识上的分歧因个人关系的紧张而加剧。[37]格罗斯曼继续支持斯大林主义的苏联,这对他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什么好处。[38]此外,据爱丽丝·迈尔说,[39]他开始担心他的前同胞波兰人们打算伤害他。中风导致健康状况不佳,加剧了他总体上的不愉快。战争结束后,他终于决定尝试在欧洲定居。与其他一些回到法兰克福的社会研究所成员不同,格罗斯曼去了莱比锡,1949年东德政府在那里给他提供了一个教席。社会研究所帮助他运走了自己的物品,但那时他的苦闷已经导致了一次彻底决裂。因此,在他于1950年11月以六十九岁高龄去世前的短暂时间里,他对莱比锡的失望,只是通过迈尔夫人间接地传到了前同事们的耳中。
  格罗斯曼在意识形态上的不灵活使他无法对社会研究所分析纳粹主义或其他许多工作产生多大影响。然而,如果认为社会研究所对现代社会危机的分析完全缺乏经济的向度,那就大错特错了。几乎每一期《社会研究期刊》都有一篇关于经济问题的文章。格哈德·迈耶分析了西方民主国家的紧急措施及其与真正的计划经济的关系。[40]库尔特·曼德尔鲍姆在伦敦写了关于技术性失业和经济计划理论的文章。[41]洛文塔尔化名为“埃里希·鲍曼”(Erich Baumann)和“保罗·泽林”(Paul Süring),对非马克思主义经济模式进行了批判。[42]在纽约帮助波洛克处理行政事务的约瑟夫·绍德克(Joseph Soudek)偶尔也会贡献评论。就连费利克斯·韦尔也回来就相关问题写过几篇文章。[43]马尔库塞和古尔兰又对经济与技术之间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讨论。[44]总之,虽然社会研究所经常斥责庸俗马克思主义者的经济决定论,但它仍然承认,马克思洞察到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不过,如果认为这些经济分析真正融人了批判理论的核心,那就错了。无论霍克海默和阿多诺的兴趣和知识范围多么广泛,这两位从来没有真正认真地学习过经济学,不管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还是其他经济学。事实上,霍克海默一度尝试讨论经济理论,但受到了社会研究所中比较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相当大的怀疑。[45]甚至像格哈德·迈耶这样的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也记得,社会研究所的领导人和经济分析家之间的关系是多么不好。[46]对计算收支这个比较世俗的世界,德国哲学家们长期以来的厌恶似乎还有些残留。
  批判理论的新突破在于它认为经济的作用在20世纪发生了重大变化。事实上,社会研究所内部关于法西斯主义性质的争论主要就集中在这种变化的特征上。《贝希摩斯》与格罗斯曼等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垄断资本主义的性质有着许多相同的假设。另一方面,社会研究所内部圈子的老一辈的成员则追随副所长弗里德里希·波洛克,尽管后者有行政职责,但还是抽出时间来从事学术研究。
  波洛克工作的核心是他的国家资本主义理论,他用该理论描述了现代社会的普遍趋势。在很大程度上,这个理论是他早期对苏联经济实验分析的外延。[47]如前文所述,波洛克并不觉得苏联已经成功地推行了真正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事实上,社会研究所对苏联事务相对沉默的原因之一,在于认为苏联经济尽管具有独特的性质,但却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变种。早在1932年第一期《社会研究期刊》上,波洛克就曾讨论过在经济大萧条的情况下实现稳定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前景。[48]他得出的结论与格罗斯曼等危机理论家的结论直接对立,后者预言这个体系会在较短的时间内消亡。波洛克却指出,政府主导下的经济计划越来越多地被用来作为无限期遏制资本主义矛盾的手段。他还讨论了诸如刻意鼓励技术革新和国防部门不断扩大的影响等额外因素,这些因素都有助于资本主义的长治久安。
  1941年,波洛克把他对制度持久性的观察延伸到国家资本主义的一般理论中。[49]他认为,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已经被垄断资本主义所取代。而垄断资本主义又反过来被一种新的资本主义形式所取代,其特点是政府指导。虽然欧洲的威权政权率先实行了广泛的控制,但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民主国家很可能步其后尘。与这两种体制的初级阶段不同的是,国家资本主义中止了自由市场,转而操纵价格和工资。它还将经济合理化作为一项刻意的政策,为政治目的控制投资,并限制以消费者为导向的商品生产。
  波洛克认为,这与早期资本主义阶段最明显的区别也许在于它将个人或集团的利润置于总体计划的需要之下。社会关系不再是雇主和雇员或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市场中介的互动。取而代之的是,个体在面对彼此的时候既是指令的下达者也是指令的接受者。波洛克认为,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利润动机,但已经被权力动机所取代”。[50]对此的反映之一是股东失去了对管理层的控制,他的说法让人想起詹姆斯·伯纳姆(James Burnham)[51]利润日益减少,而传统的资本家也就比以此维生的食利者略胜一筹
  从波洛克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对崩溃的总体预期颇不乐观。国家资本主义正在通过公共工程强制实现充分就业,以预防马克思预测的无产阶级贫困化。分配问题通过管理价格和预先确定的需求来解决。格罗斯曼特别强调的过度积累问题,将通过继续扩大经济的军事行业来解决。简而言之,一个新的定向资本主义制度现在已经存在,并有可能持续一段时间。
  然而,波洛克的悲观主义却被某些限定条件谨慎地调和了。阶级斗争、利润率下降等资本主义的矛盾并没有像如果在社会主义社会那样真正被解决。此外,夺取了经济控制权的国家,本身是由官僚、军事领导人、党棍和大商人(与诺伊曼分析中的成分相同)组成的混合统治集团所主导的。他们之间的冲突虽然目前已经降到最低,但绝不是不可能发生。体系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不稳定来源包括资源和技能的天然局限,以及民众提高生活水平和持久战争经济的需要之间可能产生的摩擦。不过,波洛克看到的大趋势还是朝着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扩散和加强的方向发展。波洛克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几个问题,有关民主国家资本主义相对于威权国家资本主义的可行性,他说,这些问题的答案只有历史才能给出。
  波洛克在《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下一篇文章题为《民族社会主义是一种新秩序吗?》(“Is National Socialism a New Order?”),文中重点论述了国家资本主义的纳粹变体。与古尔兰和诺伊曼相反,他认为私有财产的几乎所有基本特征都被纳粹摧毁了。投资以获取最大利润不再是大企业不可剥夺的特权。尽管纳粹的规划仍然是无序的,但政府已经启用了一种深思熟虑且普遍成功的政策,也就是充分就业和以资本而非消费为导向的生产、价格控制,以及经济上相对的自给自足。波洛克继续说,个人在纳粹社会中的地位现在取决于他在社会等级制度中的地位,而不是他的企业家技能或私有财产。[52]总的来说,技术理性已经取代了法律形式主义,成为社会的指导原则。
  简而言之,波洛克肯定地回答了其标题中提出的问题。他根据社会研究所对权威和家庭的研究,认为纳粹主义是一种真正的“新秩序”,这一点从纳粹主义蓄意加速传统家庭的解体中可以看出,[53]而家庭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堡垒。即使在垄断阶段,旧的资本主义秩序也是一种交换经济;这种秩序的继承者是纳粹经济理论家维利·诺伊林(Winy Neuling)所说的“指令经济”。[54]纳粹就此实现了“政治优先”于经济。[55]波洛克以特有的悲观主义得出结论,除非他们输掉战争,否则他们的体系不可能从内部崩溃。
  在强调经济的政治化方面,波洛克非常符合批判理论的主流。我们在第四章谈到过,法兰克福学派不仅拒绝发展一种专门的政治理论,也拒绝用纯经济的方法来处理社会理论。霍克海默有一篇题为《哲学与批判理论》的文章,与马尔库塞的同名文章在同一期刊物上刊载。他在文中曾明确表示,他认为经济的支配地位是一种纯粹的历史现象。他认为,根据经济形态来判断未来社会是一个错误。而且,“在政治获得相对于经济的新独立性这个过渡阶段,也是同理”。[56]经济的拜物教被留给了更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如格罗斯曼。经济关系总是被理解为代表了人与人之间所有复杂的关系,尽管它们诚然是一种资本家往往赖以和他人相联系的物化形式。波洛克强调,利润动机一直是权力动机的一种变体。[57]然而,今天,市场提供的中介正在消失。在威权的国家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指令经济”中,统治变得更加明目张胆。需要指出的是,波洛克这样思考仍然处于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一直把经济学理解为“政治经济学”。在马克思的所有经济著作中,甚至在《资本论》中,都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即经济关系基本上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在资本主义中,这种交往是黑格尔所谓“主奴”关系的变体。[58]
  因此,波洛克在创造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模型时,是在为霍克海默说话,也可能是在为洛文塔尔和阿多诺说话。(马尔库塞本人与诺伊曼关系更为密切,他在《理性和革命》中采取的立场与诺伊曼更为接近,他写道:“最强大的工业集团倾向于攫取直接的政治控制,以便组织垄断生产,摧毁社会主义反对派,恢复帝国主义扩张。”)[59]然而,对霍克海默来说,国家资本主义是“当下的威权主义国家……是统治新的喘息之地”。[60]霍克海默在1930年代末到1940年代初的所有著作中,都强调了经济、政治和法律层面上自由主义中介的终结,而这些中介此前曾阻碍了资本主义所隐含的统治成为现实(他后来将其扩展到整个西方“启蒙”传统中)。他在《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讨论自由主义向威权主义过渡的特刊序言里写道:“随着法西斯主义的出现,自由主义时代典型的二元论,如个人与社会、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法律与道德、经济与政治,不是被超越了,而是被遮蔽了。”[61]现代社会的本质已被揭示为“黑帮”的统治。[62]霍克海默认为勒索是现代统治的“元现象”(Urphenomenon),后一个词借用了本雅明最喜欢的一个范畴。应该补充说明的是,在基希海默对纳粹主义的分析中,勒索这一观点也很突出。[63]
  霍克海默认为,在为统治服务的过程中,统治集团采用了一种技术理性,而正如他经常指出的那样,技术理性是对理性真正本质的背叛。他把这一点与他极端厌恶的一个哲学名词间接地联系起来:“法西斯主义者从实用主义那里学到了一些东西。甚至他们的句子也不再有意义,只有目的。”[64]在《威权主义国家》一文中,他阐发了对技术理性的批判,这种批判同样适用于其社会主义实践者,预示着他将与阿多诺在《启蒙辩证法》中发展的许多论点。因此,他对法西斯主义的分析重心已经从正统马克思主义的垄断资本主义最后阶段的概念,转移到了对技术的更广泛的分析上。这与我们在第二章研究批判理论基础时提到批判马克思本人过分强调生产过程和对劳动的迷信有关。霍克海默在《犹太人与欧洲》中写道:“不愿谈论资本主义的人,也应该对法西斯主义保持沉默。”[65]他在这句话中所指的资本主义应该理解为国家资本主义,而不是其前身自由资本主义主义或垄断资本主义。
  事实上,霍克海默对发达资本主义之技术合理化的厌恶,使他严重怀疑把自己视为其不可避免的继承者的社会主义运动。霍克海默认为,[66]恩格斯和其他像他一样的人将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等同于统治的结束的人,才是真正的乌托邦主义者。事实上,正是社会化产生了自由的天真期望,进而预示了当代的威权国家。拉萨尔和俾斯麦的反常联盟就是这一事实的象征性表达。霍克海默认为,真正的自由只有突破技术束缚才能实现,这一技术束缚正是由国家资本主义所铸造,并被社会主义所延续,至少在苏联代表的社会主义下是如此。该文刚好收录在专门纪念瓦尔特·本雅明的特刊中,而本雅明也认为,自由的实现只能来自历史连续性的断裂,[67]《威权主义国家》表达了批判理论中最激进的立场。霍克海默在其最重要的声明之一中写道:

  辩证法并不等同于发展。接管国家控制和从中解放出来这两个对立的环节共同包含在社会革命的概念中。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生产的计划方向,以及对自然的普遍统治——(社会革命)引发的这些都不会自动发生。而且没有积极的抵抗和不断更新的争取自由斗争,社会革命就不会带来剥削的终结。这样一个目标(社会革命)不再是加速进步,而是跳出进步(der Sprung aus dem Fortschritt heraus)。[68]

  当1942年霍克海默写下这篇文章的时候,还没有对这种“积极的抵抗”可能还会出现感到绝望。在这方面,他仍然比波洛克更乐观一些。他可以写下如下内容:“威权主义国家的永恒制度,虽然极具威胁性,但并不比市场经济的永恒和谐更真实。正如等价交换还是一个不平等的外壳,所以法西斯的计划已经是公开盗窃……可能性还不至于小到令人绝望。”[69]他认为,尽管威权型人格在心理上的服从非常重要,法西斯主义的纽带不仅限于此,还包括持续不懈的恐怖和强制手腕。[70]统治阶级的各个组成部分本身只是因为对群众的共同恐惧而团结在一起,如果不是恐惧大众,他们就会解散成一群争吵不休的匪徒。[71][72]
  此外,霍克海默认为,实现自由的物质条件终于实现了。马尔库塞也在《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关于技术的文章中发展了这一思想。霍克海默认为,技术价值观的传播可能导致匮乏的结束以及新形式的统治。事实上,如今他所呼吁的与过去决裂完全取决于人的意志。他在批判理论中最直接地表达了可能被称为“卢森堡主义”或工会主义的倾向,他写道:“新社会的诸多模式首先是在它的变革过程中被发现的。理论上的观念、理事会的制度,按照其先驱者的说法,应该都是为新社会指明道路,却产生于实践,可以追溯到1871年、1905年和其他时间点。革命有一个传统,理论则依托于这个传统的延续。"[73]因此,霍克海默似乎不支持列宁主义的过渡性专制,而是支持人民直接夺取控制权。选择显而易见,他写道:“要么退回野蛮,要么开启历史。”[74]
  然而,尽管“威权主义国家”有劝世意味,但霍克海默越来越明显地感到,退回野蛮的可能更大了。在同一篇文章中,他也许是第一次表达了如下论点:思想生活正在成为革命实践的最后避难所。这个论点在法兰克福学派随后的作品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他写道,“思想已经是抵抗的标志,是努力让自己不再被欺骗的标志。”[75]一旦“野蛮”或者至少是野蛮化身的法西斯主义被击败,却没有引发似乎唯一有别于野蛮的“历史开端”,批判理论就开始质疑现代世界中实践本身的可能性。

  不过,如果要详细讨论这一发展,就会偏离我们的核心问题,即社会研究所对纳粹主义的处理。如前所述,在纳粹经济的性质等问题上,诺伊曼、基希海默和古尔兰带来了与霍克海默、波洛克等社会研究所旧人们不同的观点。在这三人中,基希海默也许在精神上最接近批判理论,尽管他的思想更具有实证主义倾向,他所受的教育也是以法学为基础。[76]在《惩罚与社会结构》出版后,他在《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上发表的第一篇文章,显示了他对犯罪学的持续兴趣。[77]在分析纳粹德国的刑法时,基希海默将1933年以后法律理论的发展区分为两个阶段:威权主义阶段和种族主义阶段。前者在夺取政权后只持续了很短的时间,罗兰·弗赖斯勒(Roland Freisler)的意志性法律观占了上风,强调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而非客观行为。不久就被所谓基尔学派的“现象学”法律所取代,后者是反规范、反普遍主义的“具体”法律理论。[78]在这里,法官对被告人“本质”的直觉取代了对其实际行为的判断。因不作为(omission)而犯下的罪行被扩大化;通过领导人的表态和司法官僚机构的裁决所揭示的“人民的社会感情”影响了司法判决,甚至到了倒逼立法去溯及既往的地步。党卫军、劳动部门、党都有独立的法律等级制度,这样司法权的部门化就取代了1933年以前统一的刑法体系。简而言之,司法机构已经转变为一个依附于国家的行政官僚机构,越来越顺应国家的意识形态要求。
  现象学派以及整个纳粹政治理论的主要论点之一是,它将自由主义法学中被分离的法律和道德领域结合在一起。在随后的一篇文章中,基希海默试图通过揭示纳粹法律的基本特征来表达这一主张的意识形态性质。自法律的传统支柱是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基希海默认为,前者虽然仍然存在,但却“被严重地抵押给了政治机器”,[79]而后者实际上已变得毫无意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纳粹的法律学说弥合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旧自由主义鸿沟,但代价是前者被抹除了。纳粹宣称的“具体”政策在某些领域已经实现,如反犹的立法和刺激人口增长的措施(例如,减轻对非法生育的制裁并支持大家庭)。但在其他大多数领域情况就并非如此,比如在农业领域,“血与土”的意识形态已被现代化的要求所牺牲。事实上,纳粹法律的基本主旨是朝着霍克海默所强调的那种技术理性的方向发展的。基希海默写道,“这里的理性,意思并不是说存在普遍适用的规则,可以保证这些规则影响的结果被事先计算出来。这里的理性只意味着,整个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机器只为统治者服务。”[80]不过,基希海默并没有像波洛克那样把新秩序描述为后私人的资本主义。用基希海默的话说:

  经济权力的集中是纳粹政权下社会和政治发展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在工业和农业生产中,保留私有财产制度却同时废除与私有财产相关的契约自由这一趋势。行政裁决取代了契约,如今已经成为财产本身的另一个自我(alter ego)。[81]

