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英国工会运动史(1920)
第一章 工会运动之起源
以吾人所知,工会者,乃工人一种组织存在之团体,为维持或改善其劳动生活状况[1]而设者也。吾人将可看到,此类团体之在英国,已历200余年,但不可仅凭臆测,认为一成立便已十分健全。虽然吾人对于未有工会以前而被世人认为工会先驱之种种团体,亦将略加讨论,但吾书之所叙述,则始于十七世纪后半,盖前乎此者,英伦三岛实无一种团体,其性质适如吾书定义中所述者也。或谓十七世纪后半以前,英国虽无此类团体,而欧陆各地在中世纪或已有之。然吾人毫无理由认为欧陆此类团体,会对英国工会运动之发生和成长,有过任何影响。故吾书叙述工会历史,必以英国工会为限,非但理所当然,实亦势所不得不然。
根据上述定义,吾人已显然将手艺工人为反抗其社会上地位优越之人而组织暂时性团体之无数事例屏诸本书之外,不加叙述。罢工之举,有史以来,即已有之。世有寻求历史上同类事例之人,未始不可将纪元前1490年埃及希伯来烧砖工人因制砖缺乏稻草而群起反抗一事,认为是1892年斯泰立布立治棉纺工人因工料窳劣而实行罢工一事之宝贵先例。但吾人绝不能当真认为历史上习见之各种暴动,如被统治民族之无数次反抗,奴隶之暴动,以及半奴隶农民之起义,与今日之工会运动相同。此类“劳工斗争”之不在本书叙述范围之内,不但因其始终未曾组成一种永久性团体,且因“罢工者”并不求改善其自愿签订之劳动契约之条件也。
然而吾人若由奴隶时代或农奴时代说到中世纪城市名义上之自由公民时代,则所待辩论之点较多。吾人固不敢自谓熟悉中世纪时代英国城市生活状况。但有时除独立之师傅而外,尚有许多帮工及劳工亦互相联合,组成团体,以反抗其治者一点则甚明显。据云,此类团体有存在数月者,甚至有历时数年者。以吾人所知,早在1383年,伦敦自治市即已下令禁止“工人一切集会、结社和阴谋”。1387年伦敦鞋匠之佣仆,为反抗鞋业监工,[2]亦谋组织一种永久性团体。此后9年,马具业之佣仆即所谓伙计者,亦复宣称彼辈很久以前已有一种团体,此种团体曾规定一种制服,并有派定之管理员。不过雇主方面则谓该团体成立仅13年,而其目的则在增加工资。[3]又1417年伦敦成衣匠之佣仆及帮工,曾因聚众开会组织一种团体,而被禁止外宿,以便随时受雇主之监督。[4]其实此类团体并不限于英伦一隅。1538年伊利主教曾向克伦威尔报告维斯比茨地方鞋业帮工21人于城外某山集会,并派代表3人召集所有鞋业雇主,与之谈判,要求增加工资,且严词恫吓,谓:“在一年之内,决无人肯按目前工资入城工作,除非雇主亦如吾等宣誓,吾人且将宰割其臂与腿。”[5]
吾人从最近始刊行之零星材料中得到上述各种事例,由此种种事例观之,吾人若将尚未刊行之档案悉加研究,或能发现当日帮工所组织之一切兄弟会,从而使吾人判断其组织之确切性质。就前所引证之事例而论,此种事例究系对雇主之罢工,抑系对行会当局之反抗,颇不明了。不过吾人之印象为:维斯比茨鞋匠事件及其他类似事件足以代表工会之胚胎时代。故吾人若假定将来研究之结果确能证明此辈帮工为反抗雇主而组织之暂时性团体,事实上确曾演变为同类性质之永久性团体,则吾人叙述工会历史,不得不始于十四、十五世纪矣。但吾人详细研究已刊行之英国帮工兄弟会之种种事例之后,业已确信迄今尚无何种证据,可以证明中世纪时代英国有独立之永久性工人团体,用以反抗雇主。
此外尚有种种事例,说明十五、十六世纪时此种团体(有时被认为由帮工成)[6]确曾存在。但就吾人所能研究者而论,此种种事例中,如普通行会,被认为是帮工兄弟会,然该会自始附属于行会,且受行会当局之约束。一种团体既由主支配基金,选派职员,则该团体与近世工会截然不同。况此类伙计团体或普通行会之寿命,于十六世纪后不久即已告终。
以吾人观之,帮工永久性团体之迟迟发展,实因当时熟练手艺工人之经济尚有发展之希望。吾人之为此言也,非谓当日经济界有何黄金时代:此时每一熟练手艺工人皆为其自身之主人,工资制度尚为世人所不知。况英国城市初期历史中确曾提及帮工,而此辈帮工对其所赚之工资并非始终满意。不过在近世纪以前,熟练手工业中之学徒工在社会上确与雇主处于同等地位,有时即系同业或同类职业中雇主之子。社会产业既大半归小雇主经营,而每一雇主所用之帮工又不过一二,则任何体力充沛之人,其充当帮工之服务期限必不过数年。故凡勤慎之学徒,若不与其雇主之女成婚,亦皆可希冀一旦能起而为雇主自行营业。结果所趋,任何初期成立之团体无不渐失其资格最老、能力最富之会员,而情势所迫不得不如圣乔治考文垂帮工公会,所有会员尽是青年,[7]或如1415—1417年间之暂时性成衣业帮工兄弟会,所有会员尽系缺乏坚定意志之少年。[8]今若欲从此辈毫无经验之青年中,选拔多数优良之工会领袖,为事良难,所以吾人可以了解,产业上之压迫既然各代皆有,而工人暂时性团体演变为永久性团体,必然要在不断变化之产业界情形,使帮工毫无机会自为雇主之时方能实现。此种推论有今日兰卡郡发生之同类事件为其佐证。原纺织业中接线童即系受雇于棉纺工,得其金钱,而为之服务。大接线童往往为成人,其工作之熟程度,与棉工无殊,但其所得之工资则极微薄。虽棉业工人曾显示其对于工会运动之非凡才能,但接线童组织一种独立团体之举,则累试屡败;良以力强才雄之接线童,常希望能变为棉纺工,故其所热心者,与其谓增加工资,毋宁谓减少工资。因此接线童间初期运动之领袖,一旦由雇员升为雇主,必不再从事运动矣。不过兰卡郡接线童独立工会之运动虽一再失败,然其中亦有一种团体。吾人根据此种团体之组织法,可以略知师傅行会与普通行会,或与其他包罗帮工之基层团体之相互关系。盖棉纺工为其自身利益起见,曾集合此接线童而组成接线童行会。该会会员常系被迫加入,而该会自身则附属于棉纺工工会,工会职员根本不与接线童协商,即指定捐款数目,征收该项捐款,同时更厘定章程,支配款项,处理其他一切事务。棉纺工与接线童之关系如此,则中世纪时代组成行会法庭之师傅,可依同一方法,集合该业中帮工或其他下级人员,组织一种附属团体,且为之估定季捐,选派会长或代理会长,经理款项,此外更处理其他一切事务,而不许帮工过问,亦不难设想而知矣。[9]
此外若须更引事例,以证明中世纪时代帮工不能组织一种永久性团体乃因当日帮工之经济前途尚有发展之希望,则吾人可举如下事实。即某某数种熟练手艺工人之无机会自为雇主者,似曾设立长期团体,而此类长期团体势必被法律所消灭。石工早于其支会中举行年会,而此种年会被1425年国会条例明文禁止。[10]又乌司特瓦工曾于1467年奉该自治市命令不得设立会社。[11]盖石工既周行全国,随处工作,则其所组织者非地方性行会,而系全国性兄弟会,亦属或有之事。吾人若再加一番研究,能了解其组织及工作,则此类团体与1832年成立而今日巍然犹存之石工共济会或有相当类似之处。不过中世纪石工有与近世建筑业工人不同者,即其服务对象,非企业家,而乃顾客。顾客供给材料,监督工务,并按照所定工资雇用熟练之工匠及其帮工或学徒。[12]若与市镇手艺工人相比较,则此辈石工瓦工等自学徒期满至劳动生活终了之时,其所处之经济地位似常在师傅与其他行业中帮工之间,若辈有似今日乡间做包工之木工。皆系独立生产者,各自管理该业中之一切工序,且与顾客直接交涉;但有与典型之手工业师傅不同者,若辈只按所定工资出卖其自身之劳力,并不因买卖材料及雇用下级工人而从中牟利。[13]建筑业情形如此,而他种行业情形如彼,然则凡足以妨碍手工业帮工,使之不克组织一种永久性团体之种种势力,自不至破坏建筑业团体,使之不能稳固也。
如果中世纪建筑业之事例能证明吾人之推论——即他种行业中帮工永久性团体之迟迟发展,乃因各该业帮工之经济前途有发展之希望,则石工年会自身足以唤起吾人之注意,谓此乃初期工会之实例。不幸吾人对于中世纪建筑业团体之组织、职务及最后之发展情况,茫无所知。[14]以吾人所知,十五世纪以后大不列颠并无此类团体之迹象,此乃颇堪注意之事实。吾人看到十八世纪关于他种技术行业之工人团体之情况颇不缺乏,而雇主似常向国会呈诉各该业雇工之过举妄行。但在十八世纪末叶以前,建筑团体之存在则毫无迹象可寻。以此而论,吾人若坚持本书所下之定义,认为石工年会为一种工会,则吾人不得不认为建筑业在产业界中特创一种独一无二之先例。先例维何?即十五世纪时代确有工会存在,后此数世纪间工会之存在暂不可能,最后则工会又臻全盛状态是也。不过吾人之意以石工年会为师傅行会之胚胎时代,较以之为工会之胚胎时代,尤衷于理。良以中世纪石工之经济地位与今日典型工会成员之经济地位显有差别;盖一则直接卖其劳力与消费者,一则对雇主服务。而雇主则处于工人与消费者之间,求得相当盈余以供资本上之利息及“管理上之报酬”也。吾人以为家庭建筑术渐臻完备之时,技能较优之工人渐有变为师傅之势,而此辈工人所组织之团体亦于不知不觉之间成为师傅行会之常型。[15]在此种产业制度之下,石业工人之经济前途亦如他业工人之经济前途尚有发展之希望,此种希望足以妨碍其稳固团体之形成。吾人观此事实即可了然于十八世纪以前建筑业工会迟迟发生之原因。[16]但当建筑业资本家或承造家起而代替石业、墁业等师傅时,此辈小企业主复让位于一般雇工时,近世所谓工会始告萌生。盖犹如十六世纪小雇主力求适应被淘汰之手工业团体中种种因袭习惯,一般雇工于十七世纪末叶(在数种职业中为十七世纪中叶,在他种职业又为十八世纪末叶)力求于小雇主基础上树立一种新地位。[17]
吾人所以必须详述此类工人暂时性团体及中世纪帮工兄弟会者,实因好辩之徒可能发表一种似是而非之议论,谓此类团体乃今日工会之先驱。其实事有至奇而出人意料之外者,即世人常不于此中求工会之起源是也。世之求工会之起源者,不于中世纪工人团体中求之,而于雇主团体中,即行会中求之。[18]原行会与工会表面上类似之处早已引起世人(工会之友与工会之敌)之注意,不过直至1870年布伦塔诺(Brentano)教授精心结撰之著作“各业工会之起源”行世之时,此种通俗见解始告形成。[19]布伦塔诺博士所言虽丝毫不合中世纪行会与近世工会有何关系之意,但亦曾提醒吾人谓斯二者皆因一种旧制度崩溃之余,有人因此而受害,遂挺生其间,俾其能维持独立与秩序,故后者可视为继前者而起。[20]又当豪威尔于其大著“工会运动史”卷首引述布伦塔诺博士论述行会之论文时,世人大都承认近世工会导源于中世纪行会。[21]时贤之见如此,吾书不能不稍涉枝叶之论,对于行会与工会之关系,略加研究,假使吾人研究结果,确能证明近世工会导源于中世纪之行会,则吾人之叙述工会历史,不得不先溯行会之源矣。
就吾人所能发现者而论,假定近世英国工会系由中世纪行会演变而成,实无丝毫证据。盖历史事实在证明其非如此也。即以伦敦一隅而论,从十八世纪以来继续存在之工会,不止一所,行会仍存在于市公会之中,而吾人竟不能于其全部历史中寻出丝毫证据可以证明独立之帮工会系从此分歧而出者。伦敦帮工从前可能参与市公会,但到十八世纪则几乎完全不能参与,而市公会自身大多亦与其所代表之各种职业脱离关系。[22]或谓伦敦市公会自有其特殊之历史,但就其他城市而论,若该市公会能照常发展,则或能引起近世工会之发生。其实就大不列颠而论,此说之无根据,一如前说。无论在布里斯它尔或普雷斯顿,在纽喀斯尔或格拉斯高,吾人均苦不能追究日渐式微之行会与方兴未艾之工会间有何关系。拉德罗曾据希尔之报告,明言设斐尔德工会与行会之直接关系可以证明。[23]但吾人将今日巍然犹存之利器公会之性质及历史群加研究之后,发觉此种纯系雇主组成之团体始终未曾产生今日遍布设斐尔德全境之工会。此外尚需讨论者,则为都柏林一地。此处有少数历史较久之工会,自谓系从行会直接传下。其实即就都柏林而论,吾人于详细研究之余,不但深信该处工会与行会毫无关系,非由行会直接传下,且以为1842年以前尚未消灭之新教徒行会决不能与多年以前已有很大影响之天主教工会发生任何组织上之关系,[24]由此观之,吾人可挟相当自信之心,断言大不列颠工会无论直接间接皆非自行会传下。
往往有人以为,工会之起源如何可置不论,但今日工会之于十九世纪产业界,正如行会之于中世纪产业界一样,代表同一元素,并起同样作用。其实吾人若将行会略加分析,即可充分看出此类团体远在其最纯粹之时期,其性质及职务皆与今日工会之性质与职务有本质不同。
