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英国工会运动史(1920)

第九章 30年来之发展

(1890—1920)



  如上所述,英国工会运动经过两百多年之发展后,至1892年,全国近4,000万人中只有160万工会会员;换言之,工会会员约占全国人口4%,占全国成年体力劳动者之20%。在1920年初,据吾人估计,工会会员已大大超过600万人,而当时全国人口不及4,800万;即工会会员占全国人口12%以上,占全国操体力劳动之成年男工之60%。[1]除1893-1895、1902-1904、1908-1909等年略有停顿外,会员总数在此30年间始终不断增加。
  此种日益加速之增加,实有注意之必要。自1889-1892年高潮后之数年间,工会会员之数会渐行减少。1897年又开始增加,历时10年,仅较1892-1896年之总数加多50万人。后3年,又增加50万人:1892-1910年18年间共增加约100万人,仅合66%。此后仅三、四年,则又增加100万人;而最近数年每年增加之数不甚少于50万,换言之,每年增加10%。其实最近8年来工会会员之数已较前增加一倍。[2]
  又此次会员数目之增加,并不以特殊职业、特殊地方或特殊性别为限,而乃遍及于各地各业,虽增加之数多少不等。此事同样值得吾人注意。此种增加实普及于熟练、半熟练及不熟练之工人,不过程度各不相同而已。即以女工而论,其组织此时虽仍远不及男工严密,但在1920年,会员之数较前30年加多五六倍;若就女工会会员于前30年在成年女工中所占之比例而论,则亦加多三四倍。又就经济方面言之,工会大抵亦大有进步;1920年全部基金超过1,500万镑;较1890年约多十倍(为国家保险条例所认可之工会资产除外),实成为一种“战斗基金”,数目之大,乃加斯特、多耳提、马丁·玖德、威廉·牛顿或前世纪任何其他工会领袖所料想不到者。吾人现所叙述者即此30年间发展之各阶段及事件。吾人亦将偶尔述及这一时期内五六次较重要之罢工;但构成工会运动史之界标之产业争执,在今日已不如工会运动之法律上或政治上之步骤重要,经过此种步骤,工会运动在公众中渐具影响,并取得参与产业管理之权。无论如何,本世纪工会运动对于立法之影响,及立法对于工会运动之影响继续不断,而且交互。工会运动力量之增长,可于一系列立法上之变更见之,此类变更大都承认工人团体在产业及政治关系管理上日益强大之影响,并使之合法化。而每种法令——最显著者为1906年之职业争执条例、1908年之同业会议所条例、1908年之矿山管理条例(八小时工作日)、1911年之国家保险条例、1913年之工会法、1917年之谷物生产条例及1918年同业会议所补充条例——皆可表示有关产业中工会会员之增加及工会组织之进步。
  1890年后30年间,工会运动之进步虽极神速,但数工会之内部组织殊少变更。其所产生之变化,无非是工会世界中各部分工人之相对地位及相对势力,甚至其成员之剧变。其中有数部分工人,较他部分逐渐衰微。其尤堪注意者,即1920年工会运动远较1890年为坚强。不但有更多工会之会员加多,经济加裕,即近年来同业中及有关系各业中同盟会之星罗棋布,亦极堪玩味。其中有代表全国整个行业进行谈判,而且较最大之工会尤有势力,尤为重要者。

棉业工人


  此类变化中之最堪注意者,即棉业工人之相对势力之衰微。此中原因并非纺工、织工及梳棉间工人工会之会员或基金减少。相反,在过去30年间会员增加一倍以上;棉纺工联合工会共有会员25,000人(接线童26,000人不计),基金750,000镑,过去与现在均系任何工会中之最富者。又各棉业工会亦非不能支配其本行业,至少在兰卡郡及切歇尔等中心地区并非如此,不过在德比、约克及格拉斯高等外围地区,工会工作仍被忽视。但他业工会运动之发展,则使棉业工人于工会年会中从10%或12%减至4%或5%;又因内部意见之不一致,主要人物再不能主持运动上之计谋。棉业工会之优良组织固能保持;但其组织未经他业仿效,而其内争又使其各种同盟会之势力锐减。其实在此30年间,只有两三件要事发生。1893年,棉纺工发生总罢工,当时各工厂停工不下20个星期之久。雇主要求减少10%之工资,而工会则谓当此萧条之时,各厂只宜缩短工作时间。此次停顿最后因雇主与工会之间达成协议而告终止,协议之达成并非由外界干涉,而乃由劳资两方继续开会至14小时之久,讨论结果将每镑工资中减7便士(2.916%而非10%),且订有此后以相互讨论而不以罢工调整工资及其他争点之详密办法。[3]吾人于“产业民主”一书中详述之此种“布鲁克兰协约”,在1893-1905间一直为棉纺业所奉行,但在1905年为有关之工会正式取消,其理由为该种机构工作速度极缓,且其工作方式每足以妨害工人取得营业发达时期之利益。于是又订定临时办法,但此类办法未能预止1908年为时7星期之罢工,此次罢工结果和解,劳工占得胜利。然而除地方上之小争执外——多关于原料恶劣或不愿与非工会会员共同工作——关于工作时间之长短问题并无进一步之运动。1902年,工厂法修正案得雇主同意,略有修改。依该修正案,工厂周由56 1/2 小时减至55 1/2 小时;工人对此感到满意。自此以后直至1919年,并无重要之职业运动发生,但是年2月,各部分棉业工人要求共享当时正在实行之工作日之普通缩短;经长期谈判之后,300,000工人于6月罢工。迨见工厂停顿已极普遍时,雇主即让步,允许每周工作48小时(当时法律尚无此种规定),计件工资加多30%,庶工人所得不致减少。
  棉业厂工之组织,本质上仍如吾人于“产业民主”中所述者,但其同盟组织则日益复杂。各部工人——最显著者为纺工及其接线童;织工,包括绕线工,在某些镇市更包括经线轮排线工、缫工、卷线工;梳棉间、吹棉间及环锤精纺机间工人;梳经线工及排经线工;棉线带工;拈线工及抽线工;监工——仍继续组织为极自由之地方团体,此类团体有时称为协会或称为联合会,有时仅称支会,且各类工人之此种团体之数目至为不一,由6个以至60个不等。但此类团体几乎皆系两重联合,其始先成立各部分之同盟团体(可称为各部分之联合工会、同盟会、联合会或总工会),而后再组织地方“棉业同盟会”或“织物业同盟会”,以联合兰卡郡及切歇尔二十余区之每区中职工或他部分工人之地方团体。织工之“联合工会”及“制造”业之他部分工人更联合组织北部各郡联合工会,有会员175,000人。最后则数部分工人所有之同盟团体又彼此联合,组织织物业工人联合会,是会能使所有棉业工人(包括漂工及染工联合工会)集中注意于所有有关公共利益之基本问题。[4]
  棉业工会之职员——与极为发达之织物业工人总工会之职员有别,后者已将毛织工人(主要系女工)组织起来——大半仍是技术工人,几乎专注意其会员职业上之利益之如何保护,而不太注意争取今日对工会世界大有影响之利益,且对于大同盟会或新精神皆少表同情。若辈不积极参与工会世界之政治发展,此种政治发展,吾人于下章谈到工党之组织时将有叙述。此种落后状态在某种程度上可归之于兰卡郡之政治史,盖此地旧日之保守主义仍然存在,甚至在二十世纪之时,非常著名之工会职员如已故之詹姆士·摩德斯利(棉纺工之干练的领袖)者,仍于1906年以保守党员身份作国会议员候选人。棉业工人中绝大多数之天主教徒之影响亦不可忽略。又棉业工会之技术职员因贪得厚薪,常愿做雇主联合会之受俸职员而为棉业服务,此诚棉业工人独有之特征。其主要之职务,无论为雇主或工人服务,在求于各工厂间适用团体协约之一致性;或谓此种职务亦如估价员或记账员之职务,与个人之意见或偏见无关,无论对于何方为之,皆具同样之忠心。此事最初并未引起工人方面之愤怒,彼等甚至以为雇主联合会中有深懂在工人看来甚为复杂之技术情形之职员在内服务,有益于工人。但近来工人之感情又有变化;虽此种服务性质之转变不能设法阻止(因雇主联合会常以工会职员为其所能招雇之最好之人),然今已引起工人之愤怒。[5]
  有人以为许多棉业工人皆不能迎合工会世界之新思潮。更有谓若辈过于迁就雇主之意见,不赞成比较根本之改革,而只愿略改工资或工作时间。但棉业工人在工会世界中之势力,仍因其理论上及实际上有特殊之贡献,而极为重要;所谓特殊之贡献者,即彼等主张男女平等之计件工资,严拒雇主以其所雇用之工人或机器窳劣为借口而减少标准工资,及反对当计件工资受团体协约严格控制而且坚决列入严厉执行之工资表之时,力谋改良机器。凡此数点,许多自认为“先进”之工会运动者皆不能与之并驾齐驱。[6]

建筑业


  建筑业在工会世界中所失之相对地位,几与棉业工人相同。30年前建筑业代表占工会年会会员10%,目前则不及3%。且此30年内建筑业未曾有任何有声望之领袖。此一部分工人中仅有一个大工会——木工、细木工、家具工联合工会(共有133,000会员)——自1890年来,会员数目确已倍增,吸收了各种细木工及木工小工会,但不能吸收历史较久之木工细木工总工会,后者有会员15,000人;此外如小而坚强之铅管装设工工会,会员亦曾增加一倍,共有14,000人——但此两工会皆不能得全业中人为之效忠。无数之油漆工小工会大都合并成为家内及船上油漆工及装饰工联合工会(会员30,000人);全国装修业联合工会(会员12,500人),亦系多数小会之联合会。建筑业所有工会(包括所有地方小工会)在1920年之会员人数,至多较1890年增加一倍,且此种增加在最熟练之职业中较不显著。此中之一部分原因,在于建筑业之实际衰颓,1911年统计所举之全部人数,实际上较1901年统计所得之数为少,至1919年减少尤多,盖操建筑业之人此时只有1901年之7/12。
  30年来建筑业工会之历史,乃无数局部及地方之与雇主小争执之历史——如1913年伦敦地区工人一再突然罢工,反对非工会会员(此事由“激烈分子”促成,执行委员会并不赞成),终于1914年引起伦敦建筑业雇主联合会之同盟停业。先是雇主要求工会惩罚未得许可而行罢工之工人,并存积基金,以便违反工作章程而行罢工之时雇主得以没收。雇主更坚持每一工人签署条约,承认愿与非工会会员共同工作,违者罚款20先令。雇主之此次停业,致使京都全部建筑业停顿6个月以上。是年6月为解决此事所作之种种努力,经工人投票拒绝;又当工人力量有渐弱之象征时,全国建筑业雇主同盟会曾决定实行全国总停业,以期雇主条件得以实现,适此时战事发生,两方争执亦告终止,实际上工人依原来之条件复工。
  战时,大部分工人尽已入伍,建筑亦只限于最需要之工程,争执自隐伏不发。1918年初,又有人议设全国建筑业工人同盟会(此会本身系由前全国建筑业评议会发展而成)以便组织该业,是会实得所有全国工会(共13所)第一次共同加入者。虽各工会会员人数悬殊,然经议定每一全国工会各举代表二人组织同盟会执行委员会。同盟会系由各地方分会合成,每一地方分会则由地方上与全国工会有联系之支会合成,各支会受此类分会之“职业管理委员会”之集体管理,而受同盟会执行委员会之指导及支配。一种极有意味之新特征,使吾人忆及1839年之工会运动之一种变通办法,即于无分立之全国工会之分会地方,设立个别建筑业工人之“综合支会”。此种重谋统一全国建筑业组织之成功程度如何,不能预言;惟此时已有实际之合并运动之象征。四种主要建筑业劳工工会正谋组织一有力之联合工会,共有会员40,000人。其他合并之企图,包括“家宅建筑工”、砌砖工人、石工及墁工各工会,亦经票决。装修各业联合会,因技术上之困难,不能合并于木工联合工会之内。反之,爱尔兰及苏格兰之个别工会(木工联合会除外)坚持独立。直至今日,仍不能不指出,建筑业团体因内部纷争及屡次罢工失败,财政基础薄弱之故,总的说来,始终在趋于衰微。对于建筑工序之逐渐变化、新材料之采用、雇员数目之实际减少等等,旧工会在组织上并未作出任何相应之改善,同时操新工序之工人又未能组成有力之工会。但自停战以后,建筑事业大为发达,建筑业工会已渐有生机;即其在同业会议所中之地位(若辈此时已常在会议所中与雇主代表相晤对),亦颇有提高;建筑业最近之成就,即会同雇主设立一种“建筑工人议会”——大体系根据马尔科姆·斯巴克斯先生之要求——是会实“惠特利评议会”最可注意之先例。关于“惠特利评议会”,吾人后当论述。

机械业及五金业


  关于金属各制造业逐渐增加之工人大军(在德国已联合组织为一个单一的靡大金属业工人工会),吾人仅能就其三大部分加以研究,此三大部分即机械业、汽锅业及造船业、钢铁冶炼业。
  机械业工会运动在过去30年间,虽曾使会员激增(尤以各机械工场中不熟练及半熟练之工人增加最多),然其所表现足以影响机械业雇主(现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强固之团体)之实力及其在工会世界中之势力,则不能谓有所增加。此种相对之衰微,总的来说,实缘该业长期缺乏有系统之组织;实缘不能与雇主所采用之不断变化之制造程序及报酬方法相抗衡;实缘业内各敌对工会之内争不息。
  机械业之纷乱在1897年发展到严重关头,此项纷乱或因雇主而起,据彼等所述,彼等欲为“其工厂之主人”。机械工联合工会虽曾于机械工间维持其优越之地位,但仅能使一部分工人效忠,关于机械业技术上之改良(至少应该说,工人对此极为保守)与雇主发生若干次之争执后,该会发觉其本身被卷入各机械业中心大罢工大停业之风潮中,此次风潮表面上系因伦敦机械业工人急遽要求八小时 工作日,但本质上实因雇主坚持彼系厂主,得随意采用其所选定之新工作方法,采用其能使各工人接受之新报酬制度。工会既已不思利用宣传(若威廉·牛顿及约翰·伯纳特仍在,则彼三人必倚赖宣传),自不能对社会人士说明其事件;结果舆论界咸反对机械业工人,以为机械业工人阻碍产业进步而不能提出足以保障其合法利益之条件。此次长期罢工(机械工联合工会之基金消耗殆尽,所余只敷发付到期之养老金)之结果,雇主占实际上之胜利。机械工联合工会不久又有进步,于1919年秋有会员320,000人;较1892年多出五倍以上。但各分立工会会员人数亦加多,1919年之总数亦犹1892年,相当于机械工联合工会之半。[7]同时,机械业之大发展及所用机器之千变万化,伴之以各种“结果报酬法”,在此种情况下,机械业各工会尚未知如何阻止个别订约之复活。机械工联合工会因与业中各分立工会争持之故,更迭进出工会年会;而关于一般之争点,从不思依其规模及地位之所允许,以影响工会世界。机械业中其他工会亦多如此,以反对其较大之竞争者为满足,并使会员之数随产业发达而加多。
  机械工联合工会之完密组织法,前章已有所叙述,该组织法于过去30年间常受代表大会修改,但本质上始终未有变更。各人意见互为乘除,时有出入,导致组织法之一再修订及还原。于技术上各有不同专长之熟练机械工之旁,已渐有为数众多之未经学习及半熟练之工人,此辈工人,工会不但不能排斥于工厂之外,且亦不能拒绝其操从前惟合法工匠始得操之工作。此辈妨害者果应加入工会乎?在一次代表大会(1912)上修改章程,不但允许机械业中所有各种熟练工人入会,而且实际允许机械工厂中所有工人入会(“第六等”)。但大多数支会默约不执行其代表之议决案,于是此议决案有等于无;而“第六等”(从未超过2,000人)卒为1915年代表大会取消。报酬方法亦系一种争点。尤其是自1897年不幸之冲突以来,雇主益坚持采用“结果报酬法”,而弃去按周计薪之工资表,而此种工资表则乃机械业工人(亦犹建筑业中之大多数工人)所坚持者。然则工会对此变相之件工制度及“奖励金”制度将采取何种政策乎?既不能设法以集体合同使“结果报酬法”受到有效之控制(若棉纺工、靴鞋工及伯明翰之黄铜工则皆能之),机械工联合工会对于各地方之决定及政策,常徘徊于(一)除按时计薪外不许采用其他制度;(二)限定结果报酬法只得“适用于已经采用此法之工厂”;及(三)坚持“相互原则”为承认结果报酬法之条件(所谓相互原则者,即计件工资或“奖励金”不得由雇主随意规定;应许个别工人与工头及厘定工资之人详细商定较好之条件)等三种方法之间。结果各工厂之办法至为不一,纷乱异常;件工工资亦有继续跌落之倾向(此种倾向仅依集体“工场合同”施行范围之大小及其效率而得减少),因此工人极为怨愤,工作渐有濡滞之势。第三争点则为如何对付各互相竞争之工会,此类工会或系不愿为机械工联合工会所吸收之各熟练之机械工所组织之团体,或系新派工人如机器工人、铜工、电气工人以及机械工联合工会与之争相控制机械业之其他工人所组织之团体。对于此类较小之团体,究应(一)弃置不顾而视其会员为非工会会员?(二)或为制定一共同政策起见许其加入共同商议业中事务并采取共同行动?(三)抑在一种较机械工联合工会尤大之基础上实行合并?吾人不必细述以上各种相反意见之势力消长,盖此种意见在1919年秋已有一部分得到和解,达成协议,根据此项协议,六个竞争之工会[8]连同机械工联合工会,于1920年合并为机械业联合工会,共有会员400,000人,基金几达4,000,000镑。至于此种较广泛之联合能否使机械业工会运动拟定有系统之政策,成立全国性组织,及选出合格的领导,则尚有待于日后事实之证明。
  上述一切争点以及随之而产生之所有争执,其根源皆在于一派主张地方绝对自主——地方既有罢工自由,亦有拒绝解决地方罢工之自由——而另一派则强调统一职业政策之重要性及集中基金、集中管理之必要性。其争论较此尤为剧烈者,即一派坚主维持现存工人之组织,一派则主张扩大现存之组织,使其包括全业中所有熟练及不熟练之工人。在过去10年中,工人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不满(以克来特方面为最甚),曾引起所谓“普通工人”运动;曾使工厂司帐由“会员证检查员”及会员征求员进为进攻性罢工领袖;最后且使此辈司账(如格拉斯高、设斐尔德及考文垂等地者)联合组织“克来特工人委员会”一类之新团体,此类团体不问整个工会之见解如何,极力推行其地方职业政策。
  于1915-1919年在机械业中曾起重要作用之“工厂司账运动”,乃工会运动中一种旧制度(如吾人曾一再提及之排字工人间之“公会会长”及煤矿工人间之核重员)之新发展,此种新发展之所以特别重要,乃因工会支会或地方评议会之会员与各工厂之工人日益缺乏联系,而且每一工厂中之工人又各属于不同之工会。曾有人指出,“工厂司账本系特定工场之工人中派出之小职员,其职责在于监察所有工会会费是否收齐。除此之外彼尚有其他琐碎之任务。后因支会与厂中工人渐少接触,此辈工人遂视职员为实地替彼等申诉不平之人。欧战之时,工厂司账运动发展极速,就中以机械业为最。在某些由许多任务场合成之企业中,各工场司账委员会广泛掌握全部谈判事宜,并筹划工场状况。此外尚有一种全国工厂司账之组织,最初主要为宣传而成立。现存工会已认为工厂司账之某些活动为非正式者,关于此点各工会议论纷纷,莫衷一是。亦有人试图达成一种协议,以使工厂司账委员会同时得工会及经理部之完全承认。但迄今尚未得到最后解决。1919年初夏,机械业雇主同盟会与工会两方曾订立一种契约,至此契约日后如何实行则尚不得知。”[9]
  其实应该指出,过去30年间机械业工会虽未曾大力参加总的工会运动,然就人才及思想二者而言,较之他业则极有贡献。吾人前已述及约翰·伯恩斯及托姆·曼二人之活动。吾人今将再述机械工联合工会另一会员乔治·巴恩斯在政治上的进步;同时铸铁工共济会亦曾为工会运动提供了亚瑟尔·亨德逊。且依最后之结果而言,较人才尤为重要者,即由机械工场产生之思想于此沸腾之30年间起很大作用。罗伯特·杨格先生当选下议院议员后,总书记出缺,此缺于1919年秋举受递补;此次选举以及差不多同时进行之各竞争工会之大联合,或为机械业工会运动开辟一个新纪元。
  与机械业工会运动不能产生一种有系统之组织,或不能对付生产程序及报酬方法之变更相对照者,即汽锅工及造船工两有力之工会之势力增长无已,会员之数目加倍,实际上吸收各该业中所有之地方工会,且在政策上及他种活动中彼此紧密团结,于1919秋双方同意各向其本会会员提出一种正式合并之提议,且允许坚强之铁工联合会加入此次合并。是项提案不啻使所有熟练之船壳工、汽锅工与水槽工、各种钢桥工等尽行团结,组成一个拥有会员170,000人之强大工会。汽锅工及造船工大部分集中在西北海岸各商埠及克来特一带,又在会员人数较少之其他造船业中心设立坚强之分支机构,故彼等虽遭各种产业上之变化,犹能维持不堕,且知如何维持统一的全国政策。
  由机械业及造船业进而谈到钢铁冶炼业,则见组织上有一种显著之进步,此即英国炼钢工人工会之进步。此会于1886年成立,至1892年,仍仅有会员2,600人,1918年,在约翰·霍季领导之下,增至40,000余人。英国炼钢工人于工会世界中素负设有最有效能之办事处之美誉,有真正之统计科及曾经训练之职员,其中包括一合格之专业律师,此人专任法律事务,特别是与工伤事故赔偿有关之事务。欧战发生以前即已决定一种甚有远见之合并计划;1915年更提出一种计划,议并当时金属冶炼业之6个重要工会,包含铅铁工厂及辗铁工厂之工人。至于克服合并上之法律困难及他种困难之计划(此事吾人应归功约翰·霍季先生、普先生及英国炼钢工会能干职员佩西·科尔三人),乃使多半数会员投票通过之极为智巧之计划,这种办法应为他会当作一种“新模范”而予以注意。六会中之三会(英国炼钢工人联合会、大不列颠钢铁工人联合会及全国炼钢工人联合会)于1917年前进一步,[10]组成一个新工会,即英国钢铁及有关各业联合会。此四会于是即成立钢铁业同盟会,正式将关系到一个以上组成会会员之所有权限及与雇主谈判之权拱手让与同盟会。其余三旧会照常存在,但决定不再征求新会员,盖新会员应归新会征求,而旧日会员亦经一再敦促,劝其自动加入新会。结果,新会并吞了英国炼钢工人联合会,后者遂告结束,完全并入新会之内,其余两所如同虚设之工会亦立即并入新会。此时钢铁业同盟会只由一会组成,且其存在目的,仅在于为使他会加入。