  然而基希海默比诺伊曼或古尔兰更觉得国家的权力基本上没有受到挑战,或者至少希特勒周围的统治集团的权力是如此。在《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广泛讨论纳粹统治下发生的政治变化时,他提出了自己的理由。[82]他将西欧近代史上的政治妥协区分为三个阶段。在自由主义时代,“议会代表之间以及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工作协议的复合体”占主导。[83]金钱对政治的影响特别大。然而,在1910年前后,随着大众民主时代的到来,妥协中的因素开始转变。资本和劳工自愿结成争取权力的主要参与者,而中央银行则成了经济和政治领域之间的协调者。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领域,垄断都取代了个人。从法西斯主义兴起开始的第三个阶段,经济因素的影响力急剧下降。法西斯政府过于强大,不可能被投资者罢工或其他私人经济压力的表现形式所推翻。虽然在劳工(政府控制)、工业(仍为私人控制)和所谓的粮食庄园(也是私人控制)等领域显然还存在垄断,但政府已经握住了刀柄。事实上,纳粹党现在参与创建了自己的竞争性经济机构,这有助于提高其官僚化程度。但这意味着纳粹违背了自己先前的承诺:“事实证明纳粹党并没有支持独立的中产阶级为生存而斗争,相反,实际上比德国现代史上任何其他单一因素更加速了他们的最终衰落"[84]
  所有这一切所产生的新政治妥协结构现在都依赖于元首和他的小集团。由于金钱不再是社会权力的真正体现,“领导权”成了集团间冲突的仲裁者。这些集团彼此之所以相对没有摩擦,仅仅是因为法西斯帝国主义的扩张性允许统治联盟的所有竞争分子参与分赃。“正是统治集团无可置疑的权威与扩张计划之间的这种相互依存关系,提供了法西斯秩序下妥协结构的特征现象,指导了其进一步发展,并决定了其最终命运。”[85]
  纳粹的帝国主义动力在古尔兰和诺伊曼的分析中也起到了关键作用。在他为《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撰写的第一篇文章中,[86]古尔兰着重强调了经济扩张是防止纳粹系统内部冲突的手段。虽然承认政府部门急剧扩张,但他反对波洛克所谓大企业权力被急剧削弱的论点。他断言,政府代表了小资产阶级的反垄断不满,但却没有真正挑战商业利益根深蒂固的特权。事实上,白领工人、小企业主和小官僚这些不满的中产阶级(Mittelstand)一直不希望破坏大企业,而希望能在大企业的繁荣中分一杯羹。随着帝国主义的扩张,这种渴望得到了满足,使政府和大企业都得到了好处。古尔兰与波洛克针锋相对地指出:“扩张保证了利润动机的实现,而利润动机又刺激了扩张。”[87]
  虽然古尔兰同意,技术理性在纳粹统治下得到了推进,但他并不认为这意味着私人资本主义的终结。事实上,经济的官僚化和集中化早在纳粹上台之就已经在私营公司内部和彼此之间开始了。古尔兰认为,这些私营企业集团仍然比赫尔曼·戈林钢铁集团(Reichswerke Hermann Goring)这样的纳粹竞争对手强大得多。波洛克强调的技术革新更多的是这些企业的工作,而不是政府的工作,尤其集中在化学工业领域。此外,虽然管理肯定介入了,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的转变,因为“那些控制生产资料的人就是实际的资本家,无论他们被称为什么”。[88]经理人的收入仍然来自利润(虽然不像传统的股东那样来自股息)。简而言之,古尔兰所理解的体制仍然是垄断资本主义,尽管其基础是政治官僚和经济管理者联合起来的共管,追求帝国主义扩张。

  古尔兰不愿意忽略垄断资本主义的韧性,诺伊曼也有同感,现在我们终于可以转向他那本《贝希摩斯》了。虽然在冷战期间遭到了相对的冷遇,但如今《贝希摩斯》终成经典;该书需要大量艰辛的学术投入,更因为诺伊曼与资料来源地相隔遥远而令人瞩目。在诸如德国劳工运动史等一些领域,诺伊曼能够借助自己在1933年之前的亲身经历。所有这些都得到了霍克海默和社会研究所其他核心成员的认可,但诺伊曼的结论和他用来推导出这些结论的方法论对批判理论来说是足够陌生的,以至于核心圈子不认为《贝希摩斯》是社会研究所观点的真正表达。[89]
  当然,他的方法与社会研究所核心圈子的方法之间存在一些类似之处。例如,诺伊曼总的来说将反犹太主义和一般种族主义的绝对重要性降到最低,[90]和霍克海默在他从《黎明/黄昏》到战争前的所有著作中的态度一样。他甚至称德国人民是“最不反犹太的”,[91]奇怪的是社会研究所的其他成员也持有这种信念。[92][93]诺伊曼也同意,法西斯主义由于其非理性而缺乏真正的政治理论,而“政治理论不可能是非理性的”。[94]最后,他认为,如果没有自觉的政治实践,体制不会不可避免地从内部崩溃:“体制的缺陷和断裂,甚至德国的军事失败,都不会导致该政权的自动崩溃。只有受压迫群众利用制度的破绽自觉地展开政治行动,才能推翻这个政权。"[95]
  但双方总体上差异却比较大。此前已经多次提到过诺伊曼对心理学的普遍蔑视。就像对诺伊曼的影响相当大的左翼历史学家埃卡特·科尔(Eckart Kehr),[96]他觉得精神分析不过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贝希摩斯》确实有一小部分关于魅力心理学的内容,但完全忽略了社会研究所早先关于威权型人格的工作。在《贝希摩斯》全书六百多页的内容中(包括1944年增加的附录),几乎没有任何东西表明诺伊曼接受了弗洛姆的施虐和受虐性格类型的观点。此外,在他对魏玛共和国时期工人阶级失败的分析中,[97]诺伊曼忽视了弗洛姆对德国无产阶级矛盾心理的研究。
  更重要的是他不同意波洛克的国家资本主义概念。在诺伊曼看来,“所谓‘国家资本主义’本身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的措辞,”他引用希法亭的话继续写道,“一旦国家成为生产资料的唯一所有者,它就会使资本主义经济无法运转,进而破坏了使经济流通过程积极存在的机制。”[98]“政治优先”和管理革命还没有实现,诺伊曼开始通过对德国经济的实证考察来证明这一点。他也借此明确表示,他并不赞同波洛克关于体制不可战胜的普遍悲观。“本书作者不接受这种深刻的悲观主义观点。他认为,资本主义的对立面在德国以更高的、因而也更危险的层次上运作,哪怕这些对立面被官僚机构和人民社会的意识形态掩盖了。”[99]
  他首先引用的证据是纳粹领导人自己的证词,这些证词似乎都没有表现出刻意追求国家控制的政策。[100]诺伊曼随后就大企业在魏玛时期日益卡特尔化和合理化展示了大量数据。他认为,这个过程造成了不稳定的状况,让经济更加僵化,更容易受到周期性转变的影响,并且容易受到不满群众的压力。因此,国家必须进行干预,以打破日益激化的僵局。其选择一望而知:“国家应该粉碎垄断性的占有,应该为了群众而限制它们,还是应该利用干预来加强垄断地位,推动把一切商业活动完全纳入产业组织的网络?”[101]对诺伊曼来说,答案是显而易见的:纳粹采取了后一条路线,尽管他们的宣传与此相反。格奥尔基·季米特洛夫(George Dimitrov)在共产国际第七次世界代表大会上宣称,法西斯主义是“金融资本中最反动、最沙文主义和最帝国主义的诸多要素的公然恐怖独裁”,而诺伊曼的分析还是比这种正统马克思主义立场的经典表达要复杂得多。[102]对诺伊曼来说,“今天的德国经济有两个广泛而显著的特点。它是一种垄断经济,同时是一种指令经济。它是一种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由极权主义国家管理。我们建议最好用‘极权主义的垄断资本主义’这个名字来形容它”。[103]
  他继续说,这一点通过强制卡特尔化立法等方式得到了证明。他认为,新垄断企业的统治者和受益者不是新的管理者,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或家庭。他指出,纳粹党没有将大多数工业国有化;“相反,存在一种明确的趋势,就是远离国有化”。[104]即使由党构造替代性的经济结构也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的终结。“相反,这在出现时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生命力的肯定。因为它证明,即使在标榜政治高于经济的一党制国家里,没有经济实力的政治权力,没有在工业生产中的稳固地位,也是岌岌可危的。"[105]简而言之,虽然指令经济正在产生的过程中,但这绝不是要取代旧的垄断资本主义。事实上,诺伊曼同意古尔兰的观点,认为只要帝国主义扩张足以满足统治精英中各个集团的要求,两者就可以并存。
  诺伊曼对这个由大企业、党、军队和官僚机构组成的精英群体进行了区分,这表明他并没有把法西斯主义过度简化,认为它只是垄断企业的产物。他写道,“这并不意味着,民族社会主义只是德国产业界的顺从工具,但它确实意味着,在帝国主义扩张方面,产业界和党的目标是相同的。"[106]不过,与波洛克和霍克海默的分析不同,诺伊曼的分析还是植根于更为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范畴。波洛克曾写到权力动机。作为回应,诺伊曼说:“我们相信,我们已经证明了是利润动机将体系捆绑在一起。但是,在垄断系统中,如果没有极权主义的政治权力,利润是不可能产生和维系的,这就是民族社会主义的显著特征。”[107]波洛克所描述的新秩序毕竟不是那么新。
  新学院的埃米尔·莱雷尔(Emil Lederer)也错了,而他是社会研究所的老对手,他称纳粹德国是一个无定形的大众社会,没有阶级差别,他们这些理论家也不正确。事实上,纳粹对大众的原子化已经止步于精英的自我原子化。诺伊曼认为,如果说有什么,“民族社会主义的社会政策之实质在于接受和加强德国社会普遍的阶级特征”。[108]诺伊曼确实同意,发生变化之处在中下层阶级的阶级团结。纳粹引入了一种新的等级制度,更多的是基于地位而不是传统的阶级,从而颠覆了亨利·梅因爵士(Sir Henry Maine)笔下从地位向阶级过渡的经典公式。[109]这是通过蓄意将群众原子化来实现的,诺伊曼在对宣传\恐怖、劳动和工资政策以及纳粹法律的分析中探讨了这一过程的影响(对纳粹法律的分析主要基于他和基希海默早先在《社会研究期刊》和《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上发表的文章)。
  诺伊曼比较正统的阶级分析使他不能从技术的角度看待统治,而霍克海默圈子的研究者正着手那样做。和古尔兰一样,他认为经济的合理化和集中化与私人资本主义并非不相容。事实上,技术革命已经“起源于资本主义生产的机制之中,至于那些认为资本主义已经失去动力的人,他们的信念遭到驳斥”。[110]然而,诺伊曼认为,从长远来看,技术合理化的逻辑与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之间的张力有可能加剧。他写道,“我们相信工程师也就是所有技术人员和工头,与极权的垄断资本主义之间的对立是政权的决定性缺陷之一。”[111]
  不过,诺伊曼这些主要论点的分量还是在于,纳粹主义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延续,尽管是通过其他手段,这个论点与波洛克正相反。不过,《贝希摩斯》还有一个次要的论点,它与社会研究所内部的一些观念有些接近。这个论点反映在书名中,书名比照霍布斯研究17世纪英国内战混乱。对诺伊曼来说,“民族社会主义是或者说(正在)趋向于成为一个非国家、一个乱局、一种无法治和无政府的统治”。[112]不仅“国家资本主义”是一个错误的名词,而且任何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之存在本身也是值得怀疑的。相反,自由主义国家提供的缓冲无论多么不完善,缺乏这一缓冲的统治正日益走向更赤裸的无中介状态。
  换句话说,诺伊曼和霍克海默等人一样,认为过去半人道的中介在威权国家中正在迅速被侵蚀。他们的分歧之处在于如何描述无中介统治的性质。在诺伊曼看来,这种统治仍然是沿着资本家对被剥削工人的路线,而没有国家采取行动来减轻阶级冲突的恶劣程度。因此,他仍然可以写道:“两个阶级之间客观上存在着深刻的对立。这一对立是否会爆发,我们不得而知。”[113]另一方面,在霍克海默看来,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的缓冲,统治越来越具有社会心理色彩。他认同波洛克,断言国家是统治的主要实施者,这其中也包括故意运用恐怖和胁迫的手段。当然,在他的分析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作用将不再那么大,因为统治将成为整个社会的一种普遍状况。在这个过程中,霍克海默笔下技术伦理的作用越来越大这一论点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接下来考察法兰克福学派后期作品时将会看到,特别是联系到他们对美国社会的分析时,在马尔库塞所推广的“单向度”社会中,统治的存在似乎脱离统治者的有意识指导,无论是经济的还是政治的指导。因此,这显得更加险恶和无懈可击,采取有效行动否定它的机会更加渺茫。
  因此,可以说,社会研究所在分析纳粹主义时采用了两种一般方法。一种是与诺伊曼、古尔兰和基希海默有关的,侧重于法律、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对社会心理学或大众文化只是一瞥而过。其基本假设在于那些比较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的假设,强调垄断资本主义的中心地位,尽管有了相当大的改进。霍克海默周围的群体所遵循的是另一种主要路径,认为纳粹主义是西方非理性统治总趋势的最极端样本。虽然同意这是发达资本主义的产物,但不再认为经济基础结构是社会总体的焦点所在。相反,这一路径更加关注作为一种制度力量的技术合理化和作为一种文化需求的工具理性。借此,采取这种路径的研究者比诺伊曼或被他说服的其他人更有兴致地探讨了服从的社会心理机制和暴力的来源。通过指出发达资本主义以各种方式避免了马克思预言的资本主义崩溃成为现实,这个路径揭示了对变革可能性更深刻的怀疑论.这种怀疑论在未来几年日益增加。
  由于霍克海默和波洛克的方法已经超越了正统马克思主义对经济的关注,因此能够更容易地适用于战后的美国社会现象。毕竟美国的经济可能被界定为垄断资本主义,但其社会也同样证明了对法西斯主义的抵抗力。战后诺伊曼及其阵营中的人转变为不安分的自由主义者,或许可以部分归因于他们对这一现实的承认。而另一方面,霍克海默周围的一群人也对无产阶级革命的未来抱有悲观的态度,但并没有像诺伊曼、基希海默和古尔兰那样成为自由主义者。马尔库塞的情况是更加激进了,我们将在后文看到这一点。而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则要谨慎得多,但基本的分析从未成为真正的自由主义或多元主义的假设。然而,现在谈论战后的发展还为时尚早,接下来的章节得先讨论社会研究所对美国的重新关注。