吾人于此仅欲比较行会与工会之异同,对于历史家关于行会之性质与起源所持之种种理论,均可置而不论。吾人一方面可对布伦塔诺博士表示同意,谓自由手艺工人之互相联合,乃为避免其生活状况之日趋恶化,防止其所得遭受剥削,此外则为保护工人本身免受雇主滥用职权之影响,因为雇主力图使自由人之自由生活,降为非自由人之依赖生活。[25]在他方面吾人可以赞成肯宁汉博士之说,谓行会之产生非因其与当局为敌,乃系一种新团体,由市政当局或地方行会商人授之以特种职务,作为一种“警察制度”,事实上社会方面即借此以管理地方各种产业,维护消费者之利益。[26]此外吾人亦可信从艾希利(W,Ashley)爵士之折衷说,谓行会乃工匠之自治团体,自行制定该会条例,地方当局有其实权(虽不甚明确),批准或否定其所制定之条例,以维护消费者之利益。[27]上述三种意见,各有多数事例以为佐证。今若欲断定何者为准则,何者为例外,则吾人至少须有一种关于行会之统计智识,但吾人今日尚无方法搜寻资料,编此统计也。假使肯宁汉博士之说法正确,则此类半市自治团体与今日工会在本质上毫无类似之处,至为明显,无待烦言。不过布伦塔诺博士则曾繁征博引,而就其所征引之事例观之,在某种情况下,行会之措施绝非为保护消费者之利益,乃如今日工会为保护会员之利益者,换言之,即为保护一种生产者之利益也。今若暂时承认行会亦如工会或雇主联合会,属于生产者联合会之一类,则吾人应略加研究行会与今日工会相同之程度究竟如何。
就一切事例而论,就行会全部发展历史而论,行会组织之中坚人物即拥有生产工具并出售产品之师傅。关于帮工在行会中所占之地位及下级劳工或半奴隶劳工究有多少处于行会以外,各人之意见容有不同。世人所云行会许多条例之显著目的即在注意消费者之利益,其真假程度究竟如何,各人之见解亦不一致。但就行会全部历史而论,管理自己小场坊之生产程序及出售产品之师傅,乃行会制度之实际执行者,亦即行会中最占势力之人。[28]质言之,典型之行会会员,不但非一完全手艺工人,甚至主要非一手艺工人。行会会员自始不但供给资本以备营业之用,且须熟悉原料与产品之行情,以及今日企业家在管理上之种种特有职务。原行会之担负经济上之职责以及享有政治上之权力,非因有人假定其曾包罗全部手艺工人,乃因行会会员中有当时产业界之真正领袖。反之,近世所谓工会,非自行管理生产程序及出售产品之企业家所组织之团体,而乃雇工所组织之团体,而此辈雇工即听命于团体外之产业界大王,为之服务者。吾人若将社会阶级加以明确划分,则见一方面有资本家与劳心者,另一方面有手艺工人(实际即以社会之平面解剖代替垂直解剖),则工会与行会性质相同之议论,亦不攻自破矣。
自另一方面观之,视典型之行会为近世雇主联合会或资本家联合会之先河,吾人以为,实与赞同豪威尔之说,即相信行会为工会之“初期原型”,铸同一之大错。世有视行会为不但代表一阶级之利益而且代表近世社会上判然各别而利害有所冲突之三阶级(即企业家、手艺工人及一般消费者)之利益者,布伦塔诺博士自始即极着重此点,其后肯宁汉博士又将此说大加渲染。实则中世纪人士不信自由竞争可以保证商品品质之真纯及优良一事,是否属实,吾人可以不论。即中世纪人士假定社会上各阶级利害一致之说,是否可信,吾人亦可置之不问。但在当日政治家及一般民众看来,将权责授与市中主要师傅,俾其能使各领袖自身及其竞争者皆不致降低生产标准,似系当然之事。1681年木工公会请愿书中有言曰:“联合各种手工业以法人方式组织各种行会,其主要目的在使凡操此类职业之人,组织一种统一之管理机构,并按照一定章程及特定条例,由专人及熟练管理员矫正并管理之。”[29]果如此言,则行会之主要职责,事实上变为自治市之职员,负责保护市民免受掺假或诈欺。故当吾人忆及世人假定行会为不仅代表特种产业中所有各级生产者,而且代表社会上之消费者以至整个社会时,则欲于近世社会中求得一种纯粹团体,其所负之职责如中世纪行会所负之多者,渺不可得,良以中世纪行会之权力及职责事实上业已破坏失散也。果如昔人持论,则共济会与工会,资本家联合会与雇主联合会,工厂调查员与救贫法上之赈济员,教育督察员与市政府中考察度量衡及货物纯杂之官员,皆可视为继行会而起矣。有是理乎?[30]
工会与行会本质上虽各不同,但世人认为二者相同之理论,亦不难推想。首先布伦塔诺博士会发现行会与工会间有一显然相同之点,此相同之点即入会章程,票箱有锁三把,同餐共食,职员头衔等是也。其实此类特征,英国任何团体皆有之,如工会与地方共济会,或疾病扶助会,莫不有此,而后两种团体在英国已有二百年历史矣。无论此类特征是否源于行会,而就大多数情形而论,初期工会沿用此类办法,非仿效十五世纪团体之惯例而乃仿效共济会之惯例,则信而有征。其实若就某某数种情形而论,谓此种仪节原于行会之章程固可,即谓其原于互助团之神秘仪节亦无不可也。至于1829—1834年间工会中特有之奇异仪节(兹事吾人将于下文论述),则仿自共济协会,但据云此类奇异之仪节实有盲目追从互助团仪式之嫌。当代最早试图组织全国矿工工会之苏格兰自由矿工曾于总首领之下组织支部会,其大部分之用语及某些特种仪节皆与互助团相似。但无人敢谓各乡疾病扶助会与工会间本质上有何相同之处。其言互助团与工会间本质上有相同之处者,则更少也。其实上述各种团体间唯一共同之特征,即团结精神,而此精神表示于外部之醒目形式,彼此多少有些相似。
但布伦塔诺博士提出之行会与工会间其他相同之点,则较为有理。工会之主要目的即在维持生活水平,换言之,即联合工人对势将不利于劳工阶级之一切改革,加以有组织之反抗。夫社会上须有一种组织,以维持生活水平,固系行会之要图,其实亦中世纪时代全社会之要图。1434年西季斯蒙德皇帝谕曰:“吾人之祖宗,并非愚者。职业之设,在使人人各执一业以自活,而一人不应干涉他人之职业。如此则斯世可免贫苦穷困,人人皆有糊口之资矣。”[31]就此点而论,与其谓今日工会有似昔日行会,不如谓今日工会重又采用中世纪时代众所承认之一种原理,而行会之政策不过此种原理之一种表现耳。吾人从历史方面研究工会运动,雅不欲深究中世纪时代强力维持生活水平之理论,或近世所行类此之方策(如一方面之集体协商或他方面之工厂立法)在政治上之效力究竟如何。吾人亦不敢谓中世纪之理论曾于何时确切彻底实行,确使手艺工人维持一种优裕舒适之生活。吾人所欲言者,不过历史上之一种事实。事实维何?即十七、十八世纪各业工人力求维持彼等相信可以保护自身利益之种种规则(法律上之规则与习惯上之规则),使其传之永久是也。当此类规则废而不用时,工人即联合起来,求其实行。当不能享受合法救济时,则在多种情形下,工人亦起而采取行动,力求根据工会章程,维持昔日法律所规定之一切。就此点而论,实际仅在此点上,吾人尚能于今日工会中发现行会之痕迹。
以上论工会起源,纯凭假设,今请征诸载籍。吾人未能从行会或自治市之手写案卷中以及当时无数产业小册子和传单或下议院议事录中,发现任何证据,足以证明十七世纪后半以前,[32]英国工人有一种永久性团体,用以维持或改善其劳动生活状况者。当吾人忆及十七世纪后期雇主方面(尤其公司方面)偶因细故,影响营业,即向下议院呈诉一事,则十七世纪后半以前,雇主方面并无呈诉工人团体之举,由此可知当时英国即使已有此类团体,为数亦不多也。[33]不过吾人曾于十七世纪后半期,发现零落散在之团体之各种遗迹,而此类团体中亦有暗中继续存在者。迨十八世纪初叶,雇主方面始渐有向下议院呈诉某种熟练工人“新近组织”之团体者。时日迁逝,此类呈诉事件日多,同时有组织之工人团体亦提起反诉。十八世纪中叶以后,下院议事录中常见此类请愿书及反请愿书,这说明当时大多数技术行业中确有帮工联合会。最后吾人根据国会之一再制定法令,禁止在某种产业中组织团体,以及1799年为禁止组织一切团体而制定之综合法令,即可知道工人运动之广泛程度。
吾人若将各专业工人团体兴起之证据加以研究,则知近世工会并非导源于任何特种团体,而实导源于同业工人集会之机会。亚当·斯密曰:“同业工人,即为娱乐起见,亦罕有机会集聚,但偶一集聚,则谈话结果,每酿成一种对社会之阴谋,或作出一种增加工资之计划。”[34]其实吾人确有证据可以证明现存工会中历史最久者之一,即系于聚饮麦酒时宣告成立者。[35]至于罢工之后,产生一种永久性团体,则尤数见不鲜。此外吾人还可看到,工人聚众向下议院请愿,有时为要求制定新章程或执行现行法律相聚骚动。再就其他事例观之,专业中之工人常集于酒馆,并于接谈下获悉某处出缺,于是,“职业介绍所”遂一变而为一种团体之核心矣。吾人又或见某事业之工人宣称:“各工友为增进友谊及耶教慈善起见相与集聚,乃大不列颠旧日之一种习惯”,同时即设立一种工人疾病丧葬扶助会,此种扶助会无不进行讨论雇主所出之工资,终于变为一种有共济性质之工会矣。[36]又以职业之性质而论,若该业帮工常须旅行各地寻觅工作,则其沿途各城市之同业工人为救济此辈旅行帮工而施之种种有系统之计划,无不渐臻完密,而该旅行帮工会无不变为全国工会也。[37]
然而上述各事不过同业帮工集会之机会而已。此类集会机会不能表明工入永久性团体必于十七,十八世纪发生而不于十五、十六世纪发生。实则工人永久性团体发生之主要原因,乃由于后两世纪中之特种事由;换言之,工会发生之主要条件,乃因某种产业经历过产业革命也。大抵一种产业中有工会发生,则该业中大部分工人已由管理生产程序、保有原料及出售产品之独立生产者,一变而为终身雇佣工人,既无生产工具,亦无产品。“此时特种产业所需之资本已非帮工数年所能积成者,行会之熟练手艺(即精制品上之熟练手艺)已成虚名……仅仅技术已无所用,因而迅即被迫而受雇于资本……自此以后,雇主与雇工之利害处于相反之地位,雇工开始互相团结,而工会遂产生矣。”[38]吾人若欲以比较抽象之文词叙述此产业革命,则可引用英格拉姆博士之文。博士之言曰:“近世劳工全部先进组织乃根据于一种基本事实,即自发之日益发展之劳资职务之分立,换言之,即指挥生产与进行生产二者之分立。”[39]
往往有人以为手艺工人与生产数据所有权脱离关系,乃由于利用机器、使用动力及工厂制度之出现所造成。假使当时情形果系如此,则吾人不应根据吾人之假设,希望未有工厂以前即有工会,或未受机器改造之产业亦有工会矣。然夷考事实,英国工人永久性团体最初发生之时,乃在工厂制度形成以前一世纪,而纯用手工经营之产业中亦有工会,可见终身雇佣工人演变成一种阶级之原因不只一端也。
吾人可先研究印刷工人“公会”之最古制度。该会有会长、有书记,原系特种印刷机构之排字工人所组织之一种非正式团体,不但讨论并管理其工场状况,而且讨论并改正若辈自身与雇主间之关系。此辈雇主所受之教育,恒较其所雇用之工人为优,即其眼光,亦远较其所雇用之工人为大。
印刷工人“公会”之产生,可能与印刷术输入英国之时相差无几。[40]至于伦敦各种不同之印刷局之印刷工人“公会”何时始互相往来,以便组织工会,则尚无证据。不过1666年已有所谓“伦敦及伦敦附近印刷业自由工人之事件及提案”者,在此文件中,印刷工人申诉学徒之加多与雇用“临时工”之风行——此乃整个十九世纪中始终烦扰各排字工人工会之事端也。[41]究竟“印刷业自由工人”曾否设法作为一种工会而继续存在,尚不确定。即十八世纪以前,排字工人间,除上述印刷工人“公会”外,是否更有其他团体,亦无实际证据。
