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英国工会运动史(1920)

第二章 为生存而斗争

(1799—1825)



  工会运动之传统的历史,足以表明1824年以前之时期,无一不断迫害及不断压迫之时期。凡今日自谓已存在一世纪以上之工会,当其早岁之时,无不有一段浪漫的故事。爱国志士半夜田间之会议、存埋于地中之纪录盒、秘密之誓词、重要职员之监禁期——凡兹种种,皆见于历史较久之工会之古事记中,而吾人未始不可即以此类事实为材料,在不为历史批评所牵累之时代中,创作一部半神话之工会起源。此种故事,亦不无事实为根据,试观吾书下文所述1824年前英国在全国范围内禁止工人结社实际上影响于工会运动之情形,无可知之。不过吾人将可看到,亦有数种帮工团体,一向受法律承认;又有数种帮工团体,仅偶受法律干涉;且在1799—1800年政府政策陡变,突然颁布严厉法令,所有各业结社尽被禁止之前,工人尚不觉结社禁止法之严厉耳。是故吾人自当逐步叙述至1824—1825年全部结社禁止法废止之时,盖此种法令之废止,实工会运动初期历史中感人最深之事也。
  就英格兰而论,无论如何,十八世纪末叶前禁止结社之各项法令,与1799—1800年之结社禁止条例,实有一种显著之差别。就吾人前所征引而于1824年废止之许多早期法令言之,禁止结社皆随产业之管理而起。当时世人皆认为国会及法院有管理劳动状况之责任;当劳资发生冲突之时,既有法定解决办法,则无论团体或个人皆不应出而干涉。原此类法令之主要目的不在于禁止结社,而在于厘定工资、禁止侵吞或损害、执行服务契约及实施学徒制度。故凡为干涉此项法令而组织之团体,虽显系非法,常受法律明令禁止,但为达到立法之主旨而组织之团体,则无论雇主方面如何深恶痛绝,法律当局皆不视为违法。[1]
  早期各种帮工团体中有一种专以实施法律为目的而组织者,似向受法律上之承认。就术语定义言之,此类团体或即普通法或早期法命令中所称之结社或阴谋,但据吾人所知,法律方面从未认为非法。吾人已述及之1726年威尔兹郡及萨默塞特之宽幅布织工公然结社,于枢密院向国王呈诉,以反对雇主,即其一例。枢密院方面不但绝不认织工此种行为为非法,且就其所诉,加以考虑,设法处理。当雇主坚决违抗法律之时,吾人则见毛织业工人团体于1765年向下议院请愿,谋使法官厘定工资之权力益有实效,国会即按照工人之愿望,制订一种条例。又于1710-1800年间几乎始终存在之织袜工人之团体,从未受法律过问。伦敦丝织工因斯匹塔菲尔德条例之颁布而得政府之默认,织工团体之代表可出席于厘定及复审计件工资之法官之前。即在1808年,法律对于工人结社已采取甚为严厉之手段时,格拉斯高及兰卡郡之棉织工,为要求厘定法定工资起见,亦得公开结社,其结果如何,吾书前已论述。其实不但为要求厘定工资而结社未受法律上之压迫,即为要求实施学徒法令(伊丽莎白第5年第4章)或禁用未充学徒之工人而结社,在1813年以前,亦复时有。1749年伦敦市漆工帮工会会提起诉讼,反对某漆匠师傅雇用一非自由民。诉讼结果,1750年劳资两方各选代表30人,会同市政府修改章程,而章程确曾得到修改。[2]又1811-1813年各业团体纷纷成立,或为反对未充学徒之雇主,或为反对雇主雇用未充学徒之工人,而无人对各该团体之合法性发生疑问。其实为要求实行法令而组织之团体,所以未受法律禁止之原因之一,无疑是此类团体包罗雇主及各阶层同情于工会运动之人。例如1811-1813年间为要求实施学徒法令而结合之团体即包括雇主及帮工在内,盖劳资两方皆因新资本家及其“佣役”[3]之竞争而感受痛苦。又约克郡布工总会或前已述及之“临时会”,其某些支会中即包括“家内”工场主在内,此辈工场主皆与帮工并肩奋斗,以反对新的工厂制度。
  另一方面,为管理工资及劳动状况而组织之帮工团体,自始即受不同之待遇。盖普通法上之原则既认定“有害于行业”之行动为非法(后来法官们作如此之解释),则此种原则自身已足以使帮工为管理劳动状况而组织之各种团体均为非法。且工资及劳动状况既由法律管理,则工人为反对法官关于此类事件所下之命令而组织之任何团体,皆显然带有反抗性质,故实际上均如个人违法行为,受到法律上之禁止。其实即无普通法,亦不乏禁止结社之法令。1305年所制定之法令,即所谓“谁为阴谋家与谁为共同阴谋家”(爱德华第一第33年第2章法令)者,曾于I818年经法院认为可以适用于棉纺工为要求增加工资而组织之团体,而该团体之领袖即按此项法令被处两年徒刑。又如1549年之“关于食品商人及工匠阴谋之布告”(爱德华第四第2年及第3年第15章),虽其原意只在禁止对消费者抬高市价之团体,但其中确有数项规定,显然禁止任何以提高工资或减少工作时间为目的之帮工团体。
  当初雇主及政府当局之不思利用现行反对工人之法律之充分力量,多少可以证明十八世纪初叶始有工人团体出现。1720年伦敦成衣业师傅遇到一种有组织之帮工团体与之对抗,要求订立集体契约,严重“妨害营业”。但师傅此时并不向法院请求保护,而向国会请求保护,结果如前所述,国会方面制定一种“成衣业帮工管理条例”(乔治第一第7年第1章及第13章,后经乔治第三第8年第17章加以修正)。[4]又英国西部布业师傅于1717-1725年间因梳羊毛工人及织布工人之“骚乱嚣张之社团及协会”而深感不便,盖此辈工人曾制订副则并坚持一种“标准工资率”。[5]但师傅方面亦未要求实施现行法令,只向国会请愿,结果亦取得一种法令,禁止毛织业伙计之非法团体(乔治第二第12年第34章)。一言以蔽之,在1799及1800年之禁止一切工人团体之条例未经颁布之前,国会方面自十八世纪以来只是不断制定法令,以禁止个别行业之工人团体而已。[6]
  如上所述,英格兰法令中之禁止工人结社,只不过是随法令主旨而产生之一种次要特色而已。但爱尔兰早期条例则与此不同,盖各该条例之条文在足以表示当日劳资两方或因宗教及种族之不同,其隔阂较英格兰之劳资为甚也。爱尔兰国会通过之第一个反对工人团体之法令,即1729年之法令(乔治第二第3年第14章),不但无一项保护工人之规定,且禁止所有行业之工人团体。后因所颁法令失效,又于1743年颁布一种条例(乔治第二第17年第8章),同样是专就工人结社行为,规定严厉之罚则,包括对酒馆主人——任其酒馆作开会之用者——之惩罚。但不久爱尔兰亦采英格兰办法;盖1758年(乔治第二第31年第17章),1763年(乔治第三第3年第34章第23段),1771年(乔治第三第11年及第12年第18章第40段及第33章),及1779年(乔治第三第19年及第20年第19章第24章及第36章)之法令,亦有厘定工资之规定,此外尚含有其他产业管理章程,至于禁止工人结社之规定,自亦包括在内。
  无论如何,十八世纪末叶,英格兰、爱尔兰两地已均利用普通法以补特种法令之不及。当时审判官判定,凡聚众阴谋图为审判官认为非法之事,则此种行为若由个人为之,虽非触犯刑章,但由团体为之,视为违反普通法。不久,立法机关亦援司法之例。1799年乔治第三第39年第81章法令明文规定惩处一切工人团体。
  政府方面采此严厉政策之原因,不外因各业工人间之工会骤增。所有工人团体无不被认为有反抗雇主及师傅之性质,破坏商业发达之必要“纪律”,且侵犯雇主使用资本之“自由”权。至于实施此种严厉法令之近因,则为伦敦机械业雇主之向国会呈诉磨粉机工人可怖之罢工。此项呈诉使国会方面提出一种议案,禁止机械业工人团体。该案虽经柏得特爵士及霍布豪斯之反对,然终获通过。但当移交上议院之时,则被该院搁置,盖上议院方面采纳威柏福士之建议,赞成一种范围更广而对于各业俱可适用之一种议案。该案于1799年6月17日由当时之财政大臣庇特亲自提出,并历述京师及英国北部工人团体激增之情形。该案后来之几道手续则由另一行政大员罗斯办理,而全部议案之各项手续匆匆通过两院迅速办妥,得国王批准之时,距下院提案仅24日。故工人对于该案之各项规定几无机会做有效之示威运动,而加以反对;但伦敦印花布印染工人协会向政府请愿反对此案,并延请律师进行此事。据工人所述,该案表面上虽仅“禁止非法团体”,但亦创造“许多新罪名,其性质泛漠非常,任何帮工或工人与其同伙谈论有关职业或雇佣等事,便将触犯刑章”。除印花布印染工之请愿书外,尚有少数请愿书;虽霍布豪斯在下议院反对,霍兰爵士在上议院反对,而该案终获通过,一字未改。[7]
  然而斗争尚未停止。雇主方面对于1799年之条例并不满意;“泰晤士报”于1800年1月披露说:“英帝国国会首批法令之一,将为防止帮工提高工资之阴谋。一切共济社团及协会将立遭封闭”。[8]另方面,全国各地工人社团纷纷呈递抗议书;而国会中代表利物浦之自由党及保守党议员,如塔尔顿将军及加斯科尼上校亦共同提出一修正案,盖彼等之选民中间,包括坚强团结之造船工人,且此辈工人均系自由民及国会议员之选举者。修正案提出之后,议员薛立敦即发表一连串精彩之演说,予以赞助,拟将1799年条例之弊害减至最小限度,但此举深遭庇特及皇家法官之反对。最后各方递来之请愿书,悉交一委员会研究,该委员会曾提出数项修正条款。要点如下:从前法官两人组织法庭,今则改为一人;法官所操之职业与被告人相同者,无权处理该案;引用语“故意及恶意”一词,可用以解释罪案。又保护工人共济会之条款,虽经提议,而终被否决。原1799年条例中一种最可恶之特征,即被告须提出不利于自身之证据,否则即予严惩一点;而此点则未修改。此外尚有许多有趣之条文,规定劳资两方如关于工资有所争执,应提交公断——此点系沿用关于棉织业之暂行条例[9]——曾引起剧烈之反对。反对者皆认此类条文不啻旧日“厘定工资”之举。实涉承认工会代表之嫌,但各该条文终被采用,不过据吾人所知,始终未曾实施耳。[10]