  在谈到社会研究所对美国社会的分析之前,必须补充一下研究所在战争期间的历史。随着法西斯主义势力在欧洲的扩张和美国加入战争,社会研究所对体制结构进行了全面重组,并重新评估自己的目标。法国分部是争爆发时社会研究所在欧洲仅存的前哨站,随着1940年巴黎被占领而关闭。在1930年代,巴黎办事处不仅是社会研究所与出版商的联络点,也是《权威与家庭研究》的数据来源,同时也是与法国学术和文化界的联系纽带。瓦尔特·本雅明并不是《社会研究期刊》的贡稿者中唯一的巴黎居民。来自巴黎的撰稿人还有塞莱斯坦·布格莱、雷蒙·阿隆、亚历山大·柯瓦雷、让娜·迪普拉(Jeanne Duprat)、保罗·霍尼希斯海姆、马克西姆·勒鲁瓦(Maxime Leroy)、伯纳德·格勒图森(Bernard Groethuysen)和阿尔伯特·德芒容(Albert Demangeon)。布格莱是1938年在社会研究所纽约分部发表一系列公开演讲的两位杰出欧洲学者之一(另一位是莫里斯·金斯伯格)。
  现在这层联系已经中断了。此外,费利克斯·阿尔肯出版社也无法继续印刷《社会研究期刊》。于是社会研究所决定在美国出版1939年卷的第三部分,这一卷于1940年夏天出版。这就必须扭转社会研究所长期以来不愿用英文写作的局面。正如霍克海默在为重新命名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写的序言中所解释的:

  哲学、艺术和科学在欧洲大部分地区已经失去了家园。英国现在正在拼命地反对极权主义国家的统治。美洲是唯一一个让科学生活得以延续的大陆,尤其是美国。在这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框架内,文化仍然享有自由,我们相信,没有这种自由,文化就无法存在。我们希望,以新的形式出版我们的杂志,可以具体地表达这一信念。[114]