最早成立工人永久性团体者,应推帽业(或毡业)。帽业工人团体(今称为大不列颠及爱尔兰帽业工人工会)约始于1667年,而纯由雇主组成之毡业公会,即于是年从查理第二求得特许状。数月后,伦敦各工厂(厂中皆有一种与印刷工人“公会”略略相似之组织)工人即联名向市参议院呈递请愿书,反对公会中之雇主、会长及助理。市参议院收到请愿书后,为使工人此后不再借结社或以其他方法随意过分提高工资起见,当即决定每年应制定一种计件工资表,呈送市参议院核准施行。工人方面似曾与雇主协同呈送此表,并防止雇用非自由民。但所定工资往往不能使工人满意,尤其当雇主方面竟能设法降低此项工资之时; 1696年工人代表向市参议院宣称,彼等已经作出决定,此后工资若较前为少,绝不承受,同时并要求修正旧日之法令。据雇主方面所述,工人不仅提出和平之议案,并对接受降低之工资而照常工作之某一工人作了处理,以资为例。“彼等鼓动学徒,于该工人工作之时,设法将其捉住,系于手推车上,送往伦敦及骚斯沃克各重要地方游行,沿途叫嚣,气焰甚张。”据传说,此辈工人曾组织“社团”,几次筹集款项,以便协助和支持脱离雇主之工人。1697年雇主方面采用品行证明书及离职证明书两种工法,毡业公会并决定凡未向其前雇主取得离职证明书之工人,任何雇主不得雇用。此外雇主更因工人不肯按照法定工资工作,累次起诉,但工人方面似亦有高明之法律指导,有办法保卫自身之利益。曾有一次工人服罪,自谓此后将改过自新,不再结社,雇主方面始撤销诉讼。又有一次工人借复审命令将某案由市长庭移至巡回法院,该院院长霍尔特论将此案在外和解。经3年斗争之后,1699年6月始行宣判,而实际上之胜利则属于工人,盖此次判决提高工人之工资,并禁止雇主起诉也。[42]由此观之,吾人虽未开帽业工人社团于1669—1771年间续有何种活动,似仅于1771年后始联合10余个省城及骚斯沃克、伦敦西隅等地方工人社团组织——全国工人社团同盟会,以便维持并实行法律上限制学徒数目之规定,但伦敦帽业工人之社团确曾继续存在一事,则无可怀疑也。1775年该同盟会已极有力,不但能提高工资,且能迫使雇主专用工人社团之成员。1772年、1775年及1777年,帽业工人曾于伦敦开年会三次,为全部帽业通过“副则”,不过吾人相信,此三次年会仅由伦敦及伦敦附近各工厂之代表出席耳。显然,伦敦以外各地,凡有营帽业者,亦皆有同类团体。盖所有失业会员无不往来各地寻觅工作,同时且定有救济办法,每一会员每周应捐2便士。1777年雇主向国会请愿,要求废止旧日限制学徒数目之禁令,并禁止工人团体,终告成功。[43]
成衣业发展情形所提供之证据尤为确凿。十八世纪初叶,凡为富人裁制衣服之师傅,似系由少数极为熟练之帮工中招雇而来,此辈帮工对于成衣业之剪裁确有特长也。[44]十八世纪青年职工读本中云:“成衣工须目光敏锐,能于马车经过之顷,或房门与马车之短距离间,看清袖口如何剪裁,衣袋之盖之式样如何,或衣边之式样如何。”于是成衣业中遂有一班专事缝纫之辈,“十人之中无一人能知男裤应如何剪裁。此辈成衣工事任缝纫,开钮孔,并做预备工作以备完工。…… 职业介绍所一贫如洗,每卷逃若辈之全部所得,使之经常负债而陷于贫困。”[45]
此种分化,更因京城各繁华地区成衣业为顺利开业所必需之资本不断增多,而日甚一日。1681年,世人对于开设裁缝店之成衣工,已叹为一种新奇而可恶之人物,盖当时伦敦之店铺,与今日不同,并无现成新衣出售。[46]熟练之成衣工或作工之工匠收顾客之衣料而为之裁制,无不极力反对成衣工身兼商人,特于繁华之处,出高价租赁铺面,对于贵族顾客,许其长期欠账,而每一店主各于店中雇用帮工数十人,甚至近百人,此辈帮工,皆于店中工作繁忙之时,从职业介绍所中招雇而来,一旦季节既过,又惨被辞退,随处漂泊。虽当昔日威廉第三在位时,直至今日乔治第五在位时,普通帮工尚能于偏僻街道,竭其所有之资本及技能,开张营业,自为独立之师傅,但制造官府及绅士之上等衣服则须有巨额之资本及优长之技能,而此种范围广大利益优厚之成衣业,即使该业数千帮工合而为之,亦无力经营。故吾人发现十八世纪之初,伦敦及威斯敏斯特典型之成衣业帮工即已变为终身雇佣工人矣。然则就吾人所能发现者而论,永久性工会之最早事例,产生于成衣业之中,不足惊异。1720年成衣业师傅向国会呈诉,谓:“伦敦及威斯敏斯特市内及其附近有成衣业帮工七千余人,新近组织一种团体,以便要求增加工资,并每日提早一点钟放工;又为实行此类计划起见,特于数处职业介绍所或彼等常至之场所(伦敦和威斯敏斯特市内及其附近之酒馆),备置签名簿,令各帮工签名其上;同时复筹集数笔巨款,以供对任何控诉进行辩护之用。”[47]国会听取师傅之呈诉后,即通过一种法令(乔治第一第7年第13章第1款),规定雇主所发之工资与雇工所领之工资皆不得超过所定之最高限度,此外一切结社概行禁止。此后伦敦及威斯敏斯特之成衣业帮工仍结成有力之团体,虽此种团体有时为非正式者。所有组织皆集中于15个或20个职业介绍所,所谓职业介绍所者,即帮工所常往之酒馆,雇主方面若欲添雇工人,即可于此中求之。1744年枢密院会议听人教唆,出而反对帮工之拒绝遵守1720年之法令。[48]1750—1751年帮工争得弥得尔塞克斯法官之援助,使雇主奉命照付某额工资。1767年国会立法又不利于帮工,虽若辈极力抗议,但终归无效。[49]1810年某雇主向议会中之特别委员会宣称工人团体之存在,历时已在百年以上矣。[50]
成立日期与成衣业永久性团体一样早者,当推英国西部羊毛业之永久性团体。此地终身雇佣工人阶级之兴起,与伦敦成衣业相比,情形虽完全不同,但其结果工人亦彼此团结,组织一种团体。萨默塞特、格罗斯忒郡、得文等地之殷实布商,当十六世纪之时,声望日隆,财力日雄,顾客麇集,有如王宫。[51]全部制造程序上所需之原料均为彼等所有,均由彼等供给,惟在每一制造阶段中分别雇用一批工人而已。布业资本家向某地采购羊毛,购得之后,即交与一组手艺工人,令其各在乡间家中纺绩成纱:纺成之纱,则交与手织机工人,令其各在家中织纱为布;织成之布,再于资本家所设之工厂中用漂布机(通常为水轮机)洗濯,使之密厚;洗好之布,又交与一组手艺工人,令其磨光:布既磨光,即送往货栈包扎,发往布里斯陀尔或伦敦装运或出售。就上述情形观之,布业工人,亦如成衣业工人,此时仍保有各该段制造程序上所必需之工具,但实际上,顺利经营此种组织严密之产业所必需之资本或商业知识,彼等已无法求得。故自十七世纪之末,若辈即彼此联合,组织大规模之团体。1675年,伦敦布业工人已向布业公会法庭请愿,反对雇主雇用乡间工人。1682年,若辈又乘大宗订货之机会,共同拒绝接受每周工资12先令以下之工作。但此共同行动曾否产生一种永久性团体,尚不可知。[52]至于十七世纪初叶英国西部布业工人暂时之反抗,则似曾于该世纪末叶,发展为永久性团体,吾人曾闻提佛顿地方于1700年即有此类团体存在。[53]1717年下议院议事录中亦有证据,说明得文郡及萨默塞特羊毛工人确有其规模宏大之团体。布拉林茨市长及市政府诉称:“过去数年间该地梳羊毛工人及织布工人已彼此聚集,讨论如何组织社团,且该郡中有工人数千,到处骚扰,向人勒捐。”[54]当时下议院认定此种祸害,可利用王权对付,即请英王下令。1718年2月4日,英王果下令禁止此类“非法社团及会社。盖此类团体会制定并非法图谋实行某种副则或命令,从而决定何人有权操此业、每人可用学徒及帮工之人数、全部制造品之价格,及制造方法与所需之原料,思借此僭用法人印章并僭为法人团体。”[55]英王之此种敕令系于皇家交易所中宣读,但不曾发生效力,盖1723年及1725年之下议院议事录中仍有雇主屡次呈诉工人团体之继续存在也。[56]其实此类呈诉于整个十八世纪犹所习闻,直至十九世纪初叶,雇主方面雇用织布女工以代男工时,始告消歇,至二十世纪初叶则又勃然复活矣。
以上所述为英国西部羊毛业工人团体之初期发展情形。英国西部羊毛业虽有此类工人团体,而采用家内方式经营羊毛业之各地(如约克郡)则无此类团体,二者正相反也。约克郡之织工,犹是旧式之小师傅,自行购买并拥有原料,每周携其所织之布往利兹及威克菲尔德贩卖一二次。据1724年狄福所称,“此辈布商每次所带之布不过一匹。”狄福述及哈利法克斯近处之乡间时,曰:“几乎每一所房屋皆有一架布机(tenter),几乎每架布机皆张一匹之布,或毛织斜纹布,或粗绒布……而稍为宽启之房屋皆有一场坊;……又因每一布商皆须备马一、二匹,以应工场之需,例如由市场运回羊毛及食粮、将棉纱送交织工、将制造物送交工厂漂洗、将洗后之布送往市场出售等等;故一工场主常备一、二头或更多之母牛以供家用,又因畜牛之故,将宅边二、三块或三、四块之围地作牧牛之用,因若辈所种之谷物不足以供饲养雄鸡及母鸡之用也。”[57]是故直至1794年前后约克郡布商开始建立大规模工厂之时,吾人始知有工会存在;此时帮工与小师傅同心一德,反抗此新式资本主义之产业,盖此种产业已开始剥夺彼等支配其劳动产品之权利矣。
英国各处之绒织业则与英国西部之羊毛业相同,而与约克郡之羊毛业不同。梳羊毛工人自身往往置有工作上需要之廉贱梳子及盆子。但此辈梳羊毛工人正如英国西部之织布工人,不过数种工人中之一种,若欲雇用此数种工人,则所需之资本与商业知识,皆非梳羊毛工人所能具备。1674年累斯特梳羊毛工人谋组织一种行会一事,[58]吾人曾有所闻,至其成功程度如何,则不知焉。1741年有人声言梳羊毛工人曾于过去数年间,创立一种协会(虽无特许证),创立之理由,首先为救济同业中患病或失业之贫苦工友:至于救济方法,则是每周聚会一二次,每一会员各捐2便士或3便士藏于盒中,作为储蓄;一旦势力稍雄,若辈即对雇主及会员本身发出命令:任何工人不得接受每打2先令之代价为雇主梳羊毛;任何雇主不得雇用非该会会员之梳羊毛者;若雇主胆敢雇用,则工人全体不为雇主工作;若该雇主雇用梳羊毛工人20人,则彼等将全体罢工,有时且不以此自足,对于诚实而肯工作之人,加必凌虐,群起打之,碎其梳羊毛盆,毁其工具;此外更彼此支援,终于组成一种全国团体。且若辈可能维持其工资,以奖励懒惰而不奖励劳动,盖若会员中有一人失业,若辈即授以一张票券,若干金钱,令其前往备有捐款盒之社团之都市中寻觅工作,抵该地,亦仍可受到供养,并与会员同住几时,而后再往他市;依此方法,失业之人可以行遍全国,每行抵一处,即受到该地社团之关怀,自身既不必有所花费亦不必工作。此法曾为织布工人仿用,但未遍于全国,仅限于其工作所在地而已。[59]据旧日理羊毛工人友爱会尚存之会员称,传说十八世纪初叶即有一种地方工人社团,此类社团曾于1785年组织一种同盟会。鞣皮业帮工联合会之老会员曾目击多种通告书及旅行卡片,足以表明该业自十八世纪中叶即有一种相仿之漂泊帮工同盟会。[60]
除上述情形以外,原料或工具之昂贵,亦每促成特殊阶级之产生。吾人发现斯匹塔菲尔德丝织工人曾于1773年组织一种永久性团体,盖该业所需之原料,即丝,为价至昂,绝非各丝织工人所能备也。[61]锤金匠亦因不能自备原料之故,至迟于1777年即已组织一种工会。
另一显著事例,亦足以说明英国产业界在采用机械力及工厂制度以前,工人 永久性团体即已产生。此乃织袜工人之事例,或如布伦塔诺博士所述,即以织袜架织袜之工人之事例也。自十七世纪初叶,织袜架初次采用之时,雇工即听从命令,于资本家所备之织袜架上工作,虽然此种行业之大部分工作操于自备织袜架、自行操作之独立生产者之手。凡系家内织袜工人无不深切感到当时初期工厂与若辈之竞争。及至1753年,限制学徒之法令彻底崩溃时,此种竞争之为害更大。加以此时地方自治单位破坏性之作风,竟给予工厂主以酬金,求其雇用区内贫民,于是劳动市场中突增许多受有奖励金之童工,典型家内织袜工人之状况愈形艰窘。彼等虽仍在家内继续工作;但瞬即失去其所拥有之织袜架,而织袜架出租制度随即产生,或由拥有织袜架之小资本家出租织袜架,或由厂主出租织袜架,而令租架人为之工作。自此以后,工人不但被剥夺其产品之所有权,亦被剥夺其劳动工具之所有权。故十八世纪之初,织袜工人虽亦组织暂时性团体(多由劳资两方共同组织),但直至1780年,织袜架出租制度盛行时,永久性工会始告产生。[62]
利器业工人团体发展之情形,又是此种进化之一例。1624年设斐尔德利器业公会成立时,该业中之典型工匠原系自备镟轮及他种工具,而学徒之限制亦严。及至1791年,雇主得到国会正式批准,习惯上对于学徒数目之限制可以从宽实行时,原有体制即为与今日事态极其相似之情况取而代之,盖设斐尔德工人此时不得不向工厂主领取原料,并于工厂主或供给动力之地主所租出之镟轮上从事工作矣。所以1790年设斐尔德雇主认为必须采取联合行动,以反对为提高工资而已组成非法团体之磨刀工人及其他工人,并非偶然之事。[63]
利物浦之造船工人,甚或其他造船商埠之造船工人,为其本行业之利益起见,于十八世纪初叶即已组织社团。就利物浦而论,此种社团确能维持旧日限制学徒数目之习惯;所有成员皆系自治市自由民,享有国会选举权者。于是造船工人之团体遂带有极浓厚之政治的色彩,所谓政治色彩,首先是指协商出卖其会员之选票也。1790年举行选举时,自由党人与保守党人本已彼此妥协,俾省选举运动之费用,但此时造船工人团体之势力极盛,特提出该团体之候选人,进行竞选,结果该候选人巍然当选。1824年该会已设有每月15便士之捐款,此外更为年老会员建筑慈善堂,据云某一时期该会势力极盛,举凡拒绝该会章程之雇主,其事业无不归于停顿。[64]