  1800年之普通结社禁止法,不仅是当时现行法令之重加编制,或将其适用之范围由个别行业推及于全部产业而已。该结社禁止法足以代表一种新奇而关系重大之方针改变。前此中央或地方当局不啻一种上诉法院,有权解决公民工作及工资上之一切问题,若雇主及帮工对于作工一日应给多少工资一节不能达成协议,期由当局大抵根据社会的便利,断然决定报酬标准,以免两方龂龂议价。就大多数产业而论,保安法官厘定工资之举,或旋即废止,虽十九世纪最初之25年,四季郡法院之纪录中犹有厘定工资之正式命令,且此后长时期内,此种厘定工资办法之迹象尚存在于习惯的雇佣工资之中。无论如何,十八世纪末叶,劳资两方自由订约之办法,已成为厘定工资之唯一途径。此时禁止工人团体,其大大不公之处,显而易见。杰弗雷爵士有言曰:“若工人不肯承受雇主所愿出之工资,则雇主人即能将全部工人(无论一百或一千)立即辞退,但若工人方面因所提工资不得雇主答应而至于立即相奉离职,则法律上又认为全体工人触犯刑律。”[11]实际上压迫工人更甚者,乃雇主每遇工人开始反对工资减少或工作状况窳劣时,即以起诉相恐吓,以防止之。
  诚然,法律不但禁止工人团体,且亦禁止雇主团体。纵此种法律能公平推行,无所偏袒,亦仍有不平等之处。盖在新产业制度之下,雇主一人即与一会员众多之工人团体受同等之看待。况法律之实施又不无偏袒。据亚当·斯密所述,以压低工资为目的之“秘密而经常存在”之雇主团体,并非法律所能制止。即雇主方面公然组织团体,而判事或法官亦无认雇主此种行为为违法之意。如1814年利器业雇主公然组织殷设斐尔德工商联合会,其主要之规则即所有商人及工厂主对于设斐尔德之任何制造物所给之工资,不得高于前一年,违反此项非法协议者处以一百镑之罚金,[12]而司法当局对于此辈雇主未曾提起诉讼。其实在全部压迫时期中,帮工因组织团体而被处罪者数以千计,但考诸记载,雇主方面从无一人因同样之罪情而受法律处分。
  由普通政治家观之,雇主团体不能与工人团体相提并论。雇主团体至多不过产业上之一种过错,而工人团体,在所有情况下,皆是政治上之一种犯罪。当日英国统治阶级受法国革命之影响,对于平民所组织之一切团体,均极惊疑。即因此种普遍恐怖之故,虑平民反抗之举将发展成为叛乱之局,所以当日资本家无不反对工资之提高,而政治家亦无不仇视民主制度。普雷斯曾语吾人曰:“由雇主及政府当局观之,结社禁止法乃禁止工人勒索高额工资所必不可少者。此种勒索高额工资之举,若不加以取缔,势必破坏全国之工农商业……因即断定工人为全人类中最无道义之人。是故劳资两方互相仇视,互相猜疑,甚至互以不正当之手段相对付,未有终止。此种谬误之见解,深入人心,每当工人因团结一致以调整工资及工作时间而被判定罪名之时,即使所判之罪名极重,刑罚之执行极严,亦无任何人对此辈不幸之蒙难者表示丝毫同情。所谓司法,此时已完全不成问题:工人很少能够于判事之前受审而不受其责备或遭其侮辱者;同时更不敢希望有一种比较合理之判决……即使有人能就当时之起诉、听判事之审讯以及下级法庭及最高民事法庭之裁判等情形,作一篇正确之叙述,但若无极充分之证据,则数载之后,所有待遇之不公、污蔑之言辞,及可怖之刑罚均将无人肯信。”[13]
  然而吾人不可因是之故,以为所有工人团体悉被起诉,或当时工会领袖皆终身被囚狱中。原英国警察组织效率极低,同时又无检察官出而检举,故工人团体初告成立之时,皆无人注意,直至雇主因工人团体之活动,深感不便,而愿实施法律之时,始有起诉之举。吾人发现在许多情况下,雇主或承认工人团体,或默认工人团体。[14]伦敦印刷业雇主不但承认最古之印刷人公会,且至少自1785年以后,显然觉得接受和考虑工人团体之建议一事,甚为便当。吾人甚至听说1804年雇主与工人两方面各推出同数之代表,组织委员会,受雇主团体及工人团体之委托,议订将来劳动报酬之章程,结果1805年极完密之“工资表”逐以出世,此表由劳资两方共同签字。[15]伦敦箍桶工人于1813年亦有一个经雇主承认之团体,是年劳资两方代表达成协议,订立一种工资表。此表于1816年及1819年各修改一次,并无任何人打算提起诉讼。[16]该工会曾于1821年公然改组为箍桶工人慈善会。1805年伦敦制刷工人亦有一种“劳资双方共同制订之工资表”, 此表至今尚存。自1794-1810年,织袜工人及诺廷厄姆郡各村之裁缝时常自由集会,开会之时劳资两方均行出席,“考虑有关本行业之事”,而此类集会系于报端刊登广告召集者。[17]又1807-1824年间普雷斯顿木工地方工会之详细案卷,亦足以表示当时该地方木工团体及全兰卡郡其他木工团体皆公然存在,而未受法律之干涉。盖眼目中一方面未载在保护职员以免法律起诉上所耗之款项,另方面则载有召集会议及刊登广告等之费用,仅啤酒费用即相当可观。格拉斯高年老之石印工之间尚有一种傅说,即当其父辈在世之时,其极活跃之工会每向一新学徒索得7几尼(每几尼约合21先令——译者)之时, 即以此款沽酒,遍飨印刷业同人,雇主且据首席,此时人人皆不作工,直至金尽而后已。十九世纪初叶,印花布印染工人团体在各种工人团体中,最为有力,最为完备。1815年所刊之予人深刻印象之小册子中载有雇主告工人书一通,其言曰:“吾人所应勇敢抗拒者,今皆——退让,君等功成而骄,相继提出过甚之要求,吾人今已不胜负担矣。君等限制学徒之数目,甚至更进一步,限制帮工之人数。君等辞退吾人一部分之助手,同时又不许他人出而代之。君等停开全部凸版印刷机,甚至竟当吾人之面毁掉墨棍。君等限制圆筒机,且指定印刷式样。在火急之情况下,君等拒绝于蜡烛之下从事工作,又威迫学徒,使之不敢工作。不如君等之意之监工,君等即将其辞退;又强迫吾人雇用顽劣之仆人。最后君等又将服从与秩序二者置诸不顾,对于雇主不但不肯稍示新尊崇,反加以人身攻击或侮辱。”[18]雇主虽历述工人之过举妄行,但印花布印染工人之团体未遭受系统之压迫,不过偶有一二次遭到起诉而已。十九世纪之初,都柏林细木工专为职业上之原因互相联合,组织一极有力之工会,称为萨马里登(即慈善之意)会;”此举虽属非法,但雇主对此似无表示深恶痛绝之意;某次警察长拘捕参加会议之工人时,雇主且出而保释。其实此辈工人早已声言其组织工会之目的,虽为保护自身利益以反对雇主之压迫,但同时亦为保护雇主利益以反对素无道义之帮工也。多数雇主于收到帮工所开之单 时,且将该单送交工人团体之委员会,以便收捐,收捐之后,单上盖有该委员会图章。有一次委员会将单上8镑之数,收去2镑有奇。”[19]伦敦及爱丁堡两地帮工公然刊印精密之计件工资表,而不虞法律上之起诉。该计件工资表有时系由工会委员会单独编制,有时系由劳资两方之联合委员会编制。[20]1811年及1824年印制之“伦敦细木业工会之工资表”,装璜精美,价值极昂,有图表多幅,“该表系由劳资委员会发刊……以防止该业时常发生之诉讼事件”。该表附有各种附录及索引;其他类同之工资表现尚存在。当日法律之执行如此弛缓,休谟委员会有力之书记怀特有言曰,1800年之条例,“原为对于制鞋人、印刷工人、造纸工人、造船工人,裁缝等而施,而各该工人等则应组织团体,且有职业介绍所,故该条例不管废纸一张,虽有若无;其实就以上各行业而论,若无此类团体,其中许多行业将无法维持,盖此类团体概系疾病扶助会或旅行救济会也;若会中对于因失业而旅行之工人不予救济,则地方及教区将受彼等甚大之烦扰矣。”[21]
  虽然帮工社团能如伦敦订书工人,“相聚而饮啤酒”,若在产业和平之时,且可供给旅行工人以旅费,并执行工会之一切职务,但雇主方面常有权利提出诉讼,以反抗工人之要求。即如上述各种行业中之团体,吾人虽已证明其未受侵害,但有时亦感法律之执行极为严厉。1819年起诉细木工、帽工、铸铁工及其他帮工之举,已有多起,名义上之理由虽为工作未竣擅离职守,其实皆为结社。[22]1798年印刷业帮工五人,经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以阴谋罪起诉。雇主方面最初曾请工人领袖会商其所提出之建议,据云当时“该五被告即以代表资格出席,察其言行似以国会领袖自居”。其实此辈印刷工人乃“在福里特街圣但斯丹教堂附近地方举行会议之”某印刷工人共济会之会员;据原告律师所述,“自表面观之,该会固无疵可摘。该会名为共济会,但因会中成员有少数系恶劣分子,该会逐变为一种最可怖之阴谋团体;同业中凡有不加入该会者即被传询,甚至传询学徒,告之曰,若不遵循彼辈帮工之行动,则将来学习期满之时将无人雇用之。”虽雇主方面承认该会,并与之谈判,但法庭终处该辈工人以2年徒刑。[23]