  然而,美国的出版费用比欧洲要高,社会研究所的资金也不如以往充裕。在1930年代末,研究所接受的资本捐赠遭受了严重的挫折。在熊市中的投资失利,在纽约上州房地产交易的灾难,以及社会研究所扩编后将大量资金分配给其他难民,这些都限制了社会研究所的财务选择。因此,社会研究所在欧洲的最后一笔资金由库尔特·格拉赫纪念基金会、赫尔曼·韦尔纪念基金会和社会研究协会管理,[115]到1941年当社会研究所将这笔资金从瑞士和荷兰转移到美国时,所剩金额已不足以继续开展社会研究所的所有项目。首当其冲的是《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先是被改为年刊,接着在第九卷第三期于1942年3月出版(名义上是1941年的期刊)后停刊,直到战争结束才恢复。但它再也没有以原来的形式出现过,这份具有显著特点和成就的期刊就此寿终正寝。事后看来,可以说该刊存在的短暂十年是社会研究所真正的黄金期(Blütezeit).是研究所最有创造力的时期。
  由于社会研究所的财政问题,还必须削减其因欧洲新难民涌人而扩编的工作人员。卡尔·兰道尔、安德里亚斯·斯特恩海姆,当然还有最突出的瓦尔特·本雅明——社会研究所的这些同事抵触研究所的移民请求,直到一切为时已晚。然而,其他人的逃难都取得成功。到了战争期间,新的“研究伙伴”往往与社会研究所的关系非常疏离,其中包括经济学者卡尔·威廉·卡普(Karl Wilhelm Kapp)、反犹太主义研究者格雷布纳(I. Gräbner)、教育学者弗里茨·卡尔森,[116]汉学家奥尔加·朗、历史学者威廉·麦克考尔(Wilhelm Mackauer)、艺术学者阿洛伊斯·沙尔特(Alois Schardt)、经济学者约瑟夫·绍德克、社会学家埃德加·齐尔塞尔、社会学家保罗·拉扎斯菲尔德、哲学家马克希米利安·贝克(Maximilian Beck)、文学研究者库尔特·平图斯(Kurt Pinthus)和社会学家汉斯·弗里德(Hans Fried)。由于社会研究所削减预算,他们中的许多人,以及爱丽丝·迈尔的丈夫约瑟夫·迈尔等其他获得社会研究所基金的人,已无法继续留任。
  工作人员中的资深成员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到1939年时,正如前文所述,弗洛姆已经离开,去从事他的私人执业活动,贡佩尔茨改当股票经理人,魏复古也找到了新的收入来源。阿多诺受雇于拉扎斯菲尔德,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开展无线电研究项目,洛文塔尔也参与到这个项目中,包括研究和文职助理。政府咨询在做有益工作同时,也是补充收入的一种手段。诺伊曼是第一个去华盛顿协助战争的人。1942年,他加入经济战争委员会,担任该委员会的首席顾问,不久又加入战略情报局,在研究分析处担任中欧科的副科长。诺伊曼此后便永久离开了社会研究所,他与社会研究所旧人们的个人和理论分歧也加速了他的离开,[117]正如弗洛姆和魏复古等人一样。霍克海默对《贝希摩斯》中处理波洛克论点的简要方式感到不满。此外,哥伦比亚大学要从社会研究所成员中选拔教授,在这件事上他们之间显然也存在着竞争。一想到意见相左的诺伊曼将在哥伦比亚大学的常设院系里代表社会研究所,法兰克福时期的旧人们就感到不安。事实上,战后诺伊曼收到了任职邀请,他也接受了,但当时社会研究所已决定挥别与哥伦比亚大学之间的联系。
  战争期间,社会研究所的其他成员有相当一部分时间在华盛顿度过。基希海默也加入了战略情报局,马尔库塞在完成《理性和革命》后也加入了该机构,这本著作也是他接下来十多年内最后一本长篇出版物。他们在战略情报局构成了一个卓越的知识分子群体,其中包括哈约·霍尔博恩(Hajo Holborn)、诺曼·布朗(Norman Brown)、卡尔·休斯克、斯图尔特·休斯、伦纳德·克里格(Leonard Krieger)、克莱恩·布林顿(Crane Brinton)和富兰克林·福特(Franklin Ford)等杰出的学者。马尔库塞在加入战略情报局之前,曾在战时情报局短暂任职。1943年后,战时情报局也是洛文塔尔的政府工作重点。虽然他继续在社会研究所的纽约办公室待了一段时间,但他曾一度在战时情报局担任过科长。波洛克曾担任司法部反托拉斯部门和经济战争委员会的临时顾问。古尔兰虽然大部分时间留在纽约,但仍抽出时间与基希海默和诺伊曼合作,为克劳德·佩珀(Claude Pepper)领导的参议院特别小组委员会进行一项研究,即《纳粹德国小企业的命运》(The Fate of Small Business in Nazi Germany)。[118]
  尽管社会研究所的预算减少,部分成员部分离散各处,但并没有停止继续开展科学工作的努力。但是,为了把项目推动下去,研究所第一次需要补助基金。但这些补助金并不是总能得到的。1941年2月,研究所宣布了一份关于分析“民族社会主义的文化方面”的计划书,[119]由霍克海默和任职于位于华盛顿的美利坚大学的尤金·安德森(Eugene N. Anderson)共同领衔。各部分的预计职责如下:波洛克将研究官僚主义,洛文塔尔研究文学和大众文化,霍克海默研究反基督教,诺伊曼研究劳工和新中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渗透,马尔库塞研究战争和战后一代,阿多诺则研究艺术和音乐。格罗斯曼的职责被描述为“遇到经济史、统计学和经济学等问题时的顾问”。[120]但由于缺乏基金会担任赞助者,这个项目无法启动。成为年刊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也没有钱继续出版了。事实上,只有在1943年10月获得了美国犹太人委员会和犹太劳工委员会的支持后,社会研究所才能将集体的精力投入到一个庞大而昂贵的项目中。由此产生的《偏见研究》系列将是本书第七章的主题。
  有一次,社会研究所的财政复苏使它扭转了裁员的趋势。1941年以研究助理的身份加入的保罗·马辛,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成为社会研究所的重要贡稿者之一。不过,他对社会研究所来说并不完全是新人,他于1927年在格林贝格的指导下开始撰写他的论文。[121]然而,从某一方面来说,马辛是一个独特的补充。与社会研究所历史上其他大多数重要人物不同,他不是犹太人,后来他觉得这个因素妨碍了他被社会研究所的内部圈子完全接受。在1920年代,马辛出于个人和政治原因,曾是魏复古的密友。两人也是移民前与社会研究所有联系的几位共产党员之一,他于1927年入党。1902年马辛出生在科布伦茨附近的一个小村庄,比魏复古小六岁;和他的老朋友一样,他在希特勒上台后因其政治原因被关进了集中营。两人大约在同一时间获释,都在1934年离开了德国。两人都在化名出版的小说中写下了他们在集中营的经历。魏复古化名克劳斯·欣里希(Klaus Hinrichs)写下小说《七号国家集中营》(Staatliches Konzentrationslager Ⅶ);马辛的小说题为《保护性拘留880》(Schutzhaftitling 880),他在出版时取了一个异想天开的笔名卡尔·比林格(Karl Billinger),同时影射传奇盗匪约翰·迪林杰(John Dillinger)和被纳粹关押的德国诗人理查德·比林格(Richard Billinger)。[122]1935年这本小说被译成英文,起名《祖国》(Fatherland),并附有林肯·斯特芬斯(Lincoln Steffens)一篇立场亲苏的序言。这本英文本使他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让他的人籍时间被推迟到1940年代末。
  这两人之间的另一个相似点是他们都对共产主义日益失望。魏复古在1934年离开欧洲大陆前往英国时已经退党,不再缴纳党费,八个月后他就移民美国了。然而,他与共产主义过去的最后决裂要等到1939年夏天,是在1930年代中期造访中国的经历之后。[123]马辛的叛教则要戏剧性得多。虽然他从集中营获释后曾到美国短暂旅行,但他和妻子赫德还是回到欧洲为共产党工作。1937年,他被传唤到莫斯科,与上级讨论他的事务。这时,肃反审判已进入高潮,和许多人一样,马辛也开始对斯大林主义的做派感到不满。虽然被妻子劝阻,但他还是决定前往苏联,他回忆说,这是出于荣誉感去宣布与共产主义决裂。原定为期两周的访问,最后却变成了长达八个月的噩梦,生死难料。[124]终于,在1938年,马辛获准离开莫斯科和党,但他与共产主义的瓜葛还没有完全结束。回国后,他开始比较希特勒的外交政策与《我的奋斗》(Mein Kampf)中公开宣布的意图,希望能整理出一本畅销书。该书最终被定名为《希特勒不是傻瓜》(Hitler Is No Fool),于1940年由当时由共产党编辑秘密控制的现代出版社出版。“卡尔·比林格”认为,二战西线的战事只是向东推进的前奏,这一论点与纳粹和苏联缔结条约后党的新路线相违背。因此,该书被自己的出版商压住了,已经印刷的版本也被尽可能收回了。
  在失去该书的同时,马辛也失去了与魏复古的友谊,虽然两件事的原因恰恰相反。如前所述,魏复古从中国回来后,开始向右转。他的第三任妻子埃丝特·戈德弗兰克本人就是保守派,似乎加剧了魏复古的变化。他不仅退党,还开始不信任任何曾经与党有过任何联系的人。马辛就属于这一类人,他与魏复古的关系逐渐恶化。据马辛的回忆,最后的决裂是在1948年,因为他拒绝毫无保留地支持露特·菲舍尔(Ruth Fischer)在其《斯大林与德国共产主义》(Stalin and German Communism)中的指控。而据魏复古描述,他们的争吵更多出于个人原因。[125]可以明确的是,马辛不再是党员,但又不愿意认同魏复古的狂热反共主义,这样的政治立场已经与社会研究所领导层相差无几。到1941年他加入社会研究所时,他的政治生涯显然已经结束了。事实上,他在1940年代的贡稿几乎没有显示出他早年积极拥护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在这一点上,他反映了社会研究所逐渐放弃积极的马克思主义立场,产生的一些影响在本章中已经提到。事实上,是战争期间和战后不久的一些因素促成了法兰克福学派对马克思主义态度的这种变化。等我们随后讨论1940年代的工作时,这些因素将一目了然。
  战争期间,社会研究所历史上最重要的变化也许是霍克海默的健康状况造成的。由于霍克海默患有轻微的心脏病,医生建议他离开纽约,到气候更温和的地方去。结果,霍克海默在阿多诺的陪同下于1941年初搬到了加州圣莫尼卡(Sant Monica)附近的太平洋帕利塞德(Pacific Palisades),后者前来主要出于个人忠诚。[126]没有了霍克海默的个人刺激,社会研究所的纽约办事处失去了一些活力。洛文塔尔和波洛克仍然担任所长,马尔库塞、基希海默、古尔兰、马辛和费利克斯·韦尔继续在那里工作。不过,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研究的成果在战争期间总体减少了。1944年6月,位于117街的建筑被移交给美国海军用于培训课程,社会研究所被迁往纪念图书馆和晨边高地的另一栋建筑中,办公空间变小了。到1944年发表题为《晨边高地的十年》的报道回顾自身的成就时,社会研究所的哥伦比亚岁月显然已经接近尾声。[127]
  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在西迁加州的过程中,象征性地确认了社会研究所与其欧洲起源的距离越来越远。1940年2月,当霍克海默、波洛克、马尔库塞和洛文塔尔还在纽约时,他们就已经办理了人籍手续。到战争结束时,几乎所有的社会研究所成员都已成为美国公民。《社会研究期刊》的休刊意味着社会研究所开始有了新的英语读者。从1939年的《惩罚与社会结构》开始,社会研究所出版的所有作品都以其录稿时的语言出版。到1940年代,《偏见研究》接续了《权威与家庭研究》的内容,但现在的重点是美国形式的威权主义。
  随着主题的转变,社会研究所的工作重心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美国的威权主义以不同于其欧洲对应物的姿态出现。相比恐怖或胁迫的方式,极权主义在美国发展出更为温和的强制顺从主义。也许其中最有效的是在文化领域。因此,美国的大众文化成为法兰克福学派在1940年代的核心关注点之一。为了理解这方面的工作,我们现在必须回到社会研究所对文化现象的分析,对这部分的讨论我们拖延已久。前文已经论述了洛文塔尔对这些分析的贡献。在下一章中,我们将转而在社会研究所处理霍克海默所谓“肯定文化”这一语境下,讨论阿多诺和本雅明广泛而深入的工作。[128]