排字工人


  印刷业工会运动在过去30年间一直处于罕见之停顿状态,伦敦排字工协会、活版工联合会、苏格兰活版工联合会及都柏林活版工联合会会员共增加3/5,会费日渐加多,对付雇主之战略上之力量亦加强,但对于全部工会运动则很少有所影响,且在许多小市镇中,工人未加入工会者颇多。至于造纸工厂及印刷工厂中较不熟练之工人,则曾大大改善其组织;全国印刷工人造纸工人工会及印刷助手协会——两会皆系男女并收——则已变为大而有力之工会。各该会皆合并于有力之印刷业及有关各业同盟会,今日已是一个大团体之全国新闻记者工会最近亦已加入。

靴鞋业


  工会世界之其他组成部分中,30年来势力相对衰落者为靴鞋业。30年前全国靴鞋工工会已于本业中占重要之地位。该会曾与雇主联合会共同计划一种地方调解公断所之完密制度(吾人之“产业民主”一书中有所叙述),组织一次庄严而有影响之全国大会,请黑里福德之詹姆士爵士为公证人,幸得免于停业,更重要者,非法雇用童工事亦受到阻止,即标准计件工资亦借订立集体合同之方法议定,并正式施于全业。1894年,由于从前亲自同意而且共同执行此种办法数年之雇主要求,全部机构破毁无余,盖雇主此时发现依照所定章程及计件工资,工人“所得太多”。
  1894年长期停止之后,两方争执经商务局劳工司调解而得结束;整个说来,全国靴鞋工工会(共有会员80,000人)以较不完密之正式关系,对于雇主仍坚持自己的立场,但因业中较小之工场及较不重要之地方靴鞋业中心组织上之薄弱,工会工作受到阻碍。
  反之,女工、普通劳工,商店助理、办事员、教员、技术人员、职员等“黑衣无产阶级”,以及矿工及铁路工人等,不但于工会中势力加强,即于国家中亦然。此实过去30年间一显著特征。

女工


  近30年来各部分工人中工会运动进步之显著,从无如女工间之甚者。诚然,此30年之前半期内,全部女工会会员不过约增加一倍——即由1890年之约100,000人增至1907年之约200,000人,且大部分皆在织物业中;在1907年,除织物业外,女工会会员仍不及30,000人。但妇女工会促进会长期耐苦之工作自有效果;工会运动之观念正在各种不同行业之女工中逐渐确立。此事多赖助人不倦之查尔斯爵士及迪尔克夫人在这些年间之努力。1909年经查尔斯·迪尔克爵士及妇女领袖(特别是马丽·麦克阿瑟女士、格特鲁德·塔克威尔女士及苏曾·劳伦斯女士)之要求,温斯顿·丘吉尔先生以商务局局长资格,使劳资评议会议案在国会中得到通过,规定四种工资特低而女工居多之产业中应设劳资评议会,以便厘定一种法定最低工资。此种议案不但足以改善链业及针业、成衣业、纸盒业及机制花边业四种劳苦工人之处境,且极足以鼓舞在工业上地位已经提高之妇女组织独立团体(此事往日每经提出,当即遭到反对)。1913年,劳资评议会及法定最低工资推及于其他六业,亦发生同样之效果,而1918年之进一步推广,亦有发生同样效果之希望。又工会会员因1912——1914年国家保险条例实施之结果而大行增加,盖该条例使数千新会员加入被认可之工会也。然而,欧战发生,女工需要之迫切,为前所未有,彼等受雇以代男工操作彼等从未做过之一切工作,赚得彼等从未赚过之工资,此事曾使数十万女工投入工会运动。全国女工同盟会乃一最大之纯女工工会,1914年仅有会员11,000人,1919年即增至60,000人。此外在某些特殊行业中,尚有少数专收女工之新工会宣告成立,如熔接业女工有趣之小工会。不过大部分女工仍皆加入男女兼收之工会。除各种织物业工会外,今日有成千女工加入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铁路职员联合会、靴鞋工工会及钢铁业同盟会。大多数普通劳工联合会及其他工会如全国印刷造纸工人工会,全国商店助理、仓库管理员及职员联合会,合作社及商业职工联合工会等,近20年来均收女会员;各该会之女会员且不断激增。未加入工会之女职工仍占大多数。据估计,1920年全国女工会会员将近750,000人,此数仍不及全部成年女工30%。
  过去十年女工工会运动显著之特征,即不但会员增加,成绩优良,而且地位提高,势力强大。此次发展极其迅速。在1915年第一次财政会议上,政府要求工会援助,俾能于欧战中获胜,当时任何官员均不曾想到邀全国女工同盟会参加。但在日后所有此类性质之会议上,代表此会或他会之女工会会员麦克阿瑟女士及劳伦斯女士皆占重要地位。无论在政府所设之军火条例法院、生产委员会或特别公断法院(专为处理军火女工之雇佣条件者),女工之案件,无论由女工工会代表或收罗女工之普通工会代表提出,其进行皆极顺利,以至能为全国女工第一次争取到男工所曾由雇主手中争到之合理解决。结果,不但女工报酬标准显然提高,从前禁止女工从事之许多种工作今皆为女工开放,女工雇佣条件一般都得到改善,且女工之工会运动亦获得迅速发展——9/10之女工会会员皆加入男女兼收之工会——女工会得到工会世界之钦仰。全国女工同盟会玛格丽特·邦德菲尔德女士于1919年第一次当选为工会年会国会委员会会员,得票3,000,000张以上。1918年,男女权利一向平等之工党改组之时,规定无论何时至少必须选出妇女四人加入执行委员会。1916年成立之妇女产业团体联合常务委员会,今正指导并调整主要女工工会、妇女合作运动会(组织妇女从事合作运动者),铁道妇女工会(由铁道工人之妻子组成)及妇女劳动促进会(今已成为工党之妇女部)之行动。

普通工人


  1888年,熟练工匠及报酬较优之工人之领袖,均认为普通劳动者及不熟练或难以分类之工人间,不可能开展有力或耐久之工会运动,正如从前女工间之工会运动所证实者。1888-1889年船坞工人及煤气工人间工会运动之发生,人人皆信其与1834及1837年之类似运动相同,系一时之事,不能持久。1920年,吾人发现则此一部分被人轻视之工人团体中,有些已有30年以上之历史,其会员至少占全部工会会员30%,而其领袖——特别是克来恩斯先生、桑先生及威廉先生——大抵皆能于工会运动之计议方面充分发挥其应有之作用。1889年以后之数年中,新成立之劳工工会之全部会员数目确曾减少,某些较薄弱之工会且告瓦解,或合并于较大之工会中。但煤气工人及普通劳动者联合会(1889年成立,于1918年易名为全国普通劳动者联合会)及船坞、码头及河滨普通工人联合会(于1887年成立)则继续存在;且在1907年,六个基础稳固之工会中已有会员150,000人。1890年,农工间工会运动之爆发逐渐衰歇。但在1906年,有一新会称为全国农工及乡间工人工会者,宣告成立,立于诺福克及邻近各郡大力展开工作。1913年,又有有力之苏格兰农会继之成立。1904-1911年间,组织渐渐遍及各方,此时国家保险条例通过,该条例实际上强迫所有工人皆加入一种“被认可之工会”,因而促成工会会员之大增,各普通工人(彼等今日均愿受到此种称谓)工会从此取得其所应有之利益。工人联合会(于1898年成立)专于各难以分类及半熟练而未经纯抱职业目的之工会吸收之工人中征求会员,成立12年之后,在1910年只有111个支会,会员5,000人,但在1911-1913年间,则已有567个支会,91,000名会员。3年后,有支会750所,会员197,000人,迨1919年末,会员加至500,000人左右,支会近2,000所,几乎包括各行各业之任何年龄之男女工人,自泥水匠、锡矿工人以至公司职员、卫生调查员,自仆役、侍者以至农工及车手,以及工厂、船坞或路上难以分类之工人。所有各主要之普通工人工会,几乎都分担了农业劳动者之组织工作。1917年谷物生产条例之通过及其突然允许于全国各郡设立劳资评议会以定正常工作日之法定最低工资等事之结果,使各种农工中之农会会员激增,今日(1920年)此辈农工历史上第一次在英国各郡多少皆有组织——或加入极有成绩之农会。此会于1919年末至少有2,700个支会,会员共180,000人;或加入设有许多农工支会之工人联合会;或加入全国普通工人联合会,船坞、码头及河滨劳动者工会及全国劳工联合工会;在苏格兰各郡,则加入有力之苏格兰农会;在爱尔兰,农工则加入运输工人及普通工人联合会。1920年,已入会之农工总数或已超过300,000人;约占全部受雇农工之1/3。
  运输工人及普通劳动者联合会(包括船坞工人及海员)所属之各工会会员,在1892年仅有154,000人,在欧战数年间继续激增,至1920年,其会员总数已大大超过1890年之整个工会世界,几近200万人。
  近年以来渐有合并团结之势。许多地方小工会皆被合并,几个大会似将彼此联合。同时同盟运动亦强。1908年,所有大普通劳动者联合会,皆合并为全国普通劳动者评议会——一种有用之协商团体,其主要职务在防止各不同之工会间跨越及冲突。该会确能使组成工会间会员自由移转及相互承认,并在相当程度上促成职业范围之划分,甚至促成合并。此会于1917年5月发展成为全国普通工人同盟会,包含11所重要之普通工人联合会,会员总数在800,000人以上。此重要之同盟会于1919年11月采取一种颇有意义之走向统一之步骤,设定10所区委员会,由所辖各会每会选代表二人组成,负责商议并解决地方上有关一业以上之争执。
  近年以来,又见有新团体出现。海员、驳船工人、码头及船坞劳工、运煤工人及车手等数工会,皆断言自己为运输工人,不但求于工资及工作时间上采取共同行动,且制定章程,以便管理全部运输业(铁道运输在外),此又系创立全国“产业”同盟会之趋势之一例。为此而组织之团体,称为全国运输工人同盟会,包括36个工会,其会员中有系河滨运输工人,所谓河滨工人,包括海员、船坞工人及运货车夫。是会系依船坞工人之要求,于1910年11月成立,当1911年伦敦罢工发生之时已占重要地位,且积极主持此次罢工。[11]此次罢工实1889年骚乱以后伦敦之第一次大战。先是全国水手司炉联合会请求船业同盟会与之合设一调解部,但无结果,遂于1911年6月罢工,要求统一各埠工资及改良其他劳动条件。主要因受水手罢工之影响,船坞工人亦于7月罢工,要求每小时工资由6便士增至8便士,加班费每小时一先令。装卸工人、煤气工人、车手、运煤工人、曳船司机、运谷工人以及港口内及港口周围其他工人之各种团体亦纷纷提出要求。于大激昂之中,全埠运输事业悉归停顿,每日在塔山上召开大会,罢工工人(据云约100,000人)结队在全市游行。不稳之势蔓延及于其他许多港口,地方上且发生纷扰。伦敦市当局以达文波特市长为首,拒绝一切谈判,政府曾一度实际支持此大法人团体之雇主,而该雇主则未能履行(至今犹然)国会条例中有关组织法人团体之条款,此项条款指令雇主团体拟定一种旨在改善工人劳动条件。陆军部应内务部温斯顿·丘吉尔先生之请,调军队集结于伦敦,扬言以25,000兵士代替船坞工人,从而破坏罢工。此举若竟实行,则伦敦市上必引起流血惨剧。但最后内阁让步,劝达文波特爵士及其同僚会同船舶主、码头主及仓库主与工会代表会见,期能和平解决。若辈会议三整日,最后达成一项协议,即工人放弃一半要求,其余一半则付公断,工人立即复工;公断之举系由伦敦商会请国会议员洛力特爵士担任,其评判结果,对工人之全部要求做了实质上之让步,船坞工人每小时工资加至8便士,加班费每小时为一先令,他业及他埠工人亦以不同形式得同样之利益。[12]1912年5月,泰晤士河及美德威河又发生争执,此时一方联合罢工,一方同盟停业,参加者80,000人,全埠运输事业停顿历六星期之久。他埠之同情罢工,又使约20,000人休闲数日。工人力言雇主未能完全履行前年协约,且歧视工会会员。大抵言之,雇主似不欲承认运输工人同盟会,且欲损害其日渐增加之威望。虽有“每日邮报”之热心援助,虽有澳大利亚、美国及德国工会之金钱援助,虽政府出而调停,但罢工终告失败,其原因在于工人不能团结,及伦敦市长达文波特爵士态度倔强,坚持在雇主保证此后尊重一切契约并考虑任何一种工人之代表所提出之申诉之条件下,工人应即复工。此次运输工人同盟会过早之努力虽不幸失败,而运输工人同盟会之成立与全国普通劳动者同盟会之成立,则大大改变了形势。20年间普通劳动者联合会之努力,表现在提出无数地方和局部之要求上,此类要求不仅包括提高工资(虽然不断争得每周数先令之增加),而且包括计件工资之协定、缩短工作日、坚持工伤事故赔偿金、改善设备或工作条件,以及对于特别紧张及艰苦之工作应额外加薪等等。各同盟会之努力,已使此种地方和局部之措施成为全国问题;而其与全国雇主代表所订之契约,实足以见该会益能控制全业。

“黑衣无产阶级”