  12年后,又有一次对排字工人之起诉,其残酷情形使普雷斯深受感动而觉有修改结社禁止法之必要。普雷斯写道:“1810年‘泰晤士报‘印刷工人所遭受之残酷迫害,言之令人难信。审判某些工人之罪状并处以刑罚之裁判官非他,即伦敦普通辩护士约翰·西维尔斯特爵士,绰号‘血腥的刽子手’,人所共知……审判官中从无一人肯如该审判官之不辞劳苦,竭力证明此辈不幸之印刷工人所犯之罪为弥天大罪,从而多方威胁与压迫此等陷入其魔掌而实际上则是高尚之人,并处以极重之刑罚。”[24]法庭起诉亦并非悉依雇主之意。1817年12月博尔顿警察偶闻各地印花布印染工人代表十人将于新年元旦开会,即设法逮捕全体到会人员,并没收其案卷。代表10人被处有期徒刑3月,虽若辈并未曾与雇主发生何种争执。[25]但此种法令对于雇主方面最大之用处,即在于防止罢工及抵制工人改善劳动条件之要求。1786年法庭已曲解阴谋法,从而将伦敦5名订书工人处以两年有期徒刑。盖该五名订书工人领导罢工,谋将每日12小时工作时间减为11小时也。[26]1797年亚伯丁成衣业师傅行会开会之时,“有人报告该业中帮工以提高工资为目的而组织非法团体。”当时到会师傅即一致“赞成不加雇员之工资”,此外为支持师傅团体之议决案起见,即对12名帮工起薪,并以结社罪名处以罚金。[27]1799年伦敦鞋工限制顽劣雇主之企图幸告成功,但鞋工2人却遭控诉,盖欲借此诱导工人解散其已成立七年之协会,并立即复工。[28]约克另有鞋工2人,亦于是年因“结社谋加工资,不肯承受某额工资制鞋”,而被判定有罪。原告律师称,“英国北部各大城市皆有此类团体存在”。[29]1819年马车工之罢工亦同样遭到镇压,“马车工慈善会”且因某书记及会员20人皆被判有罪而无形解散,盖该书记及会员等乃以解散该会为条件,始得具结获释。[30]1819年在曼彻斯特某商号服务之印花布雕花工人因雇主雇用学徒过多而提出抗议,并以罢工方法加强其抗议力量。彼等即因此种“阴谋”被处罚金及徒刑。[31]利器业师傅虽向蒙法律许可,得捐款与厘定工资及压制顽强雇主之设斐尔德商工联合会,但该业为数甚多之工人社团无不遭受迫害。1816年有磨剪刀工人七名,因系彼等自命之“不幸社团”之成员而被处有期徒刑两月,缘该“不幸社团”发付失业救济金,并要求保留习惯工资也。[32]
  但是结社禁止法之压力,在新兴之织物业中尤觉显然。怀特及亨孙皆言:1800年之条例在织物业中,“不啻一块极重之磨石系于地方工匠头上,一再压迫,使之僵卧地上而后已。举凡工人所企图用以维持或提高工资之计划,无不被称为非法。地方民政机关竭其全力以压迫工人,即因其行为非法也。判事自信其所作所为与立法机关防止结社及压低工资之见解相符,将工人方面任何改善自身境况或保持社会地位之举动视为一种反叛及反抗政府之举。所有委员或活动分子俱被认为捣乱分子与危险之煽动家,应尽可能加以监视和压迫。[33]兹举实例一则以明之。有人向休谟委员会提出证据,谓1818年博尔顿某些厂主对织布工人建议曰,凡雇主所付工资较普通工资为低者,若辈应取一致行动,与之脱离关系。工人受此暗示后,即选代表40人举行会议,当场议决要求按照善良之雇主所已同意之数目增加工资。两星期后会长及书记两人悉被拘捕,判定阴谋罪,分别处以一年或二年徒刑,虽雇主为罪人利益起见,证明是会系由雇主请其出席,并赞成通过之议决案。[34]翌年曼彻斯特棉纺工十五人“为埋葬死者收取捐款而集会”(按照1795年四季郡法院所批准之“条款”),忽于委员会办公室中被警察逮捕,以阴谋罪送交法院审讯,拒绝保释。该职工等拘禁三四月后始受审判,全体地方律师(为数7人)皆呈述理由,陈明棉纺工罪有应得。此时伦敦及其他地方(包括诺福克之林市)募集款项,以便为若辈辩护。纺织工所组织之团体虽称为共济会,但亦无济于事。法庭方面断言,“所有团体,无论称为共济会,或另有他种名称,皆不过英格兰人民之种种托词,欲借此以实行其叛国之阴谋,”于是大多数被告均受徒刑处分,不过刑期长短不同而已。[35]
  但前章所述之1812年苏格兰织布工人之罢工,实一最显著之事例。前一年曾有某些棉纺工经法庭判定结社罪名,予以监禁处分,当时法官明知法律上确有一种解救方法,即判事自有全权厘定工资或解决争端。1812年大多数雇主拒绝法官所厘定之织布工资。于是自亚伯丁以至卡来儿之4,000名手织机工人全体罢工,要求实施法官所定之工资。雇主此时已通过该郡之执行官,提出一种满意之解决办法,政府遂将正在进行诉讼事宜之中央委员会五委员予以逮捕。此五人被判徒刑自4个月至18个月不等;罢工既失败,团体亦即瓦 解。[36]其实凡曾注意1800-1824年间报纸上之新闻者,不难搜寻充分之证据,以证明当日司法上种种蛮横,上述事例仅其一端而已。关于当日起诉之频繁及所判刑之重,固无统计可资参考;但就吾人今日所能搜寻之报告观之,已不难想见工人阶级处此种种法律之下,受尽痛苦,其愠怒何如。此类法律必须尽行废止,然后受害最烈之一部分工人方能有保护自身之实力,并借工会之努力,以抵制其生活水平之降低。
  结社禁止法所以不能压服熟练手艺工人间稍为跋扈之工会运动,而独能妨碍他种工人间永久性团体之发展者,实缘于十九世纪初叶最显著之种种阶级差别,而此类阶级差别今分则或已消灭,或已大大改变矣。吾人今日言及“劳工贵族”之时,系认英国北部有组织之矿工及工厂工人与熟练手艺工人处于同样优越之地位。但在1800年二者在劳动界中所占之社会地位则极端相反。当日织布工人及矿工之地位与手艺工人间之悬殊,尤甚于今日船渠工人及普通劳动者之地位与兰卡郡棉纺工或诺森伯兰锯木工人地位间之悬殊。无论如何,当时伦敦之技术工匠实干店主与新机器工业中之工人或为数众多之无组织之劳动者之间,形成一种中间阶级。盖整个十八世纪中,学徒从业,须纳极重之从业费,此点使工匠及其长子得以享有实际之专利权。[37]即学徒法令废止之后,亦经过相当之时间,此辈手艺工人之供给始足以赶上有增无已之需要。吾人居今尚可根据现存之案卷,以推断此类职业在1800-1820年间组织最为完善。[38]如伦敦帽业工人、箍桶工人,鞣皮业工人,排字工人,磨坊工人及造船工人等,据彼等自称,竟能保持每周30先令以至50先令之工资。同时兰卡郡之织布工人或累斯特之织袜工人,力与蒸汽力及童工女工竞争,即幸始终有职业,其每周所得亦不过10先令。吾人看到,此种生活水平之不同,曾反映于该两种工人所组织之团体之性质中。
  熟练之手艺工人久习于团体之统治,吾人发现即在压迫的法律之下,彼等亦无不法之誓词、煽动人心之标帜或秘密团体其他共有之特色。于十八世纪初叶成立之伦敦刷工工会,力主“凡非效忠于皇帝陛下,赞成新教继承,品行优良,身体强健者,不得吸收为会员”。但此种忠顺与其捐募款项以赞助1831年之改革案一事并不相悖。[39]实则技能优长之工人之论调,直至1848年之时,尤甚激烈,其领袖在当时整个工人阶级政治运动中亦占重要之地位。有名之组织家如普雷斯、罗维特及加斯特[40]皆系工人出身。但从其会务之进行观之,则此类工人社团绝无丝毫痕迹可据以推断其系政治暴动之团体。此类手艺工人社团实即后此三十年间讨论工会运动主要问题之各中央委员会之中坚;实即领导工人赞助结社禁止法废止运动之团体。此辈手艺工人之影响,使工会运动具有相当之尊严并臻于稳固,否则在怀蓄敌意之政府之下,工会运动绝不可能由工人绝食及破坏机器一类之反抗行为而告产生。
  结社禁止法对于伦敦、利物浦、都伯林,甚或其他城市组织严密之手艺工人有一种极重要之影响。益自结社禁止法实施以后,各该工人团体之内部纪律,较前更为严格,其对待非工会会员亦较前专擅。据普雷斯所述“此类团体中有少数能得会员信任之分子,每于俱乐部或别室中或于工场或庭院中谈论职业上之事件,而此事件已被周知之时,群众希望彼等出而指挥一切,于是彼等便出而指罩——仅凭一种暗示。工人即依此种暗示采取行动,且一致援助可能被迫失业或受他种阻碍之人。若上述职业上之事件,被正人君子认为应予讨论而付诸讨论,则讨论结果必无何种议决案成立。又若法令已经废止,则上述领袖之势力亦立告消歇。盖惟此种法令存在,工人始有信仰领袖之诚心。团体中人不知指挥者为谁,而20人中或无一人知谁为领袖者。若辈间有一种章程,即不许发问,又有一种章程,即深知其中情形之人,苟遇有工人质问,或不予答复,或含混其词,故意使之茫然。”[41]
  另一方面,在新兴之机器工业中,工资之一再跌落,生产程序之急速变化,以及童工女工之替代男工,已渐使工人陷于一种穷苦之状况。1800年以后,国会各委员会之报告中,即有织物业中生活水平不断降低之记载。普雷斯述及此时之情况时称“棉业工人所受之痛苦,言之无人肯信。有人先行引诱此辈工人组织一种团体,继则出卖之,迫害之,判之以罪,处之以刑,而刑罚之重令人惊骇,结果工人生活陷于最穷困之境而不能自拔。”[42]若辈之雇主,往往是资本主义之企业家,非但不若旧日手工业之师傅肯于承认帮工之习惯的生活水平,且竭其全力以注意企业之商业方面,一任其经理以最廉之价格,于市场上购买劳动力。此种劳动力系从各个地方及许多不同行业中张罗而来。雇来之后,即以专制法律,加以编制,予以约束;并以巨额罚金及扣减工资等方法执行该项法律。苛酷不平惨无人道之事,不一而足。厂中工人,既无共通之程度、共同之传统或相互之信心,则对其雇主,自然束手无策。其有组织暂时性团体,一再实行罢工者,皆仅系情感所激,出而奋斗,以维持其聊可糊口之工资而已。是故手工业帮工对于雇主之压力,能为稳健而有组织之反抗,而机器工业中之工人,则时而群起暴动,毁坏机器,时而俛首服从,互争受雇。情势如此,则镇压的法律对于此辈工厂工人亦尤其对于伦敦工匠,皆有使管理会务之大权归于少数人之手之势。此辈领袖于资劳发生冲突之时,固然受到绝对之服从,但若辈所不能避免之累次失败,使工人之信心无从增长,而信心之增长,则乃永久性组织所必不可少者。[43]领袖及群众每卷入政治骚乱之漩涡中,而为各种侦探密使所陷害。凡此种种环境,使工人之间不得不有可怖之誓词、神秘之入会礼节以及其他种种有时系儿戏有时乃犯罪之骇人听闻之表现。