虽然如此,但工会运动之发生乃因工人与生产工具脱离之要例,则见于工厂制度产生时工人团体之激增。吾人已知约克郡之工会乃因设立工厂及利用机械力而始告成立。1794年西赖丁织布工人因未能阻止利兹商人设立大工厂、大批招雇当时在家工作之织布工人,即起而采取行动,设立织布工人总会或募捐委员会,公然募集款项,以拯济贫病之工人,同时并向国会方面运动,期得一种限制学徒数目之法令,以限制厂主。依1806年国会委员会报告:“羊毛业中已有一种团体,历时颇久,该团体主要系由织布工人组成,所有主要制造区中各设一会,由该区各工厂所选出之代表组成,此外再由各区工会选派代表一人或数人组织所谓中央委员会,该委员会视形势之需要,选择便于各地代表往返之地点举行会议。中央委员会之权力似达于全会;其所通过之决议及所采取之措施,亦容易通知全体羊毛工厂厂主。每一工人加入该会为会员时,即领到一种卡片或票券,上面盖有钢印(中央委员会担保,此项钢印英国北部及西部应彼此相同),会员只需出示此种票券,即可证明其系该会会员。一区之内,所实施之规则及章程完全一律,吾人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除独自工作者外,凡工人之欲操此业者,皆须绝对遵守会中规则及章程。[65]约于1780年左右,棉纺业变为一种工厂产业时,该业之工会运动亦立即发生。1792年成立之所谓奥德姆工人共济会以及传说于1796年成立之斯它克波尔特工人共济会,即此后30年间以实行大罢工著名之英国北部各州及苏格兰棉纺工工会之先驱也。[66]
夫聚集多数同业工人于一工厂之内,势必促成工人团体之成立,事本易晓,无待烦言。但就棉纺工人及成衣工而论,经最后分析,则见工人永久性团体之兴起,乃由于资本主义企业家之职务与手艺工人之职务断然分立;换言之,乃由于指挥生产与实际进行生产二者之断然分立也。实则唯有在工人与买卖上之利润不再发生关系(工人与买卖上之利润发生关系,乃保有生产工具及管理生产工具上不可分离之特征)之产业中,方能建立有力而且稳固之工人团体,此乃近世工会运动之一种常事也。
上文所举之确证,说明工会运动之发生确由于工人与生产工具所有权脱离关系。今若从工人未与生产工具所有权脱离关系之产业中均无任何永久性工人团体存在这一事实观之,则上述确证更信而有征,中世纪制度破坏之时,熟练手艺无论是否保有生产工具,而其生活水平之降低,用各业无不皆然。但工会运动之发生仅于劳资已经分立之产业中见之,伦敦制针工人总会曾于十七世纪末叶或十八世纪初叶请愿国会,其文曰:
“本会会员多系贫穷之人,既无现款向商人直接购买铁丝,又不能向之赊买,但迫于需要,只得零星向第二或第三购买人膳购入铁丝数小包,以供制针之用。针既制成,随即每周出售,以便换得现款,为个人及其妻子儿女糊口之资。情势所迫,若辈往往即令其妻子于每星期六晚,携针向各店兜售,不然则无现款以购面包。此辈贫民,更因会中贪婪而拥有相当资本之会员经常雇用多数学徒之故,而日益加多……买针之人,则利用贫苦工人(彼等经常为境遇所迫而由售其针,否则无法生存)经济状况之窘迫,大贬其值,而买得之后,复将原针售与雾售店,以博厚利。于是一般工人不能恃制针为活……只得改入他途,或为搬运工人,或为挑水工人,或操他种日工,而其子女则有赖于教区之拯济矣。”[67]手套工亦于同一时期呈诉曰:“若辈一般均甚贫穷,不得不赊进皮革,迨手套制成出售后,始能偿还旧账,秉付工人工资。”[68]
此辈针工、手套工、以及他种状况相同之职业虽亦自认其生活水平须加保护,但吾人不能于各该业中发现工会运动之任何痕迹。若辈既不但售卖其劳力,而且售卖其产品,则其唯一救济办法,即从立法方面保护其产品之价格。[69]简言之,各种产业中,若资本家与工匠或管理人与手艺工人尚未完全分立时,采用旧日行会商业专卖之政策,乃保障生产者生活水平之唯一方法。
吾人非谓工人与生产工具所有权脱离关系其本身即可以完全说明工会之起源。英国各期产业史中,皆有大批工人,其不能成为其自身经营之产业之管理者,正如十八世纪之成衣工或梳羊毛工,或如近世之棉纺工或矿工。除田中或矿中半奴隶工人不计外,城市之中,确有大部分不熟练之工人,因缺乏学徒训练之故,不得加入行会。[70]且无论如何,十八世纪之时,此辈不熟练之工人,因运输业建筑业等日益发达,需要更多普通劳动者之故,数必大增。但初期工会并非发生于此辈工资微薄而备受虐待之农奴、矿工或普通劳动者间。甚至吾人亦从未闻若辈曾组织何种暂时性团体,不过偶闻若辈短期罢工耳。[71]盖组织独立团体,以反抗雇主之意志,需要有一定程度之自身之独立及坚强之性格。故吾人发现最早之工会乃产生于此等帮工间:若辈之技术已受过数世纪之锻炼,生活水平亦已受到数世纪法定及习惯上之保障,诸如关于学徒之规章,以及势必包括高额酬金及其他条件之对于学徒人数之限制。世人往往以为工会之发生,乃以反抗产业上不可容忍之压迫。其实不然。十八世纪前半,并非工人受苦最烈之时。盖1710年后50年间英国收成极丰,小麦价值低廉。十八世纪初叶,伦敦及威斯敏斯特两地成衣工之联合,非为反抗工资之减少,乃为要求增加工资并减少工作时间。今日尚在之少数梳羊毛工人,依然保持十八世纪之习俗,当时若辈自称“梳羊毛绅士”,不愿与其他业工人共饮,且势力强盛,能任意布其罹主,[72]技能优良之工厂建筑工人,曾以“长礼服及高顶帽”,作为“彼等之日常衣着”。[73]但其排外之工人社团之建立,则先于机械业中任何普通组织。此外如提供十八世纪工会运动显著事例之鞣皮业工人、制帽工人、梳羊毛工人、造船工人、制刷子工人以及印花布印染工人,亦无不赚较高之工资,但均对其雇主之侵害长期进行甚为有力之反抗。
吾人观于上述之种种事例,即知从无汽机及工厂制度,工会运动亦必为英国产业之一种特征。至于十八世纪初叶技能优良之工人所组织之团体,若无汽机及工厂制度,是否发展成为一种工会运动,则另一事也。此时市镇中工匠所组织之典型“工人社团”,实即一般技能优长之帮工所组织之一种孤立之“小圈子”,而此辈帮工与手艺工人群众之关系,较其与一小撮资本主义雇主之关系为疏。盖伊丽莎白法令所规定之学徒条例既见诸实施,而“工人社团”又向不属该业之父母索取高额酬谢金而后许其子女从业,于是报酬较优之手艺,专为几成世袭之“工匠”阶层所垄断,此一阶层中之雇主自身,大半亦从师学艺。当时工匠既已享受此种习惯上及法律上之保护,遂认定其社团之最大之职务在供给共济利益,在与雇主“讨价还价”以期取得较优之条件。故于此种工人社团中,吾人绝不能发现近世手艺工人间所同具之团结一致之心,而此种利害一致之心则乃近世工会运动之极为显著之特征。当时工匠与雇主之偶然争执,有类家人之失和,而非截然不同之两个社会阶级之冲突。由其言行观之,若辈似与雇主一致以反抗社会,或辅助雇主以反抗竞争者或非法营业者,而不与他业工人联合共同反抗资产阶级。简言之,当时工业社会尚纵剖而为独立之各业,非横剖而为劳资两阶级。而改变该批技能优长之工人之工会运动为近世之工会运动者,则乃上逃之横剖也。[74]
是故工会运动之先驱并非市镇中工匠所组织之工人社团,而乃英国西部羊毛织工及密德兰织袜工人所组织之大规模之团体。此等团体首先要求政府及下议院保护劳工,勿任资本家实行其向最廉价之市场购买劳动力之新政策,此种要求后来几乎成为十八世纪所有工人团体之共同目的。当时英国工业制造程序之朝更夕改,市场之迅速扩大,似乎要求扫清从前劳工供给及劳工雇用上之种种限制,并使各级工人之工资一律成为实物工资。最先感到其习惯工资遭受侵害者,乃英国西部各州布业资本家所雇用之毛织工人。日复一日,吾人则见各业相继起而反抗此种新发生之情况,即当日历史悠久之一类社团,如帽业团体及梳羊毛工人之团体,当各该业渐次受到威胁时,亦立即加入此种运动。至于市镇中熟练手艺工人之感觉此种新政策,则因当日政府废止旧日保障彼等职业、限制雇用贫苦劳工之一切规章。彼等所采之自卫手段,乃要求实施限制学徒之法令是也。[75]但此种办法无助于主要织物业之工人。盖自新政策实行之后,织物业工人之计件工资已日跌日低也。所以织物业工人所要求者,乃制定一种便于实行之工资比例,如伊丽莎白时代之立法所曾计议者。不过无论手工业者或工厂工人,此辈徒恃工资为生之人,无不要求由于听从他人说教而信赖之法律之保护,以维持其生活水平,但若各帮工人尚相信统治阶级之意是在保护各业免受自由竞争之影响,则利害一致之心无由发生。直到政府改变产业政策时,各业始采取一致行动,而真正之工会运动始初次发生矣。吾人为充分了解此种运动起见,必须回溯十八世纪英国产业之政治历史。
十六世纪之主要产业政策,在设立一种管理机关,代当时各执行旧日行会所行之职务。例如十六世纪中叶织布工人发觉其习惯工资日渐减少之时,即设法联合,使其意见得达于威斯敏斯特。1555年若辈申诉曰:“殷实之布商对彼等施以种种压迫”,诸如雇用未充学徒之人于资本家所备之手织机上工作、出租手织机、及“某些布商雇人织布制衣,而其所出之工资较前相差甚远。”[76]当时国会认为,被压迫之工人请求国会保护,以免各竞争之资本家降低彼等之工资,乃合理当然之事。故1552年及1555年之两次法令皆禁用起毳机;限定每人在市镇中只能置备手织机两架,在乡中只能置备一架;此外更绝对禁止手织机出租。1563年,国会方面更以为所有工人筹划一种“便利的”生计为己任。盖此时物价飞涨,若旧日厘定最高工资之法律仍予实行,则贫穷之劳动者及雇工势必负担奇重,苦不堪言。当时社会情况变化极速,致使任何严格法令皆无法执行。但自有名之“学徒法令”颁布以后,国家行政大臣咸谓已筹得办法,“无论丰年或饥岁,均能使雇工得到适当比例之工资。”各地法官每年集会一次,“召集其所认为应行召集之谨慎严肃之人,共同讨论丰歉问题”,以便厘定各种劳工之工资,[77]议决案实行之时,若有不遵奉者,则处以重罚。关于学徒阶段之必要、学徒之期限、及每一雇主用多少学徒之严格章程,仍得法律之承认。实际上中世纪行会之典型章程,此时确已详细规定于一种综合法令中,此类法令适用于当时大部分之产业。
吾人不必讨论此项著名之法令究竟是否裨益于当时之劳工,亦不必讨论此种法令所规定者曾否实行,或其实行之程度如何。[78]但此种法令既将中世纪社会制度之基本原则收入其中,则国会方面之制定此种法令,实使一般工人对于旧日借适当之立法为产业界全体工人保障一种“适当的生活”之根本正义及良好政策信仰益深,无可惊疑矣。[79]实则在十八世纪初叶一般工人之见解确系如此。此时吾人重又发现新成立之工人团体向国王、下议院及四季郡法院呈诉反对雇主之减少工资。在十八世纪前半叶,统治阶级之措施,仍以昔日勤慎工人应有权利赚得该业习惯工资之想法为根据。如1726年威尔茨郡及萨默塞特两地织布工人共向国王呈诉布业雇主苛刻及欺诈之情形。结果责成枢密院之一个委员会调查工人所控诉之各节,并拟定“协约”,以解决当日之争端。[80]同时亦告诫织布工人,此后不得组织非法团体以自卫,但如遇冤枉情事,随时得以“正当方式呈诉国王陛下,国王陛下自当斟酌情形,予以公正合理之解决。”[81]工人方面尤常向下议院请愿。1719年斯特老得及斯特老得附近各地之宽幅及窄幅布匹之织工向国会要求实行1555年之“织布工人条例”,以制服暴厉恣肆之资本家。[82]1728年格罗斯特郡之工人向地方保安法官请36愿,并劝诱法官,使其终于不顾雇主之种种抗议,竟第一次为乡间织布工人制定一种优厚之工资标准。[83]20年后工人又得国会特许禁止实物工资。[84]最后,1756年若辈运动下议院,通过一种议案,[85]即由法官厘定计件工资,俾减少工资及廉价出售之举不致继续发生。果然,四季郡法院即于1756年11月6日制定一种工资表,工人对此麦均感满意。[86]
此后数年间立法机关之产业政策忽然大变,使工人惶惑不解。盖三十年间,下议院已弃其中世纪之保护政策,而代以“行政的虚无主义”。1756年之毛织业织工条例实施未及一年,国会方面即受到许多请愿书及反请愿书之攻击。雇主宣称法官所定之工资,因约克郡布业竞争日益剧烈之故,绝对不能实行。另一方面,工人要求结合彼等之利益将该条例从严规定。布业资本家强调订约自由及自由竞争之种种利益。织布工人得地主及绅士之助,要求以法律维持其不昔之所得。此时左右为难之下议院,动摇于二者之间。始则下令起草一种议案以加强现存之法令;终则支持布业资本家证明其所提出者为合理。[87]于是1756年之法令遂于1757年无条件废止;国会此时盖采取放任政策矣。