[1] 1969年5月在纽约对艾丽斯·迈尔的访谈。

[2] 《贝希摩斯》(Franz Neumann, Behemoth: The Structure and Practice of National Socialism, 1933-1944[rev. ed.; New York, 1944])。

[3] 《文化迁徙:美国的欧洲学者》(Neumann et al., The Cultural Migration: The European Scholar in America[Philadelphia, 1953], p. 18)。

[4] 《民主与威权主义国家:政治与法律理论的论文集》(Herbert Marcuse, Preface to 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 Essays in Political and Legal Theory, by Franz Neumann[New York, 1957], p. Ⅵi)。同见《马克思主义与自由民主之间的弗朗茨·诺伊曼》(See also H. Stuart Hughes, “Franz Neumann between Marxism and Liberal Democracy,”in The Intellectual Migration: Europe and America, 1930-1960, ed. Donald Fleming and Bernard Bailyn[Cambridge, Mass., 1969])。

[5] 他的文章最频繁地刊载于《工作与社会》(Die Arbeit and Die Gesellschaft)上。

[6] 《市民社会法律中法规职能的职能变化》(Franz Neumann, “Der Funktionswandel des Gesetzes im Recht der bürgerlichen Gesellschaft," ZfS Ⅵ, 3[1937]),英文版重印的标题是《现代社会的法律职能变化》(“The Change in the Function of Law in Modern Society, in 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下文中的引述将出自英文版。

[7] 同上(Ibid., p. 39)。

[8] 同上(Ibid., p. 42)。

[9] 同上(Ibid., p. 52)。

[10] 同上(Ibid., p. 65)。

[11] 诺伊曼在《贝希摩斯》(Behemoth, p. 451)中有同样观点。

[12] 《民主与威权主义国家:政治与法律理论的论文集》(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 p. 66)。

[13] 《对抗极权主义国家观中自由主义的斗争》(Herbert Marcuse, “The Struggle against Liberalism in the Totalitarian State, Negations: Essays in Critical Theory, trans. Jeremy J. Shapiro[Boston, 1968][originally in ZfS Ⅲ, 1[1934]])。

[14] 《自然法的各类型》(Neumann, "Types of Natural Law,“ SPSS ⅥII, 3[1939])。《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是《社会研究期刊》的延续。这是第一期。诺伊曼的文章后来在《民主与威权主义国家:政治与法律理论的论文集》(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重印,下文将从中引述。

[15] 同上(Ibid., p. 72)。

[16] 同上(Ibid., p. 75)。诺伊曼后来整体上改变他对卢梭和积极自由的观点。

[17] 同上(Ibid., p. 79)。

[18] 即使在他后来更加自由主义的时期,诺伊曼也会写“我不能认同国家总是自由的敢人”(“Intellectual and Political Freedom,“ 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 p. 201).

[19] 基希海默的生平小传请参见《奥托·基希海默:生平与作品》(John H. Here and Erich Hula, “Otto Kirchheimer: An Introduction to His Life and Work,“ in Otto Kirchheimer, Politics, Law, and Social Change, ed. Frederic S. Burin and Kurt L. Shell[New York, 1969])。

[20] 《社会主义和布尔什维克的国家理论》(Otto Kirchheimer, Bolshevik Theory of the State," The Socialist and reprinted in Politics, Law, and Social Change, p. 15)。后来基希海默放弃了施密特的紧急状态观念。见《追问主权》(“In Quest of Sovereignty, reprinted in Politics, Law, and Social Change, p191)

[21] 《魏玛,接下来呢?》(Kirchheimer, Weimar—und Was Dann?[Berlin, 1930], reprinted in Politics, Law, and Social Change

[22] 《1932年的宪法反应》(Kirchheimer, "Constitutional Reaction in 1932,originally in Die Gesellschaft IX[1932], reprinted in Politics, Law, and Social Change, p. 79)。

[23] 生平小传的作者们在他们的介绍中说,“在这方面基希海默显然低估了与接下来的纳粹极权主义相比,即使是公务员和军队的权威主义所能带来的好处。(Politics, Law, and Social Change, p. xvi),虽然不想对这一点展开全面的讨论,但基希海默的立场比他们所允许的更有价值。我曾在一篇《魏玛德国的左翼知识分子》(Weimar Germany's Left-Wing Intellectuals by Istvan Deak)的书评中试图阐述其中的问题(Commentary XL. IV, 4[October, 1969])。

[24] 基希海默还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的法令权力和宪法》(“Decree Powers and Constitutional Law in France under the Third Republic,“ originally i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XXXIV[1940], and reprinted in Politics, Law, and Social Change)中分析了法国试图建立一个凌驾于政治之上的权威主义政府。他在文中写道:“法国的例子在布吕宁和帕彭担任德国总统的八年后成为现实,这表明一个宪政政府的无限法令统治及其可疑的民众基础或议会基础,只能是通往完全威权主义的中间站。”(p. 130)。

[25] 基希海默的文章刊载于1934年的《法律哲学和法律社会学文库》(Archives de Philosophie du droit et de Sociologie juridique Ⅳ)和1936年的《刑事科学和比较刑事法杂志》(Revue de Science criminelle et de Droit penal comparé I)。

[26] 《第三帝国的国家结构与法律》(Satzgefüge und Recht des Dritten Reiches[Hamburg, 1935])出版作者采用化名(Dr. Hermann Seitz),被当作为地下作品偷渡入德国。

[27] 《惩罚与社会结构》(Kirchheimer and George Rusche, Punishment and Social Structure[New York, 1939])。

[28] 同上(Ibid., p. 5)。

[29] 《民族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Kirchheimer, "The Legal Order of National Socialism," SPSS IX,2[1941])。

[30] 《惩罚与社会结构》(Punishment and Social Structure, p. 179)。

[31] 《生产方式——国家——阶级专政》(A. R. L. Gurland, Produktionsweise-Staat-Klassendiktatur[Leipzig, 1929])。这篇论文的导师是哲学系的汉斯·弗雷尔(Hans Freyer)。

[32] 《卡尔·考茨基的历史辩证法与历史观》(Gurland, “Die Dialektik der Geschichte und die Geschichtsauffassung Karl Kautskys,“ Klassenkampf[Berlin, Sept. 1, ,1929])。

[33] 《德国共产党与右翼的危险》(Gurland, "Die K.P.D. und die rechte Gefahr," Klassenkampf [Berlin, Dec. 1, 1928])。古尔兰还写了一篇文章讨论社会民主党的境况,强调需要实践,标题为《无产阶级行动的今天》(Das Heute der proletarischen Aktion[Berlin, 1931])。

[34] 有关格罗斯曼的职业生涯,见《作为国民经济学家的享利希.格罗斯曼》(Walter Braeuer, “Henryk Grossmann als Nationalökonom,“ Arbeit und Wissenschaft, vol. Ⅷ[1954])。