  此类非一般人所确知之“骚乱”中最为著名之一次,即1811-1812年间之“拉德”暴动。当时狂暴之手艺工人群众,于某种团体指挥之下,到处破坏织物业之机器,有时更捣毁工厂。此种反抗行为与工会运动之直接关系达到何种程度,吾人认为在对未刊行之证据详加研究之前,尚难断定。不过工厂工人对于当日以机器代人工所提出之严重抗议,及以机器代人工所引起之极度痛苦,普遍表示同情,则系明显之事实。拉德运动显然开始于架上织袜工人之间,此辈织袜架工人久已组织地方社团,而各地方社团之间亦有一种基本之联合组织;全部指挥工作,常被归罪于架上织袜工人委员会,正如累斯特市长于1812年所述,“该织袜工人整个团体组织之完密,与军中之队无异。”[44]但款项系由他业工人募来,如砌砖工、石工、纺工、织工、绳工以及驻礼于省会之某些团队中之兵士;而且根据吾人所已发现之证据看来,拉德运动并非任何一业之工人广泛联络而进行之秘密共谋,而乃各行各业之工人互相联合而进行之秘密共谋。吾人发现某告密者曾述及(1812年6月22日)吾人所不知之一种事实:“联合之举由伦敦延至诺廷厄姆,再由诺廷厄姆延至曼彻斯特及卡来儿。而各主要地方间之小市镇如加斯登及柏顿则尚未组织。仅有数种行业做过第一次宣誓。据彼所述,凡可疑之人,尚须做第二次宣誓。”[45]另一方面,各地方工人社团似曾被利用作为此次共谋之分支机构,但有时为非正式者。
  梅特兰将军于1812年6月22日从巴克斯顿致书内务大臣,其言曰,以吾之意,“全部事故之发生……实缘各该团体多年以来,一直努力维持工厂主所付工资之价值;一旦发现此种努力因产业上之状况及粮食价格之昂贵而无效,一时愤激(吾人鉴于当时工人所处地位之困苦,不能不谓工人之愤激亦有相当之理由),遂忽弃去旧日所用之方法,而以暴力实行其维持工资价值之计划;宣誓之举即在此种状况之下发生……吾深信,全部事实固属极其恶劣,但仅系一种不甚明确之企图,即准备以暴力实行其以他种方法屡屡不能实行之事耳。”全部故事过于为人所忽视,甚至为社会历史家所忽视;而“拜伦之有名演说及夏绿蒂·勃朗台之有名小说,不过对大多数人民说明其对于当时之痛苦及痛苦之原因(即以机器代手工)所抱之意见耳。”[46]
  就多方面而论,煤矿工人之状况甚至不及袜业工人及棉织工。苏格兰煤矿工人最近始得解脱奴隶之羁绊,最后之释奴条例直至1799年始得通过。蒙默斯郡及南威尔斯小雇主之“实物工资店’,压迫工人可谓无所不至。英格兰北部之“按年契约”、实物工资制度及随意判定之罚金,使地下工人完全处于奴隶之地位。结果煤矿工人遂时时酿成罢工风潮,政府当局往往需要调兵镇压。1810年之大罢工乃用“结义法”宣誓结社而后实行。“所谓结义法者,即会员各发极严肃之誓言服从会中命令,其有抗令者,则以刀刺其心或剖其腹,以示惩戒是也。”[47]
  各级工人间虽有上述种种不同之点,但当此暴虐压迫之时期,全体工人间不断增长之团结一致之心,表现得特别显著。如前所述,工人常须旅行各地以觅工作之各种行业中早有一种不甚严密之同盟组织遍于全国。虽1797年之法律禁止通信联络社,而鞣皮业工人、制帽工人、印花布印染工人、梳羊毛工人、理羊毛工人及他种手艺工人之各种同盟组织,关于各该业中之事件仍时常通信讨论,且捐款以用于全行业之共同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尚有一种周密之全国性组织,按照地理将全国划为若干区,并举行年度全国代表大会,如印花布印染工人即因举行此种代表大会于1818年被博尔顿之警察逮捕。确于1803年实施之造纸工人协会章程[48],规定将英格兰分为五区,关于代表选举及共同行动,皆定有详细办法。此种全国组织,即在压迫的法律之下,有时亦极有效力。兹仅举1823年利物浦造绳工人之事件以明之。当某商店欲令劳动者从事工作时,地方捻绳工人协会即告该店曰,“此举违反业中章程,”并率全体会员辞职。雇主方面于利物浦添雇工人未果,遂向赫尔及纽喀斯尔招雇,但发现利物浦捻绳工人协会业已通知该市镇之地方工人社团矣。该商店道不获已,遂向格拉斯高招雇一批“非工会会员”,但当此辈受雇人员到达之时,即被地方工会会员诱至“工会会所”,始则严词恫吓,继则婉言劝阻,令其勿受雇主之聘。最后店主往伦敦采购棉纱,伦敦工人知此项棉纱乃一“罢工商店”所购,即拒绝完成此项订货。此时雇主只有向法庭起诉,要求禁止结社,但利物浦一陪审官却不顾证据及审判官之摘要,宣告工人无罪。[49]
  此种团结一致之心并不限于特定行业之工人。雇主方面时常申诉此业工人援助他业工人,且这一时期工会之账簿满载捐助同城或他城他业劳资争执之款项之账目。1800-1812年之三年间,伦敦锤金工人之一个小团体,捐与其他14种职业之款即达200镑。[50]1823年,有人向内务大臣报告称,博尔顿棉纺工人团体之账簿已被搜出,该团体曾从各方面收到捐款,此项捐款非仅兰卡郡各镇中之28个棉纺工委员会所捐,其中有其他14种职业(自煤矿工以至屠宰工)所捐者。[51]某次设斐尔德利器工因不服结社有罪之判决,向庞特弗腊特四季郡法院上诉,有人记述当日上诉情形时,对于工人间兄弟般之互助互济,作过生动之叙述,其言曰:“上诉人业已到庭,但一小时复一小时,无一律师提出此案,盖上诉人缺乏款项,以酬律师也。最后曼彻斯特各工人社团汇款百镑到庭,即以之报酬律师,案遂提出。倘当日此款未曾汇到,则该案将终被搁置也。”[52]且各业协商会此时虽未成立,但个别市镇中各种工人团体互相联合派遣证人出席国会委员会,起草向下议院呈递之请愿书,聘辩护人为其案情辩护,请律师以便对犯法之雇主提出诉讼,以及募集款项以供罢工之用,皆属常有之事。[53]吾人将可看到,此种地方各业组织联合委员会之意图,于1823-1825年间反对结社禁止法之时大为加强;盖自立法机关最后放弃其保护生活水平之责任及工人与生产工具完全脱离关系以来,各产业中心之工人益感旧日各别之产业争执已逐渐扩展成为显示前一世纪之特点的“阶级斗争”。
  今日若欲明了当时雇主方面对于工人阶级团结一致之心之实际发展,惊奇到何等程度,为事颇难。出席国会委员会之雇主方面之证人及判定工人违反结社禁止法之法官,经常援引工人互助之行为,以证明工人确有大规模之“阴谋”,以反抗统治阶级。伦敦成衣工竟汇款与格拉斯高之织工,锤金工竟汇款与绳工:此类事件,由中等阶级及上等阶级观之,与犯罪相去无几。
  结社禁止法废止运动开始于产业界情形备极紊乱、而政治上之压迫极其剧烈之时。长期战争之经济后果,使和平时期大部分产品之价格比较低落(但麦价则否),并导致1816年全国各地工资之普遍减少。雇主公然藐视法令,许多事例可以证明,彼等深思熟虑互相订约,发付较低之工资。此种订约之举,不限于特定行业中受到工人团体对抗之雇主,在某种情况下,特定地区所有雇主均行订约。例如提佛顿之地主及农场主于1816年“在市政厅举行盛大之会议”,决定“因粮食价格跌落”,所有付予五金工、木工、石工、瓦工或石工之工资,不得超过一定之数目。[54]排字工人、桶工、鞋工、木工及其他许多行业皆曾记载这一时期工资之大型减削。在此种情况下,雇主方面借口物价跌落,帮工生活水不已不致被压低,以证明其行为之正当。但就重要产业而论,雇主于衰落之市场兜揽生意,竞争极其剧烈,而其所用之竞争方法,不外减少工资至于最低之生活费以下,俾能以较低之价格出售货品,以打倒同业。此种减少工资之举,因当时社会实施救贫法以补助低额所得,而得推行甚利。但兹事结果极坏,各地立即提出抗议。累斯特当局决定以自愿捐献之基金援助一般不能谋得全额工资之工作之工人,以便维持工人“所定之工资”,此举大遭邻近各地雇主之怨怒,若辈极欲起诉州长、市长、长老、教士及其他捐款之人,因彼等曾进行维持工资之罪恶阴谋。[55]1820年设斐尔德纳税人大会反对“教区发付补助金之恶举”,同时且劝雇主仍采取1810年工人曾经争得之划一工资表。[56]最后雇主公开自认此项减少工资之举,行之过广,危害极大。1819年6月16日,兰卡郡工厂主14人联名发表宣言,自谓因受少数竞争者之压迫,致将工资减少,深抱歉仄,此后决当严厉反对工资之再减。同时有25家最有名之印花布商号力言此种抗议之正当,谓“以此低微之工资,付与制造业之劳工,实有害于产业”。[57]考文垂丝带业厂主与织工节俭会联合维持旧日所定之工资表,并于1819年筹募不少于16,000镑之款以充此项费用,但此种结合经窝立克巡回法院检举,团体解散,余款拨与该地“街道建设委员会”,以供筑路乏用。其实此辈较为温良之雇主所提之抗议及所为之奋斗,毫无实效。工资仍一再跌落,罢工之举遍于全国,政府当局不但不予以救济或表示同情,反而较前严厉,提起诉讼,并科以较前更重之刑罚。法官援用普通法及旧日法令以补结社禁止法之不足,而其援用此类法律每有曲解条文之处。据1824年某苏格兰有名之陪审官对国会委员会所述,苏格兰法官自1813-1819年对于简单之结社竟依某种方法援用刑诉手续,迨彼充任检察官及王家辩护士之时,始对此种方法毅然反对。[58]正为有组织之政治运动进行时作时辍之准备工作之工人,于1819年又受到可恶之“六条例”之威吓,盖该六条例实际上将所有集会结社一举而镇压下去,准许判事搜查武器,规定劳动阶级所有出版物概属严禁之列,并使关于有煽动性质之毁谤一类之法律更为严厉。代表摄政时代政治手腕特点之全部压迫制度,至此已成为一种虐政,为“神圣同盟”中任何帝王所不及。此种虐政之实际目的虽在保护结社禁止法,但结果则使较为坚强而明智之工人阶级领袖,尽弃前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改良方法,从而对全部代议制度进行彻底之革命。所以当时并无普遍之结社禁止法废止运动发生。若吾人所论者为英国工人阶级史,而非工会运动史,则吾人认为科贝特或“演说家”韩德、班福或罗维特,较当时出人意外挺身而出,领导1824年工会解放运动之人,更能代表当日英国一般工匠所抱之愿望。