  若过去30年间工会运动之胜利发展,已普及于女工及不熟练之工人,而其向上发展,即在各种“黑衣无产阶级”中之发展,亦同样值得注意。1892年,办事员及商店店员间,邮局及其他政府部门之各种职员间,市政府官吏及人寿保险公司经纪人间,工会组织之征象极微。以上各业之职员(在英国约有数百万)报酬极低,于极难令人满意之条件下工作,有时且受实际上之虐待——在30年前,只有数十个奋斗之小工会,会员仅有数万人。迨1920年,此数十个小工会在以上大多数职员中获得发展,并组成极有力之联合工会,且几乎尽得公私雇主之完全承认,同时均已分别与其雇主订立集体合同;会员总数发展到将近750,000人。
  今先论店员、栈王及其他零售、批发等分配行业从业人员之队伍。[13]1891年成立之全国店员、栈工、办事员联合工会,其始进步甚缓,经20年之发展后,当1912年之时,会员尚不及65,000人。后来半因全国保险条例实际上强迫所有每年薪水在160镑以下之雇员皆加入一种团体,该会遂突飞猛进,支会加多,会员亦加多,今日已有100,000人。同时合作社职工联合工会(亦于1891年成立)——1918年,会名上又加“商业职员及有关各业职工”字样——亦因同样之发展而蒙利益,1920年,会员亦加至约100,000人。此会其始专吸收合作社之所有职员而不问所操何业,但绝对不收他人,此种组织法现经工会年会否认。但该会今日已不限于合作社之职员,其中包括许多车手、成衣工、面包师、鞋工及其他虽在合作社工作而应加入他种工会之人。为将两团体合并为一大工会之谈判已进行多日,最近或可成功,筹划中之大工会将吸收各种分配行业之职工,而将属于特种行业之人转于各该工会。
  办事员间最有力之团体为铁路公司办事员之团体,即铁道办事员联合会,是会亦吸收站长、稽查及查票员(彼等亦得参加全国铁路工人工会,其中有些人已经加入该会)。此会于1897年成立,成立10年后,会员仍寥寥无几,直至1910年,尚不及10,000人。1911年铁路罢工后,该会进步极速,1914年会员共30,000人,1915年则增至42,000人,1920年又倍之。力量既已加强,该会亦渐得铁路公司之承认,胜利保持其吸收会员之权,所吸收者不但有总经理室之办事员,且有稽查及站长。又该会会员之数既已加多,则该会自能竞选铁道公司所设立之各种养老金委员会之代表而获得胜利,因而有机会行使其为全体铁道办事员讲话之权利。虽以一种友善之态度与全国铁道工会合作,但铁道书记会近来所收之站长及稽查较前特多;1920年,其会员将近90,000人,此时自谓能代表铁道管理部及谘议部全体职员发言。至少自1913年起,该会屡次提出要求,谓一旦铁路国有化,该会应得参加管理;1919年末,经运输大臣之允许,工人已经明了,在或将设立之铁道委员会或全国顾问委员会中,铁路办事员联合会以及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及司机司炉联合会皆得派代表参加。
  商业机关之职员大军取得之进步,则不及店员及铁道职员之大。多年以来,商业部门之职员的确似乎不拟组织一种工会,而全国办事员工会(1890年成立)亦无甚进展。1912年该会会员犹不满 9,000人,在过去7年间,却激增至55,000人。[14]此外尚有一小爱尔兰办事员工会,大抵在都柏林,系全国办事员工会一部分出会会员所组织者。最堪注意者为战时成立之显然抱有工会目的之银行业职员公会及爱尔兰银行职员联合会(虽尚不拟加入工会年会),二者皆与银行业学会无关,后者仍保持其科学及教育团体之性质。今日尚有法院、职员公会,亦显然抱有工会目的。
  所有各级各种教员(英国全国男女教员约有300,000人)于过去30年间亦组织许多极有力极完善之各种团体。[15]值得注意者,即此类专门职业团体近来已在很大程度上抱有工会运动之目的,甚至采取工会运动之特有方法。各团体中之最大者,乃全国教员联合会,于1890年成立,今日有会员102,000人;该会对于小学教员之雇佣状况确有极大之影响。在过去数年间,该会曾支持各地方或各郡要求提高薪金等级之罢工。中等学校教员则组织四会,一为教员,二为女教员,三为助教,四为女助教,并联合组织中等学校教员联合会评议会,此会虽尚未酝酿或支持罢工,但近来已实施有效之压力,以争取助教地位稳固,薪水等级较高,及普遍的养老金制度。
  同样值得注意者,即工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师、电气师、化学家或单纯之工长及管理员——间,科学实验室(无论其性质为研究、医药、教授或行政者)中之工作人员间及大学之讲师及助教间之组织,最近亦有发展。此类团体之范围或会员往往互相跨越,基础尚未稳固,但其中大多数皆团结在范围更大之全国专家同盟会中。颇为重要者,即从事脑力劳动之专家之工会与纯粹“科学团体”之本质上之日益分歧,盖直至近年此辈人士仍有局限于组织事业社团之你倾向。若干新团体(如工程师协会)实际上即以工会名称登记,药剂师工会(药剂师之一有力团体)亦采取此种步骤,同时新成立之演员联合会,亦犹全国新闻记者工会,已要求加入各业工会年会。
  寿险经纪人——主要是受雇于“工业”保险公司之人员——数约100,000,亦组织为20个团体,专以各特殊公司之职员为限。此类团体之性质及独立程度各不相同,自经理部所主持之“福利会”以至斗争性之工会不等——最有力者为全国万全保险经纪人协会。此类团体大都联合为两种不同之同盟会。全国寿险经纪人联合会则采用另一种或较稳健之组织基础,是会现有会员数千人。
  但“黑衣无产阶级”间工会运动最大之发展,乃在于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之职员间。此纯系最近30年来所发生者。此种工会运动,其始发生于邮政总局之体力劳动者及政府船坞、兵工厂及其他制造部门之工匠及劳动者间,今日已有170所国家雇员工会,自海关汽船水手及青年办事员以至海军建设工程师及商船监督局监督。近年以来高级文官——甚至“一等”书记——亦有组织,且实际上次长以下之官员无一非文官公会会员。各会合而组织同盟会:自“水警同盟会”,英国狱吏同盟会、政府工作人员联合会及政府雇员联合会议(联合各种体力劳动者)以至海关及消费税同盟会、文官同盟会、文官联盟,甚至“全国专家同盟会”(包括教员在内)。上述各会中之最强者或即邮务总局各种职员之团体,其为争取“承认”及订立“集体合同”之机会而作之斗争,已历20年以上。英国邮局职员工会约有50所,大都系局部之小团体;但三大主要工会(邮电职员联合会、邮务员同盟会及福塞特联合会)于1919年合并为有力之邮局职工联合会,会员达90,000人,受俸职员11人,且加入各业工会年会及工党,今日已可以平等资格与邮局管理员进行谈判。
  地方政府之职员(在30年前毫无组织)仍不及中央政府职员团结之坚固。自校工、警察、狱吏、医院侍者以至市政府职员所组织之20种团体,皆参与全国市政职工联合会及市府职员联合会之工作,地方当局所雇用之大部分职工相率加入普通工人联合会,全国地方政府官吏职员联合会乃一极大极强之团体,主要系由书记及监察员组成。
  公务员工会运动于1906年以后蓬勃展开,盖此时邮局方面锡德尼·巴克斯顿先生及其他几位大臣各自“承认”其雇员之工会,考虑其团体代表,且允与其职员会见。迨1917年,政府准许设立独立公断法庭以决定年薪在500镑以下之各级各部文官之雇佣条件时,公务员之工会运动又有进一步之发展。在此法庭前(其判决绝对有效),任何团体之代表皆得为原告,财政部代表则常为被告。最后,1917年“惠特利报告”公布后,政府觉须以身为雇主作则,不得不首先采用此项报告,1919年便设立许多完密之联席会议(甚至国防部及海军部之文职部门亦设此种会议),以便各部门及其特殊分支机构中各级公务人员定期集会——职员团体所派代表人数与政府所选之代表管理部门之高级官员人数相等,以平等资格讨论机关组织、业务训练、工作条件及升级办法等各项问题。[16]

矿工


  1890-1920年工会世界之显著特征,即煤矿工人队伍在整个工会运动之部署及集体行动上日占势力。吾人已经看到,直至1888年,英格兰、苏格兰及威尔斯煤矿工人虽偶亦组织地方工会,时而在这一或那一矿场与雇主猛烈冲突,但不能维持任何全国性组织。虽其代表亦往往参加工会运动之总活动,且出席各业工会年会;虽在四十年代有罗伯斯爵士之指导,在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又先后受亚历山大·麦唐纳及托马斯·柏尔特之领导,对于国会之行动时有影响,——但大部分矿工只知自保,分别自定政策,自行作战,作战之时由于“地方主义”严重,故其成功不能与其力量成正比例。但自矿工日益不满于工资随价伸缩表政策之时起,变化遂以发生。此种使工资随煤价变化之办法(1874-1880年之采用此法乃违反亚历山大·麦唐纳之愿望,并且不顾及比斯利教授及劳埃德·琼斯一类朋友之劝告),于八十年代产生日益强烈之不满,吾人前已述及。1881年,约克郡矿工将南约克郡及西约克郡两工会合并为约克郡矿工联合会。成立之时,即能将地方工资随价伸缩表之协定取消,并坚决拒绝一切工资随价增减之办法。兰卡郡及切歇尔矿工同盟会——组织较不完密——立即接踵而起。1885年又有许多较小之地方工会为废止工资随价伸缩表及以立法方法促进八小时工作日运动起见,成立一密得兰同盟会。3年后,在曼彻斯特大会上,约克郡、兰卡郡、切歇尔、密德兰及法伊夫郡等地之工会及南威尔斯新成立之一个地方团体,联合组成大不列颠矿工同盟会。[17]各该团体全部会员为数极少(其始只有36,000人),但此新同盟会自始即有一种确定之政策及极大之推动力。此会之外,尚有团结极坚、人数极众之达拉姆矿工工会及诺森伯兰矿工共信会。二者(连同南斯塔福郡联合工会之残余部分及当时代表南威尔斯大多数矿厂特征之虚有其名之工资随价伸缩表之团体)仍互相结合为全国工会。在取得1887年矿山管理条例改革(实际使所有重要矿井皆断然聘用核重员)一事中,该全国工会会起重要作用。但此乃该全国工会最后一次之建设性努力。该会以后之历史不过诺森伯兰及达拉姆有才能之领袖对于劳动政策之新思想之长期反抗,而此种新思想如前所述,于各业工会年会中极占势力,且若非自始即为全体领袖所采用,则至少亦为矿工同盟会历次代表大会采用。同盟会之成立,正值煤矿工业迅速发展之时。所用之人逐年均有相当数目之增加,而工会运动在新工人中间迅速展开。各地区先后设立有力之地方团体,无论何处之团体,皆以自理地方事务之“支会”或分会为基础,此类分会由特定矿井之工人组成,受会员大会之支配,会员大会选定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但全国工会之势力虽日渐衰落,而将各地区之组织合并为矿工同盟会,前后仍历时20载,全部会员在1893年不及200,000人,7年后亦不过360,000人。纵使如此,矿工在1892年(如前所述)仍为吾人就当时之工会世界而划分之六大类产业工人中组织最完善者。自1908年达拉姆及诺森伯兰之工会加入同盟会,而全国工会告终之时,同盟会员增至将近600,000人。后此12年间,因产业发展及吸收各级矿工[18]间大多数部门工会之故,1920年之时该会会员几达900,000人。
  同时矿主联合提出异议,于1893年借口煤价跌落,到处坚持减少相当数目之工资。因此引起400,000人之大罢工,自7月持续到11月。最后工人答应减少工资;然亦得到一种重要让步,即雇主虽未讲明,但实际上承认一种最低工资,此后工资不得再低于此。同盟会第二种大成绩,即将八小时工作议案变为法律(此案主要因诺森伯兰及达拉姆矿工领袖之反对,在1908年以前未能成功),并修改1911年矿山管理条例。其第三种成绩,乃罗伯特·斯迈力先生10年之成功组织及明智指导之结果(斯迈力先生自1912年起逐年当选主席),乃以英国前所未有之最大产业斗争之代价而取得者。
  1912年全国矿工大罢工(此时各矿实际上皆告停顿,将近1,000,000矿工停工达一个月以上),实因煤矿公司对于一再发生之对个人之虐待及不公事件,不能加以适当防止所致。原挖煤工人及搬煤工人之计件工资,本可依当地议定之日薪标准作出满意之调整,虽调整办法各地不同,甚至各矿不同,且极不完全,极难满意。但当矿工处于自己之力量所不能控制之环境中,因而不能挖得充分之煤以赚活命之工资时,则事态又如何?若彼被派至“不正常之地方”煤层极薄,或陷于劣煤之中(依南威尔斯例,遇有此种情形,挖煤工人完全得不到报酬),或须特备木材以防危险之崩坍;或多石,或多水;或即在“正常地方”,而矿方又不经常供给“车”或“桶“以便装载;或又不供给充分木材以作撑材或枕材;或又不供给轨道——处此情势之下;无论矿工有何等之技巧、力量和干劲,皆不能使其工资不跌,甚至跌到几等于零。某些煤矿久有一种习惯,即拈阄以定“地点”,从而定时交换机会;其他煤矿至多亦不过对抱怨工资不足之挖煤工人答应给以津贴或“考虑”。而此种津贴之核准,毫无定则可循,既无集体合同之保护,而保证公平之规定又不充分;今日已无人否认,在某些煤矿中(以南威尔斯为最甚),矿主不问工人合理要求之程度及数目如何,概用一种简单办法对付,即限经理人每日只能就其所定之最大数目内发给工资。且值营业不振、利润减少之时,此项数目大大减少,在确实蚀本之煤矿中尤然。为计件工人争取规定最低日薪之运动,历时十载迄未有成,此事引起不少次之地方罢工,尤其在南威尔斯。此类罢工于1910年下半年,在阿伯达尔及朗德河流域发展成为一系列继续不断之争执。矿工同盟会于1911年7月自觉不能不将此事作为全国问题设法解决;全会会员投票决定,若矿主不允不但为挖煤工人且为各级工人普遍采取规定最低日薪之原则,则工人即行全国大罢工。矿主始则支吾,终则拒绝;又经一次投票,工人即决定全国罢工,政府出面调停无效,经长时期之一再通告之后,罢工终于1912年2月底开始,并迅速蔓延于全国各煤矿。雇主与工人方面既俱不愿让步,政府即发表意见,谓将提出议案,规定矿山所有地下工人之报酬。但此种报酬既非某些地区所已规定之最低工资,亦非工人所要求之全国成年工人5先令童工2先令之最低工资,而乃一种地方最低工资办法,由每一煤田之劳资联合委员会共同议定,由一公正人为主席。此种规定不但矿主方面尽力反对(矿主反对任何法定最低工资),即下议院内工人代表亦反对,因此辈代表要求规定一种全国最低工资也。但因大多数人同意,此类规定终成为法律。此时同盟会执行委员会惶惑不知所措,因一半会员皆愿继续斗争;但最后决定,姑与该条例及劳资联席委员会以一种试行机会,而罢工遂告结束。地方最低工资及关于地方最低工资之施行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皆由公正之主席决定;但各地所定颇有出入,皆较工人所要求者略少。但当此种制度之实施为人所了解而且极为顺利之后,尽人皆认矿工同盟会得到一种实际胜利。矿工为使所有地下工人皆能得到定期规定之最低日薪起见,更以法律这一有力武器助之,此所谓法律,并非须由政府检察官及公诉始能实行之依矿山管理条例及工厂法而定之刑法,而乃有关契约之民法,且系工人自己能于地方法庭起诉以求实行者。实则同盟会从政府及立法机关所争取到者,乃“一种匆匆起草之立法,于空前未有之全国患难中匆匆通过两院”。[19]依经验之所诏示,该条例名义上虽属暂时实行,确能为挖煤工人取得一种优厚之最低日薪率,无论其工作条件如何不利;而且总的来说,联席会议议定增加各级较不熟练工人之工资亦颇不少。但较此直接结果尤为重要者,即矿工同盟会之实力在全国范围内之显示与加强,以及其强大之力量此后于工会运动、雇主、政府当局及下议院中所引起之尊重。
  此后一二年间,矿工团体注其全力以实行1912年之条例及劳资联合委员会之议决案。但在1913年,代表大会又提出一项新议案,即授权执行委员会,令其与他业工会联合,以便采取共同行动,互相援助。于是矿工同盟会、铁道工人联合会及运输工人同盟会间遂成立一种正式同盟,即通常所称之三重同盟。但大战适于此时爆发,一切均改旧观。1,500个煤矿公司及个别煤矿矿主(其中大多数皆已加入大不列颠矿业联合会及地方联合会)始终坚拒与矿工同盟会磋商任何全国契约或准许全国矿工加薪,虽各个地区早有完备之谈判机关。
  在4年(1914-1918)又3个月之大战期内,矿工与英国其余工人相同,激于爱国热情,使自己利益服从于整个国家利益。若辈愿从军者如此之多,政府反须禁其离矿,且将许多矿工由部队送回,以维持煤之生产。矿工之曾与雇主议定工资应依照煤价之升涨比例增加者(例如在达拉姆),此时皆牺牲此项加薪;且各地矿工皆满足于较小之工资增加百分率及1917及1918年政府两次所发之每日18便士之战时津贴(与生活费上涨相差甚远)。自1918年战争终结之时,因生活费继续上涨,矿工同盟会(此会选出南威尔斯一位曾在劳动大学肄业之青年矿工名法兰克·霍季者为书记,同时又将会长之职改为一种全时间有俸职务,而第一次于伦敦设立办事处)又展开5年前之前进运动;1919年2月,经全体会员票决并发出详细通知书之后,即向雇主要求普加工资30%,工作时间平均减少1/4(将名义上八小时工作日改为名义上六小时工作日),并将矿产收归国有,以铲除牟利之资本家。后一项要求最为重要,且系工会年会20余年来一再要求而无结果者。因铁路工人及运输工人此时亦正与雇主磋商改善劳动条件,故当1919年3月,英国国内似时有发生总罢工之形势,其规模实较1912年尤大,盖三重同盟共有会员1,500,000人以上,占全国成年男工约1/6。当时政府本于战时之权力,照旧领导矿山及铁道,立即允许设立一法令研究委员会(派高等法院法官为委员长),委以调查建议之全权;同时更公开告知矿工同盟会,若矿工罢工,政府虽必竭全国实力以对付,而委员会之建议内阁必诚意接受。矿工同盟会会议详加讨论,历数小时之久。大部分代表皆主立即罢工。工人方面此时诚处于一种极有利之地位,盖国家储备之煤此时已在最低限度,伦敦存煤只敷3日之用。但领袖之劝告终占优势;决定暂缓3星期罢工,并以法令研究委员会于3星期内提出报告为条件,加入该委员会;而最有革命性之要求,乃矿工同盟会不但应选出本会代表三人,以抵制矿业联合会所选之三煤矿矿主,且六公正人中三人应由矿工选出,以抵制政府所选出以代表有赖以公道价格供煤之各主要产业之三个资本家。首相对于此类条件皆予承认。矿工同盟会创一效果深远之先例,于选出会长、副会长、及书记外,不选工人;而选费边社之经济学家及统计学家三人为代表,此三人皆系以言论与著述而为矿工所熟知者。
  该委员会每日在上议院国王更衣室中举行公开会议,议事之进行轰动一时。此次受会议审判者不是工会,而乃在煤业之管理方面。战时矿业获利之丰,受到会议之揭发,条件良好之矿山获利尤厚。虽政府本身因征收50%或60%以致最后80%之过高之盈余税而蒙利益,但人人尽知政府若不征税,则煤价或可减低,矿工状况亦可得到空前未有之改善。此外又经察明者,即国家所以不能享有最优之矿山之利益者,即因矿产分属个人。矿业上之纷乱状况亦暴露无遗:全国有1,500个分别经营之股份有限公司,而其经营费用又彼此极不相同——生产不相调节,运输及零售之办法所费极昂。同时工人生活状况之不能令人满意亦得到有力证明,即如拉拿尔克郡及其他各处矿工居住条件之恶劣业已举国皆知。故当会议期满之时,委员会即提出三种报告。矿主三人未曾提出改良矿业组织之办法,只允将矿工薪水每日加多18便士,工作时间每日减少一小时而已(此种让步仅及工人要求之半)。矿工代表六人则提出理由充分之长篇报告,以证明工人要求之正当;其所根据之理由不外矿业若收归国有,在各矿山普遍采用当时管理最优之矿山所已使用之经过改良之机器,建立一种联络周密之运输制度,并成立各市之零售组织,则必能答应工人加薪30%及缩短工作日两小时之全部要求,而不致提高煤价,增加消费者之负担。委员会主席连同无利害关系之资本家三人亦提出一种报告,论调介乎上述两种报告之间,提议立即每日加薪二先令或20%,缩短工作日一小时,若为将来情况所许,再于1920年缩短一小时。关于矿业国有化问题,该项报告宣称,因目前未有充分之时间审查此项提议,委员会将继续开会,今后当立即提出报告;不过就已调集之证据观之,现行制度确已受人指摘,应以他种制度代之,即由国家将矿产收买后,或由国家单独管理,或制定一种计划,国家与矿工共同管理。此公正之主席得非矿主之资本家三人之助,所为动人之报告轰动全社会。内阁方面立即接受主席之报告,保证依照报告之“字面及精神”实行。其始矿工同盟会颇为踌躇,但鉴于法官桑凯先生极有意义之判定,以及委员会允许即将进一步研究国有化问题,即令会员投票,投票结果大多数皆赞成政府办法,公众心情因而大为轻松。
  煤业委员会立即继续开会,此时则专门讨论煤矿国有化及矿工参加管理问题。开会之时,拥有采矿权之贵族及其他富商皆被传唤为证人,于矿工同盟会职员反复研讯之下,对委员会及公众说明若辈或其父祖以何种方法取得此项财产权,每项财产权获利多少,获利人拥此巨款曾做何种社会服务事业。关于赞成及反对国家管理之证据皆尽量采取。两个月内几乎每日开会,结果此努力不懈之委员会又提出报告,意见又不幸参差。关于矿物所有权问题,13位委员之意见固属一致——通过一项重大决议——主张采矿权应立即收归国有。此13位委员又同时一致建议,在相当程度上应许工人参加矿井委员会及地方委员会之管理事务。但各位委员达成之协议至此告一段落。其最堪注意者,即不但矿工代表,而且16位委员中有8位(包括主席在内)亦皆赞成剥夺当时所有煤矿公司及其他煤矿矿主之所有权。主席得六矿工代表之助(在附属建议之总则方面),提出一种极精密之煤矿国有化计划,至于管理之事,则于矿业部大臣之下设地方联合评议会及矿井委员会任之,而工人于该两种团体中应有充分代表。其他主张矿产收归国有之委员,则赞成将收回之矿产交与地方煤矿股份公司,但限制其股息,并使其于国家监督之下经营,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工人参加管理。此外五委员(中有三人为煤矿矿主)虽赞成矿物国有化,但拒绝考虑工作方法上任何实质之变更,更不许矿工参加实际管理,虽此辈少数资本家口头上亦赞成设立纯粹顾问性质之矿井及地方委员会这一原则。
  政府曾继续监督全国煤矿之管理及财政,虽允许依照字面及精神采用桑凯法官之第一报告中之条件,但未采任何步骤以便实施,而一任地方矿主及矿工工会自行解决该项报告中所包括之工作时间及新工资率两问题。新办法实施前数星期,煤矿检查官突发一令,谓工资之增加不得超过10%——此乃一种显然之错误,盖桑凯法官先生估计生产额之平均减少为10%,而急待赔偿者则乃每地实际减少之数量。此时约克郡矿工联合会与约克郡矿主谈判加薪(所加较政府所定者为多)已将成功,而政府禁令突下,结果矿工愤而罢工,约克全郡煤矿停顿数星期,罢工之举且延及诺廷厄姆郡。政府最后不得不收回此错误之禁令;约克郡及他处工资之增加适如矿工之请求,大约与因缩短工作日所致之地方生产额之减少成正比例。此次两方匆遽之行动以及两方因不充分之了解或不适当之措辞所引起之误会,使国家损失煤约400万吨,约克郡矿工联合会亦损失约356,000镑。
  1919年10月,劳埃德·乔治先生宣布,虽政府行将提议采矿权收归国有,提议某种不甚明确之由地方“托管”矿井之办法,但不采用桑凯法官之报告。矿工同盟会拒绝承认任何资本主义性质之“委托管理”,要求政府如约实行该项报告,但亦无效。1919年12月,矿工同盟会连同工党、工会年会国会委员会及合作社职工工会,展开燃煤供应国有化之宣传,此种宣传在工业上及政治上之影响尚未明朗化。吾人不能不于此危机期中停述此段历史。