当时劳资两方在1756年之毛织业织工条例上之斗争,标志出新旧思想之交替。1776年萨默塞特之织工、纺工、画线工,及其他羊毛业工人因瑟普吞·马勒特采用纺织机(spinning-jenny),影响若辈平昔之生计,而向下议院请愿,两世纪前曾严禁采用起毳机之下议院,此时竟不肯接受请愿书。[88]
产业政策之改变已影响于另一种职业。伦敦织袜工人公会系于1663年成立,其目的仅在管理该业,迨十八世纪前半期,则常与反对其副则之顽强之雇主发生冲突。在此次长时间之斗争中,工人方面虽采取积极行动以保卫其公会,但1753年国会方面之彻底调查,终使此次斗争宣告终结。工人之全部希望,均寄托于公会副则之见诸实施,而副则竟被严肃宣布为“有害并触犯工厂主”,同时公会当局且被指控为“贻害该业”。[89]对该业法律上之管理权此时即已完全放弃,工人方面于许多次暴动之后,终于1778年设立“英国中部各郡织袜工人互保会”,其主要之目的,即在限制学徒数目及厘定工资率。布伦塔诺博士曾略述该业工人于此后二年间累次要求立法机关保护之情形。[90]借工会之势力,曾有一位同情于工人的议员,被派回诺廷厄姆。经过一个委员会调查之后,世人始知当日雇主剥削工人汗血之举,有甚于近世最恶劣之事例。此时下议院已提出一种厘定工资之议案,该案亦已读过二读会,但当开第三读会之时,雇主策动其下议院中所有亲朋,卒将该案根本推翻,可谓对工人之反击。此次反击引起诺廷厄姆工人之严重暴动,并使不幸之织袜工人复陷于穷困之境。[91]
此时市镇中手艺工人亦因其雇主之种种革命性提议而备威迫。例如,吾人曾述及其早期团体之制帽工人,前此因1566年及1603年两种条例中皆有对学徒数目之严格限制而受到保护;此两种条例并为毡业公会所实施。吾人观于雇主历次之呈文,即知帮工团体此时已扩展到有制帽业存在之绝大多数省城,正谋严格施行限制每一雇主所能雇用之学徒人数之法令,此种举动导致帽业主要雇主于1777年提案要求取消此种限制。帮工团体曾集中全力反对此辈雇主。伦敦、柏顿、切斯特尔、布里斯陀尔、利物浦、赫克萨姆、德比及其他各地纷纷向国会请愿。即帽业包工工长或毡业工人及完工工人亦常与帮工联合,以反对资本主义雇主之要求。各该帮工声言除在营业发达之时外,即有此项限制,亦仍有千百工人被迫旅行全国各地寻觅工作。但下议院已受到大雇主所发之议论及所提之证据之深刻影响,是故雇主之提案遂得通过而成为法律。[92]
在此等事件发生时,下议院所采之行动,尚未受自由订约之的任何自觉理论之影响。盖当各业次第受到新的资本主义竞争之影响时,帮工及小雇主往往背向下议院呈请设法补救,要求禁用新机器,实行学徒7年学习之制度,或维持旧日每一雇主只得收受学徒若干人之限制。下议院照例指派一个委员会调查此项申诉,满怀设法补救及解除冤抑之意图。但大雇主则搜寻许多证据,呈送该委员会,证明若不利用新机器,则当日逐渐发达之出口贸易势必受到阻碍;证明新的制造程序只需学习数月便可通晓,无需7年;证明旧日每一雇主只得收受二三学徒之限制,亦因大量购买劳力之故,而不成问题。雇主方面既已提出种种有力之证据,即最同情于工人之委员,亦往往不能赞成工匠之提议。其实此类提议势不可能。工匠方面遭受任何阶级所未遭受之一种最大之冤抑——即其生活水平已因使其劳动生产力大大增加之环境而日渐趋低落是也。但彼等所主张之补救方法有所错误。国会方面虽明知此种错误,但亦不能另筹一种较优之方策。常识迫使政府采取一种简单明白之步骤,以废除落后于生产之中世纪时代之管理方法。然在新情况下,保护工人生活水平问题,殊难解决。直至十九世纪始发见集体协约及工厂立法两种方法可以实行,而此两种方法更于二十世纪发展为制定最低工资之法定办法。但在此种办法未采用前,工人只得自行设法维持生活,国会对于工人之态度,最初亦系一种左右为难之态度,完全未受自由订约之理论之影响。
如上所述,下议院将中世纪职业上之种种管理方法扫除以后,在长时期内,对于时人反对立法机关干涉之任何一般理论,仍一无所知。关于此点吾人可以著名之斯匹塔菲尔德丝织业工人之事件为证,盖就该事件而论,旧日之产业管理政策犹沿用也。1765年斯匹塔非尔德丝织业工人提出抗议,自谓因外国丝输入之故,至于失业。若辈聚齐之后,即列队前往威斯敏斯特。队前导以乐队及旗帜,要求禁止外丝输入。骚动情况十分严重,致使国会终如工人之资,通过一种条例。[93]但此种保护贸易上之试验并不能维持工人之工资。于是此种骚动复于1769年重演。最后,著名之伦敦警察总监斐丁爵士建议丝织业工人凭借一种条例[94]以保障其所得。1773年织工第三次骚动,国会逐采纳该项提议,授权法官厘定工资率,并督促其实行。此种条例之制定对于工人之团结影响甚大。据某织布工人所述,“某大人物”曾对织布工人说:“统治阶级既为吾辈制定法律,则吾辈人民即应向彼等致敬。”[95]此暂时性团体,原为要求制定一种条例而组成,今复变为一种永久性团体,以督促该条例之实行。从此以后,吾人未闻斯匹塔菲尔德之织布工人再有罢工或骚动情事。同时吾人却见有一种永久性机关,定名为“联合会”者,宣告成立,以便于法官之前,代表劳资两方,而法官即依其所呈之证据,随时制定计件工资率之种种复杂之表格。由此观之,1765年及1773年两次通过斯匹塔菲尔德条例之国会,显然不知亚当·斯密之政治哲学,盖亚当·斯密所著之“原富”,经后人认为订约自由及“天性自由”之福音者,系于1776年出版也。且此类条例此时已极罕见,故当亚当·斯密之杰作入于当时国家行政大臣手中之时,该杰作已非产业经济学上之一种新见解,而是屡次从经验得来之实际结论之明白的概论。
十八世纪之末,统治阶级感觉利用此种新产业政策可为国家筹得金钱上极大之利益,始急急利用亚当·斯密所倡之新经济学说,以证明当日产业政策于理智上及道德上两无错误。前此政府之置工人于法律保护之外,委诸受时势之迫逼,且据吾人所知,不无若干悔祸之心,今则根据经济原理,毅然实行,而毫不踌躇矣。如手织机织布工人因此时所得工资仅为10年前三分之一稍强,且又不信政府方面肯任工厂制度压迫工人,遂于1808年向下议院请愿,但某一委员会提出报告,反对彼等要求厘定最低工资之提议,报告中有言曰:“厘定最低工资,于原则上完全不合,且不能以任何方法付诸实行,即能实行,为害将不可胜言”;又曰,“至于限制学徒数目之提案,亦完全不能采纳,若下议院竟子宋衲,则对于工厂主及劳动者俱有不公平之处。”[96]吾人观此事实,即知放任政策已于国会中树立深固之根基,成为政治经济中一种权威之产业原理,能制胜向委员会提出之大宗证据,而此种证据在表明有厘定最低工资之必要。其实关于此种问题,下议院方面并非没有教训自身之机会。1793-1815年间[97]之连年歉收和长期战争造成之灾难,带来为数累累之请愿书,其中尤以新成立之棉业工人联合会之请愿为最力。十九世纪初叶兰卡郡及格拉斯高两地工人纷向国会请愿,声称纺织业工资不断下降,并重提旧日之要求,即制订法定计件工资表及限制学徒数目。1795年、1800年及1808年,均有厘定最低工资之议案提交下议院,有时颇受赞成。对这一问题提出大量证据之1808年委员会之报告,吾书上文业已引证。印花布印染工人之请愿书,要求限制学徒数目。兹事虽得特别委员会热烈之赞助,但终遭同样之失败。薛立敦尚不觉悟,又提一案,列举种种条款,其中有一款即为限制学徒数目。但庇尔爵士所开之工厂,本已充满学徒,故遂借口产业自由,反对该案,并使得下议院与之采同一之态度。[98]
此时失望之工人,既已不能取得新立法,只得求助于现存之法令。盖依据现存之法令,法官犹能为某业拟定工资率,为某业限制学徒,为某业禁用某种机器,并限定曾经充当学徒之人始能从业。此种法令久已不用,工匠中竟有许多人不知其尚存在。但英国西部之织布工人则联合约克郡之织布工人于1802年聘一律师,即请该律师起诉雇主违反旧日法律。结果国会仓促通过一种条例,废止旧日之法令,以期杜绝诉讼。[99]据吾人所见之旧日某通知书中所述,“1784年纽萨勒姆鞋工大会一致决议……募集款项,以求法律见诸实施,本行业可免受侵犯,”但此举显无结果。[100]但爱丁堡排字工人之运动则较有成效。最初排字工人因生活费日高,要求相应增加工资。此要求既被拒绝,工人即于1804年2月28日向最高民事法院呈诉,终于取得1805年有名之“判决”:为爱丁堡印刷业工人订立一种计件工资表。[101]但此种要求实施旧日法律运动之主要事件,最先发生于格拉斯高。该市纺织工人向国会运动新立法,历时已四、五年,无效,遂求助于旧日法官厘定工资之法令。此时纺织业工人联合会已扩展到全国各个有纺织业存在之地区。该会与雇主委员会协同订立标准工资之企图失败后,即向拉拿尔克郡四季郡法院起诉。1812年雇主对于判事厘定工资之权,提出异议,并向爱丁堡最高民事法院上诉。最高民事法院判决判事有厘定工资表之权,判事随即拟出计件工资表。雇主此时立即退出诉讼之外;而工人终于被迫费去巨款,延请证人,以证明其所提议之各种工资在皆有理由。经130证人一一证明之后,判事判决工人所拟之工资确属合理,但未曾下令实施该项工资表。雇主中除少数例外,皆拒绝采纳此项工资表,而为制定此项工资表,工人已花费3,000镑。结果该业工人相率罢工,此次罢工范围极大,为该业向所未有。自卡来儿至亚伯丁,所有织布机全部停开,40,000工人几乎同时停止工作。工人罢工三周之后,雇主正谋与工人谈判,所有罢工委员会委员忽然全被警察逮捕,且依照普通法以结社罪交保在外候讯。至其所以以结社罪起诉者,则以时当革命时代,警察当局为纯粹政治上之理由,极其嫉视人民结社也。罢工领袖五人各处有期徒刑,自4个月至18个月不等。此种打击使纺织业团体因此而瓦解,罢工亦归失败。而工人反对工资一再降落之斗争亦告停息矣。[102]
伦敦工匠虽未遭控告,未被监禁,但其所获成就并不较格拉斯高之工人兄弟为优。1810-1812年间,某些职业中之工会联合聘请一律师,即托其提起诉讼,控告雇主雇用未经学习而即操业之工人。1810年鞣皮业帮工提交律师而意在实施学徒法令之“原案”,以及该律师对此问题所抱之略带犹豫之意见,今皆在吾人手中。[103]就某某数种事件而论,工人且更进一步反对雇主经营其素未学习之行业。法庭对此有时亦判定雇主有罪,但起诉者不得讼费;反之,若此罪起诉者失败,则其所出之讼费又极重。埃伦伯勒爵士且于辩诉之时,声言新职业如机械业及制锁业并不包括于伊丽莎白条例之内。1811年肯德磨谷工人呈请法官依照伊丽莎白条例厘定工资,当法官拒绝受理之时,磨谷工人要求发布命令状。埃伦伯勒爵士准发命令状,令法官受理此案,但谓法官得自行斟酌情形,决定应否厘定一种工资。法官既受此种暗示,自拒绝厘定工资。[104]工人至此已知法庭有意偏袒雇主,自认根据旧日法令提起诉讼之行为,不但无益,而且所费不赀。工人处此,除停止攻势或请求国会施行旧日未废之法令外,别无第三种方法。工人立采第二种办法,其结果殊出工人意料之外,盖旧日授权法官厘定工资之法令,忽于1813年宣告废止也。[105]
此次所废之法律,不过伊丽莎白条例中之一段,其余条款仍旧存在。1811年特别委员会已有报告,谓“凡立法机关干涉职业自由,或干涉任何个人依其自身所认为最有利于自己之条件安排其时间或劳动之完全自由,势必违反社会繁荣幸福之首要原则,势必创一极恶之先例,甚至于短时间之后,即可使人民所受之痛苦加剧,且使此种痛苦无法解除。”是故就厘定工资而论,伊丽莎白条例中工资条款之废止,不啻此种新学说之一种有力表示;但条例中关于学徒之条款,则犹未动。于是各业纷纷呈请实施该条款,并将该条款扩大范围,俾得适用于新行业。政府方面终于将该条款交给一个机构庞大、极有势力之委员会审查。该会委员包括坎宁、哈斯启弘、庇尔爵士、格雷姆爵士等人。审查之时,所召集之证人皆极赞成保留该条款,但主张略加修正,以便适合当日之事势。主席本人见工人所提证据极为充分,因信工人之见解。于是原先无疑为设法废止学徒条款而指定之特别委员会,此时乃不能完成其实际使命。该委员会既不敢撄工厂主及经济学家之怒而向下议院建议同意工人之要求,只得以不建议了之。是时全国各地赞成该条款之请愿书纷纷递来,署名要求保留者,达三十万人,要求废止者不过二千人,甚至师傅亦加入帮工方面,提出共同要求。在伦敦及威斯敏斯特两地之工厂主及工匠,曾于互助团团址举行大会,通过决议,力主将该条款修正,付诸实施。反之,以莫兹利及加罗威两位机械业雇主为主要会员之委员会,则力主自由,反对“令人恐怖惊骇而误入歧途之工人团体”。并未在前届委员会中供职的昂斯娄先生,于1814年提出议案,主张废除全部学徒法令。“威斯敏斯特师傅及帮工会”则延请律师反对此举。但下议院已决意袒护工厂主,遂以乔治第三第54年第96章法令将伊丽莎白条例中之学徒条款完全废止,而中世纪以来残存之立法机关保护工人生活水平之举,实际上亦同时归于消灭矣。[106]得胜之工厂主献铜版数枚与昂斯娄,以彰其拥护商业自由之功。[107]