  普雷斯系一成衣业业主,于彻零十字路口开设一店,营业极为发达。彼未设店营业之前,曾充当专做短裤之帮工,并曾于本业及他业中组织团体。1818年后,被将店中之事交与其子经理,而彼自身始则献其锐敏之实际才智及异常之坚毅精神从事结社禁止法废止运动,次则从事改革运动。就社会学说而论,彼乃边沁及詹姆士·弥尔之门徒,而其一生所抱之理想可简称为产业自由之政治民主,换言之,即吾人今日所说之纯粹急进派个人主义。凡曾彻底研究其生活及事业者,当不怀疑彼于其坚定的实践精神所限定之狭小范围中,乃当时最有名之政治家。其一生最大长处,在深知进行实际工作之方法。就鼓动、宣传、掌握、运动国会通过议案以及起草决议、请愿书及议案而论,——简言之,就发起一种民众运动及使此种运动对国会制度产生作用而论——彼实第一流之倡导家及策略家。况且彼尚有一种难能可贵之特质:将自身之成就归功于他人,故彼有所提议,人皆乐予赞助。当时国会中某些领导人物对彼所提出之种种问题,无不赖彼所供给之事略,始知各事情形。其所遗留之许多宝贵之手稿(今尚存于英国博物馆中),足以证明彼之目的既已达到,则彼极愿归功他人也。彼深知在每次进步运动中,当运动达到及于国会之阶段时,则其坐落于彻零十字路口之商店,即成为势力之实际中心这一事实之意义。自1807-1834年,该商店一直是当时所有鼓动家所公认之会议场所。[59]
  普雷斯于观察结社禁止法对于成衣业之影响时,始信该项法律应予废止。1720年及1787年厘定成衣业帮工工资之特种法令,以及1800年禁止结社之普通法令,皆不能管理工资,防止罢工或制止一般雇主于急需之时出高额计件工资或超过法定限度之计时工资以招雇熟练之工人。当1810年下议院特别委员会开会研究工资问题之时,普雷斯以成衣业雇主之资格,出席该会,提出证据,幸赖彼所提出赞成订约自由之证据极其充分,当日某雇主团体公然力图促成之种种新的法律限制始被打消。[60]普雷斯既见雇主方面实际上能自由结社,益觉法律禁止帮工自由结社为一种不平之事,同年“泰晤士报”排字工人惨被法律诉追之时,亦使彼深深感到结社禁止法之残酷。四年后(1814年),正如其本人告于吾人者,彼“开始设法,力求结社禁止法得以废止,但历时颇久,无大进步。”雇主方面深知工人若能自由结社,则工资势必增高甚多,此与雇主利益大相冲突。故此辈雇主不但不设法废止1800年之法令,反于1814及1816年两次要求内务大臣制定一种更严厉之限制,以为若辈“企业自由”之唯一保障。[61]政治家们亦同样确信工会行动势必提高物价,因而妨害英国之繁荣及英国国际势力所深赖之对外贸易。若辈自亦不能赞成废止结社禁止法。工人自身首先不肯出为声援。其曾受法律上之迫害者,自知在国会制度未曾改革以前,实无法可想,故亦不予赞助。且有某业工人(即斯匹塔菲尔德丝织工人)竟支持政府,因为彼等以为有结社禁止法存在,则工资不致因竞争而低落,不啻受到一种法律保护,对工人有利。[62]其他工人见普雷斯自身即系雇主,而彼又未得工人承认为劳工之友,故对彼之干涉,皆抱怀疑态度。但普雷斯并不因他人之敌视及冷淡而气馁。彼既知欲对英国公众贯彻其所抱之主张,其力量不在于发抽象之议论或诉诸天赋人权之说,而在于多举例证,以见待遇之不公,故遂开始调查各业劳资争执之详情。彼自谓有时以调停人资格,有时以帮工之同盟者资格,出而干涉各种罢工。彼与全国各地工会互通消息,同时又与各报馆写过许多通信。1818年,彼利用工人阶级之一家小型政论报纸“三魔女”[63]为宣传手段。该报系梳羊毛工人威德所创办,而得边沁及普雷斯资助者也。普氏因此得到两个极重要之门徒,其一生之事业深得该两人之助:一为麦卡洛克,一为休谟。麦卡洛克日后以经济学家闻名于世,但在当时则系“苏格兰人”编辑,该报或系当时地方报纸中之最重要者。彼根据普雷斯所供给之事实撰一有力之论文,于1823年投于“爱丁堡评论报”,此文既出,信者渐多。彼又时常拥护普雷斯之主张,因此普氏之主张渐见重于世。约瑟夫·休谟系普雷斯更为重要之同盟者。彼在下议院中本被人认为哲学上方兴未艾之急进派领袖之一,因此能为结社禁止法废止运动取得国会激进议员愈来愈多之赞助。下议院一部分议员遂开始讨论结社自由是否可以准许;讨论结果,皆认结社自由可以实行;不久许多人认为结社自由乃若辈政治信条之一种不可避免之结果。1811年,普雷斯认为行动之时机已熟;休谟亦于此时通知普雷斯,拟提出一种议案,废止所有禁止结社之法命。
  普雷斯之手稿及信札中叙述此后两年间掌握及操纵之情形至为生动。[64]从这类叙述当时国会制度之内部工作之生动材料中,吾人看到休谟如何怂恿哈斯启孙及庇尔爵士准许设一特别委员会,如何打消院中某敌对派议员[65]不甚圆通之提案,最后于1824年2月组织一个终于受到任命之调查委员会,休谟施展相当之手腕,竟能于其提案中包括三种各别之问题——工匠之移居、机器之输出及工人之结社,此三者皆法令所禁止者也。由普雷斯及休谟观之,结社禁止法之废止乃主要之目的,但哈斯启孙与其同僚则认定委员会之首要任务在于调查兴起之机器制造业有无促进之可能,盖机器之制造因国家禁止机器输出之故而大受阻碍。哈斯启孙显然认定结社禁止法非调查委员会之重要工作,故引诱休谟使勿于委员中提及结社禁止法。但普雷斯及休谟此时已能控制全局;后此数月间,该二人竭其全力以控制委员会。最初似无一人稍知委员会会务有何重要关系;内务部方面对于此会之如何组织,亦不加干预。普雷斯写道:“休谟先生能招致21人组成委员会,殊非易事;但委员会会议三日,而且渐孚众望并渐有兴味之时,又设法增加会员;结果委员会中有委员48人,”[66]休谟既被指定为主席,便将全部会务之进行掌握在自己手中。委员会发通告书与40个地方市镇之市长或其他行政长官,说明会议之目的,并将此项通告书刊登于各地主要报纸。斯它克波尔特及他县皆召集大会选举证人,以便出席委员会。[67]同时普雷斯已得工人阶级领袖之信任,从全国各地工匠中挑选若干人为证人。从普雷斯私人纪录及其致休谟之日常信札观之,此种“工匠与机器研究委员会”会务之进行,显示出一种堪称完满之政治掌握之实例。虽含有敌意之证人未尝被阻出席,但显然有所布置,使所有赞成废止结社禁止法之雇主先受讯问,使该辈雇主所提出之证据占优势。至于所有反对废止之关系人,非以职业上之资格代表出席,即尚无完密之组织,于是普雷斯得以其干济之才将工人之事件加以整理,然后得休谟之审查,遂完全暴露于会众之前。是故二人所起之作用,一如工会运动者国会方面之律师,一如工会运动者不受酬之法律顾问。[68]
  普雷斯本人曾语吾人彼如何进行此事:“劳动人民代表有事就询,吾无不开门延纳。于是市乡各代表无不受吾之关怀。吾一一静聆若辈所述之事,吾审问若辈,反复审问若辈,吾将每一事件中之主要情节录下,然后编成节略交与休谟,且为指导证人起见,更将此项节略发与各证人……每一篇节略均包括主要之问题及答案,……其交与休谟先生之节略,则附有依次编制之文书,此外更略述所必需之进行方法,以使休谟先生得知全案之实情。如此,则休谟先生自能顺利进行,并可预见或驳斥反对意见。”[69]
  委员会会议完全秘密;但从休谟致普雷斯之许多信札观之,则普雷斯对于每次会议情形无不知悉:“委员会议事日程,既按日付印,供会员之用,休谟先生遂按日送吾一份,吾收到此项议事日程之后,即将其粘于分栏白纸之上,每栏之上均标有适当之题目或号数。更于所印之证据之旁略附评语;此项评语每日经休谟秘书抄录之后,又行送还。兹事虽颇费时间,但可使休谟先生得以经常了然其所进行之全部事务;吾深知若不多受辛苦,处处小心,事情即不易成功。”[70]
  普雷斯为供休谟之用而作之私人笔记,现均存于英国博物馆。此项笔记不仅可使吾人得知上述之威斯敏斯特厅会议情形,且可进而使吾人得知伦敦及外地工匠证人前往彻零十字路口之商店后客厅就教之情形。普雷斯告吾人曰:“工人不易操纵,须小心谨愼,勿伤其偏颇之见,俾其能于委员会前尽其证人之职务。若辈怀抱不少错误之见解,将自身痛苦归之于错误之原因,处此情势,吾对于错误之原因亦不敢试图矫正。租税、机器、结社禁止法、雇主之意志、判事之行为——凡此种种实工人痛苦穷困之基本原因,……吾须极其谨慎,与之讨论各事,调处各事,准备各事;总之,为此种种,吾会忙碌三月有余,不得宁息。”[71]
  调查结果,正如休谟及普雷斯之所预计。许多赞成结社完全自由及迁徙自由之议决案,均经委员会采用,未遭异议。一种废止所有结社禁止法及承认工人团体之提案在会期将终之时,于一星期内通过两院,既未曾有所辩论,又未行分组表决。盖普雷斯及休谟两人暗中向觉察此种情况之议员进行游说,使其勿提异议;故得如普雷斯所言,议案通过,“几未为院内议员及院外记者所知”。[72]兰卡郡某市镇之判事不知结社禁止法已废,于该法废止后数星期,犹处棉织工以结社之罪,可知该案通过国会极为秘密矣。[73]
  然而普雷斯与休谟亦过于聪明。当统治阶级尚不知法律及政策有何重要变更之时,普雷斯运动之意外成功,诚如纳索·西尼尔所云,在各产业中心产生一种“极大之道德影响”。“结社禁止法废止运动之成功,使工人深信其所抱主张之正当,虽立法部门对此迟迟不愿让步,但终于完全让步矣。由若辈观之,1824年道德上正当之事,必是50年来向属正当者,……若辈以为立法方面此时业已承认雇主从前虽系工人之压迫者,如今必须永远做工人之竞争者,而工人为增加工资、缩短工作时间或减轻劳动之严酷等等而组织之团体,不但无罪可言,亦且有功可纪。”[74]于是各地工人团体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或公然向各方面进行攻击。适此时国内商业发达,加以粮食价格暴涨,促成工资之普遍增加。此后6个月中,报纸上充满罢工及罢工谣传之消息。格拉斯高发生极大之暴动,盖该地雇主压迫特甚,棉业工人曾数度聚众骚动,终而雇主实行同盟休业。曼彻斯特地区之棉纺工人再度罢工。东北海岸之水上运输业,亦因泰因及威尔两地海员之坚强团结,仅允与会中海员及职员共同驾驶之故,而暂告停顿。当时在全国组织最为完善之都伯林各业,亦于此时悍然实施其副则,以管理各该业,并组织一联合委员会,即所谓“绿服会”者,该会之命令足以使雇主为之惊骇。设斐尔德之工人甚至受人警告,谓若辈若犹坚持其每周作工3日而工资加倍之要求,则市中全部产业势将破灭。[75]伦敦造船工人坚持厘定一种计件“工资表”,虽然雇主认为此种要求不合情理。伦敦箍桶工人亦要求做订工资,劳资两方因此发生长期之冲突。实际上,正如一家地方报纸后来所述:“此时已不再是某一地方之特种帮工实行罢工,要求加薪,而乃全国所有工匠之大联合,一致决定对雇主提出种种条件。”[76]