铁道工人


  另一大行业——即铁道业——在本书第一版中罕有叙迹,现已跃居前列。直至十九世纪末叶,铁道车守及信号员、司机及司炉、转辙手及搬运工人、技工及劳工——虽占全部男工约5%,但很少参加工会运动。此辈铁道工人零星散处于全国各地,彼此之间又因等级、状况及报酬之不同,似乎久久不能作为一个行业而组织起来。故自铁道敷设后之整整30年中,似皆认为铁道工人与兵士或警察相同,不能开展工会运动。1865年,铁路换轨所职员查尔斯·巴塞特·文森特曾试图组织铁道工人俭德会(实际上不久即成为一种工会),不幸该职员突被辞退,此种企图亦告失败。同年东北铁道司机司炉联合会确已开始罢工,但此种试图同样失败。直至1871年末,一种永久工会始告成立,当时因得某铁道大股东、国会议员迈克尔·巴斯之助,更赖彼长时期而又完全大公无私之经济上之援助及他种援助,铁道工人联合工会始能勉强成立,弗雷德里克·伊文思为该会第一任有力之书记。其他铁道工人团体亦相继成立,多属地方或局部性质;但是甚至在1892年,即经20年之组织及无数次失败之罢工后,铁道工人加入工会者仍不及50,000人,换言之,不及全部铁道工人1/7。[20]
  此类已经成立之铁道团体之目的,许多年间局限于保护会员免受“牺牲”或他种虐待;局限于供给共济利益;局限于工伤事故之预防或赔偿及工作日之缩短。工资问题此数年间很少受到铁道工会之注意;但特定铁道之罢工——有时为某一铁道之某种工人或某个中心之罢工——不时发生;其发生原因多属雇主方面有虐待行为,或反对工作日之过长;而此类罢工,事前常未得执行委员会之许可。1890年,铁道工人联合工会第一次采取斗争性政策,主要是关于工作日者,此事殊可讥评。[21]1890年圣诞节,苏格兰铁道为缩短工作日而进行之长期罢工结果失败,苏格兰铁道其余工人即并入较大之工会。但此举引起公众之注意,更受到下议院特别委员会于1891-1892年之有力之揭露。结果政府于1893年授权商务局,以法制力量取缔虐待行为,但商务局方面很少利用此项权力。盖此后9年间,商务局甚至未令各公司呈报工人一连服务十二小时以上之情事究有多少。其实铁路工人仍在工会运动以外者达4/5,自易受雇主之压迫及政府之藐视。若辈结社之权亦被否认。伦敦及西北铁路总经理乔治·芬德雷爵士声言“君等何不于纪律森严之军中设一工会或联合会,如君等于铁道上所设者”,彼不啻发表各个铁路公司之共同见解。
  1896年12月,苏德雷爵士发现其本人之铁道公司之工人有系工会会员者当即将其辞退,表示决心铲除苏德雷铁道公司工会运动之根株。幸赖工会之活动,各该牺牲者始得到有力之朋友,此辈朋友从公私两方面向雇主施加压力,终使彼等复职。此事所引起之愤怒,曾使铁道工人联合工会会员有一定数目之增加;盖在1897年,该会会员已增多一倍,且使是年“各级工人运动”第一次有了长足进步。其始铁道工人之工会运动皆属地方性及局部性者,且几乎专为某些等级之工人之利益。此时各公司第一次同时得到通知,要求全国各铁道改善各级工人待遇——缩短工作日为10小时,对于某些等级之工人缩短为8小时,加班则另给工资,此外各级工人每周一律加薪两先令(工作日缩短为8小时者除外)。但公司甚至拒不考虑此类十分合理之要求,历时将近10年——此10年中铁道工会逐渐建立,始在理查·贝尔先生及威廉斯先生领导之下,继在托马斯先生领导之下——铁道工会始能迫使公司当局受理工人问题。[22]
  当时铁道工人联合工会于法庭上受暂时之顿挫,全部工会运动亦与之俱受顿挫。先是南威尔斯塔夫·维尔铁道工人因一时之愤激起而罢工,同时进行大规模而且成功之纠察,此举其始未得执行委员会之认可,不过执行委员会后亦决定承担起罢工工人之事件,罢工终于得到执行委员会之赞成。铁道公司向法庭起诉,请令该会赔偿公司损失,借口此种损失乃因该会职员之非法行为所致。但法官方面不问1871-1876年工会法之规定如何,遽判工会对其中央或地方职员之行为应负赔偿责任,有似该会系一种法人者(其实工会应享之法人团体之特权,当时仍遭否认),此诚一般律师及公众所惊异不置者。此次罢工及诉讼之进行,工会方面共费将近50,000镑,同时此种判决所表露之所有工会会款所陷之危险,使极正当之罢工亦无人敢于进行,此后由于工会方面坚决施加压力,重以工党加入下议院,1906年之职业争执条例方使法律恢复1902年判决前之状况。
  铁道工人此时又可展开“各级工人运动”。而公司于1907年1月仍旧不愿加以考虑,坚决拒绝承认工人之工会,且悍然否认工人遭受之不平。[23]结果联合工会及总工会会员举行总投票,以80,026票对1,857票决定罢工,1907年11月,全国交通将呈停顿之时,劳埃德·乔治方以商务局长之资格出而干涉,强迫公司采纳合理之要求;同时更劝劳资两方承认一种地方及中央公断委员会,该会由劳资两方各派人数相等之代表组成之,此外更请一公正之主席会同政府当局,以决定工资及工作日问题。各公断委员会成立之后,虽不能令人满意,但代表一种实际上之胜利。铁道管理的独裁制度第一次被打破。公司方面此时固仍未明白承认工会,但每一铁道工人得依其所属之等级集会,自由选出代表;此辈代表以显然平等之资格与管理处进行谈判。工人之选举表明,铁道工会平昔自谓其能代表全部铁道工人之愿望一事,完全真实。虽有大多数铁路管理处之积极策划及各工会间不幸之互相猜忌,而就所有情形而论,工会代表几乎皆以大多数当选。此后数年间联合工会及司机司炉联合会忙于通过公断委员会为所有各级工人之事件进行斗争,并忙于为各级工人争取增加少量工资及缩短工作日。但事势不尽顺利。公司多采一种阻挠及迁延政策,不肯作出决定或进行诡辩;有时且故意避开条件,其方法即另定新等级,使工人之工资低于原有之规定。又“公正”之主席进行判断时之出发点各不相同,因而有若干判定竟引起工人之大愤怒。此时生活费日增无已,总的来说,铁道工人之地位更不及其他有组织之工人。不幸联合工会某会员长期向法院申诉,又受资本家之助,诉事直至于上议院,上议院又判定工会参加政治活动为无效(一种法官自作之法律;后文当再述,而内阁及国会其始皆不愿设法加以纠正),因而1909-1910年之进步极为濡滞。1911年8月形势突变,劳动界中有了一种革命精神。六七两月中海员及船坞工人罢工,伦敦一埠之海上交通为之停顿。曼彻斯特、利物浦及其他数大城市铁道工人未得“许可”,亦纷纷罢工,且普遍要求全国总罢工。四大铁路工会之执行委员会彼此严密合作,令各铁路公司于24时内决定究竟是愿见工人代表,或愿全国交通归于停顿。政府此时交出而调停,阿斯奎斯先生提议设一会期无限、权限无限之皇家委员会,专事修正公断委员会计划,同时更正告工人(此事工人方面绝对不愿发表),政府将使用武力,以防止全国交通遭受阻碍。[24]工会拒绝此种欺人之提议,全国大罢工遂即开始,此次大罢工虽远不普遍,但已足以瓦解全国铁道事业(有200,000人罢工),而且迅速使工业陷于停顿。应内务大臣温斯顿·丘吉尔先生之请求,政府即派兵示威,未得地方官吏之请求,仅凭各公司之要求,即派兵往曼彻斯特及其他各地。政府此时事实上已决定采取镇压政策,流血之祸近在眉睫。工会领袖要求内阁总理阿斯奎斯设法召集劳资两方代表会议,结果无成。幸而内阁中较为聪明之劝告终占势力,内阁立令各公司总经理与工人代表在商务局当面磋议。铁道公司总经理在形势逼迫之下,于12小时之内即与工会代表四人及国会工党代表亨德逊先生及麦唐纳先生共同谈判。最后达成一种协议——此乃所有铁道公司共同与其雇员之工会间第一次缔结者——以罢工工人全部复职为条件,停止罢工;公断委员会当立即考虑工人所受之种种不平;同时一个双方势力对等之皇家委员会应立即研究此类公断委员会为何不能令人满意,研究改善此类公断委员会组织之最好方法。[25]迨委员会(后称为特别委员会)报告之时,铁路工人工会又要求公司开会谈判,公司又予拒绝。当工会令其会员票决全国大罢工之时,根据内阁之请求,下议院特创一种新例,通过一种议决案,正式建议召开联席会议,公司至是亦不得不让步,同意开会。开会时议定一种新公断委员会组织法,大抵是根据特别委员会之报告,修正1907年之组织法,但亦曾采用工会所认为必要之大多数修正案。修正后,该会会务之进行较速,规模亦有扩大。其最为重要者,即各公断委员会中工人方面可选一不在公司服务之人为书记;如此则工会职员可以担任此项工作,且不但为一级工人担任此项工作,更因其同时得为数公断委员会书记之故,得同时为各级工人担任此项工作。此固非正式之“承认”,但无论如何,工会职员此时已入该会工作。此后两年间,公司方面虽曾为令人难信之阻挠、诡辩及遁辞,然实际上所有各路各级工人服务条件确借公断而有若干之小改善。此种合作之更为重要之一种结果,则乃1913年长期谈判之后,四主要铁路工会中有三会[26]——联合工会、总工会、转辄手及信号员联合会合并成为建筑在小心修正之基础上之一个新工会,称为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
  此项审慎采用之工会组织之“新模范”值得吾人注意。若与1851年机械工联合工会之“新模范”相较,则1913年之“新模范”乃企图将全国同业中各种工人各级工人包含于一个“联合”工会之内。据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所宣布,其目的在“将全国铁道及与铁道有关之工人完全组织起来”。由此观之,该会断然反对“局部主义”及“地方主义”,赞成“全行业工会运动”。其实该会之新组织法,在内容上实胜过当时最进步之工会运动者所希望之全行业工会运动,而成为职业工会运动。因该会不但吸收所有各部铁道工人,且吸收铁道事业所有之雇员于一工会之内——故所包括者非仅铁道机械工场内之机械工及枕木工,[27]且及于55所铁道饭店之厨司、侍者及女佣,铁道公司汽船上之水手及司炉,火车票及行车时刻表、招贴、排印装订工人及制造文具之工人,甚至包括大公司所经常雇用之为其残废职员制作拐杖及假腿之人在内。此种兼容并包之性质,自1913年以来,使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与其他许多任务会发生冲突,其间界限究应如何划分,至今尚未解决。组织法上主要之新特征,即在创设一种独立之立法机关称为年度大会者,该会除会长及总书记外,更由会员于几乎同样大小之各选举区共举出代表60人组成之。年度大会(遇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之下为会长、总书记及24位会员组成之执行委员会,此24位会员系由六大地理选举区之24段(每区四段)用单式选举法各自选出,此类代表之1/3每年应改选一次,每服务3年之后,则后3年内不得当选,而其所属之支会在同一年限之内亦不得选出代表。又执行委员会亦如年度大会,系由在铁道上作工之工人组成(按其在会服务之日期给予报酬),每季集会一次,以便任命四个区委员会,区委员会每季至少开会一次。该会组织法中同样值得注意者为地方评议会,就组织上观之,地方评议会不过毗邻各支部为宣传及单纯之协商目的而自愿组织之一种团体;但自有一种非正式之全国地方评议会同盟会之后,则发展成为较有力之会员之一种活跃之选举预备会,以便于年度大会中讨论并促进“前进运动”及“组织”执行委员会之选举工作。
  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之组织法如此,而其主持之会中大规模之共济利益又及于500,000会员,则执行委员会势必操有大权以便行事,可想而知。该委员会发起并进行一切职业运动,故即不先行总投票,亦能号召全国性之罢工;虽无论何时无论何事皆可举行票决,但章程上业已明白规定,该会不受会员议决之束缚。其始执行委员会亦有权“解决”任何争端;但此权利已经为1915年及1916年两次年度大会之议决案所取消,该议决案令将所有解决方法提交大会批准。实际上该六名受俸职员——会长一,总书记一,副书记四(各对其所担负之一部工会工作负责)——于管理及谈判上皆有无上大权。然彼等终不能阻止地方或局部之一系列“未得许可”之罢工。
  1914年初,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又有实行前进运动之趋势。年度大会诚意接受矿工同盟会之提议,联同运输工人成立三重同盟。且该会之希望此时已不仅限于工资之加多及工作日之缩短。该会代表20年来有时提议并始终拥护各业工会年会赞成铁道国有化之议案。1913年,铁道职员联合会更进一步,要求参加管理。1914年拟代表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提出之议案即曾宣布,“凡不为工人保证政治上及社会上之权利,不许其在相当范围之内参加铁道系统安全及效能方面之管理工作,不允将因节省及科学化之管理结果所加多之利益分配给工人之铁道国有计划,均不能为有组织之工人所接受。”吾人于此见到铁道工人第一次表示其愿参加铁道管理事务。[28]自此以后,此项要求日益明确,日益坚决。但第一步当然是力求大改公断委员会之组织法,提案正在考虑而战祸发生。与从前之行动绝不相类者,即铁道公司此时确于劳资代表各七人组成之委员会中与工会代表谈判。当时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会员已超过300,000人,并加入铁路工人、矿工、运输工人之“三重同盟”,确已迫使公司事实上予以“承认”,虽口头上犹在否认。战争期内组织法之实际修改暂时停顿,但执行委员会于1915年与公司临时议定数项修正案,而是年之年度大会认为此类修正不甚满意,拒予批准。同时因生活费上涨,全国各级交通工人曾陆续自商务局长处领到战时津贴——当时政府为保证公司股东得到1913年之净得股息,这笔费用实际系由政府负担——男工每周津贴为33先令,女工及童工每周16先令6便士,女童工每周8先令3便士,较战前平均工资增加一倍多。此外政府更允于战争结束时,对工人之八小时工作日之要求立即加以同情之考虑。
  1918年11月休战之时,两方立即开始谈判,以便解决一切悬案。由于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同司机司炉联合会之进一步紧密合作,除使公司方面答应按生活费之上涨而增加工资外,不但在原则上得到公司之承认,而且得到与所有铁道公司之联合管理处谈判而不是往常之与数公司谈判之权;此外尤为重要者,即该会参照划一之战时津贴,拟定了数级工人之全国统一工资率之基数,取消了公司之间各不相同之各级工人之工资率。此时更毫不费力而取得了八小时工作日(于1919年2月1日实行)。此举政府事前并未与各铁道公司进行个别或集体商议,即于1918年12月在原则上承认而不减少工资,于是全国铁道工人种类之必须重分,全国工资制度及工作时间之调整,遂成为铁道执行委员会与两主要工会间长时期而又艰难之谈判问题。
  谈判标准工资,势必牵涉到将战时统一之津贴费及各不同之工资基数二者合并之问题,而此类谈判经政府由2月拖延至8月底,铁道工人对此极为愤慨。至于内中真相,据各大臣日后所言(难免有点吹嘘),乃因政府在2月即开始作大规模之秘密准备,以便破坏政府所预料之于其决定宣布时势将发生之罢工。至于工人方面,由于生活费不但未曾下降,而且经政府于1919年9月正式证明较1914年 7月高出115%,故皆深信此后标准工资必有增加,使其既为全体职工采用最优之公司之工资标准,又包括全部战时津贴在内;但自动将战时津贴并入标准工资之内这一办法,正是各主要产业雇主于其本业中所急欲防止者,虽某些行业已经采用。其实若辈并不问生活费发生何种变化,竟拟于1919年或1920年于全国产业中一致实行减少战时所“增加”之工资;若辈之间更认定不免“须与工会大战一次”,并希望此次大战“最好在和平状况产业逐步恢复以前结束”,各大臣中至少亦有若干人抱此种见解,且已做过十分明白之表示。至于商务局局长奥克兰·格迪斯爵士(负责主持此次谈判者)及其弟埃里克·格迪斯爵士(以运输大臣之资格继其兄担任谈判事宜)怀抱此种见解以及凭此见解行事至于何种程度,则尚未显露。史家只知政府行事与此种假说一致而已。政府认定司机及司炉之职务特别要紧,而其忠心又分属于两敌对工会,遂故意将司机及司炉与铁道上普通工人分开。8月,政府对此两极工人提出可以接受之条件,即不但允将全部战时津贴包括于工资标准之内,且另外加薪,与工会全部要求所差无几。于日后观之,政府此种让步极为得计,盖遇罢工之时,足以羁縻司机及司炉两级工人使勿与其工友一致行动,且可以离间该两工会,并引起他级工人之种种期望,而此种种期望势必使若辈愤然拒绝数周后政府所提出之工资。当政府将其“确定的”决议案(奥克兰·格迪斯爵士亲将“确定的”改为“定局的”,有似政府唯恐风潮之不发生者)送交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之时,工人发现将于1920年1月开始实施之新工资标准反较各级工人现在之薪水为少,减少额自每周1、2先令至16先令不等,例如搬运工人之标准工资定为40先令,而彼等原来实得51先令或53先令,工会所要求者为60先令。格迪斯兄弟此时并不说明政府之意图:从1920年1月1日起不再减薪;亦未说明政府政策(劳埃德·乔治先生于罢工之晨始行宣布);除非此后生活费降至战前物价之110%以下历3个月之久者,决不将工人工资减少,且日后“工资随价伸缩表”可使之下落亦可以使之上升(罢工之第八日政府广告中始行宣布)。若政府此种“定局的”提议,其意不在引起工人之愤怒罢工,则建议中为何不提及“1920年之政策”?何以必待日后与首相最后直接谈判之时始将此种政策略为表示,而其表示之方法又如此使人不易了解?且粮食部大臣既已公开宣布1920年1月生活费不但不减反将增高,则府政为何提出此惊人之建议,将每周工资减至40先令?吾人于此几乎不能不谓政府于决定罢工日期及争端之外,又决定罢工本身,意在“打倒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以便自由改组铁道而无须与工人商量,以便迎合资本家减少战时“增加”之工资之总计划;或又如他人所言,以便为劳埃德·乔治先生提供一种有用之“竞选资本”,而此种所谓竞选资本,由中产阶级观之,可以彻底击溃工党。
  至于政府之所预料及其6个月来暗中准备对付之事之终于到来,若非由于各大臣之故意策划,即缘若辈与工会谈判之时一种惊人之失策。9月24日(星期三)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发出命令,定于9月26日(星期五)午夜开始全国大罢工;除非发电收回成命。其实工会方面事前未曾料及有此行动,故未发危急之通告与三重同盟中之矿工及运输工人同盟会;且工会本身所存现款亦只有3,000镑左右。于是工人方面即力求免此交通停顿之举,盖交通停顿实国家一种大难。执行委员会于星期四及星期五早晨求与首相为长时间之会见,当蒙召见。双方谈判之口头报告大略如下:(一)政府无意考虑工人之提案;格迪斯爵士甚至于讨论某点之时断然制止对于“定局的”新工资表之批评;(二)政府当时且不发表日后得知为运输部所拟之提案(除非吾人假定所谓“定局的”提议于罢工期间已暗中更改)。而且吾人只能推定劳埃德·乔治或不愿防止罢工,或当时发表意见时,远不及平日说明其希望他人承认之计划时那样清晰。其实首相曾直接公开诋毁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谓其从事一种无政府主义之阴谋。
  就许多方面而论,随即发生之为时九日之罢工,实吾人所见之最堪注意之产业冲突。500,000铁路工人于9月28日半夜罢工,司机司炉联合会立即加入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共同罢工,而两会所有会员几乎完全罢工;只有爱尔兰铁路工人奉令照常工作。大不列颠全国铁道事业向未如此完全停顿。应指出者,铁道职员联合会(此时已包括职员和管理、监督人员)令会员严守中立,不得代替罢工人员工作;各邮务工会工人亦作出一种正式决定,决不接受代替铁道罢工人员工作之命令。政府派兵往守某数火车站,[29]并匆匆公开宣布不利用军队行车,此与1912年之决定形成一个鲜明对比。此时政府第一次感到不得不发失业津贴与所有因铁路工人罢工而致失业之其他工人。又因国家此次所发之失业津贴势必甚多,遂即颁布种种办法,令每一雇主均对其因铁道工人罢工而致失业之职工发给补助金;且此辈人员可暂时做些粮食之运输供应工作,但不得充任铁道上之职务。
  报纸虽大张其词,但工人方面实际上绝无骚扰及图谋破坏财产之举动。除因地方官吏措置失当而引起工人愤怒及误会之极少数情况外,执行委员会所下不得损坏机车之命令,工人方面无不确遵。政府方面得以不受阻挠而立即实行其所筹备之办法,以汽车照常供给伦敦及其他大城市居民以牛奶及食粮。此外更召集铁道工作志愿队,又得少数非工会会员之助,使极小部分之火车照常行驶,但亦只378能开行伦敦及其他几个城市之客车;长距离之列车,则逐渐每日开行一二次,运送邮件,并满载勇于冒险之乘客。其几乎完全停止运输者为矿产及笨重货物。罢工一星期时,许多工业燃料均已告罄,许多煤矿中均无车辆,而矿口已堆满燃煤,此时矿井及工厂中无工可做者将近400,000人,若至下星期则必有数百万工人失业。同时报纸方面虽谓工人多数复工,但执行委员会深知复工者不过少数,而参加罢工者则日益增多,罢工将告终结之时,署名蓝皮书实行罢工者实较罢工初发之时为多。但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颇难以其投资换得现款,以便向两千个地方立即付出500,000镑之罢工津贴;幸赖批发业合作社印刷部之大力援助,咄嗟之间印就必要数目之支票,而批发业合作银行又令数处合作社兑付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之支票,罢工始免失败。某些粮食店店主不肯将粮食卖与罢工工人;此时又赖合作社迅速之援助,允许兑付地方罢工委员会所发之支票,方使政府未能实施其收回粮食卡片或停止政府所掌握之粮食供应以困铁道工人家属之计划。但政府亦曾予罢工工人以一种致命之打击,盖政府命令铁道公司拒付工人罢工前一星期之工资,而暂由铁道公司保管,借口防止盗物或侵吞公款。此乃以前铁道罢工时从未有过之事情。工人方面于罢工三日前始发通知书,究竟有无违反服务契约,不得而知——关于这一点,以往从未提出或做过决定,——但无论如何,公司只能在证明确因工人违反此项契约而造成损害时,方有向每一工人提出损害赔偿诉讼之权利;而政府在法律上不得自为审判官以审判有关自身之案件,且亦不得随意估定公司因每一工人罢工所受之损失恰为该工人一星期之工资。政府此举,连同政府工资提案措辞之闪烁及政府组织全国报纸所进行之肆意诋毁——由首相秘书之一威廉·萨瑟兰亲自掌握——极足以使工会世界起而支持铁道工人。
  “宣传运动”(产业争执中第一次采用,两方即借此诉诸舆论者)实此次斗争中最堪注意之事。其始虽有“每日先驱报”主持公道,极力拥护,但政府仍一意孤行。公众因交通停顿已深感不便,而国内各报几乎均在散布一种言论——每日由政府机关供以长篇“罢工消息”公告——谓此次罢工乃铁道工人之“无政府主义”阴谋之结果;工会因欲“封锁”整个社会,故意中途停止谈判;政府方面实际上完全不拟减少工资,而40先令之工资乃特指此后生活费恢复战前状态而言;其实政府已将工人工资增加一倍,工人知其如此,又觉自身为其执行委员会所欺骗,已纷纷复工。为抵抗政府此项宣传起见,“每日先驱报”极力设法推广销路于全国各地,销数遂增加一倍以上;同时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亦使其宣传部发挥作用,并利用劳工调查部[30]进行宣传。工党中许多有资格之作家、画家以及统计学家皆愿在这方面为劳工调查部效劳,故执行委员会能于两日之内刊出无数论文、信札、演词及漫画,而报纸对此大抵皆愿登载。[31]政府之一举一动,政府所发之每一种言论,均立经工会方面予以适当之驳斥。当劳埃德·乔治先生于各电影院银幕上散布诋诽罢工工人之言论时,托马斯本人亦摄入片中,作严正有力之反驳。但工会宣传部仍觉当时报纸所供之篇幅不足。遂于“泰晤士报”及他报纸上登载全页广告,对政府方面关于工资之遁词予以有力之揭露。政府亦采此法,于是两种广告在报上先后刊登。其料想不到之结果,乃是政府对其向工人所提之建议之叙述,经人发觉随罢工日期之延长而逐日改变,渐渐接近于工人所述;但犹侈言激起罢工之原因乃系格迪斯爵士所为之“定局的”决定。此一星期之妥善组织之“宣传”结果,使舆论有了转变,甚至各报社论亦显然改变论调。至周末,工人已渐告胜利。
  同时,所有直接受到铁道工人罢工影响之各重要工会之领袖(尤其是各种运输工人)会同矿工同盟会、工会国会委员会及工党之职员或代表,亦于焦灼中开会讨论(系由全国运输工人同盟会执行委员会召集),拟防止所属会员采取一种过于激烈之举动以支援铁道工人,并设法对两方同施压力,俾能得到一种解决办法。其始此举似乎完全无望。政府方面采取一种挑战态度。劳埃德·乔治先生声言非俟工人无条件复工,彼决不与铁路工人工会谈判。同时更通告全国地方政府,勿依宪法上之办法招募特别巡捕以加强警察力量,而应设立“公民自卫团”以镇压暴民之队伍;乱用“凶征”一语,预测(若非欲使)“阶级斗争”扩大于市街之中。据悉政府正认真考虑断然没收工会基金之措施;并考虑有区别的供应粮食的办法。另一方面,工会运动者之情感已臻愤怒之境。此时形势已严重到极点。但11位(后为14位)工会调停人则极有耐心,极能坚持。若辈与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为多次长时间之会谈,更与首相、财政大臣及运输大臣为长时间之讨论。若辈解释一切误会,消除所有激怒之措辞。若辈使政府承认目前非减薪之机会。若辈使工人了解延缓解决转足以消耗其所实得者。虽政府发挑拨之言辞,而工会调停人仍能使铁道工人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于道宁街10号与首相及其同僚作长时间之反复讨论。[32]最后,在10月3日(星期日)晨,劳埃德·乔治先生与托马斯先生在秘密室中为最后一次之谈判,而罢工解决之消息即传播全国,是晚托马斯先生即于亚尔伯特大厅对铁道工人群众大会宣布解决条件。所谓解决条件,包括工人立即复工,政府及资方不开除工人,不作任何报复;发给薪金尾数;“稳定”现行各级工资(已提高者除外)至1920年9月30日为止;关于确定“标准”工资之谈判则重新开始,且应于1919年12月31日前解决;成年铁路工人之工资此后增为每周51先令,作为最低工资。迨1919年底,有人宣布政府允许将来所有关于工作条件之问题不由铁道公司讨论,而由10人(双方各有权381再增一人)组成之中央评议会讨论,此10人中5人应由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及司机司炉联合会推选,余5人则由铁道公司管理处推选。若两方意见不合,可向上诉委员会呈断,上诉委员会系由12人组成,其中4人由各该工会推定,4人代表管理处,4人代表公众,再由政府推派主席一人。此事最堪注意者,即政府所谓之“公众”,非仅包括中上阶层或资本家及各专门职业人士。盖代表公众之4人中,两人由商会及英国产业同盟会推举,两人由工会年会国会委员会及合作社推举,令其代表4/5之体力劳动者(亦即铁路使用人)。同时又对工人让步,许铁道工人之工会代表3人加入公司管理处之顾问委员会(系受运输大臣之领导,用以代替铁道执行委员会者),该会会员之职务及权力一律平等。
  吾人现尚不知关于标准工资或将来之工资表,劳资两方将达成何种协议;但运输部对于铁道工会当不致有第二次之失信。实则此次罢工已发生极重大之结果。政府已知即竭全国财力并鼓动舆论以反对工会运动,工会运动仍不易打倒。大资本家团体不啻已得到不得再行减少工资之警告、因此减少工资之举至少须迁延一年。反之,铁道工人亦知其所悍然加入或巧被卷入之斗争规模至为伟大。有组织之宣传工作之必要及其效力,有组织而受充分援助之劳工调查部之潜势力,皆为人所公认。最后,人人皆觉此种大规模之全国劳资争执,乃关系全工会世界之事,而非一工会之事;于是认为,若不使“十四位调停人”小组继续存在,至少亦应设立一有力之常设委员会,俾于全国范围之工业危机爆发之时,可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最完善之方法应付局势。换言之,工会此时已认识到有设立一种总参谋部之必要。