此时新学说已将统治阶级脑海中之旧思想驱逐尽净,工人被看作革新之徒。故吾人对于另一委员会之郑重宣言,谓:“个人若不侵害他人之权利或财产,均可依其自由意志,使用其所承继或取得之资本,而不受他人丝毫干涉。此种权利,乃本国自由快乐之组织久使每一大不列颠人视为其自身之生存权利之一种,”亦不觉惊奇矣。[108]但必须附带说明,统治阶级之应用新学说,不无偏袒之处。原中世纪时代产业管理方法,不但限制劳动市场之自由竞争,致使雇主遭受金钱上之损失,同时亦限制自由订约,使工人免受损失,盖就工人方面而论,唯有以集体协约代替个人契约,始能得到最优之劳动条件也。如果工人完全明了此种情况,则其要求废除禁止结社之法令,当与其要求维持厘定工资及限制学徒之法令同样热心;犹资本家以同样之决心,要求明令禁止结社及废止其他两种法令也。吾人将可看到,工人之理解此点,为时颇迟,虽然当日禁止工人结社之法令尚在实行,而且日益严厉。累次罢工以及对雇主所提要求进行之有组织之反抗,均为高压手段所制止。十九世纪最初20年中,政府法令竟视工会运动者为叛徒,多方迫害。此种迫害,阻碍工会之健康发展,且迫使会员激烈反抗,但终于导致结社禁止法之废止及近世工会运动之发生。兹事吾书当于下章详述。
[1] 吾人于第一版中不云劳动生活状况,而云雇佣状况。后有人反对,谓若云雇佣状况,则似指工会方面常料资本主义或工资制度能永远存在。其实吾人丝毫不含此意。无论如何,在过去一世纪各时期中,工会经常希望社会关系及经济关系能有革命性之改变。
[2] 见莱利(Riley)所著之“十三、十四、十五世纪伦敦及伦敦生活纪实”一书(1888第495页(其中一部分系引自1884年出版之威廉·特兰所著“工会运动”一书)。
[3] 同上书第542-543页。
[4] 同上书第609页;克罗德(Clode)所著之“成衣业商人公会初期史”第1卷第63页。
[5] “公文书目录:亨利第八时代国内外信札及文书”第13卷第1部,1538年,目1454,第537页。参阅法尼埃(Fagniez)之“巴黎产业及产业阶研究”(1877,巴黎)一书第76、82等页所引征之暂时性团体。
[6] 有人认为,吾人观于1446—1661年间与伦敦成衣业商人公会有关之成衣业“普通行会”或“帮工兄弟会”,即知当时首先成立之帮工团体确能维持久远,并可得知其组织上之若干情况。此种假定之成衣业帮工兄弟会,虽被描写得历历如绘,但吾人将该项假定所根据之材料,详加研究之后,深信该会非由帮工组织,乃由雇主组成;盖世人所假定之帮工中,有系殷实领袖者,如希尔斯本系克兰麦及布尔格之友,曾于1535年加入帮工公会为会员(见克罗德所著“成衣业商人公会初期史”第2卷第64页)。又如哈利戴爵士自1572-1594年间本系普通行会会员,而即于此时被选为伦敦自治市高级职员,日后且当选市长(同上第237页)。其实普通行会不但非由贫穷之工人组织而成,且曾担任市长就职游行费用之大部分,并管理一切游行事宜。“身披羔羊皮袍”之普通行会会员与“身披榉貂皮袍”之普通行会会员,当日亦皆华装炫服参加游行(同上262-266页)。且当1609年成衣业商业公会奉令捐助厄耳斯特尔殖民地之时,普通行会会所捐之数与商人所捐之数相去无几(普通行会会员10人共捐155镑10先令,商人9人共捐187镑10先令)(同上第1卷第327-329页)。由此观之,普通行会之宗旨虽显在管理该业,而该会自身自始至终曾否包括大部分帮工,尚属疑问也。依1613年条例,各会员每季应捐2先令2便士,“以供会中贫穷会员之用”。此与1578年8月命令凡曾享受伦敦市公民权之仆役及帮工每人每年应捐8便士,每季应捐2便士者,正可两两对照。其实两会款项虽各不相混,而彼此之间亦常互相捐助,而不仅限于普通行会对行会之捐助(同上第67-69)。以此而论,普通行会井非纯由帮工组成一事,已很显然。例如哈利戴爵士学习期满而于1564年4月取得市公民资格之时,立即筹得一笔慈善捐款用作资本,自行设店营业。其营业虽极兴旺,但在1572年彼仍如前在普通行会时被估纳捐,且直至1594年始当选加入上级公会(同上第2卷第237页)。又依1507年条例之规定,“凡因得雇主或行会会长( warden)之助,能自设一店开张营业者”,不但须付执照费,且“因其加入普通行会而与会中会员结为弟兄之故”,须纳8先令4便士会费(克罗德著,“成衣业商人公会初期史”第209页)。再就其种种措施观之,普通行会并不以为工人之利益与雇主之利益相反,而对于前者为关心。其排外、其思与政府订立制衣契约、其愿限定每一雇主只收学徒二人等等,皆与吾人前述理论相符合,即普通行会亦如行会,均系雇主所组成,只是该会会员或不如行会当局之富,其所营之业或仅限于成衣而非布商或商人所营之业。此后直至1675年及1682年,吾人始于布业公会手写纪录中,发现一种判然独立之帮工团体。见乔治·安文所著,“十六及十七世纪之产业团体”一书(第199页,1904年版)。成衣业情形如此,其他认定普通行会或帮工团体为帮工会之事例,亦不能使吾人深信。其他许多行业中之“侍者”、佣仆、帮工等之保有“义捐箱”或慈善款项虽系明白显著之事,但谓此种款项曾于劳资两方发生冲突之时用以救济伙计,且始终未受雇主支配者,由今观之,殆不其然。其确能维持独立不受雇主支配者,不能不推牛津鞋匠云(见威廉·特纳所著之“牛津纪事录选”,牛津,1880)。关于全部问题可参阅艾希利爵士之“历史研究与经济研究”(1900)一书之“中世纪帮工社团”一章;安文教授所著之“十六及十七世纪之产业团体”及1895年4月“经济评论”中休因斯先生所作之“工会运动之起源”一文。
[7] 见达格德尔所著之“窝立克郡古事纪”第125页。
[8] 莱利所著之“十三、十四、十五世纪伦敦及伦敦生活纪实”第653页;克罗德所著之“成衣业商人公会初期史”第1卷第63页。
[9] 参阅法利埃之“巴黎产业及产业阶级研究”(巴黎,1877)第123页。
[10] 亨利第六第3年第1章;另参阅爱德华第三第34年第9章。
[11] 图尔明·斯密斯所著之“英国行会”第399页“乌司特法令”第57条。
[12] 参阅法尼埃于“巴黎产业及产业阶级研究”第203页所举之同类事例。
[13] 布伦塔诺博士曾提到(81页),中世纪之大部分工资条例(若非关于农业)皆关于建筑业;其实此类工资条例恐正如近代之章程,其意在保护顾客之处较多,在保护资本家之处较少。
[14] 参阅肯宁汉博士所著之“英国石业组织述略”。
[15] 此种师傅行会吾人可于“阿契逊港石工支部” 中见之。该支部于1735年12月27日通过下列议案:“阿契逊港公会开会集议之时,发觉金霍恩曾对全石业犯一大罪。盖彼不听石业公会命令,承造某项工程,其代价之廉无论何人皆不能借以糊口。彼既不愿听命于公会,则彼已自绝于公会,故公会从此下令今后无论何人(同业职工或加入公会之学徒)皆不得充当金霍恩之帮工,违者亦将被逐出会。此外若有人竟敢步该金霍恩之后尘,于高20英尺之墙每路得(面积单位,相当于一英亩之1/4——译者)肯以苏格兰币8镑承筑,而凹线(rebates)则每尺苏格兰币8便士者,则彼亦将被逐出会”(见克鲁山克著,“石业社团概要”格拉斯高,1879年版第131-182页)。
[16] 罗杰斯指出,梅尔敦大学之钟楼系直接出资雇工于1448-1460年间建成。至于新建之方院则系于十七世纪初叶与石业师傅及木业师傅分别订约建造,但材料仍由大学供给(见“农业史与价格更”一书第1卷第258-260页,第3卷第720-737页,及5卷第478,503及629页)。
[17] 参阅安文所著之“十六及十七世纪之产业组织”第201页。关于此点可以伦敦渡船夫为例。该渡船夫向系与顾客直接交易,且彼等自1350年以来即有一种继续存在之团体。至于管理渡船业之权则于1555年以国会条例授与当时成立之泰晤士河渡船业及驳船业公会。但该会之管理权自始即完全操于驳船业师傅之手。渡船夫方面既无雇主,遂被迫而对该会采取自由行动,而现存工会(即渡船夫及驳船夫联合会)遂于1872年正式成立,以便渡船业工人及驳船业帮工能于公会法庭中得有若干代表席位。前此渡船夫为管理渡船业而组织之团体有二:一为洛得亥斯渡船夫公会,似于1789年即已成立;一为窝品圣约翰教区隐士码头渡船夫共济会,似于1799年成立。又据梅休于1850年所述,有地方“轮流工作会”者,其目的在谋习惯之共同,又有渡船夫保护会者,其目的在抵制排自由民。(参阅1851年出版之“伦敦劳工与伦敦贫民”)。
[18] 但尚兹于其所著之“德国行会史”一书中则谓“三十年战争”(1618年发生)以前,与行会同时繁兴之德国帮工联合会,事实上即系工会。参阅西摩勒尔所著之“都市纺织业工会”(斯特拉斯堡,1879)。比利时布鲁塞尔学问渊博之案卷保管人马利(G.DesMarez)教授亦提出证据证明:(一)比利时帮工团体有似德意志帮工团体,曾继续存在至十六世纪初叶;(二)十七世纪末叶虽有新帮工团体发生,但无继续存在之痕迹可寻。(见其所著之“布鲁塞尔帽业帮工联合会”);参阅安文教授于1910年10月号之“英国历史评论”上所发表之一篇论文;并比较豪斯所著之“十七及十八世纪第戎各业帮工联合会”(1909)及樊特未尔德(E.Vandervelde)所著之“比利时工匠联合会研究”(1891)。
[19] 布伦塔诺博士之论文原附于1870年出版之斯密斯所著“英国行会”一书卷首。后此篇论文单独刊行,名日:“行会之历史及发展与工会之起源”(全书共135面,1870年出版)。吾人现所征引者即系此版。此后布伦塔诺博士又刊行其较大之著作“现代工会”(共两卷,于1871年及1872年先后出版),并将该篇论文及1870年10月在“北英评论”上发表之“工会发展举隅”一文收入其中。不过公正言之,布伦塔诺博士于其当时堪称英国工会史研究之良著中,并未证实通俗之见解,谓工会乃由行会传下者。1872年“科布登社论文集”内有哥斯的克所著之一篇出色论文,其中强调十八世纪以前英国并无此类团体,且此类团体与行会绝无关系。
[20] 见该书102页。
[21] 豪威尔之“劳资冲突“(第一版出版于1877年;第二版出版于1890年)一书前100面完全抄袭布伦塔诺博士论文。其实1871年布伦塔诺博士已于其“现代工会”一书中(第1卷第3章第83页),如尚兹所为,明言近世工会与行会无关系,而与帮工兄弟会有关系,据布伦塔诺称,工会可能已在“情势变迁后感到一种新生命及新气力,且抱一种新政策”。又据吾人所知,艾希利爵士似亦倾向此说。其言曰:“吾意吾人不久将能证明,与十八世纪德国帮工常集中于‘寄宿所’之习惯相同,十八世纪英国工人俱乐部亦系前期所遗破败之物,后因伙计结婚及其他种种原因,徐徐变化,至十九世纪遂成为近世工会之核心。”艾希利爵士却并未断言任何组织之继续存在可以证明。故又言曰:“吾之所言,仅谓十八世纪帮工依某种方式相与合作之习惯,在前期早已养成而已”(见艾希利著,“历史研究与经济研究”,1900)。
[22] 只要公会对于各业犹能行使其管辖权,则工人团体皆为之助(伦敦之织袜工人及都伯林之丝织工人即其例也)。就伦敦之刷工,监工,及渡船夫而论,为排斥未充学徒之工人而组织之同盟,直至十九世纪犹存。渡船夫同盟至今且巍然独存。此皆例外之事也。
[23] 见1861年2月“麦克米伦杂志”,根据1860年社会科学社所刊之“工人团体及罢工报告”第521页。
[24] 参阅本书附录都伯林工会与行会之假定的关系。
[25] 见1870年出版之“行会与工会”第54页。
[26] 见“工业与商业史”第一卷第310页。格罗斯博士于其所著之“行会商人”一书中,显抱同一之见解。