[35] 布劳尔提到一份题为《马克思的李嘉图起源?》的手稿,波洛克觉得这可能是同一部作品的另一个标题,不过据布劳尔说,这份手稿有三百多页,而不是像波洛克手中的那份一样有113页(1970年4月16日波洛克致本书作者的信)。这部作品最终于1969年在法兰克福出版,并由保罗·马蒂克作了后记。

[36] 《进化论者对古典经济学的反叛》(Henryk Grossmann, "The Evolutionist Revolt against Classical Economic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LI, 5[1943]);《威廉·普莱菲:资本主义发展的最早理论家》(“W. Play fair, the Earliest Theorist of Capitalist Development,"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XV,1[1948])。

[37] 在访谈中,洛文塔尔、波洛克和马尔库塞都提到了格罗斯曼在40年代期间对社会研究所成员日益不信任。洛文塔尔与霍克海默之间的多封通信证实了这一点。

[38] 社会研究所的另一位老熟人恩斯特·布洛赫也是一样的,他出于政治原因拒绝了社会研究所的财政资助(1968年8月在加利福尼亚的伯克利对列奥.洛文塔尔的访谈)。

[39] 1969年5月纽约的访谈。

[40] 《危机政策和计划经济》(Gerhard Meyer, "Krisenpolitik und Planwirtschaft," Z/SIV,3[1935]);迈耶还写了几篇文献梳理,包括《关于计划经济的最新文献》(“Neuere Literatur über Planwirtschaft," ZfS I,3[1932])与《关于计划经济的新英国文献》(“Neue englische Literatur zur Planwirtschaft," ZfS II, 2[1933]. With Kurt Mandelbaum, he wrote “Zur Theorie der Planwirtschaft," ZfS Ⅲ, 2[1934])。

[41] 曼德尔鲍姆化名库尔特·鲍曼(Kurt Baumann)写了《自治与计划经济》(“Autarkie und Planwirtschaft," ZfS II, 1[1933])。他还以本名写了《计划经济最新文献》(“Neuere Literatur zur Planwirtschaft," ZfS IV, 3[1935])和《讨论技术失业的最新文献》("Neuere Literatur über technologische Arbeitslosigkeit." ZfS, 1[1936])。

[42] 曼德尔鲍姆也使用“艾里希·鲍曼”这个笔名。以这个名字刊载的文章有《凯恩斯对自由主义国民经济学的修正》(“Kaynes Revision der liberalistischen Nationalökonomie," ZfS V, 3[1936])。“保罗一塞林”的文章标题则是《论马歇尔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Sering's“ piece was entitled “Zu Marshalls neuklassischer Ökonomie," ZfS Ⅵ, 3[1937])。

[43] 《论“新政”的最新文献》(Felix Weil, "Neuere Literatur zum ‘New Deal’," ZfS V, 3[1936]);《论德国军事经济的最新文献》("Neuere Literatur zur deutschen Wehrwirtschaft," ZfS ⅥI, 1/2[1938])。

[44] 《现代技术的一些社会含义》(Marcuse, “Some Social Implications of Modern Technology," SPSS IX, 3[1941]);文中马尔库塞第一次表达了后来《单向度的人》中发展的一些观念。《民族社会主义的技术趋势与经济结构》(Gurland, "Technological Trends and Economic Structure under National Socialism,“ SPSS IX,2[1941])。

[45] 1971年6月21日在纽约与魏复古的对话。

[46] 1971年7月19日在新罕布什尔州梅勒迪斯(Meredith, N.H.)与格哈德·迈耶的对话。

[47] 《苏联的计划经济尝试试验》(Friedrich Pollock, Die planwirtschaftlichen Versuche in der Sowjetunion[1917-1927],[Leipzig, 1929])。

[48] 《资本主义的现状和计划经济重组的前景》(Pollock, “Die gegenwärtige Lage des Kapitalismus und die Aussichten einer planwirtschaftlichen Neuordnung, ZfS1, 1/2[1932])。后一年,他在《评经济危机》(“Bemerkungen zur Wirtschaftskrise,”ZfS II, 3[1933])继续讨论大萧条。

[49] 《国家资本主义:其可能与局限》(Pollock, "State Capitalism: Its Possibilities and Limitations, SPSS IX,2[1941])。

[50] 同上(Ibid., p. 207)。

[51] 伯纳姆最初是托洛茨基主义者。虽然托洛茨基本人拒绝国家资本主义的概念,至少拒绝这个概念适用于苏联,但他的一些追随者并没有如此。然而,没有证据表明波洛克是从伯纳姆那得到这个想法的。

[52] 《民族社会主义是一种新秩序吗?》(Pollock, "Is National Socialism a New Order?,”SPSS IX, 3[1941], p. 447) 。

[53] 同上(Ibid., p. 449)。

[54] 同上(Ibid., p. 450)。诺伊曼《贝希摩斯》里用了同一个词;威利·纽林在《当今经济中的竞争、基断和命令》(“Wettbewerb, Monopol und Befehl inder heutigen Wirtschaft," Zeitschrift für die gesamte Staatswissenschaft, LXXXXIX[1939])造就了这个词。

[55] 关于同一问题的最新讨论,见《政治的首要地位:民族社会主义德国的政治和经济》(T. W. Mason, "The Primacy of Politics: Politics and Economics in National Socialist Germany," in The Nature of Fascism, ed. S. J. Woolf[New York, 1968])。

[56] 《哲学与批判理论》(Max Horkheimer, "Philosophie und Kritische Theorie," ZfS Ⅵ, 3[1937], p. 629)。

[57] 《民族社会主义》(Pollock, “State Capitalism,“ p. 207)。

[58] 对这一点的讨论见《作为一位政治理论家的马克思》(Robert C. Tucker, “Marx As a Political Theorist," in Marx and the Western World, ed. Nicholas Lobkowicz[Notre Dame, Ind., 1967])。

[59] 《理性和革命》(Marcuse, Reason and Revolution, rev. ed.[Boston, 1960], p. 410)。之前在他的《对抗极权主义国家观中自由主义的斗争》( “Der Kampf gegen den Liberalismus in der totalitären Staatsauffassung,”ZfS Ⅲ, I[1934])中,马尔库塞也单独讨论了 “垄断资本主义”。然而,在这个早期阶段,社会研究所的其他成员持赞成态度。

[60] 《威权主义国家》(Horkheimer, "Autoritärer Staat," in “Walter Benjamin zum Gedächtnis"[unpub.,1942], pp. 124-125),波洛克私人收藏。

[61] 《〈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前言》(Horkheimer, Preface to SPSS IX, 2[1941], p. 195)。

[62] 《理性与自我保护》(Horkheimer, “Vernunft und Selbsterhaltung,“ in “Walter Benjamin zum Gedächtnis," p. 66)。

[63] 文中,基希海默将勒索与现代社会的技术风气联系起来:“勒索似乎符合社会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成功取决于组织和获得适当的技术设备,而不是特殊技能。”(p. 179)

[64] 《〈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前言》(Horkheimer, Preface to SPSS IX,2[1941], p. 198)。

[65] 这篇文章是霍克海默最后写的以马克思主义为主的文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这篇文章被排除在他的作品集《批判理论》(Kritische Theorie, 2 vols., ed. Alfred Schmidt[Frankfurt, 1968])。

[66] 《威权主义国家》(“Autoritärer Staat,“ p. 151)。

[67] 《启迪》(Walter Benjamin, Illuminations, ed. Hannah Arendt, trans. Harry Zohn[New York, 1968], p. 263)。       

[68] 《威权主义国家》(“Autoritärer Staat,“ p. 143)。

[69] 同上(Ibid., pp. 148-149)。

[70] 关于社会研究所成员对恐怖和胁迫之功能的更严肃讨论,见《恐怖的人的原子化》(Leo Löwenthal, "Terror's Atomization of Man,”Commentary I, 3[January, 1946])在后来的一篇《法西斯主义的教训》("The Lessons of Fascism," in Tensions That Cause Wars, ed. Hadley Can tril[Urbana, IlI, 1950])中,霍克海默认为在纳粹开始使用恐怖和大规模宣传来原子化人口之前,威权型人格并没有如此普遍(p. 223)。

[71] 正如布莱希特的剧作《阿图罗·尤伊不可抗拒的崛起》(Der aufhaltsame Aufstieg des Arturo Ui)所显示的那样,许多难民将纳粹视为匪徒,至少如此隐喻。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这样认为。例如,汉娜·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写道:“极权主义式政府的形式与对权力的欲望,甚至与对权力产生机器的渴望没有什么关系……尽管有种种表象,但极权主义政府并不是由一个小集团或一个帮派来统治的……原子化个体的孤立不仅为极权统治提供了群众基础,而且被贯彻到整个结构的最高层。”(1958年纽约版第407页)阿伦特女士在附带的脚注中专门就这一点对《贝希摩斯》进行了批评。后来,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在《启蒙辩证法》中“大众社会”这则格言中也放弃了与黑帮的比较,认为法西斯领导人和他们所领导的群众基本上是一样的。他们指出,在卓别林的《大独裁者》(The Great Dictator)中,独裁者和理发师是同一个人。