联合工会及同盟会


  过去30年间,某些工会之会员人数、工业上及政治上之势力逐渐增加,俱如上述;但各工会相互关系上之变更,其特质如何,则较难说明。
  六七百万工会会员所属之个别团体之众多,以及各工会间关系之复杂及差异,至今犹与30年前相同,使吾人难于分类,且几乎不能分析。今日仍如1890年之时,不能断言现存之个别工会究有若干;盖其同盟组织之千变万化,实使吾人不能断定何种地方工会或部门工会可作为独立工会。但吾人估计,无论如何计算,经济独立之劳工团体今仍与30年前相仿,为数约1,100所。换言之,合并之工会在数字上恰与新成立之工会相符。至于每个工会之平均会员人数,则已增至四倍以上。
  然而,此种说明仍不能充分反映最近工会世界变化之真相。30年前之工会世界,总的来说,系合许多会员较少之小工会而成,其中只有二三工会之会员达50,000人。今则拥有250,000会员之工会已将近12所,而有50,000会员之工会约在50所左右。另有一些会员较少之全国性工会,其地位亦颇为重要。且今日分散在英国全国之地方工会或部门工会亦有1,000个,会员少则数十,多则数千;但此类工会对于全部工会运动不起任何作用及影响。全部工会会员中之5/6以及所有之有效力量,大概皆属于一百所重要工会,而劳工部早存有各该会之详细统计。[33]
  过去10年间,各竞争工会间合并运动既极有力,又甚坚决。此种运动发生之原因,在于各工会间争相吸收全国同一行业之会员(例如各种铁道职工工会)以及同业工人之分属于许多地方独立工会(例如桶工、砌石工、钻孔工、油漆工以及建筑业中其他部门之工人)所造成之种种不利。但10年以来,由于工人希望以一种行业(如机械业、建筑业、铁道业、矿业)为基础,将该种行业中所有有协作关系之各级及各种工人联合组成一单一之行业工会,合并运动之进行更为有力;此与昔日全国各种手艺工人只欲组织个别团体之思想及见解截然不同。如木工、司机、机械工、职员以及普通工人,无论在何种行业工作,皆希望组成统一工会。以矿业中行业工会之事件为例,该会仅因团体协约之论点及为取得有效之共同规章,即始终系一极有力之工会。但大约自1911年以来,“行业工会”代替“职业工会”之运动所以加强,实缘有人欲使工会运动除为增加工资及缩短工作日以外,更向前推进一步。若工人希望通过其自愿结合之组织以支配其自身之劳动生活,从而逐渐参加产业管理;若工人希望在以地区选举为基础之民主之上更有一种职业民主;则唯一办法只有使工会之范围与每一种行业之范围相称。因此之故,即有人通过所谓“基尔特社会主义”运动之影响以赞助行业工会运动,并非因其能立即改善劳动契约之条件,而是因为如此则工会运动可以成为实现每一种行业中全部工人管理该种产业之希望之工具。
  除行业同盟会容后叙述外,仅矿业及铁道业中此一方面之运动最有进步。吾人已知大不列颠矿工同盟会于1888年方始成立,其时只有会员36,000人,此后逐年吸收煤矿及铁矿中及与之有关之1,200,000工人间之地方团体及部门团体;其所陆续吸收于某一地方支会之中,或直接吸收于该会自身者,不但有新旧挖煤工人及他种地下工人之各种地方团体,而且有司机、司炉、矿山机械工、代理人及监工、矿井职员、焦煤工以及其他矿内矿外职工之某些团体。及至1920年,该会会员总数达900,000人左右。虽矿工同盟会仍系一种完全之地方自治团体之同盟会——其中有些地方自治团体本身又系较小之地方组织之联合团体;虽仍然几乎完全赖于各组成支会之捐款以凑集基金;但能通过经常召开之代表大会,监督其所选举之执行委员会,设法统一全矿业之总政策(如关于工作时间、安全状况、加薪之百分比、国家战时津贴之多寡,最后但非不重要的,则关于矿山国有化及矿工参加管理等之火急问题)。但矿工同盟会之组织法中虽体现了联邦组织及地方极端自主之原则,然未尝注意各部分之差异,亦不规定各部分及各级工人参加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之代表人数。或即由于此种原因,矿工同盟会不能直接代表矿业中所有有组织之体力劳动者发言。当时司机、汽锅工和司炉、矿井机械工、焦煤工、副经理、代理人、监工及地面上其他各种职员之工会,未曾加入地方或全国性之矿工同盟会者至少有40余所;此40余所之工会分别组织全国同盟会(如司机、代理人、矿井机械工及副经理各同盟会),以与大不列颠矿工同盟会并驾齐驱;1917年2月,有17所工会联合组织一煤矿工人全国评议会,以维持其各别之势力。
  再就铁道业而论,吾人前已述及,1892年苏格兰协会及1913年铁道工人总工会与信号员转辙手联合会之并入全国铁道工人联合工会,方使组织基础遍于全业之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得以成立,而其组织方法则采取部门代表制。该联合会将会员分为四部分,选举时分别投票。依此种种规定,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虽因司机司炉联合会之继续存在略受挫阻,然仍不但能使其加薪之要求实现,且能贯彻八小时工作日、全国分类法及数级工人之全国工资标准之种种要求;不过尚不能实现其参加管理之愿望(1914年即已表明),及以铁道国有计划消灭业中牟利资本家之愿望(10多年前已有此种愿望)。
  更就他业而论,过去10年间工会势力之集中,亦渐取各竞争之部门团体互相合并之形式——有时系应普通工人之要求而为之。如船工反船舶建筑师联合会(于1888年成立),即不但吸收历史悠久之伦敦船工俭德会,而且吸收利物浦、都柏林等处所有未曾合并之地方船工工会。全国装饰业工人联合工会亦吸收许多法国磨工、镀工及室内装饰工各小团体。成衣工统一会亦因合并成衣业各部门之许多工会,而于1915年成立;1919年与苏格兰男女成衣工协会约定,共同加入历史较久之男女缝工联合工会,后者当时实际上包括大不列颠男服女服缝纫业中全部有组织之工人。许多机器工、青年手艺工人及普通劳动者之小团体亦被分别吸收于六个较大之劳工联合会之中。梳棉间及吹棉间工人联合工会亦曾吸收棉业中各部门之小团体。设斐尔德金银业各种工人之13个小工会为满足工人之要求,于1910年联合组织一金银业协会,该会于1913年又吸收业中其他数会。如前所述,1919年秋,机械业中六所部门工会决定会同机械工联合工会组织一个新而有力之联合工会,会员共400,000人。至于模型工统一会、电气业工会,以及铁业中许多专门工匠之小工会,则仍保持分立。同月,邮电职工之各主要工会组成一个邮局工人工会,共有会员90,000人。此外如制篮工、木板印刷工、皮革工、染工以及陶器业各种工人之小工会或地方工会,亦各有合并之举。
  此类合并因法律上之规定备受阻挠。1917年以前,法律规定凡工会欲相联合者,须由全国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投票通过。此项投票办法工会几乎无法实行,因为会中会员不但因住所经常迁移,或因居住在外,且其住址大都未曾登记,往往不能事前一一通知。1917年,经工会运动者之一再要求,政府最后准许通过一种修正案;但即在当时,政府仍坚持合并之举应由全体会员之半数投票,得票之差至少须在20%以上方可实行。此项条件实使合并之举到处困难,而在某些工会(如海员工会)则绝不可能。某些工会多数会员确皆赞成合并,只以不能凑足所必须之票数而不能实行。吾人前已述及英国炼钢工人协会及钢铁业同盟会战胜此项困难之巧计。
  今论同盟会。同盟与联合工会不同,今日工会世界中同盟会种类之千差万别,远甚于以往,吾人前已提及若干同盟会。吾人须知机械业及造船业同盟会(于1889年成立,吾人于“产业民主”一书中有所叙述)现尚继续存在,关于界限争执及工会间其他纠纷问题随时为有386益之工作,而以在东北海岸上之活动最有成效,且对1905年克来德各业改两周薪为周薪之要求之幸告成功大有贡献(此项要求雇主坚决拒绝者凡十年);但因机械工联合工会之袖手旁观(虽有几年并非如此),日弱一日。不过后者现已常常同意在普通职业问题上与该会合作。
  所堪注意者,即此类各形各色之行业同盟会(今日已成为工会世界之一重要元素[34])形式上及宗旨上之变化。其实同盟之性质已经过一次微妙之变化。其始不过泛泛之同盟,以便与雇主争执之时互相援助,或职业界限及会员转会发生争执时设法调停;今则系特定行业中所有职业及部门工会之同盟,其本身日益演变为谈判团体,且得同样有组织之雇主之“承认”,参加讨论有关全国工业管理之规章。值得注意之同盟会如建筑业同盟会,运输业同盟会、印刷业同盟会及羊毛业同盟会(此两会范围虽尚不及历史较久之棉业工人同盟会之大)等等。日后机械业及造船业同盟会之发展亦遵此道。若就大不列颠矿工同盟会而论,则更有进一步之发展。且此规模庞大之组织虽保持同盟之形式,至今尚未受大不列颠矿业联合会之完全“承认”。关于全国性问题,此会确能代表全部矿业,有似其系一“联合工会”者然。无论此后每种行业中所有互相竞争之部门工会,是否尽如工会运动者之所希望,各合并为一“行业工会”,但必须承认,过去10年间数种行业之积极从事谈判之同盟会之发展,极足以满足当时最迫切之需要。简言之,虽经济独立之个别工会大体上仍如从前之多,但负责谈判整个行业之事务之分立团体,在数目上确已逐渐减少。
  以下论述各种性质不同之同盟团体。