[27] 参阅其“经济史及经济学说导言”,第1卷于1891年出版,第2卷于1893年出版。再参阅其1900年出版之“历史研究与经济研究”。
[28] 布伦塔诺博士曾将此点解释明白。博士之言日:“此种行会,并非近世所谓劳动者所组织之团体,而乃贷得资金以后,自任盈亏,而进行营业者所组织之团体也。是故行会之奋斗,非为劳动及财产取得政治上之平等,乃为要求承认市中商业资本及不动产之政治上之平等也。”(“行会与工会”第73页)。
[29] 参阅贾普所著之“木工公会史”1848年第2版第313页。在某某数种情形之下,吾人常见工人要求将其组织为一种公会或行会,俾若辈自身能管理各该业。1670年受雇于木工、接木工及造船工各公会会员之伦敦市锯木工人,曾正式向伦敦市政府请愿,要求将其组织为一种公会。但雇主方面极力反对,声言锯木工人彼此互相团结,已于近25年间将工资由每年5先令增至10先令;且若辈仅作日工,所有工料皆由雇主供给,自不应处于主人之列;若政府方面竟以法人设定方式,承认若辈所组织之团体,则若辈将使全部建筑业归于停顿,盖征诸往昔经验,若辈未组织公会之前,建筑业已有停顿之势矣。再者,若辈组织公会之主旨,在于排斥日在伦敦或伦敦附近各地寻觅工作之一切工人,借使各该工人之工资彼此相等,无高低之分,故该锯木工人组织公会若告成功,则不啻开一恶例,盖其他工人如石工、砌砖工、墁工等皆将接踵而起,提出同一之理由,要求组织团体也(同上第307页)。1699年伦敦煤工向下议院呈递请愿书,要求通过一种议案准其设立“一会,其管理及章程必为国会所认为适当者”(见下议院议事录第13卷第69页),井无结果。安文教授以为劳动阶级因不能循此传统组织行会,遂不得不结秘密团体,直至十九世纪工会始从此种秘密团体冉冉发生也(见“十六及十七世纪之产业团体”,1904年版)。
[30] “常人恒言今日工会为由古代行会直接传下。其实今世产业团体与古代产业团体井无直接或间接关系。该两种团体虽同为各业厘订章程,井供给数种类似之利益,但除此以外,并无其他相同之处。”(见伯纳特所著之“作为改良劳动状况之一种手段之工会”(1886年发表于“劳动要求”)。“欲追究行会与工会间之直接关系,不啻欲追究英国下盖院与盎克罗萨克逊时代之国会有何关系。其实就斯二者而论,两种团体各相隔数百年,各有其发展史,前者已死,后者始生。”(见安文教授所著之“十六及十七世纪之产业团体”第8页)。
[31] 见哥达斯第(Goldasti)所著之“帝国宪法”第4卷第189页。布伦塔诺博士引用此书,见第60页。
[32] 1669年某小册中有一段纪载,初阅之下,似涉及工会运动者。“工匠及劳动者间之一般阴谋如此显露,在最近25年间,接木工、砌砖工、木工等之工资无不加多;换言之,伦敦40英里内(不问理由如何,不问管理如何良好),各该工人每日工资均由18便士或20便士增至2先令6便土或3先令。而小工每日工资亦由10便士及12便士增至16便士或20便士,且兹事非发生在伦敦大火之后,乃在伦敦大火之前。今日伦敦鞋业帮工制鞋一双,索值14便土,若在过去12年间,则仅10便士也(在乡间亦有相应之增涨)……抑工人间工资之增加,非缘营业发达须添雇人手(果其如此则增加尙有理由),乃缘工人勒索之气氛及邪恶之性情(即如格雷夫森德之渡船夫,以最近英荷战争为其暂时而卑劣之借口,加倍征收渡船费,继则甘之如饴,保持至今,不肯放弃),思超于其所处之地位之上而过其生活,以为工资增加多少,则其工作之时日便可减少多少”(见1669年曼力所著之“调查后之六厘暴利)”。但吾人于此独一无二而又疑义滋多之短文中,至多只能发现工人组织暂时性团体之可能性而已。狄福于1724年群述英国产业状况而竟无一语道及工人团体,自有其深长意义。
[33] 1681年又有一小册子出现,题为“复兴之英国商业”,文中有言:“吾英织布其价不能如他国之廉者,实缘吾国国民懒惰固执,要求过度之工资也。”但作者不言此种事势系因工人组织团体,仿佛从未听说有工人团体存在,而谓系因救贫法之存在,且济施之举又极普遍也。
[34] 见1863年麦卡洛克版“原富”第1卷第10章第59页。吾人观于1809年某工人所述佩斯利织布工人聚会情形,即知当日工会正在酝酿成立中。该工人之言曰:“佩斯利工人之性情乃爱自由而喜互相往来者。关于职业上一切之事,若辈喜互相告语,又为互通消息起见,若辈早以一种友爱之态度互相联合,而结为一种团体,定名俱乐部。……每次聚会之第一小时,必先朗诵报纸,……迨钟鸣九下,主席令工人肃静勿哗,继即报告该业状况。主席先据本人所知或所闻知,报告某制造厂须添聘某项工人,制造某项货品,此外更言及价目多少,棉纱若干等等。主席报告既毕,各工人相继报告,故在一小时内,不但纺织业状况尽人皆知,即厂主与工人间有何违言,亦为众所聆悉矣”(见1809年泰勒所著“对于卡来尔先生之‘佩兹力见闻录’之答辩”第15—17页)。
[35] 参阅1860年“社会科学社”之“工人团体报告”中丹宁所著之1779—1780年钉书工人统一会之起源”一文:1895年哥尔顿主编之“产业工人”及1904年麦克唐钠主编之“印刷业女工”第80页。
[36] 见“1760年3月25日发生效力之某成衣工公会所制定并认可之合同条款”(1812年在伦敦出版)。1790年普雷斯加入制裤工人共济会。该会之宗旨表面上虽为扶助疾病死伤之会员,然实为援助“为要求增加工资而罢工”之会员(见窝拉斯教授所著之“普雷斯传”1918年新版)。十八世纪时,供给疾病丧葬扶助金之共济会到处崛起,布满全英。至十八世纪末叶,共济会会员有增无已,就某某数处而论,期每一乡村中之酒馆皆变为此类规模狭小而又同时发生之团体之中心。1750—1820年间集中于纽喀斯尔-昂-泰因之100种以上之共济会之章程,今日尚存于英国博物院中。1794年诺廷厄姆有56所共济会参加每年游行(见1794年6月14日“诺廷厄姆日报”。若共济会系由各业工人混合组成,则各该共济会之集会或不至产生显然之工会行动。但就数种情形而论,或因高额之捐款,或因迁徒之习惯,或因职业之危险,疾病丧葬扶助会系由一定行业之工人组织而成。此种共济会往往变为工会,其中有已存在150年者。例如格拉斯高之桶匠自1752年以来即有一种地方工人共济会,纯由桶匠组成。又如“伦敦帆匠丧葬扶助会”系于1740年成立。纽喀斯尔鞋匠早于1719年即建立一种类似之团体(见1826年比彻所著之“对于下院特别委员会关于共济会法律之报告之观察”。该观察者于另一小册子中复致其惋惜之意曰:“每次劳资发生争执,则共济会之基金往往用以津贴失业工人,此不啻奖励工人组织团体,而此类团体贻害受骗工人之处,不亚其贻害公共幸福也。”(见1824年出版之“关于共济会之发生及发展之观察”第55页)。十七、十八两世纪中尼德兰似亦有此类共济会,而该地此类共济会,或即中世纪帮工兄弟会与近世工会间之一种过渡团体(见1918年10月号“英国历史评论”中布洛克所写之一篇评论文章)。
[37] 尚兹踵布伦塔诺博士之后,主张中世纪帮工兄弟会之组成,主要为便利当日旅行各地寻觅工作之手艺工人。吾人之意,中世纪之“寄宿所”或供住宿及谋职之“酒店”与近世之帮工兄弟会之关系,确极密切(见舍恩兰克博士于1894年所写之一篇论文,艾希利爵士曾于其“历史研究与经济研究”中引用此文)。但英国当日所以独少此类帮工兄弟会,而德国独多者,或因英国帮工于学习期满之时,无须花费数年光阴旅行各地寻觅工作,以完成其训练也。犹忆旧日行会地方上之特权渐归废止之时,英国曾累次颁布之移殖法令,此类法令在相当范围之内,足以限制英国劳工之迁徙。但无论如何,自十八世纪之初,英国各种新行业中之帮工确有旅行各地寻觅工作之习惯,而吾书所引各家对于1741年梳羊毛工人及毛织工人之团体所作之叙述,亦足以表示救济此辈旅行帮工确系初期工会一种重要之目的。十八世纪中叶帽业工人关于此种救济,已定有一种正式办法。十九世纪初叶英国排字工人曾于国内各地遍设地方社团,而社团之重要职务似即为此辈旅行各地寻觅工作之帮工谋种种之便利也。印花布印染工人且有一种分发票券之办法,凡持此券者皆得于其所莅之印染场中向各帮工请求捐助。此项捐款其始尚属自动,继则变为硬性规定。英格兰之帮工每人捐半便士,苏格兰之帮工每人捐一便士(见提交委员会之证据记录,盖1804年7月4日,加里科印刷工人及该业其他职工等曾向该委员会呈递请愿书;又见1806年7月17日该委员会之报告)。
[38] 见1861年2月“麦克米伦杂志”中拉德罗之论文。
[39] 见英格拉姆博士1800年出席都伯林工会年会时所诵之演说文,题为工作与工人”。
[40] 弗兰克林曾于1725年提及印刷工人“公会”及其章程,又1734年所刊之“本公会会员排字工人、印刷工人、以及二者所应共同遵守之规则及命令”一册,今尚存于普雷斯存稿27799—88。
[41] 该请愿书(存英国博物院中)刊于布伦塔诺博士所著之“行会与工会”一书第97页。1725年弗兰克林已在伦敦印刷局服务,但无一语道及工会运动。就伦敦一城而论,文具商公会确曾继续修订学徒制度,且于1755年设法阻止雇主收受过多之学徒。至于雇主与排字工人间订立各种工作报酬数目之合同,则至迟始于1785年。又由在夫利特街伦敦陋室饭店中集会之排字工人协会之章程观之,则该会实于1792年3月12日成立。1798年“印刷工人共济会”有会员5人,因开会讨论限制学徒数目(彼等要求限定每7部印刷机可收学徒3名),被法庭以阴谋罪起诉。虽印刷业屋主协会书记曾请该五会员出席会议,以便解决悬案,但法庭终处此5人以有期徒刑二年(见豪威尔所著之“劳资冲突”第92真,1890年版)。
[42] 为此有趣事件,吾人当感谢乔治·安文对毯业公会纪录之研究,该会“法庭纪录簿”中载有此项纪录。见安文著”十六及十七世纪之产业团体”(1904)及其1910年发表于“经济杂志”中的“十七世纪之工会”第394—403页;艾希利爵士之“历史研究与经济研究”(1900)中“中世纪之帮工社团”一章。
[43] 见下议院议事录第36卷;伊丽莎白第8年第11章;詹姆士第1年第14章;及乔治第三第17年第55章;普雷斯存稿27799—68;1824年工匠及机器研究委员会;“产业民主”(Industrial Democracy)第11页;1910年“经济杂志”第394—403页,安文教授所写之“十七世纪之工会”;豪威尔所著之“劳资冲突”第83页。此种团体确曾继犊存在,即非全国团体,亦系地方团体;但现存之“大不列颠及爱尔兰帽业工人工会”自谓仅于1798年成立。1806年麦克耳斯菲尔德帽业工人因要求加薪实行罢工,曾经法庭以阴谋罪起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关于该会之详细情形,可参考马林罗于1806年所著之“麦克耳斯菲尔德帽业工人达文波尔特等谋叛雇主案之审讯”。
[44] 关于成衣业全部历史可参考1896年哥尔顿所著之“成衣业”。
[45] 见坎伯尔所著之“伦敦手艺工人”(1747年出版)第192页。
[46] 见“复兴之英国商业”(1861年出版)第36页。
[47] 见下院议事录,第19卷,第416,424,481页,伦敦及威斯敏斯特两地成衣业师傅对斯帮工之过举妄行所提起之诉讼;成衣业师傅提出于下议院之议案之要略及帮工对于该提案各条款之意见;伦敦及威斯敏斯特成衣业帮工之事件(均系1720年)。关于成衣业帮工团体之案卷,现已印成一册有用之书(即哥尔顿所编之“成衣业”),并附有精心编订之书目。
[48] 休孙所著之“伦敦”(1821年出版)第392—393页;下议院议事录第24卷,普雷斯存稿27799,第4,5两页;伦敦及威斯敏斯特两市及两市附近成衣业帮工之事件(1745年1月7日)。
[49] 见1750及1768年“绅士杂志”。
[50] 见普雷斯存稿27799—10;参阅窝拉斯教授所著之“普雷斯传(1771—1854)”,此书于1898年出版,1918年再版。此外尚有证据可以证明其他城市亦有此类团体,即如伯明翰曾于1777年发生一次极有组织之罢工,反对雇主减少工资,历时数月,始告结束(见郎福德所著之“一世纪之伯明翰生活”第225等页,及哥尔顿所著之“成衣业”)。