  1825年国会开会之时,全国雇主已大受激动。休谟及普雷斯力求缓和情势,但终于无效,遂警告工会,论以反动之危险。船舶所有者及船舶制造业在本世纪中始终敌视工会运动,臭名昭著,此时已能使哈斯启孙唯彼等之言是听,哈斯启孙乃商务局大臣兼利物浦议员。彼于国会开会之初,即提议设立一个研究委员会,研究工人之行动及近年颁布之条例实施后之效果,并抱怨曰,该条例匆匆通过上议院,而彼尚未知该条例远非仅限于废止旧日之结社禁止法。[77]此次委员会之组织不放任自流,亦不听休谟之操纵。所有会员,如普雷斯所陈诉者,几乎尽从各部大臣中选出,30人中有12人系官吏,且多数皆系腐败城市之代表。哈斯启孙[78]、庇尔及检察长亦参加会议;造币厂长华莱斯被推为主席;只有休谟一人代表工人。哈斯启孙不过视此委员会为一种正式预备会,以便提出造船业主所起草之议案;[79]依此议案,所有工会,甚至所有共济会,皆不能存在。关于该委员会内部之历史,吾人唯有根据普雷斯之浩瀚之纪录及休谟致普雷斯之短笺略述梗概。根据上项材料,知该委员会最初仅拟召唤雇主数人作为证人,所有另一方面之证据则概予摈斥,并立即提出报告赞成所预拟之压迫措施。幸普雷斯本人乃施展此类策略之行家,又每日以详细之消息供给休谟,俾其能反复诘问雇主,以证明其言之失实。普雷斯所述委员会及各大臣对彼皆抱有敌意一节,即使多少有所渲染,然吾人犹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普雷斯确能指导饱受惊骇之工会,使其采取有效手段以自卫。普雷斯之友,伦敦造船工人工会秘书加斯特,从京城各业中每业召唤代表二人,组织一种委员会,该会极力运动,反对重新制定结社禁止法。曼彻斯特及格拉斯高之棉业工人、设斐尔德之利器业工人,纽喀斯尔之海员及造船工人亦分别组织类似之委员会。请愿书纷纷特别委员会及两院投递,此类请愿书之底稿,均见于普雷斯之手稿中。如吾人相信普雷斯之言,则通向委员会会议室之走廊挤满工人,要求传讯,以便反驳雇主片面之词,并窥伺个别委员,以便向之申述种种冤抑。由普雷斯观之,此次工会方面之卖力与其一年前之冷淡态度显然相反。工人于争取结社自由时虽尽力,但于维持此种自由时则甚坚决。兰卡郡棉纺工领袖多耳提于运动高潮中致书普雷斯,谓政府方面重新制定结社禁止法之任何企图,均将引起大规模之革命运动。[80]大体言之,此次审查之真结果尚属满意。特别委员会亦觉不能不听取若干工人方面证人之陈述,而工人方面之证人确能证明去岁条例之良好效果。船主辈之提案此时已被搁置,下议院提议另提一种议案,名义上重申旧日普通法上禁止结社之规定,但对于工人团体之以增加工资及缩短工时为目的者,则予除外,不加禁止。造船业雇主对此实际上之失败极为愤懑。当该案开第二读会之时,若辈即在门口散发传单,此项传单迄今犹存也。[81]若辈贵言该提案之所规定,远不足以保障造船业之免于灭亡。若允新工会存在,则若辈要求工会应向四季郡法院法官详细报告收支状况,如工会所募之款非尽为共济之用,则应予严惩。此外若辈更要求无论如何各工会之联合行动应予禁止。另方面,普雷斯及休谟二人则顾虑(后来之事件证明彼等之顾虑确有根据)该案所准许之工人结社之狭小范围及案中“妨害”与“障碍”等含糊之词,将被雇主利用以为反对工会运动之武器。然而政府方面赞成委员会之草案,结果造船业雇主毫无所得。休谟计诱各大臣,使其对于文字上之某某数点作让步,同时又分三组表决抗议此项议案,但亦无效。普雷斯又运动上议院,上议院之洛斯林爵士终为工人取得向四季郡法院申诉之权,后来证明此种权利确有相当实际价值。
  1825年之条例(乔治第四第6年第129章)[82]——工厂主之间所谓之“庇尔条例”——虽较前一年在普雷斯及休谟精心指导下通过国会之条例稍逊一筹,然亦产生一种真实之解放之效果。盖团体协约之权利,包括以联合行动控制市场上劳动力之权力,此时第一次加以明文规定。而且虽然进行工会运动之法律上之自由尚须经多次斗争始能完全获得,然自此以后,已无人敢公然图谋使工会运动之首要条件(即结社)陷于非法矣。[83]
  此次大改革之特征,亦犹其他大改革之特征,足以昭示吾人,凡对于改革原理,抱有信仰而竭忠尽智勿懈勿怠以求此种原理之实现者,实则皆系误解此种原理之实际效果之人。若吾人精研本世纪之教训,当知工厂主之虑资本及商业上之技能将被驱逐,以及国家之将沦于纷乱穷贫之状态,虽经日后事实反证,皆不其然,但其断言工人结社自由将使工人成为产业界最高之权威,则并非完全错误。且结社自由既为工人阶级开辟一个摆脱其压迫者而为无穷进展之新局面,则工人自皆努力前程,虽亦大大错计路程远近,且不知途中尚有许多崎岖难行之路。然而普雷斯及其哲学急进派所抱之预测又如何乎?1825年普雷斯致书柏得特爵士曰:“工人团体不久即将消灭。长期以来工人之所以团结一致,皆因受到法律压迫之故;今此类法律既已废止,则工人团体将失其团结之因,而终于崩溃焉。此后一切无不秩然有序;甚至皆如教友派教徒之所希望者。……凡认为工人行动一旦自由,因不受法律压迫而不必组织永久性团体之时,仍将捐款以助远方不可信之实验或不确定不可靠之利益者,是不了解工人也。若听其自由,则工人团体——除特种状况下为特殊目的而不时产生者外——必归消灭。”[84]
  普雷斯认定废止结社禁止法为有益,并愿以最大努力赞助此项废止运动,实属正确,令人思之愉快;但就各个较不普通之方面言之,则普雷斯及其同党可谓大错特错。然而首先感觉失望者,则为工人。工人曾一再发现其增加工资之要求,屡被雇主以法律对付,如今工人已看到一条明显之道路,即向雇主之利润施以有组织之攻击。凡无永久性团体之行业,此时皆开始结社,希望提高工资,与其较为侥幸之弟兄之所得相等。设斐尔德之商店店员联合请愿,要求每日提早休业。[85]兰卡郡棉织工于1824年8月在曼彻斯特举行代表大会,拟成立一种永久性组织,以防工资之减少,兼谋一种划一之工资,其通告书中有言曰:“成衣工、接木工、纺工等,皆赖秘密团体始能维其工资。[86]同月曼彻斯特染工罢工,要求增加工资,聚众游行,沿街贴有通告,阐明若辈所提之条件。”[87]格拉斯高制历工人因要求每日做工12小时而罢工,结果达到目的。东北海岸造船工人运动之成功,[88]使伦敦造船工人将“北部事业进行委员会”改为“伦敦港造船工俭德会”,此会一直继续存在,至二十世纪始被全国造船工人协会所吸收。
  1825年7月12日“设斐尔德虹报”报道曰:“海员对组织工会极为热心,孙德兰之海员学徒于上星期内每日在旷野照例开会一次,议决若雇主不允供给茶糖,则不上船工作。”各地方工人社团亦犹曼彻斯特蒸汽机制造工人协会,扩展成为一种全国性团体。就其他情形而言,同类之地方社团亦均发展成为同盟团体。此种结合之目的大都相同。“大不列颠家宅营造业木工及细木工共济会”,系1827年于伦敦举行代表会而成立者,其第一次章程总纲中有云:“为免除本业所有之祸害及增进劳工之权利及特权”,吾人认为“英国全国之木工及细木工为利害关系而紧密团结一事,实属绝对必要。”[89]
  当时工会势力之扩展,不仅可于工人团体数目之增加见之。1825年夏季,伦敦各业代表委员会创办“各业新闻及工匠周刊”(定价每册7便士),其上有题句曰:“人人各助其邻,人人各语其弟兄曰:‘愿君愉快'。”[90]可见当时工人确曾积极设法于各种产业中促进工会之组织,并思以受过教育之工人阶级之意见影响当日政局。[91]
  凡此种种兴高采烈之活动,皆足以表示当时工会抱有绝大之希望,不幸此种希望瞬成泡影。1825年系于经济恐慌及商业凋敝中度过。此后4年亦皆为紧缩与痛苦之年。各业工人失业者达数十万人,工资亦普遍减少。许多任务厂区之工人皆赖捐款救济,幸免饿死。[92]在此种状况之下,工人罢工结果无不惨败。1825年布拉德弗德梳羊毛工人及织布工人之值得注意之罢工亦完全失败,工会且因而瓦解。[93]
  翌年大半年间,兰卡郡煤矿工及织工为反对雇主累次减少工资而不断罢工——罢工之时地方秩序紊乱已极,工人捣毁织机数百架,遭到军警之严厉镇压。[94]
  3年后,吉德民斯特市织毯工人因反对减少工资17%[95]罢工六个月之久,致使该市全部织毯业实际上尽归停顿——在此次反对减少工资运动中,工人曾得到非本阶级之许多人士之同情与支持。同年伦敦及其他市镇之丝织工坚决反对工资之再减。[96]其实此时已经解放之工人团体,对反抗工资之减少一事,并不较旧日之秘密团体更有能力。有时工人又诉诸暴力而捣毁机器矣。
  在一个时期内,结社禁止法之废止,除证明纯粹局部结社之无用外,似别无成就,工人又弃去工会行动而采当时急进派及社会主义运动之较大的目的及较广的性质,此种运动自1829至1842年间,工会运动曾与之结不解之缘。此即本书下章所专述之事。