工会总同盟


  1897-1898年机械业罢工受损失之后,工会年会主要由汽锅工工会有才能之书记罗伯特·柰特之提议,设一工会总同盟,作为互相援助之组织以解决劳资争执时每一罢工工会之重大经济负担(如罢工津贴、争执津贴或临时补助金等)。[35]每一会员每人每年所捐虽不过一先令或二先令,然因会员众多,集腋成裘,总同盟竟能对其所属各会因劳资争执不得不有数种开支者,每周每一会员发给2先令6便士以至5先令。其始加入之工会共44所,会员共343,000人,但日后继续增加;在1913年,其所吸收之工会已达150个,会员人数达884,291人。自此以后至1919年,其所属工会之数降至141个;但会员则反而增加到1,215,107人,打破了最高纪录。过去7年间,总同盟虽中止发展,但确负20年来战胜前此破坏此类企图之种种困难之盛誉;至其慎重之管理,但观其能借平常收入偿还1905年前之一切债务,且能蓄积准备金119,656镑,即可知之。是年会员轻率地坚持减少1/3之捐款,未曾料到1908-1909年劳资争执之爆发,总同盟为此付出638种争执津贴费,共达122,778镑;至1913年,且不得不加倍收费。从此以后,虽平均每周须付各会1,500镑,然该会不但能照付,且积有准备金250,000镑。1911年,该同盟遵照国家保险条例设立一被认可之工会,目的在于帮助各工会,尤其是成千之小工会,使其免负分别执行该条例之重任,并担保该会会员不转入产业保险公司,不过此举仅吸收数千会员。后于1913年组织共济会,以供给丧葬费为目的,但亦无较大之成功。
  必须承认,过去六七年间总同盟在工会世界之重要部门中已失去人心。其实该同盟既包括许多较小之部门工会,则其与大工会冲突或所难免,因大工会每视小工会为非法之竞争者。1915年机械工联合工会及成衣工联合工会之退会,及1913年以来大不列颠矿工同盟会所表示之强烈敌对态度,皆缘此类缘由。但总同盟在国际事务中以及对政府及社会表达工会意见时所起之作用(此与总书记个人之声望不无关系),又使各大工会怨愤之心日益强烈。
  总同盟成立之时,即加入国际工会总同盟,后者之目的在令国际工会秘书收集并刊行全世界工会运动之统计资料,并交换工会消息。其始15年间,总同盟此种行动未遭反对,然该同盟因仅能代表英国25%至30%之工会运动之故,其统计价值不大。工会年会国会委员会本可担任此事,唯该委员会对国际事务久已不闻不问;但当欧战期间,该委员会对于总同盟之为工会运动之代表更加愤然不平,对于该同盟书记亚普尔顿先生违反工党及工会年会之主张而几乎继续不断与美国劳工同盟书记康伯尔先生、法国劳工总同盟书记朱奥先生谈判,尤为不满。故当1918年国际工会同盟会计划改组之时,国会委员会即首先主张其本身应为英国代表;但以该两团体共派人数相等之代表而告和解。
  但较此国际代表问题尤为严重者,即亚普尔顿先生、管理委员会及总同盟大会自谓可以代表有组织之工人发表意见之国内事务日多一日,所引起之愤怨。有谓总同盟成立之目的纯为相互保证供给罢工津贴费,因此总同盟对于狭义方面之工资契约条件或广义方面之劳工之政治愿望,一方面与工会年会竞争,他方面与工党竞争,皆属无谓,徒然削弱工会之力量。由此以观,总同盟将来或须于原定宗旨内活动,或任有力工会退会而冒财力渐减之危险,盖各该有力之工会一旦发现上述三种全国团体对于同一问题发表不同之意见时,将不会永久与所有三大全国团体均保持关系。

各业评议会


  特定区域内所有工会支会联合组织之另一种形式之散漫同盟团体,即地方各业评议会。关于评议会之起源及发展情形,吾书前已述及。此类各业评议会在数量上之日益增多,远较其在力量上之加强为速,1920年,吾人估计已有500所以上,全体会员达数百万人。该会之活动会员、该会之职务、该会会务之性质,与吾人已经叙述之30年前之情况大同小异。但大体言之,该会之实力,地方影响以及会所之数与会员之数俱有增加。该会原系各业工会年会之发起者,然竟于1895年被摈于年会之外(此事吾人即将述及)。且该会虽自1895年起,合并成为各种地方各业评议会同盟,[36]而此类同盟无大势力,至多不过于地方发生示威运动时设法联络各方而已。有谋设全国各业评议会同盟者,但未成功。另一方面,各业评议会自1900年成立以来,即以与工会平等之资格,成为劳工代表委员会(即今之工党)之组成部分(此事吾人将于第十一章叙述)。是故无论其为昔日之各业评议会或为新形式之“各业评议会及地方工党”(特指较小者),各业评议会确已逐渐树立地理上之基础。在政治方面,各业评议会于相当范围内能联合特定城市之工会力量,日胜一日。若就市政活动而论,则尤觉其然。诸如合理工资条款之采用,选举劳工代表参加地方政府机构等,大半出于该会之力。但关于工会之管理或职业政策则备受排斥,不得参与。就工会运动本身而论,其对于全国性问题之直接影响亦不甚大。该会既主要由全国工会支会选出代表组成,为支会自主之狭隘范围所限制。盖有关职业上之事务,支会不能以自身所无之权力授予评议会,同时关于评议会一切支出经费之事务,许多工务会亦只能代付会员自愿捐助之额外款项。然而,本世纪以来,多数工会已开始从中央基金中付支会入会费于各业评议会。但在十九世纪末叶以前,评议会之财源仅够付开会场所租赁费、[37]必要之邮费、文具费及重要职员每年数镑之“时间损失”补贴费。除伦敦外,即使在1920年,亦无一处各业评议会能付职员全薪,以使其唯一之受俸职员能以全部时间在会服务,虽格拉斯高、曼彻斯特及布拉德佛德等城市之各业评议会亦有兼任他职之受俸职员。又当各业评议会与地方工党联合后,则已渐能雇用注册员或选举员,而此辈职员之薪俸每作为劳工候选人竞选费之一部分而付出。
  吾人久已不能断言各业评议会会受各大工会道德上之援助。各全国工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对于并不直接代表其本身之统治团体,皆易抱一种怀疑嫉妒之心。因此之故,地方支会即使实际上未受禁止,但亦未受鼓励以依附任何势必变为敌对力量之团体。各郡有力之工会除非有绝对多数之代表,往往对各业评议会漠不关心。本世纪之显著变化之一,即此种嫉妒各业评议会之心理已日渐减退。据吾人所知,地方支会更无被禁加入各业评议会者。就大多数情形而论,虽尚须先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但今则一经呈请即蒙允许。且在1901至1913年间,认为有参加政治活动之必要,至此,支会之加入各该地方各业评议会,已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积极鼓励。[38]
  然而,各业评议会当1920年之时仍如其在1890年之时,未尝包括工会世界中全国领袖人才,确系事实。所有历史悠久之工会之受俸职员很少参与各业评议会之会务。例如伦敦各业评议会——领导小组古雅之会议场所——即久已不能以机械工工会、砌砖工工会,铁道工人工会、炼钢工人工会及其他在伦敦有总事务所之大会之总书记为其代表。有力之棉业职员团体并非曼彻斯特各业评议会之一部。至于汽锅工工会,则总书记长或九位区代表中任何一位皆经常不在各业评议会之中。矿工代表则更以不参加各该地各业部议会闻于世。由今观之,无论过去之情形如何,此事大半由于工会界受俸职员职务之日益繁重,不克参加各业评议会会议。各业评议会今已成为一有用之培养人才之场所(较工会支会之培养场所为大),其培养之对象即吾人一再述及之工会运动之非正式职员,而工会领袖中十之八九皆系此辈职员出身。
  除在市政方面之经常活动及于历届选举之时积极支持工党外,各业评议会自从本世纪以来所起之作用愈来愈大。该会对于各该地区及其邻近农业区之工会宣传工作无不积极赞助。由于某些较积极之各业评议会之经常工作及支持,使工会会员有了不少的增加,新会员中主要是城市中无所归属之劳动者及乡中之农工。各业评议会又能解决各工会地方支会间之争端,有时并能以公断人之资格调处成功;[39]有时甚至不经正式之公断,亦能使交战双方停止斗争。此外更能指派工人阶级代表加入许多地方委员会及地方会议,因此变为工人与地方行政间之有用联络机构。近年以来,某些各业评议会于提高工匠阶级教育方面大有贡献。该会加入工人教育联合会或劳动大学,且赞助大学各级;该会又举行公开演讲,请外界演说家莅会演讲;该会又加入劳动调查部,该部设有一个专门之“各业评议会及地方工党部”,该会捐助费边社所设之流动图书馆;经常发行自办之工会及劳工消息月刊,地方政府新闻,至少亦发行“年刊”;并作为全国性之小册子及传单、甚至有关劳工问题之通俗书籍之分发中心。[40]在某些地方,各业评议会更能借联席会议,在工会运动与合作运动二者之间形成一种不可缺少之联系,同时又能在此两大运动之地方支会与工党本身之间形成一种联系,且较任何其他媒介均为有效。就其为工党组成分子之性质而论,各业评议会有时确会与地方工党(自1918年以来,地方工党曾吸收一批个别会员,即工会运动者及其他人士;亦即所谓“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联合起来,发展一种有力之政治组织,团结各选区之工党拥护者,但此项工作之成绩究竟如何,则尚待证明。