[72] 《犹太人与欧洲》(“Die Juden und Europa,”p. 125)。

[73] 《威权主义国家》(“Autoritärer Staat,“ p. 138)。

[74] 《理性与自我保护》(“Vernunft und Selbsterhaltung,“ p. 59)。

[75] 《威权主义国家》(“Autoritärer Staat,“ p. 160)。

[76] 1968年8月在伯克利的访谈中,洛文塔尔是这么告诉我的。

[77] 《民族社会主义德国的刑法》(Kirchheimer, Criminal Law in National Socialist Germany, SPSS ⅥII, 3[1939])。基希海默还发表了另一篇关于德国刑事实践的文章,题为《德国处理青少年犯罪的最新趋势》(“Recent Trends in German Treatment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XXIX[1938])。

[78] 将基希海默对现象学法律的批判与马尔库塞的文章《本质的概念》和阿多诺在《论认识论的元批判》中对胡塞尔的更广泛的攻击相比较。基尔学派现象学的来源更多是舍勒的唯物主义本质(eidetics),而不是胡塞尔的观念论变种。

[79] 《民族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Kirchheimer, “The Legal Order of National Socialism, SPSSIX, 3[1941], reprinted in Politics, Law, and Social Change),下文中引述均引自重印本(p. 93)。

[80] 同上(Ibid., p. 99)。

[81] 同上(Ibid., p. 108)。

[82] 《政治妥协的结构中的变化》(Kirchheimer, “Changes in the Structure of Political Compromise,”SPSS IX, 2[1941], also reprinted in Politics, Law, and Social Change),下文中引述均引自重印本。

[83] 同上(Ibid., p. 131)。

[84] 同上(Ibid., p. 155)。

[85] 同上(Ibid., pp. 158-159)

[86] 《民族社会主义之下的技术趋势与经济结构》(Gurland, "Technological Trendsand Economic Structure under National Socialism,"SPSS IX,2[1941])。

[87] 同上(Ibid., p. 248)。

[88] 同上(Ibid., p. 261)。

[89] 与马尔库塞和洛文塔尔的对话是这一观察的主要来源。当《贝希摩斯》在德国出版时,没有被纳入“法兰克福社会学汇编”(Frankfurter Beiträge zur Soziologie)。

[90] 在讨论埃米尔·莱德勒(Emil Lederer)的《大众的国家:无阶级社会的威胁》(State of the Masses: The Threat of the Classless Society[New York, 1940])时写道:“如果莱德勒的分析是正确的我们之前的讨论就完全错误了种族主义将不仅仅是小团体的问题,而是深深地扎根于大众之中。"(Behemoth, p. 366)。

[91] 《贝希摩斯》(Behemoth, p. 121)。

[92] 当我向洛文塔尔提及诺伊曼的这些评价时,他说,社会研究所的许多成员都认为德国人比他们移民到美国后认识的美国人更不反犹。他们所指的歧视是在魏玛时代几乎不存在的社会歧视,而不是政治歧视。与我交谈的所有社会研究所成员都强调,在被迫离开德国之前,他们觉得自己已经完全融入了德国。这种对德国反犹主义程度的态度,反映在了1939年《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社会研究所关于一般问题的公开说明里。如今,这份说明书中的以下陈述听起来多少有些天真:“当德国大众坦率地透露出厌恶政府的反犹主义时,在法西斯政府从未尝试过的地方,反犹主义的承诺就被急切地食言了。”

[93] 《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SPSS IX,1[1941], p. 141)。规划书署的时间是1939年。

[94] 《贝希摩斯》(Behemoth, p. 465)。

[95] 同上(Ibid., p. 476)。

[96] 在《贝希摩斯》中,科尔被提及多次,而且说他“极其有天赋”(p. 203)科尔对精神分析的评价可以在他的文章中找到他的文章《新德国历史书写》("Neuere deutsche Geschichtsschreibung, Der Primat der Innenpolitik, ed. Hans-Ulrich Wehler[Berlin, 1965])。

[97] 《贝希摩斯》(Behemoth, pp. 403-413)。

[98] 同上(Ibid., p. 224)。

[99] 同上(Ibid., p. 227)。

[100] 同上(Ibid., pp. 228-234)。

[101] 同上(Ibid., p. 260)。

[102] 引自《法西斯的共产主义理论》(John M. Cammett, “Communist Theories of Fascism, 1920-1935,”Science and Society XXXI, 2[Spring, 1967]) 。

[103] 《贝希摩斯》(Behemoth, p. 261)。

[104] 同上(Ibid., p. 298)。

[105] 同上(Ibid., p. 305)。

[106] 同上(Ibid., p. 185)。

[107] 同上(Ibid., p. 354)。

[108] 同上(Ibid., p. 366)。

[109] 同上(Ibid., p. 449)。因此,大卫·肖恩鲍姆(Dvid Schoenbaum)在《希特勒的社会革命》(Hitler's Social Revolution,[Garden City, N.Y., 1966])中对诺伊曼的“修订”是以纳粹地位革命的重要性为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诺伊曼本人所预期的。

[110] 《贝希摩斯》(Behemoth, p. 278)。

[111] 同上(Ibid., p. 472)。

[112] 同上(Ibid., p. xii)。

[113] 同上(Ibid., p. 471)。

[114] 《〈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第八期前言》(Horkheimer, Foreword to SPSS[1939], p. 321)。出版于1940年7月。

[115] 在社会研究协会的董事会中,有查尔斯·比尔德、罗伯特·麦基弗、罗伯特·林德、莫里斯·科恩(Morris Cohen)和保罗蒂利希,他们都是研究所的老朋友。[“Supplementary Memorandum on the Activities of the Institute from 1939 to 1941," mimeographed; Friedrich Pollock’s collection in Montagnola) 。

[116] 在新的研究助手中,卡尔森对《社会研究期刊》的贡献最大,他写了两篇文献梳理,《社会与教育相关的新文献》("Neue Literatur über Gesellschaft und Erziehung, ZfS II, 1[1934])和《社会与教育相关的新美国文献》("Neue amerikanische Literatur über Gesellschaft und Erziehung," ZfS ⅥII, 1[1939])。

[117] 1968年5月在马萨诸塞州剑桥对马尔库塞的访谈和1968年8月对洛文塔尔的访谈。我们不应过分渲染诺伊曼与研究所其他成员的摩擦。波洛克与他在理论问题上的分歧最为明显,而1954年12月他于诺依曼在瑞上的葬礼上发表了慎词。

[118] 《德国小企业的命运》(Gurland, Neumann, and Kirchheimer, The Fate of Small Business in Germany[Washington, D.C, 1943])这是部分是由卡内基基金会的拨款资助的。设立佩珀的小组委员会是为了研究美国小企业的问题。该书的结论是,魏玛和纳粹德国的小企业陷人了大企业和劳工之间的倾轨,这与小组委员会的目标非常吻合。

[119] 《民族社会主义的文化方面》(“Cultural Aspects of National Socialism,“ in Lowenthal's collection in Berkeley)。研究所试图获得赞助的另一个流产项目是对战后德国社会重建的研究。

[120] 同上(Ibid., p. 51)。

[121] 学位论文是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的农业状况的研究。马辛在索邦大学做了很多研究,并在1929年论文完成后在莫斯科的农业研究所呆了十八个月。(此处及接下来的生平信息来自1970年11月25日对马辛博士的访谈))。

[122] 《保护性拘留880》(Massing[pseud: Karl Billinger], Schutzhäfiling 880[Paris, 1955]);《国家集中营7》(Wittfogel[pseud: Klaus Hinrichs], Staatliches Konzentrationslager ⅥI[London, 1936])。化名相关信息来自在纽约对马辛的访谈。

[123] 见魏复古于1951年8月7日的证词(Wittfogel‘s testimony on August 7, 1951, Internal Security Sub Committee of the 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 82nd Congress, 1951-1952, vol. Ⅲ, p. 276)。

[124] 对这段旅程的描述,见马辛夫人的《欺骗》(Hede Massing, This Deception[New York, 1951], pp. 244f.)。

[125] 1971年6月21日在纽约本书作者与魏复古的对话中透露。

[126] 这是马尔库塞在访谈中提到的理由。

[127] 《晨边高地的十年》未刊稿("Ten Years on Morningside Heights[unpub.,1944], in Löwenthal‘s collection)。

[128] 《利己主义与自由运动》(Horkheimer, "Egoismus und Freiheitsbewegung,“ ZfS V, 1[1936], p. 219)。马尔库塞还有一篇《论文化中的肯定性格》(“Uber den affirmativen Charakter der Kultur,”ZfS Ⅵ, 1[1937]),我们将在下一章考察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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