[1] 豪威尔所著之“劳动立法、劳工运动及劳工领袖”(第21-42页)述此事至为祥尽。

[2] 见1750年11月22日市议会条例;休孙所著之“伦敦”第422页。其实尚有证据可以证明伦敦尚有一个漆工团体系于十八世纪成立,该团体称为“漆工釉工总会”,系于1779年成立,日后变为圣马丁漆工釉工协会。

[3] 系指未充学徒之工人。见1825年关于结社禁止法之报告附录(10)“织布工人管理章程”。

[4] 1721年剑桥成衣业帮工之事件报告不祥;究竟根据何种法律判定工人有罪尚不可知。参阅来特所著之“刑事阴谋及刑事协定法”第53页。

[5] 见得文郡各市镇之请愿书(1717年下议院议事录第18卷第715页),为审查此项请愿书及以后数年之请愿书,曾于1726年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见1726年3月31日下议院议事录第20卷第648页)。

[6] 参阅各种毛织业管理条例。如乔治第一第12年第34章(1725年);取缔鞋工侵吞物料及诈欺,乔治第一第9年第7章(1729年);关于帽工,乔治第二第22年第27章(1749年);关于丝织工,乔治第三第19年第55章(1777年);关于纸工,乔治第三第36年第112章(1795年)。怀特布勒德曾于下议院宣称,1800年时此类法令不下40种。

[7] 见某请愿人所编之“各请愿人请愿情形之详钿精确之报告“(1800年1月,伦敦版,共19页),从伦敦大学高尔斯密司图书馆中之一珍秘小册子。斯提芬先生曰“值得注意者,即1799及1800年之国会史中未曾叙述该两案之辩论情形,此两年之年鉴,亦未曾提及兹事”(见“刑法史”第3卷第208页)。至于此次议案曾引起各织物业地区之注意,则吾人观于利兹出版之一种小册子,题为“禁止帮工为提高工资等而组织之非法团体之条例摘要”者,即知其然,此书现存曼彻斯特公共图书馆(编号P.1735)。据云霍兰爵士反对该案之演词曾于利物浦及曼彻斯特两地重印分发(见霍兰夫人之“日记”第二卷第102页。
  哈蒙德先生及哈蒙德夫人近曾钻研当日议事之详情。从“国会记录簿”、“上议院议员”、“泰晤士报”,“伦敦纪事”“真正的大不列颠人”及“晨报”上繁征博引,以阐明1799及1800年上下两议院议事录中所有寥寥之记载。参阅1917年出版之“市镇劳动者”第七章第114-142页以及肯宁汉所著之“英国近世工商业发展史”(1903年出版)第732-737页。)

[8] 见1800年1月7日“泰晤士报”,豪威尔所著之“劳动立法、劳工运动及劳工领轴”第23页。

[9] 乔治第三第39年及第40年第90章;见肯宁汉著作(1903年出版)第623页。

[10] 乔治第三第39年及第40年第60章;关于正文所述各点可参阅哈蒙德夫妇所著之“市镇劳动者(1760-1832)第七章。关于实施仲裁条款之意图因雇主之阻桃而未实现一案向“工匠与机器研究委员会”所作之报告,1824年,第603页。

[11] “工人团体”——杰弗雷爵士于1825年11月18日在爱丁堡欢宴休谟席上所致演词摘要(爱丁堡,1825)。

[12] 见“设斐尔德虹报”(1814年3月23日)。

[13] 普雷斯存稿277987—7。1800年之条例曾为科尔伯特所痛斥。文见1823年8月80日之“政治纪录”。

[14] 其他雇主常埋怨此事。

[15] 见伦敦工资表导言(伦敦排字工人协会所存之一卷)。

[16] 见下议院报告第135号(1834年)。

[17] 见1794-1810年诺廷厄姆日报之广告。

[18] 见印花布印染业一雇主向该业帮工提供之参考意见(曼彻斯特,1815);参阅1806年下议院委员会关于印花布印染工人事件之报告。

[19] 见1824年提出于工匠与机器研究委员会之证据[参阅社会科学社之工人团体 (1860)报告中所摘述者];以及怀特所著之“提出于工匠与机器研究委员会之证据汇编” (1824)。

[20] 见“雇主与帮工两方一致承认”之“爱丁堡组木业工资表”(爱丁堡,1805,共126 页)。1825年帮工编订一篇附录,得雇主同意之后,由帮工刊印(爱丁堡,1825)。二者均存伦敦大学高尔斯密司图书馆。

[21] 见“现行劳资管理法令状况概率”(1828;共142页)第84页。是书未曾署名,但显系怀特及亨孙二人合作。

[22] 参阅1819年6月17-25日“泰晤士报”。

[23] 见“审判中所见之印刷业劳资冲突之发生及发展之叙述及批评“(1799),此书已成孤本,现存伦敦大学高尔斯密司图书馆。

[24] 见普雷斯存稿27798-8;1810年11月9日“泰晤士报”。

[25] 见“曼彻斯特交易新闻”之报导,现存普雷斯存稿27799-156。

[26] 见1845-1851年“装订工人友谊通报”第5页及第21页。

[27] 见培因先生所著之“亚伯丁商人行会与手艺工人行会”第261页。该书亦云1768年已有一种较早之团体存在。

[28] 哈蒙德及章伯事件;参阅普雷斯存稿27799-29中所保存之“晨报”报导。

[29] 见1799年11月26日“星报”。

[30] 见1819年7月10日“泰晤士报”所刊康奈尔及他人事件。

[31] 弗格森及厄治事件。

[32] 见1818年12月17日“设斐尔德虹报”。工人社团多托名共济会,1816年监察员对国会所作之疾病扶助会之报告中包括下列各工人共济会,无论如何,其中有许多在本质上皆系工会:

成衣业会员360人存款740镑
黄铜业会员664人存款1768镑
石业会员608人存款1852镑
剪刀业会员550人存款1309镑
锉刀业会员260人存款600镑
联合银业会员240人存款299镑
利器业会员65人存款460镑
磨刀业会员283人据1815年“设斐尔德虹报”。

[33] 见“现行劳资管理法令状况概辞”第86页。

[34] 见1824年工匠与机器研究委员会之报告第395页。

[35] 见“三魔女”1819年1月号及2月号。

[36] 见1824年工匠与机器研究委员会之第二次报告第62页。关于其他案件可参阅哈蒙德夫妇所著之“市镇劳动者”第130-133页。

[37] 整个十八世纪,大多数手工业中之工匠似均享有一种特权,即收其本人之一个儿子为学徒,一般系长子。至于其他儿童(尤其父母不操本业者)若欲学习,则雇主常向其父母索取5-10镑之从业费。理羊毛工人友爱会本会书记某君曾于30年前语吾人日,因其兄已经从业,其父不得不付百镑为其从业费。

[38] 今以细木工及面粉厂工人为例。1819年罗维特到伦敦之时,发觉若不加入工会则无从谋得一种职业(见“罗维特自传”)。又十九世纪初叶面粉厂工人已有甚为坚强之组织(或即因此之故,机械业雇主始于1799年呈递请愿书,结社禁止法即应此请愿而颁布),当费耳贝恩(实际上已在棱尼工厂参加工作)请求加入该会而被拒绝时,亦不得不离开伦敦,而往未有工会之地方寻觅工作(见“费耳贝恩自传”第89页及92页)。十九世纪之后75年中,细木业及机械业中工人之在伦敦服务而未加入工会者为数颇多。

[39] 见1806年“制刷业帮工协会章程”(该会定名为“儒夫首”,会址在德鲁利巷);1831年4月27日之议事录。

[40] 约翰·加斯特原系得特福德之造船工人,显系当时最有才能之工会运动者之一。1802年伦敦发生大罢工,引起政府注意之时(见案卷保管处所保存之内务部案卷65-1,1802年7月及8月),彼即撰一论述罢工之小册子(“最近造船业劳资冲突中造船工人所采之行动辩护”,1802年,共38页)而始见知于世。1818年,彼首先提议组织总的工人团体,以别于分散之工人社团(兹事当于下章详述)方而其所草之“工匠互助慈善会章程”在“三魔女”上发表后,曾引起普雷斯之注意。据普雷斯所述(见普雷斯存稿27819-23),加斯特“久膺造船工人社团之书记,实一坚定可敬之人。彼曾组织多种工人团体,但未能将其中任何一个维持下来。”在结社禁止法废运动中彼曾成为普雷斯之最有用之盟友之一,后于1825年彼等重受结社禁止法之威胁时,其所组织之“工人代表委员会”曾是普雷斯最有力之支援。1825年7月“各业工人报”之创办,亦系彼所主动,后即任该报管理委员会主席,并系该报之经常撰稿人。同年彼又积极参加造船工人为厘定工资所作之斗争,而其反对海军部允许伦敦造船主向朴次茅斯海军船坞借用工人之计划,实乃此次斗争所以成功之主要因素。

[41] 见普雷斯存稿27800-195。

[42] 见普雷斯存稿27798-11;哈蒙德夫妇所著之“市镇劳动者”。1798-1803年间及1804-1816年间,手织机工人之计件工资迭次下降,战时在某些情况下曾下隆80%(见斯特芬所著之“英国工人史”,1900,第19-20页)。参阅伍德所著之“过去百年间棉业工资史”(1900);肯宁汉所著之“英国近世工商业发展史”(1903)第634页。