各业工会年会


  然而工会世界中规模最大之同盟团体,过去是现在仍是各业工会年会,1919年9月该会会员为5,250,000人,此诚英国及其他各国前所未有者。前数章中吾人已述及此同盟团体之起源及发展、其在团结散布各地之工会力量方面之作用、其如何不能帮同解决行业组织问题,及其如何不能于知识方面领导普通工人。[41]吾人于1894年本书初版中,业已请读者注意到显赫之年会在组织上之薄弱;而自1895年以来,该会之组织法及程序皆不断有相当之改革,以吾人观之,此类改革并非尽善。1894年在诺威奇举行之年会上,国会委员会(年会按年选举国会委员会为其执行委员会)因戴维斯提出之议案而负有考虑修正现行组织法之责,而修正后之组织法则适用于次届年会。根据此种不明确之议案(其意似仅在设立一大委员会以处理年会议事日程上之许多议案者),国会委员会(当时国会议员伯恩斯为主席)决定自此以后将所有各业评议会排斥于年会之外,并规定“卡片投票法”不依照代表人数之多少,而依照每一工会会员人数之多少;更严格限制代表应以当时工会受俸职员及确操本业之会员为限——如此,不但资深望重之国会议员布罗德赫期特及伯恩斯本人,而且哈第、曼及其他谋使工会运动成为一种政治势力之新运动领袖,悉被摈拒。此种变故究应由何人负责,未经正式发表。较可信之说法是,棉纺工工会粗暴有力之书记詹姆士·摩德斯利暗中指使,利用布罗德赫斯特及伯恩斯间之个人竞争,而摈彼二人及各业评议会叛乱分子于此后年会之外。[42]在1895年之卡的夫年会上,会众极为愤怒,实际上攻击了国会委员会,但亦同意将现行组织法用新采用之“卡片表决法”加以肯定。若国会委员会意在排斥新思想于年会之外,则此事结果显告失败。盖在4年之内(事详第十一章),年会中之大多数人创立一种独立团体,称为劳工代表委员会,该会后来即发展为今日之工党。兹事结果只有减弱年会及其国会委员会对于工会世界之理智的影响。
  除排斥各业评议会,及偶尔选派有名人物为代表外,凡曾访问1919年各业年会者,将觉其与30年前之年会无甚差异,所不同者,只是代表之数目加多,而所代表会员之数亦加多而已;此外必须附带说明,教育及作风亦较前均有进步,尤以青年代表为然。若就各业工会年会为一种机关而论,则吾人不能不谓该会于1890-1917年间无甚发展。
  然而吾人不能不承认,该会虽有种种缺点,但其50余年来,年年于某工业中心开会,确有许多用处。此会首先显示了过去一世纪间工人阶级所抱之团结一致之心。此会原由全国性大工会、各郡工会及不断增加之地方团体之代表组织而成,而到会代表又多系受俸职员,则年会自与各业评议会不同,足以代表工会世界之所有组成部分(不过该会组织之政治方面多半很差)。是故其所讨论,不啻向工会职员及政党政客表示各部分工会运动者意见之动向,并通过此辈工会运动者表示出广大工人之意见之动向。该会一周之聚会更与各业代表以一种绝无仅有之友好往来之机会,因而往往促成共同行动或范围较大之同盟。然而正如吾人所述,该会始终系工会力量之一种表现形式,而非真正之劳工议会。[43]
  所有偶然的事情亦每使年会牺牲其立法上之能力,而追求华而不实之目的。年会开会所在地之市政府及市长,常得年会之允许开会欢迎各代表,并为若辈举行盛大之招待会。来宾席上坐满了关心之观察者,此外则有名之外国代表,政府各部代表,美国及大陆各国、合作社及全国教员联合会之“兄弟代表”,好奇之政客,及求博民望之教士每日必到会旁听,至闭会之时始去。记者席上亦充满国内各重要报纸之采访员,而地方机关报亦互相争发特刊,报道当日讨论之文字报告。但最能使年会成为一种假日示威运动而非一种负责之立法机关者,即其完全缺少立法权力。与会各代表尽知年会关于各种问题之议决案对其选举者无约束效力,故不拟枉费心思使之具有一种可以实行之形式,甚至不愿使其彼此一致。其始议事之进行颇欠秩序。第一日之大部分时间多用以处理常事和由大会主席致冗长之开会词(自1900年以后,大会主席即前一年之国会委员会主席)。其余议事日程中多系各工会所送来之议案,但系以抽签方法排定次序,提交年会,故极杂乱。此项议案除由分组委员会依照问题归纳整理外,不予选择,不加修改。对于所有可以想象之问题(大者如生产工具国有化,小者如一车手不得同时驱车两辆),各代表可以辩论25小时。为使会员中之少数派亦有机会发表其对于各问题之赞成或反对意见起见,每一代表辩论时间皆以35分钟为限,这一规定一般尚能严格遵守。其实即用此严格限制发言时间之办法,主席仍很难使讨论按时结束,且往往需要竭力维持全场秩序。至于现行组织法委员会,则仅担任机械的事务工作,亦如国会委员会,不得起草一种纲领以供代表之参考。同时年会本身又不常接受历史较久之工会有经验之职员之指导。或因出于好意,欲使普通会员有机会在报上露露头面,或因深知年会讨论之徒然,其中许多代表常不甚活动,除受到抨击时起而为自己辩护外,很少发言。且彼等在会议时间及开会以外之时间,均忙于为自身或其友人进行国会委员会委员之竞选工作,而该委员会此后乃常为互相“磋商”投票之方法所支配。[44]故当为时4天之发言将毕之时,议事日程上大多数提案尚未讨论。星期六晨多数代表已首途回家,只有少数人与会,匆匆之间将其余议案略为讨论(每人发言时间缩短为一分钟),而年会即于二小时之内通过20余项重要之议决案。会场自始至终毫无负责领袖组成之“政党领袖”之气氛。作为事务会议观之,年会全部之职务在于选举国会委员会,以代表工会世界于翌年出席国会。
  吾人于1894年本书初版中,曾详述国会委员会之工作,兹引述如次:
  国会委员会之职务始终未经年会明白规定,吾人于此不难了解上述各种议决寡鲜能为实际工作之指导。但一般人士皆知国会委员会应注意其选举者之政治利益,亦如市参事会成铁道公司之国会委员会。但就工会世界而论,此种任务所包至广,诚显而易见。阿兰、亚普尔加司、奥杰尔及其盟友所取得之自由结社权,已成为过去之争点;但工会立法上利益,则因民主有所发展,推及于较大而且较为复杂之问题。政治机关之完全民主化,政府之应为模范雇主,借完善之工厂法以管理私人企业,政府对于专利权之管理,皆今日工会世界所认为自身极当注意之问题。且除此类显然有关劳工之问题外,尚有无产阶级负担课税,政府之教育设备及娱乐设备,及病员和老年人之赡养各种利害问题。于此可见国会委员会之工作实远远超过于市参事会或铁道公司之国会委员会之事务。调查公私方面提出于国会而足以妨害上述工会利益之议案,时常监视政府各部之行政,审查预算案、教育法及地方政府当局之命令,向当时之内阁施加压力以使其将皇后演说作为一种劳动纲领,提出政府所不肯据以制定法律之独立议案,最后,为一般终能坚持民众要求之内阁大臣及普通国会议员运动——凡此种种所构成之艰巨任务,实足以竭六位极有训练而注其全力为其当事人活动之国会代表之精力。此即年会代表托付由忙碌之职员组成之国会委员会办理之事,而此辈职员尚须倾全力以理其本会之无数琐事,仅有一书记为其辅佐;而该书记又仅有一小部分时间之工作可得报酬,自不能不兼任他职。[45]
  整个组织既不足以胜任其所担任之工作,则委员会之不谋力任其难,实无可指摘。每年之中,国会委员会委员离地方总部15次或20次,而在巴金汉街19号之小办事处中相聚数小时,讨论书记所交议之事。此辈委员既忙于其本工会会务,又不谙普通政治,或只注意木业之利益,或认为两周游历伦敦一次乃一种极可悦心之娱乐,而得暂时免任艰辛之会务。休会期间书记竭尽全力,办理各事,更就自身所领之薄俸中,雇文书以资臂助。其本区选民既担任岁费,请其担任国会委员会职务,则彼自当致力于此种职务,因而仅能以其余暇谋工会世界之一般利益。是故国会委员会议事日程不包括年会议决案所指示之广大范围,而每减至最小限度,亦无足怪。近数年来,国会委员会每年实际完成之工作,不过派选代表数人与政府交涉,发二三通告书与各工会,偶与友好之政治家进行商议,并制作一精密之报告(其中所叙述者并非委员会之工作,而乃该次国会会议之立法及其他会务),呈递年会而已。结果,织物业工厂工人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及矿工同盟会对于运动议员之事,较代表全工会世界之国会委员会远为有力;同时伯恩斯、哈符洛克·威尔逊或乔治·豪威尔一流有经验之活动家,在一会期中所能成遂之改革,亦较国会委员会在国会整个任期中所成就者为多。
  是故今日工会世界中对于国会委员会益感愤懑,实无足怪。在历届年会上,国会委员会非但不能领袖一切,反处于为自身申辩地位。但年会自身对于此种事势应负责任,则属显而易见之事。国会委员会委员,包括书记在内,皆系性情坚毅、资深望重之人,此与铁道公司董事部或市参事委员会毫无差异。但铁道公司或市参事会能以一受过专门训练之书记或律师之全部精力为其国会委员会服务,且许其按照需要,请专家多人为彼之助;而工会年会则将1,500,000会员国会方面之事务,托付予较第三等工会尤为不及之管理部任之。诚然,工会世界领袖亦曾一度进行过长期而且有力之国会运动。吾人曾于前章中述及1867至1875年间工会运动之社会地位发生一种极重要之立法革命。但各业联合工会及其继承者国会委员会,近年来已有一些法律专家及国会运动专家为之服务,不受报酬,如哈礼逊先生、比斯利教授、克朗普顿先生、休斯先生(现为法官)、哥弗雷及维农·拉欣顿先生,及莱特先生(现为法官)等。由中产阶级朋友观之,当代工会运动者之反对并非尽无理由。但工会年会如欲国会委员会克尽职责,则无论如何必供给一种薪俸,俾能得工会运动中一极能干之人,以其全部时间为之服多;此外更当于办事处中雇用若干文书,并许国会委员会随时应事势之要求请求专家援助。
  以上所述,乃1894年吾人所见之国会委员会之处境。各业工会年会未曾在任何重要方面改善其组织法,亦未曾为其国会委员会配备任何适当之人员。其在对付与工会世界至有关系之国会事务方面之无能,日益显著;且此时会员不满之心,更因国会委员会许多重要成员对于工会会员在政治上所抱之较大之愿望及独立之态度感到厌恶,而更为强烈,盖上项较大之愿望及独立之态度,正足以标志一般工会会员之积极精神。凡兹一切引起1899年年会投票赞成采取坚定步骤,以增加下议院劳工议员之人数,而一种独立组织——后来之工党,即由此产生。兹事吾人当于第十一章中述之。但工会年会虽于十九世纪末另为工会世界创立一种分立之政治组织,自此以后,工会世界之日益加强之政治活动皆归于其中;不过年会及其国会委员会之工作仍无丝毫变更。年复一年,皆有许多同样杂乱之议案提出于年会,其中99%皆关于政治问题,或关于立法,或关于政府政策之改变,此类议案年来继续提向年会,并得到讨论,初不问其在全部工会世界首尾一致之纲领中占何位置。国会委员会仍然几乎完全视其本身为一种国会委员会,有似各工会并未联合另组一政治团体,且亦未创独立之工党。每年仍派代表呈年会不成熟之议决案与各大臣,既不问当时下议院之局势或工党之行动如何,亦不问此类提案与工党大会逐年制定之工会世界之政治纲领有何关系。同时工会全国组织之本质上属于行业之工作仍被忽视,工会年会及国会委员会均表示极不愿处理以下种种之工会基本问题:因同一行业中有互相竞争之工会存在所引起之问题;[46]因于跨业及互不一致之基础上组织各别工会所引起之问题;因职业组织及行业组织之敌对观念之间发生竞争所引起之问题;因支会会员日益不能与今日特有之大工厂内之总部保持联系所引起之问题;因“普通工人运动”(要求进一步直接管理工场工作状况,与全国执行委员会集中政策两不兼容)所引起之问题;因“工厂司账”组织之发展所引起之问题;因各种产业中“结果报酬法”之通行,而不受标准工资及集体协约上种种必要调整之保障所引起之问题;因雇主随意所欲,借口个别工人或新进工人、女工或童工、老年工人或实际上不称职之任何一种工人之工作质量低劣,有将标准工资减少之趋势所引起之问题;因采用“科学管理法”所引起之问题。[47]
  其实在整个十九世纪中,工会年会国会委员会及年会本身已不能担任应由工会世界中一种全国组织担任之工作。一方面既许工会总同盟之创立,而以全部保险任务赋予之,同时又许其出席国际工会总同盟,代表英国工会运动,他方面又许工党之创立,而其成立且势必吸收工会世界之政治活动,在这以后,各业工会年会国会委员会既未认识到自身所余之活动范围,又不知集中能力于此范围之内;换言之,即不知变为在产业方面改进并发展英国工会运动之全国机关也。故当各业工会年会惶惶然不敢设法划分各竞争工会间之范围,或改善其相互关系(此事必使国会委员会与其一选举单位或他选举单位发生危险之冲突),而仍如从前只注意会中各部分所希望之法令上及政治上之改革之时,其在政治方面已渐为新兴之工党所掩没。关于工党,容于下章详述。
  1919年年底,工会世界对于国会委员会所处之地位及所持之态度不满之情已达极点。本章所述之突发之铁道罢工,说明产业运动中并无一种联络机关,而此种联络机关之缺乏势必影响于全部工会运动。1919年12月,国会委员会向各业工会特别年会提出报告,略谓:“吾人早已认识到,为全部工会运动,尤其是为工会运动之产业方面,须极力发展一种适当之劳工运动之联辂机关。今因缺乏联络,不但管理工作发生重叠现象,且一再发生内部和他种不必要之争执,致使全部工会运动受极大之财政上及道德上之损失。消除此种重叠现象,并设法联络某数部分之工作,即系矿工、运输工人及铁道工人成立三重同盟之目的;即其他各业工人采取许多步骤,以谋进一步之紧密团结,亦为此种目的。今秋铁道工人罢工期内,仓卒成立以应付当时局势之谈判委员会,普遍认为亦能满足——无论如何不充分——此种重大之需要;但显然并不需要创设临时新团体以担任此项工作;盖吾人所需要之机关应是一已经存在之机关,真能作为全部工会运动有效之中央联络机构者。
  “以吾人观之,吾人所需要之一种机关应由现存各业工会年会发展而出,且应由年会与工人阶级运动之其他部分间之较密切之合作发展而出。现行会章不许国会委员会担任此项工作。诚然,国会委员会目前之职责大部分系前期之遗物,当时年会之职责偏于政治方面,且别无一种政治组织以阐明劳工运动之政策及目的。故吾人提议国会委员会之全部组织及职员应予修改,俾能使之发展成为整个工会运动之产业方面之真正之联络机构。此外更须考虑改组后之中央产业委员会与工会运动之他部分之关系,尤其与工党及合作运动之关系。
  “若能于产业方面,力谋与工人阶级运动之其他方面作较密切之联络而产生一种较优之中央机关,则宣传、通报、调查三方面必要之工作当有极大发展之可能。今为工会运动服务之调查部、宣传部及法律部之工作范围应同样推及于工会运动之产业组织及政治组织,并与之保持调和。今日各业工会年会、工党及劳工调查部之调查、宣传及法律工作,应与工会运动行政机关之发展保持密切之关系,并竭力扩大其工作范围。”
  此项提案未得矿工同盟会之赞同。但特别年会以大多数通过下列议决案:
  “今因急需一种能代表全部工会运动,且能应付全国性之重要产业问题之中央联络机构,本会责成国会委员会修改年会现行会章,以
  使年会选出之执行机构在职责上能有如下变动:
  “(一)以年会总评议会代替国会委员会,总评议会由年会逐年选举。
  “(二)起草总评议会之组织法及选举法。
  “(三)为取得必须之职员及设备俾能筹设一有效之工会中央机关起见,力谋总评议会各办事处中行政部门之发展。
  “再者,为避免工人阶级团体之活动互相重叠起见,责令国会委4员会与工党及合作运动磋商,期能筹得一种计划,设立数部,共同管理,就下列及任何其他必要方面进行国内及国际间之实际工作:
  “(1)调查方面:联络并发展各现有机构,以便就所有有关生产者而兼消费者之工人之问题,作出一般报告及统计报告。
  “(2)法律方面:商酌一切有关工人阶级团体成员之集体福利之问题。
  “(3)宣传方面:包括撰著合格之论文,讨论有关人民经济、社会及政治福利之问题;并设立机构实行特别宣传运动,以应付产业性质或政治性质之突发事件。”

