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列宁反对斯大林主义的斗争(1975) 给列·波·加米涅夫并转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的信 (1922年9月26日) 9月26日 加米涅夫同志:您大概已从斯大林那里收到了他的委员会关于各独立共和国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决议。 如果没有收到,请立即从秘书那里要来看一下。我昨天同索柯里尼柯夫,今天同斯大林谈过这个问题。明天将要会见姆季瓦尼(被认为有“闹独立”嫌疑的格鲁吉亚共产党员)。 依我看,问题极端重要。斯大林有点操之过急。您曾经打算研究这个问题,甚至已经作过一些研究,您要好好考虑一下;季诺维也夫也一样。 斯大林已经同意作一个让步。在第1条中把“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改成—— “同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一起正式联合成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
我希望,这一让步的精神是明白易懂的:我们承认自己同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以及其他共和国是平等的,将同他们一起平等地加入新的联盟,新的联邦,即“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 这样一来,第2条也要作修改。例如,除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之外,建立一个—— “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全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
如果前者和后者每星期各开会一次(或者后者每两星期开会一次),这是不难安排的。 重要的是,我们不去助长“独立分子”,也不取消他们的独立性,而是再建一层新楼——平等的共和国联邦。 第2条第二段可以保留:不满意者(对劳动国防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向全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诉,但不得因此停止执行(与在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内相同)。 第3条可以保留,措辞要修改:“合并为全联邦的各人民委员部,留驻莫斯科,同时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各相应的人民委员部在加入欧洲和亚洲共和国联盟的所有共和国中均有自己的全权代表以及规模不大的机构”。 第3条第二段保留;为了更加平等似可写成:“由加入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的各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协商”。 第三段斟酌一下:是否以“必须的”代替“适当的”?或者是否加上有条件地必须遵守的规定,即至少要征求意见,只有在“特别紧急重要”的情况下才允许不征求意见就作出决定? 第4条似可也写成“按照各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协议合并”? 第5条似可补充:“设立纯粹协商性质的(或者只具有协商性质的)联席(或共同的)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 附注(1)和附注(2)作相应的修改。 斯大林同意推迟到我回来后再把决议案提交中央政治局。我在星期一,即10月2日回来。希望在上午能同您和李可夫会见两小时,比如说12点到2点,如果需要,可在下午,比如说5点到7点或6点到8点。 这是我的初步方案。我将根据同姆季瓦尼和其他同志的谈话作补充和修改。务请您也这样做,并给我答复。 您的 列宁 附言:副本分送政治局全体委员。 (《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3卷第213-21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