[43] 关于正文所述各点可参阅1824年向工匠与机器研究委员会所提之证据,就中尤以里奇蒙所提之证据最有参考之价值

[44] 见内务部案卷40-1中1812年6月15日累斯特市长致当地陆军少将书。

[45] 同上。

[46] 见哈蒙德夫妇所著之“市镇劳动者”第15南。诺廷厄姆机制花边工亨孙——日后曾著“架上织袜工人之历史”一书,且久系架上织袜工人之一领袖——是否即系工人听其命令而毁坏机器之“拉德大王”,现尚无法证明(见窝拉斯教授所著“普雷斯传”1918年修正本)。又下议院架上织袜工人请愿书审查委员会之报告(1812),亦足以证明当时织袜工人之生活状况确极困苦。关于拉德组织之其他方面,可参阅雷尼于1817年所撰之告民众书,叙述1812年英国北部纷乱时被所尽之职务(存内务部案卷,40);格尼夫妇所著之“1813年1月2日至12日约克之奥伊尔及忒尔密利委员会会务报告”;怀特所著之“提出于工匠与机器研究委员会之证据汇编”(见36页,里奇蒙关于拉德上诉事向格拉斯高棉纺工人提出之证据);1812年年鉴。

[47] 纽喀斯尔区某煤矿技师于1825年向结社禁止法研究委员会提出之证据,社会科学社1860年之“关于工人团体之报告”曾述其大概。参阅1825年“煤矿工人之声”:煤工联合委员会对泰因及威尔煤矿矿主及监察员提出之正告以及批评与各种修正案[内务部案卷H.O,40(19),附有上议院议员伦敦德利于1826华2月28日所写之信]:法因斯所著之“诺森伯兰及达拉姆之矿工”第12-16页;斯科特所著之“为矿工请命”(1831)。

[48] 见1825年结社禁止法特别委员会报告附录。

[49] 见1828年8月10日利物浦法院对于耶次及其他事件所为之宣告。参阅普雷斯存稿27804-154所保存之报纸报导。

[50] 旧日现金账簿中之记载颇为有趣:

1810年5月29日付制刷工人15镑
贷与制刷工人10镑
付起毳工人20镑
1810年6月26日付银匠10镑
垫付制管工人费用4先令10便士
1810年7月24日付黄铜匠10镑10先令
付订书工人10镑
付鞣皮业工人10镑
1810年8月21日贷与马衡铁及踢马刺工人5镑
贷制秤工人5镑
付磨革工人5镑
1810年10月26日付洋铁工人80镑
1810年12月11日货与制绳工人10镑
1811年5月30日收到秤杆制造工人5镑
1811年6月25日与造纸工人共用12先令6便士
1812年7月20日贷与马鞍工人10镑
1812年10月12日付水车工人50镑
1812年12月7日向乐器工人借来2镑


[51] 见1823年3月31日内务部案卷40-18。

[52] 参阅普雷斯存稿27799-156中所保存之1818年前后之“曼彻斯特交易新闻”之报导。

[53] 例如格拉斯高及曼彻斯特各业派往工匠等请愿书特别研究委员会之证人,见1811年6月13日之报告;或约克郡及英国西部毛织工于1806年特别委员会前举证之共同行动。以上二事乃其他许多同类事件之典型。

[54] 见32人署名之印制传单,于1816年夏散发,现存普雷斯存稿27779-141中。普雷斯亦有工人之答辩书,此项答瓣书,据普雷斯所述,因虑法庭诉追,未曾署名。

[55] 见1818年1月“织袜工人之喷射口”;怀特及亨孙所著之“现行劳资法律状况概评”第88页;荷尔所著之“为架上织袜工人基金事告大众书”;“科贝特周报”第39卷;荷尔所年“对科贝特及他人所提出之主要反对意见之答辩”(1821);怀特所著之“提出工匠与机器研究委员会之证据汇编”。

[56] 见1820年3月15日在市政厅举行之“设斐尔德全市居民大会议事录”(设斐尔德,1820,共16页)。

[57] 见1819年8月5日“泰晤士报”。

[58] 见费爵士于工匠与机器研究委员会所提出之证据(1824,第486页)。

[59] 一部出色之传记现在已经写成,即窝拉斯教授所著“普雷斯传”,此书第一版于1898年出版,修订版于1918年出版。

[60] 见普雷斯存稿27798-8,12等;1810年11月9日“泰晤士报”哥尔顿所著之“成衣业”(1896)第110-111页。

[61] 参阅内务部案卷(42-141、149、150、195等)中格拉斯高、兰卡郡及诺廷厄姆郡工厂主之请愿书。

[62] 当1824年普雷斯怂恿斯匹塔菲尔德“机器丝织工人委员会”请愿废止结社禁止法之时,大会“议决,吾人多年以来久受立法机关之有益之法令及智慧之保护,且全然不虞吾人方面有何种结社,故吾人不能应普雷斯先生之任何邀请。”当主席提出此议案时,“全场一致鼓掌赞成,并高呼‘法律、遵守法律、法律将保护吾人!‘”见普雷斯存稿27800-52,1824年2月9日“晨报”。

[63] 1818-1819年之各卷今保存于英国博物馆中。

[64] 窝拉斯教授所著之“普雷斯传”1918年修订本第八章及哈蒙德夫妇所著之“市镇劳动者”第七章述此事极为详尽。其他详情具见怀特所著之“提出于工匠与机器研究委员会之证据汇编”及豪威尔所著之“劳动立法、劳工运动及劳工领袖”第43-57页。

[65] 1823年,下议院委员会书记怀特会同久系架上织袜工人团体领袖之诺廷厄姆机制花边工亨孙(吾书前已述及此人)起草一种周密之议案,废止所有结社禁止法,而以一种极复杂之机关代之,以便管理件工并解决劳资争执。就中一部分之提议,早已料到后日之工厂立法;但实行此类提议之时期尚未成熟。该案由考文垂之议员穆尔立即提出后,当时国会中某些胆怯之议员为之震惊,政党领袖尤然。休谟此时不知所措;但普雷斯于一封显示其伟大之政治英明之信中,劝休谟以吸收议案之作者加入调查委员会之方法而使该项敌对议案归于失败。普雷斯解释曰,“不应将穆尔置诸不顾。可以打倒此人之唯一方法,乃使彼于委员会内发表其无聊之议论,盖在委员会中彼寡我众,其所提议既被否决,则其在下议院中之为害必不甚也。”参阅普雷斯存稿27798-12。

[66] 见普雷斯存稿27798-30。

[67] 此事曾引起内务部之注意(见内务部案卷40-18)。

[68] 普雷斯自愿为休谟之“助手”。但委员会委员心存疑虑,借口彼非会员,又非绅士,不许其逗留室中。

[69] 见普雷斯存稿27798-22。

[70] 见尊雷斯存稿27798-23。

[71] 见普雷斯存稿27798-22。

[72] 乔治第四第5年第95章法令。机器输出问题延至下期再议。

[73] 见“曼彻斯特日报”所登之信,现存普雷斯存稿27801-214中。

[74] 见纳索·西尼尔提交墨尔本爵士之工人困体报告(1831,未经刊行,现存于内务部图书馆中)。

[75] 见1825年4月2日“设斐尔德虹报”。

[76] 见1825年10月8日“设裴尔德新闻报”,参阅1824年8月“曼微斯特导报”关于类似事实之纪载。

[77] 是年下半年首相利物浦爵士及财政大臣厄尔敦爵士于辩论中提出抗议,谓若辈根本不知该条例业已通过,且绝对不能赞成该条例云。

[78] 1825年年鉴关于哈斯啓孙演词之报导,较罕塞德之“国会辩论集”为详。其余情形见怀特所著之“废止工人结社禁止法之条例述要”(1824);普雷斯之“对于哈斯啓孙关于工人结社禁止法之演词之评论”(1825,共32页);窝拉斯所著之“普雷斯传”1918年修订本第8章;哈蒙德夫妇所著之“市镇劳动者”第7章;及豪威尔所著之“劳动立法、劳工运动及劳工领袖”第51-57页。

[79] 该草案包含一种规定,即任何人皆不得捐款与工人团体或其他会社,除非该团体或会社之目的已为判事所认可。

[80] 见普雷斯存稿27803-299。

[81] 见普雷斯存稿27803-212。

[82] 见内务部案卷1832年1月3日之信件(内务部案卷40-30)。

[83] 工人中对于普雷斯之忠勤服务,有表示其谢忱者,吾人纪述此事,心极偷快。普雷斯曰:“1825年国会议事甫过,泰因及威尔之海员即以每周1便士之捐款购一秀美之银瓶赠余,设斐尔德之利器业工人亦将贵重之刀又一套置于盒内赠余。”(普雷斯存稿27798-66)

[84] 1825年6月25日。普雷斯存稿27798-57。

[85] 见1825年9月7日“设斐尔德虹报”。

[86] 见普雷斯存稿27803-255中所保存之传单。

[87] 见1824年8月7日“曼彻斯特导报”,参阅“论各业工人团体(1830)。

[88] 兹事于1824年8月16日大会所采用之章程之总纲中明白叙述,且载于第一册议事录中。

[89] 此会日后发展为现存之大不列颠木工及细木工总工会。

[90] 此时尚有两种敌对派报纸开办:一为“伦敦及各省帮工及工匠纪事报”,一为“工匠新闻及职业日报”,但不久即行停刊。

[91] “各业新闻及工匠周刊”系由各业所推之11位代表组成之委员会(约翰·加斯特为主席)管理,始由“利兹新闻报”董事之子培尼斯先生主编,其后由一位安德孙先生主编。该报之“规则及章程”(1825,共12页)曾保存于普雷斯存稿27803-414。1825年7月17日起至其于1828年与“各业自由报”合并时之各期,俱存英国博物馆中。

[92] 1826-1829年间某委员会单独募得232,000镑。参阅海厄特所作之“1826年5月2日伦敦塔味绘城解救工厂主大会所派定之委员会之报告”(1829)。

[93] 见伯恩利所著之“羊毛与梳羊毛业”第169页。

[94] 见内务部案卷40-20、21等;1826年年鉴第63、70、111、128各页;窝尔坡尔所著之“英国史”第2卷第141页。

[95] 见普雷斯教士所著之“告吉德民斯特制毯业厂主书”(1828,共16页);奥匹邓钠斯(Oppidanus)之“致普赖斯教士之论其某几种出版物之倾向书”(1828);“普赖斯教士所作对吉德民斯特制毯业厂主提出之关于织毯工人罢工期间印行煽动性出版物一案之审判之详细报告(1829)。

[96] 见“1829年4月16日斯匹塔斐尔德宽幅丝织业帮工大会决议滚”;内务部案卷4-23、24。参阅肯宁汉所著之“英国近世工商业发展史”一书有关这一时期之叙述(759-762页),以及哈蒙德夫妇所著之“熟练之劳工”(1919),因此书出版较晚,吾人未能引用其关于主要行业之有趣之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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