[51] 见“英国布业同人宣言”。此书系布匹检查官约翰·梅所编,其中包括许多论述1618—1753年间羊毛业之有趣短文。吾人闻知早在英国商业萧条之1622年,英国西部之织布工人(就中尤以得文郡之织布工人为最激烈),即曾有暴动情事。织布工人集队游行,要求工作或食物(见哈密尔顿所著之“伊丽莎白时代至安尼时代之四季郡法院”第95—96页,1878年版)。但此时期内尚无水久性团体存在之证据。
[52] 见布业公会法庭记录簿(1675年12月10日及1682年8月16日):安文所著之“十六及十七世纪之产业团体”第199页。
[53] 见丹斯佛德所著之“提佛顿之历史”,1790年,埃克塞忒版。
[54] 见下议院议事录第18卷第715页(1717年2月5日)。提佛顿及埃克塞忒之请愿书亦提及此事。
[55] 见休孙所著之“伦敦”第337页。王谕系根据火险局所保存之一册,重刊于1867年9月21日“笔记与讯间”中。
[56] 参阅埃克塞忒及达特默司1723年2月24日之请愿书(见下议院议事录第20卷第268—269页),汤顿、提佛顿、埃克塞忒及布里斯陀尔1725年3月3日及3月7日之请愿书(见下议院议事录第20卷第598、602、648等页)。1729年布里斯陀尔织工乘市府中人尽在教堂祈祷之时,纷起暴动,侵入某恶劣雇主之住宅,后由军队赶来,始将彼等驱散(见伊文思所著之“布里斯陀尔之历史”第261真,1824年版)。1738年织布工人逼迫雇主签字承认此后织布一码发给工资15便士,否则罚款1000镑(见1738年“绅士杂志”第658页),参阅“论暴动、暴动之原因及其防止方法”,此文原刊于“格罗斯特日报”,后重刊于1739年“纳土杂志”第7—10页。1756年有一大规模而且剧烈之暴动发生(见格罗斯特郡织布工人近来之风潮与暴动事略概述”)。
[57] 见“狄福游记”第3卷第97—101页、第116页(1724年版)。布赖特曾言其父约于1789年前后在“某名人处充当学徒。其人有地数顷,小农场一处家中有织机三四架(见1867年2月2日“蜂巢杂志”[Beehive]所载之演说词)。参阅卡特赖特所著之“约克郡之历史”,此书所述约克郡布商,则不如此乐观,盖此辈布商即在十七世纪之时往往仍系纯粹工人也。
[58] 见汤普森所著之“累斯特之历史”第431—432页,1849华版。
[59] 见“一个爱国者”所著之“各业状况简述”。詹姆士于其所著之“英国绒织业史”中曾引用此文(见第232页)。
[60] 参阅1793年8月24日“累斯特新闻报”:1824年10月13日“晨报”:普雷斯存稿27801一246,247。
[61] 都伯林丝织工或因多系居于天主教市之休格诺之难民,故自十八世纪初叶似即已彼此团结;参阅“致国会一议员信中之丝织工之事件”(都伯林,1749年版,共8页)。比较沙尔所著之“英国丝业小史”(1811年版),及韦伯所著之1698年以来之产业的都伯林与都伯林之丝业(1913)。
[62] 织袜工人之状况可从国会方面精密之调查推想而知。调查情形占下议院议事录15页之多(第26卷,1753年4月19日)。参阅第36卷,第37卷,及1812年织袜工人请愿审查委员会之报告;及豪威尔所著之“劳资冲突”。费尔金所著之“机制袜及机制花边两业之历史(1867),系以亨孙所著之“织林工人之历史”(1831年版,目前是一部难得之著作,仅有一卷出版)一书为根据,叙述该业之情形,至为详尽。
[63] 见1790年8月7日及9月9日之“设斐尔德虹报”。布伦塔诺博士所称道之剪刀工共济会系于1791年4月成立,设斐尔德他种工人共济会之成立似远早于此。
[64] 见皮克顿爵士所著之“利物浦之请愿书(1875);怀特所著之“提出于工匠及机器研究委员会之证据录编”(1824)第233页;豪威尔所著之“劳资冲突”第82—83页。
[65] 见1806年“羊毛业调查委员会之报告”第16页;参阅豪威尔所著之“劳资冲突”。
[66] 参阅本书第三章。
[67] 见英国博物院所存之“关于职业之论文”。
[68] 见“反对拟定之皮手套税之理由”。
[69] 吾人以后将有机会论述所有仍由小业主经营之各业中并无有效之工会运动。
[70] 常有人假定行会在繁兴之时,实际上已包括全部工人。但由吾人观之,此种假定毫无根据。无论何时,行会制度只推及于一般熟练手艺工人,而与此熟练手艺工人此肩并立者,则经常有为数众多之未充学徒之劳动者,其所赚之工资往往不及手艺工人所赚者之半。吾人敢谓行会所包括之工人,是否曾有一个时期在工人总数中所占此例上与今日工会所包括之工人相等,实一疑问也(参见“产业民主”第480页)。
[71] 十八世纪间亦有人道及煤工罢工或暴动之事,但无人述及煤工有永久性团体。关于萨默塞特、卡马登郡等地1757年罢工问题,可参阅1757年“绅土杂志”第90、185、285等页。1765年达拉姆(Durham)矿工实行长期罢工,以反对“按年契约”(yearly bond)(见“内务部文件目录”,1765年;司开之“地方志”第1卷第254页)。泰因装煤之船夫亦于1654及1671年两次罢工,要求加多工资;1710、1744、1750、1771及1794等五年均有大罢工发生。然而吾人并不知工人团体之详情,想或均系暂时性之团体。(见司开之“地方志”;理查德孙之“地方史家记事簿”;1750年之“绅士杂志”)。
[72] 梳羊毛工人之许多粗暴之事例具见载籍;1795年8月31日之诺廷厄姆日报及1792年6月之“累斯特新闻报”上雇主所登之广告,仅许多相似纪载中之两种耳。
[73] 见机械工“联合会五十年纪念册”第12页(1901年)。
[74] 今从“伦敦及威斯敏斯特两市成衣业师傅之事件”一文中征引下列一段,以说明此类工人社团早于1720年即已出现于伦敦各种手工业中:“成衣业帮工之结祉……实为他业帮工开一恶例;吾人观于鞣皮业、五金业、制帆业、马车业及各种手艺之帮工互相联合,组织同性质之团体,即可知矣;即做帮工之木匠、砌砖匠及接木匠亦思组织一种团体,不过目前尚在观望耳”。此外1745年成衣业帮工之请愿书亦谓伦敦手工业中有许多每月集会一次之社团(Month1y C1abs)。关于当时鞣皮匠之团体,可参阅普雷斯存稿27801—246,247。
吾人于此有应注意者,虽罢工之举至迟在十四世纪之时即已有之,但直至十八世纪后半,英语“strike”一字始作罢工解释。“牛津字典”于1786年,当“年鉴”述及帽工为要求增加工资而罢工时,始将“strike”一字作罢工解释。此义约出于水手术语”折(strike)桅”以停航。
[75] 当日情形的确如此,故布伦塔诺博士有言:“工会之发生乃由于政府不守伊丽莎白之限制学徒法令”,而在所有情况下,工会之主要目的无不在实施该项法令。
[76] 见“织工条例”(菲利普及玛利第2年及3年第11章之法令);参阅福鲁德所著之“英国史”第1卷第57—59页;泰勒所著之“近世工厂制度”53—55页。
[77] 如詹姆士第一第1年第6章法令及查理第一第16年第4章法令之所推广者。
[78] 关于上述各点可参阅肯宁汉博士所著之“英国工业史与商业史”休因斯所著之“十七世纪之英国商业与英国财政”及罗杰斯所著之“农业史与价格史”第5卷第625—626页。亚当·斯密云,“厘定工资之举于1776年已完全废而不用”(见“原富”第一篇第10章第65页)。此言大致不差,不过正式厘定工资之举,即在后半世纪四季郡之法院之纪录中仍可找到。
[79] 1688—1750年间许多“关于职业之论文”(现存于英国博物院伦敦市政厅图书馆及伦敦大学高尔斯密司图书馆)常论此事。
[80] 见1726年枢密院议事录第310页(未刊);参阅下议院议事录第20卷第745页(1726年2月20日)。
[81] 见1726年2月4日枢密院议事录。
[82] 见下议院议事录第19卷第181页(1719年12月5日)。
[83] 见“宽幅毛织品几个织工代表其自身及其本行业织工数千个兄弟会”之请愿书(下议院议事录第27卷第503页;参阅第780-782页)。
[84] 乔治第二第22年第27章。
[85] 乔治第二第29年第33章。
[86] 见“英国西部布商请愿书审查委员会之报告”(下议院议事录第27卷第780-732页)。
[87] 参阅下议院议事录第27卷。
[88] 见下议院议事录第36卷第7页(1776年11月1日)。
[89] 见下议院议事录第26卷第764,779页(1753年4月13日及19日):费尔金所著之“机制袜及机制花边两业之历史”第80页;肯宁汉博士所著之“英国近世工商业发展史”(1903)第1卷第663页。
[90] 见“行会与工会”第115-121页。
[91] 见下议院议事录第36卷、37卷。
[92] 见下议院议事录第36卷第192、240、268、287等页(1777年);乔治第三第17年第55章法令废止伊丽莎白第8年第11章法令及詹姆士第1年第1章法令。
[93] 乔治第三第5年第48章;参阅1765年“年鉴”第41页;肯宁汉博士所著之“英国近世工商业发展史”第519页、796页。
[94] 乔治第三第13年第68章法令;参阅沙尔所著之“英国丝业小史”(1811)。
[95] 同上书第4页。
[96] 见1809及1811年之“关于棉织工人请愿书之报告”。
[97] “1795-1815年间年年歉收,有数年几乎酿成饥荒”(见罗杰斯所著之“农业史与价格史”第1卷第692页)。
[98] 1804年7月4日及1806年7月17日“印花布印染工人请愿书审查委员会提出之证据及报告纪录”。参阅罕塞德所编之“国会辩论集”中所收之薛立敦演说词(第9卷第534-538页)。
[99] 乔治第三第43年第136章历年继续实施,直至1809年以乔治第三第49年第109章之法令,将大多数关于羊毛业管理条例断然废止之时始已;参阅肯宁汉第2卷第659页。
[100] 该通知书后重刊于靴鞋匠联合会季刊第121期,诉讼系由英国靴鞋匠共济会于1784年11月15日提起。伦敦鞋匠协会当时联络了七八十个地方协会,该会之详情具见怀特所编之“提出于工匠及机器研究委员会之证据汇编”第97页(1824年版)。
[101] 福克斯威尔教授将关于此次讼案之许多小册子惠借吾人参考。各该小册子现存伦敦大学高尔斯密司图书馆,包括劳资两方之请愿书、贝尔所撰之“诉讼进行中之报告”及法庭所定之工资表。关于全部案情具见1858年6月“苏格兰排版工人通报”。
[102] 关于经过情形,可参阅棉织工人请愿书审查委员会1808年4月12日及1809年3月29日之两份报告及1824年里奇蒙向工匠及机器研究委员会提出之证据(见第二大报告第59-64页)。
[103] 今存伦敦经济学校政治学图书馆中。
[104] 参阅朗格所著之“罢工法之研究”第10、11页。
[105] 乔治第三第53年第40章(1813年)。
[106] 但关于丝织工人之斯匹塔菲尔德条例至1824年始行废止,而伊丽莎自第5年第4章最后数款至1875年始正式废止。
[107] 见怀特所著之“现行劳资法令汇编”(1824)第59页。1814年1月2日普雷斯致书威克菲尔德日:“昂斯集娄之事半系吾所提议,但吾深信兹事之进行必如往昔之生气蓬勃,而且必如其势所必然之生气蓬勃”(见窝拉斯教授所著之“普雷斯传”第159页)。
关于此事经过情形,详见于1813及1814年之下议院议事录(第58及59两卷)及罕塞得所编之“国会辩论集”第25卷及第27卷。雇主之案件系以小册子提出,题为“学徒法令之起原、目的及实施”。此书现存于“小册子集”第3卷中。伦敦及威斯敏斯特两市工厂主及工匠关于伊丽莎白第5年第4章法令之提案决议,提出了反面之意见。至于当日人士拥护自由之议论,则见于查默斯所著之“大不列颠之对比力量之估计”一文;参阅肯宁汉第2卷第660页。诺廷厄姆图书馆藏有“取得国会救济及奖励工匠改良机器会之会章”(诺廷厄姆,1813年版一册已成孤本)。此会似系织袜工人协会(可能尚有他种协会)为向国会起诉及保护职业而组织之一种同盟会;又此会系于1813年成立,故与恢复学徒法令运动或有关系。
[108] 见1806年7月4日“英国羊毛业状况调查委员会之报告”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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