工会运动之职员


  吾人若观察过去30年间英国工会运动发展之情形,则最显著之事,即工会运动之次数及重要性大有增长之同时,每一工会内部及工会运动本身显然同样缺乏适当之领导,且缺乏唯有英明指导方能提供之目的上之统一及坚定。故由吾人观之,有组织之工人虽进展不已,然未于政治上或产业上得到个人为其事业而作出之努力及牺牲所能得之结果。此种有效组织上脑力工作之缺乏,在建筑业各部门(各独立之工会情形概为纷乱)及机械业(坚持于不相一致之基础上设立工会;互相竞争,标准工资又不统一,同时更不能于各种“结果报酬法”中防护集体协约)最为显著。其实就整个工会运动而论,亦同样显然不能设立任何中央机关,以防止重叠之团体及界限问题之争执,也不能联合各部工人之努力,为较高之生活水平及进一步管理,劳动生活状况而斗争。必须指出,英国工人现在仍不觉绝对需要吾人可称之为劳工运动之政治领袖人才者。若辈尚不知如何为其个别工会或整个工会运动吸收、训练并选拔一批足够之合格职员保留其位置,予以创制权,但同时仍加以约束,这类职员不但能作个别之领导,且能于劳动阶级求于“太阳中占得位置”之长期阶级斗争中筹拟402一种至美至善之“集体行动”。吾人认为,此事所以不能如合理之希望而成功者,实因工会政策变更无已:一时期之工会运动者多主政治行动,忘其产业上之武器;而次一时期之工会运动者又暂时不信政治行动,大刀阔斧实行罢工,忽视选举权。此种情感上之变换每次皆由所得结果不能如所预期而产生。吾人若更研究工会运动之职员如何设置,当能了解此种缺点之若干原因。
  隶属于大约50,000个分会或支部(包括1,000个独立之地方小团体)之6,000,000工会会员产业上及政治上之事务,悉由逐年当选之100,000名左右支会职员及工厂司账管理。此辈可视为劳工运动之“下士”;而支会事务之能完善处理,根本上悉依若辈思想上之清醒与道德上之廉洁,以及熟悉各种手艺情形,并敏于判断而定。若辈仍在其本业中工作,而此种繁难及有时危险之支会工作,每年之报酬不过数镑。工会组织之所以能生生不息者,端赖此辈工会队伍中之下士。但是只要若辈仍系下士,仍在各本业中从业,则若辈既缺训练,又无余暇,更无机会以厘定一种详细之政策,或对个别工会或工会运动每日作行政上之领导。故为实行全体会员所抱之产业上或政治上之愿望或信念,工会世界势必主要依赖于其受俸职员,若辈能以其全部时间,以某种才能为工会运动服务。雇用此种全日工作之人员一事迟迟未能实现。1850年,根本没有此类人员。即在1860年,英国全国中此类人员恐亦只有100人。在本书第一版中,吾人曾谓1892年此类人员约有600人。1920年,会员之数四倍于前,且依照国家保险条例,工会之会务及财政事务均大增,吾人估计各工会及其同盟会全部受俸职员(不包括专做速记者及办公室工友)有三四千人,其中有1/10左右之职员专在国会内外从事选举运动及其他政治工作。但即在产业方面,工会职员所操之工作亦颇有不同,因职务之不同,职员之种类亦甚繁多。
  兹先述各技术行业之受俸职员。若辈大抵曾在其所代表之行业中工作,且曾充支会书记,为其本会服务,故一般而论皆与劳工联合会之职员有别。就中吾人又可将其分为两种主要类型:一为分配共济利益之人,一为管理职业事务之人。
  就分配共济利益者(阿兰之一派)而论,则大多数之大工人共济会总机关申总书记及副书记皆属之。此等工人共济会日常例行公事、财政及行政事务之繁重,唯最有才干之人始克担任。由于主要工会之会员日增无已,由于其一再合并为更大团体之趋势,由于共济利益之不断推广,以及1911年国家保险条例所造成之事务之日繁,工会行政人员须两倍或四倍于往昔。但此类工会职员无论其名义上之地位如何尊崇,然在过去30年中对于工会世界之影响日少一日。株守办公室之中,彼大体已变为一勤奋耐苦之文书,至多亦不过相当于一个保险公司之灵敏经理。彼之一生专事调查会员对于各种共济利益之要求是否正当,及不顾本人信誉之不孚,而坚持一种适当捐款及适度分配共济利益之稳健之财政制度。至于职业政策问题之能引起彼之注意者,则主要仅限于此类问题关系到增减领取“失业津贴”之会员人数之时。是故彼对失业会员之减少,较其对提高工资或缩短“正常日”更为注意。由于同一理由,彼于工作上之重叠及界限之所有纠纷中,力为会员争权利;而其与敌对工会争执较其与雇主争执为频,亦非无有之事。彼实代表工会生活中最保守之原素。无论何时彼固坐不移,且专投其所认为执政派或温和派者之票。
  于工会政治上较有影响者乃另一类型之受俸职员。吾人所称之职业派之职员,大都缘“结果报酬法”之复杂制度在某些行业中极为风行而产生者。吾人前已述及棉厂计件员及矿井核重员之条款如何促成一个曾受特殊训练之阶层,该阶层自彼时以来更因鞋业、靴业等采用件工工资制度而愈益扩大。此派职员在订立集体合同之技巧方面确系专家。竭其毕生精力从事技术细节上之复杂计算,且与雇主或其专门代理人为慎重之谈判。是故此类人员究系纯抱职业目的之工会(如棉纺工及棉织工同盟会)总书记,或系纯抱职业目的而又分配共济利益之工会(如炼钢工人、汽锅工、靴鞋业工人之团体)之纯粹代表,无大关系。盖无论何者属实,若辈之全部注意力几乎皆用于会员之收入方面。若辈敏捷而又坦白,对于市价、雇主之利润、国际贸易之情况及足以影响各该业之总生产之一切情况,皆有敏锐之观察。无论对于雇主或雇员之才能不足处,若辈均有所了解,此种了解较其常常表明者更为深刻。若辈赞成改进生产方法、使用新机器及“加快速度”,宁愿一旧式工厂立即停闭,或一缺乏才干之会员立被辞退,而不顾减低工资率。又若辈非仅为所属会员之金钱工资着想而已。若辈之中有热心赞助立法上管理劳工状况之人,虽当目前较大之政治上之争端甚嚣尘上之时,若辈之地位渐不重要,但过去50年间,劳工法之完备大都归功于若辈详尽之知识及不断之坚持。
  然而职业派之职员品性上不无缺点。富有魄力之工人于三十岁左右离开工厂、锅炉或矿坑,而用其时日,绞其脑汁,以对付精明之资本家及灵敏之律师,自不得不萃其全部之精力以办理范围有限之新工作。诚然,当其为支会书记之时,彼或已多注意他业工人之不平及要求。但不久彼亦自觉其所膺之职务与此较广之眼界两不相容。于是体力劳动者所具之极为生动之阶级团结之感情,渐为狭隘的职业利益所代替。汽锅工工会区代表自觉竭其全力,方能掌握各口岸甚至各船坞之各种铁舰、汽锅及桥梁建筑上不断变化之无数详情。全国靴鞋工会调查员对于精算上千种各式各样之靴鞋所费之劳力,同时又须应付机器及分工上有加无巳之复杂情形等事,极感困难。棉业职员挟其迷人之工资表,耗尽心血以应付新式样、加速度以及梳棉、排纬、排经等方面变化无穷之计算法。矿工代表亦忙于应付本业中类此之问题。此辈职业派职员若于日中疲人之工作后犹有余暇及精力,则致力研究本业特有较大之问题。棉业工会书记自觉须用其脑力以考虑雇主之论点——谓复本位制度或一种新印度工厂法值得工人之赞助;或考虑设法打破法律对于“过蒸”(“over-steaming”)或“特别条款”种种之规避。汽锅工工会全部职员皆须聚精会神以考虑船坞中种种不同之学徒制度之影响,或考虑应付造船业中剧烈变动之良法。矿工则仅谋从技术方面改良矿内安全状况,或设法保护“不正常地位”中挖煤工人之利益。近世鞋工则不寻思此类问题,而完全萦念家庭工作之恶果及由内务部或市参事会领导之小工厂之调查是否更能严厉实行。是故职业派职员多抱一种剧烈而又稍为狭隘之本位主义,实无足怪。实则使若辈变为专家之对于特定行业技术细节之知识及研究,使若辈在能力上不能有进一步之提高,以符合工会世界政治领导之需要。
  除技术行业之受俸职员外,尚有通常所谓之劳工——今称为普通工人——工会之组织员及书记,此一阶层较不稳定,在1892年时约有200人,至1920年约增加十倍。此辈职员并非从彼等管理其事之工人中选出,故与旧日成立之大工会之办法不同。[48]在“复兴”时代,非技术工人之事业能从他种行业之“下士”中吸引一些极有才干、极为热心之人,如约翰·伯恩斯及托姆·曼二人曾于1889年组织并领导船坞工人得到胜利。但此辈职员常自亲——且亦被认——为未改宗者之天使,而非受俸职员,故遇所属工人中有人出而接替之时立即引退。大体言之,非技术工人之职员仍有赖于非技术工人队伍里之工人。其实一坚强之普通工人能成为大全国性工会之第一流管理者,亦非罕见。但各该大工会有一种特殊之缺点,即当其初期发展之时,常选举一般曾在他业“失败”而后归入普通劳动者队伍之人(因其所受之教育较优)担任种种职务,而此类职务又贵有克己之心及勤奋之精神。而昔日非技术工人之组织者之职务,又不足以养成其有恒之习惯及办事之才能。盖非技术工人之工会无分配共济利益之事,总办事处管理事务及文书事务至为清闲。所有会员大都系从事普通劳动者,按日报酬或按时报酬,并无制定精细件工工资表之必要;直自以为若辈之工会已因此类办法赢得雇主完全承认。另一方面,当时劳工工会之支会为某种原因相继颠覆,欲维持原有全部会员,不得不随时征募新会员。是故组织员大部分之时间多用以维持日会员之热心及征求新会员。情势所趋,组织员须常往各地旅行,更因常到非工会区域旅行宣传之故,引起其激昂慷慨之情。故1889-1894年间劳工工会之典型组织员,实较工会世界中任何人物更与中产阶级心目中之工会职员相近。其实彼固一职业宣传家。彼或系圣徒,或系冒险家;但恐非一事业家。[49]
  最近25年,此类劳工工会——现在最好称为普通工人联合会——性质上已有变更,今多变为大全国团体,经济基础极为稳固,管理之任亦由工会世界中合格之人司之。其职员(数目大增)自定一种完密之方法,注意征求会员之效能,代表会员与雇主谈判,并在公断法庭上代表工人。此种方法,若就全国有势力之团体如全国普通工人联合会、船坞码头及河滨劳动者联合会、工人联合会、全国女工同盟会等而论,使其职员与吾人前述之职业派之职员相近,而与1889年典型之劳工组织家相远。纯粹之女工联合会(全国女工同盟会为其中唯一之大团体)幸而能罗致并保有极有才干之妇女—良好之组织员及熟练之谈判员——不但能显著改善会员劳动状况,且借其领袖才能于工会运动中占一影响深远之位置。吾人有须注意者,即较大之普通工人工会著有成绩之职员(非仅指女工工会之职员而言),深知有职业上“既得权”之技术工匠及非技术工匠——若辈每称之为半技术工人或普通工人——之间之见解之参商,悉心考虑工人对于雇主所派工作之称职问题。故此辈职员对于劳动问题之见解有时较技术行业之职业派职员为远大。若辈有赞成分散之工会合并为“一个大工会”、所有体力劳动者报酬更趋平等、资格“门户开放”、同职业中男女工资平等以及提高最下级工人生活水平之倾向。此种倾向自使其能调和一致地使用产业上及政治上之武器。
  然而此辈职员之中有若干人,其所享受之报酬方法足以对其活动产生反作用。有人会创立工会职员新报酬方法。例如熟练手工工会最干练之总书记,其过去之工作又对于该业极有价值者,据云可由会员每年各捐若干以资酬报;后来会员人数大增,而该总书记之所得逐四倍于大工会之总书记。又如非技术或半技术工人之大规模联合会,实际上全部人员皆依“结果报酬法”取得报酬,例如支会书记得按照规则保留“特为总局代收而即汇往总局之支会会员会费、捐款及罚款6%”;又凡能向被认可之工会介绍新会员一人者,得领介绍费一先令;至于调处劳资争执之工作,凡争执关系人在25人以下者,彼可得报酬6便士,达25人或在25人以上得报酬一先令,达50人者得报酬2先令,50人以上则每加50人加6便士,即不及50人亦加6便士。此种工会职员报酬法与工业保险公司所用以报酬其经纪人之方法相同,有种种诱人之处。盖唯如此,则可依职员之地位及工作而给以极为适当之报酬,报酬数目不必特由会员票决,亦不见于账上,自不致在普通体力劳动者每周工资及本质上属于另种职业之标准工资间形成对比,而使工人不满。然而此种报酬法之被认为是一种有害制度,实属有理。盖“结果报酬法”之实施,每使职员不加审察随意介绍工人“出入”工会运动,甚至整批挖取其他工会之会员;最后则于工会世界造就一种“商人”,只谋会员人数之加多,而不思提高所募会员之生活程度,亦不思与他工会合作以达其共同之目的。
  与以上两种截然不同者,为近世始产生之工会世界之政治职员。该政治职员或即系特别选区内为地方工党及劳工候选人服务之注册吏或选举运动人;或仅系劳工国会议员;或系大工会、有力之同盟会或工党自身之书记或办公室主任,专于政治方面之职务;除国会议员职务外,或兼任上列各种职务中之一二种或其他工会职务;但彼与典型之总书记、职业派之职员或普通工人之组织员有别(虽若辈多由此出身),盖其职务专在于下议院内或下议院外为一选举区或较大之范围从事劳工运动之政治工作。彼或不必常任政治上之职务。过去10年间,有一种显著之特征,即不在国会之工会领袖常须以一部分时间为公众服务,而所服之劳务则与其本人之工会无特殊关系者。工会职员须在无数公共机关中服务(此类服务大都毫无报酬),下自地方恩俸委员会、地方粮食委员会、分润制委员会或判事委员会,上至全国公断法院,调查委员会或皇家委员会等。此辈人士每日几皆需费数小时之时间以考虑、讨论、有时且共同议定公共性质之问题,此时其特殊之职务在代表全部工人阶级之意见及利益,而非付其薪俸之工会会员之意见及利益。凡此重要之工作——二十世纪以来工会职员新增加之职务,非仅日益频繁之出席国会之任务——愈来愈有有促进吾人所称之工会运动政治职员之发展之趋势。
  此三四千工会世界之受俸职员,无论其种类如何,无论其所担任之职务如何,除少数例外,系皆用一种方法选出:即由其所属工会全体会员普选或由特定地区内工会全体之会员普选。就各技术行业而论,若辈须系本会会员,且为取得当选权起见,须自行设法令同会会员知其为何如人。结果此辈职员几乎皆从吾人前所叙述之工会运动之“下士”中选出;换言之,皆从正充或曾充支会书记或其他地方工会职员之人中选出。因此之故,若辈皆会受过本质上相同之训练———种与其分配共济利益之工作或政治职员之工作皆属无关之训练。此众望所归之工人皆系忽从办公室、熔炉旁或矿井中被其工人兄弟选出,年龄自30岁以至50岁不等,除曾充支会职员外,并无其他经验,今则使之任吾人上逃种种专门之工作。[50]且个别工会运动者可能具有之训练或经验,以及可能显示过之才能,虽可使其当选,或使其升任他职,然实与其当选以担任之职务毫无关系,此亦系一种困难。曾经领导一次成功之罢工之深孚众望之支会书记,或竟被选为总部之总书记,这一职务大体即保险公司经理之职务。又如成功之职业派职员,素工谈判计件工资表之复杂变化者,或竟当选工会国会议员候选人;且在相当时间之内,或竟奉命往下议院代表整个工人阶级讨论其从未思索过之政治问题。而日常工作使之对于厘定繁琐之共济利益一事具有素养之工会书记,又常奉令作为皇家委员会及调查委员会委员,代表劳工之利益,讨论各种问题。
  选举法既已如此不完善,而对于此繁重之职务又缺乏系统训练,工会职员竟负有善与雇主谈判之知识及技能之雅誉,则诚吾人所惊奇者。但上述碰侥幸之选举法及不充分之训练尚非此辈职员所必当战胜之唯一困难。工会职员往往操劳过度,人人尽望其能成为五六种技术之专家;其生活状况亦极窘迫,易趋于堕落,一般所得报酬又410少。实则工会懵然加诸工会职员之工作环境及服务条件,不但远不 能促进有效之管理及贤明之领导,反往往有不良影响。1919年11月,全国铁道工人工会提供一个鲜明之事例,将其主要职员二人之薪水增至每年1,000镑。但此乃绝无仅有之事。甚至在生活费用大大上涨以后之今日,富有资财之重要工会之职员之年薪很少有超过400或500镑者,且除工会本身所定每星期10先令或12先令养老金外,并无何种退俸金,其实工会是否发给此项养老金,尚不得知。普通会员早忘其所当以之与书记薪水比较者,非从事体力劳动之工会会员之每周工资,而乃良好雇主鉴于书记所任之职务所定之报酬(此乃工人相信之厘定标准工资之唯一原则)。当吾人忆及近世工会职员须时时旅行各地,与雇主及日常用度远较彼为大之职员商讨之时,当吾人知悉其所担承之工作极为繁重,而在财政上极为重要之时,则薪水之低微以及礼遇之缺乏,几乎令人可笑。结果所趋,技术行业中富有才能及理想之青年工人,纵彼视此种生涯为工会领袖之生涯,除非其人系一博爱主义之热心家(此类工人不在少数),或除非其所抱之最后理想为政治性质者,均不受此种生涯之引诱。有才能之青年工人若避免为其工人兄弟做任何表面工作,而利用明敏之资本家(今日何尝不思诱无产阶级中思想最积极之人离工会运动而归依资本主义)迫切寻找合格之工头或经理人之机会,则其升迁较速,生活亦较愉快也。且工会之危险并不以某些最有才能之青年工人不愿身任工会职员为限。工会令其职员屈就之地位之低下(就薪水、尊严及舒适三者而论),与其他机关中同样能力同样职务者所居之地位形成之对比,每使工会职员不能竭忠以为工会服务。若辈常为商界或雇主联合会或政府各部较优之差使所引诱,而弃去为其工人兄弟服务之职位。且薪水之微薄为害非仅如此。若工会职员之薪水不足以供其日常之使用,则对于旅费每以少报多;且不愿在会服务,而愿不断旅行各地充当代表或委员,因已发现后一工作可得较优之报酬。彼可能不得不兼任他职,以求得一种可以生活之工资。至于雇主或政府以特种津贴费或临时薪水名目对之行贿而彼被诱之黑幕,则幸赖工会之忠诚及工人阶级之荣誉,迄今并未加以暴露。然此类事件世人并非毫无所知。其中根本原因——工会职员薪俸过微(此乃不智之举)——殊值得工会世界之注意。
  吾文之研究工会世界职员,仅将其作为个别管理员加以研究而已。其实会员对其职员之工作所抱之看法,亦不过如此。值得注意者,即工会世界迟迟未能认识到,为提高政治上或管理上之效能,组织一班、一组或一队职员之重要性。若大工会中而有6位以至20位受俸职员(职员名称如总书记、副书记、会长、执行委员、区代表、组织员或调查员),则若辈皆由全部会员分别选出,或更不一致地由各地区会员分别选出。在全工会世界中,吾人只知钢铁业同盟会系由其负责之执行委员会选派职员,并将会中事务交由若辈办理。一个工会之全体受俸职员,无论其名称或职务如何,皆可自谓有同样而且平等之权力——即皆由会员直接选出者。结果,不但执行委员会与地方职员(应是其地方代理人)无组织上之关系,即执行委员会与总书记及副书记之间亦然。各执行委员会若不满意某总书记,即可令其专担任日常例行公事;反之,一不谦和之总书记实际上能破坏执行委员会之权力。有时工作实际上乃由全体受俸职员分担之,而执行委员、总书记、副书记各凭己意行事,所谓协商,所谓共同决定,已几等于无。质言之,十余区所举出之执行委员会,其政策上之统一并无保障,即执行委员会与其为不同原因于不同时间举出之重要职员之间政策上之统一亦无保障。会员尽可以举出大多数皆系反动派之执行委员,同时又选出一革命派之总书记。但若有人劝告工会应采中产阶级之计划,即将选择职员事授权于负责之执行委员会,则各会几乎无不反对,认此举为不民主。[51]有时某些工会中因有重要人物在会,而此重要人物或充书记,或充会长,或仅为执行委员会会员,而得保持不可少之统一,但亦不无内部冲突。即如各业工会年会及工党一类之大同盟团体之组织,亦有同样弊病。结果,工会运动至今未能产生任何以主要职员政策上之统一为基础之内阁制性质之制度。同时吾人亦未见其稍接近政党制度,亦即使英国内阁制能见诸实行之唯一制度。故就当时之事观之,以职业为基础之任何民主似不得不受各种局部利益之支配,而此各局部利益又与理智上之意见不相吻合。若从团体之效能观之,缺点即在局部意见之参差,常妨碍大问题之制定,或大问题议决案之实施。对于此类大问题,若能有有效之总意志(纵此意志不过大多数人之总意志),则于整个工会运动至为有利,于全体工人至为有益。
  最后,工会世界并无一座都城,即在伦敦亦无总部,此诚一大缺点。工会世界倚其受俸职员为领袖,并决定政策;而此辈职员则分别散在全国各地。大工人共济会及大普通工人联合会之总书记分别散于伦敦、曼彻斯特、纽喀斯尔、格拉斯高、亚伯丁、利物浦及累斯特。棉业工人之职员分驻于兰卡郡之12个城市中,矿工工会之职员则分驻于各煤田。机械业及造船业之地方代表,及船坞工人与海员工会之职员则分别驻于各重要商埠。吾人已知各业工会年会每年开会一次,每次会议不及一星期,未曾提供任何中央协商机关或指挥机关。即国会委员会及工党执行委员会二三十会员每隔数星期在伦敦举行之一次会议,亦不能经常商决政策,交流彼此之迫切计划,并实行当前工会运动所宜注意之共同利益之决议案。今日最足以增加全部工会世界之效能者,恐莫如于威士敏斯特设一相当之中央机关及总机关,所有各全国工人团体(同盟会或委员会)皆集中于此处开会,此举至少可使各总部个人方面得以经常互通消息。[52]




[1] 1920年之时,世界各国——甚至如澳大利亚及丹麦——全国成年男体力劳动者加入工会者有无英国之多,诚属疑问;且当日爱尔兰在产业上犹较无组织,则任何一国成年体力劳动者加入工会者必不如大不列颠之多。
  爱尔兰工会运动,除系大不列颠工会之支会外(多聚于贝尔法斯特一区),与大不列颠工会运动无大关系,但其最近30年来之进步较大不列颠并无逊色。爱尔兰铁路工人已放弃组织爱尔兰工会之企图,最近加入全国铁路工人工会者数达20,000人以上。爱尔兰之机械工无论在贝尔法斯特地方或在他处,有9,000人加入机械工联合工会及其他大不列颠工会。其他大工会在爱尔兰几乎皆有支会。但最大之变化则于詹姆士·康诺利及詹姆士·拉金所组织之运输工人及普通工人联合会之创立及显著发达中见之。此会经1913年都伯林大罢工并损失领袖二人之后,仍能存在,在1920年,400支会中共有会员100,000人,占爱尔兰工会会员之中。其他爱尔兰工会人数在5,000以上者为亚麻梳工工会(与他工会同包罗于爱尔兰织物工人同盟会之中)及职员工会,连同爱尔兰教员协会同盟会(与英格兰全国教员工会及苏格兰之教育会不同),已公然加入爱尔兰工党。此外尚有数十爱尔兰工会存在,此类工会实际上尽系地方小工会或部门工会,且限于都伯林、贝尔法斯特、科尔克、里摩黎克、沃特福德、丹多克、德黎、克琅墨尔、斯来各及基尔肯尼等十个城市。爱尔兰全部工会会员在80年前不过40,000人,今则已过200,000人,其中1/5皆在贝尔法斯特及其附近。1894年成立之爱尔兰各业工会年会及爱尔兰工党每年开会一次。
  爱尔兰工会运动,从手艺工人之地方团体(其中有系十八世纪中叶成立者)发生,而政策上带有独占及局部性质者,在本世起中忽具国家主义之精神及近于革命的热城。其领袖为迈克尔·达维特、詹姆士·康诺利及詹姆士·拉金。运输工人及普通工人工会之历史,与其在全爱尔兰各级工人间之大发展及其1913-1914年轰动一时之都伯林大罢工,其本身即系一种叙事诗。关于此种发展之某些概念可于下列各书中搜集:瑞安所著之“爱尔兰劳工运动”(1919)、詹姆士·康诺利所著之“爱尔兰历史中之劳工”及“社会主义简编”(约于1905年出版)、1895年以来爱尔岁各业工会年会年度报告及爱尔兰工党之年度报告。

[2] 过去会员总数之统计现尚缺乏。但吾人以为自1833-1834年总注册后,英国尚存工会之会员不及100,000人,即在1860年,会员之数已否达500,000人,尚属疑问。吾人谨将吾人所能搜寻之统计附于卷末,作为附录,以资参考。

[3] 见“产业民主”一书第38、92、103、123、258等页。

[4] 梳棉间及吹棉间工人联合工会于1920年又是本会会员。同盟组织之复杂之另一种发展,即系与曼彻斯特出口造船业有关之同业同盟会之成立。
  织物业独有一种易招人怨之特征,即本世纪中因“政治行动”上争论之结果,有六所地方织工工会(大都信奉罗马教,且一度与保护会之兰卡郡同盟会联合)宣告成立。此数工会会员既不多,包罗亦不广,竟立于织工联合工会之外,而取一种监视态度,以批评工会年会(各该会皆不加入年会)或他处任何违反天主教之提案(最显著为“世俗教育”或被认为有害于天主教学校之教育改革)。此外尚有一天主教工会会员全国大会,抱同样之目的。
  1919年有一英国全国犹太劳工评议会;且随时皆有工会成立,尤其成衣业(如1893年成立之犹太成衣工、机工及烫衣工人联合工会)、面包业及细木业,其目的在吸收犹太工人。但此并非宗教上之分岐,更非种族上之分岐,不过系由犹太人经营之产业之特种部门局部组织而已,多属于暂时性质者。近来成衣业中此数工会多被吸收于成衣工联合会之中,此会会员在100,000人以上,正积极与历史较久之男女成衣工联合工会(1865年成立)及有力之苏格兰男女成衣工工会(会员5,000人)商议合并为成衣工及上衣工人联合会。

[5] 近有一事发生,即工会副书记于危急之际离织工以就雇主,致工会事务陷于纷乱。此事曾经工人诋为背叛行为。

[6] 羊毛业及绒线业工人之组织,因十九世纪初大规模利用女工及由于使用机器所引起之产业上之不断变化而完全瓦解,但若辈在过去30年间又已组织大规模之工会,且此类工会之力量亦逐渐充实。1892年全业中仅有18,000名工会会员。1920年,梳羊毛及有关各业全国工会有12,000名会员,此外理羊毛工人、排经线工人及监工各有坚强之团体。织物业工人总工会(1881年成立)今在英国西部及约克郡有男女会员100,000人以上(见本·特纳所著之“重要羊毛工业区织物业工人工会”,1917)。欧战期中此类工会得与雇主及政府平均选派代表出席羊毛管理委员会,政府供给之羊毛即由该委员会“分配”各制造家,价格亦由该委员会厘定。
  织物业中之染工及完工部门之工人中,则有染工、漂工、完工及有关各业联合工会(于1878年成立),会员共80,000人,超过旧日染工及完工全国工会(1851年成立,会员 12,000人),且与独占雇主团体订有出色之契约(以博尔顿为中心之漂工及染工联合工会,有会员22,000人以上,在棉布染色业中占有同样重要之地位)。新近成立之全国织物业工会联合会,拟联合羊毛工人及染工之势力,有会员约150,000人,共包括35会,分为四部(“生羊毛部”“经理及监工部”、“织物业工人部”“染工工会部”)。

[7] 机械业斗争史可从机械工联合会月报、该会和其他机械业工会之年度报告以及“机械杂志”和其他雇主之期刊中推察。关于1879年之停业,可参阅当年之“泰晤士报”、“劳动公报”及无名氏所著之“机械业罢工”(1897)。又关于两方之某些争点,可参阅卫伯夫妇所著之“产业民主”、柯尔所著之“工会运动导言”、及锡德尼·卫伯所著之“今日之工厂经理”(1918)。

[8] 与机械工联合工会共同批准此项合并契约之六工会为蒸汽机制造工人协会、机器工人联合会、英国五金工人及打金工人联合工会、铸铜工及铜工联合会、英国北部铜辘轳工工会、伦敦金属辘轳工装配工及完工工人联合会。以上各会共有会员70,000人。
  会员投票未予批准之各工会(大抵皆因投票人数不足)为工具工联合会、电气业工会、铸铜工及完工工人联合会、工具制造工人联合会、模型工联合会、五金工人及打金工人联合会、全国黄铜工及金属机械工工会、机械业及造船业画图人联合会及秤盘及称杆工匠协会,以上各会共有会员100,000人。意者上述各工会中或有若干工会在最近之将来再行投票。
  旧日之铸铁工共济会(有会员35,000人)。虽自由参加机械业工会运动,但对于合并之举则袖手旁观。1919年为时特长之全国性罢工(结果似将和解),或能使机械业中人提出进一步紧密团结之建议。

[9] 参阅佩治·阿诺特所著之“工会运动:一种新模范”及在格拉斯高等处刊行之各种小册子。工人中之极端派思想家希望将工厂司账运动扩充,使其会同“工厂委员会”,将每种事业之管理权由资本家及董事移入当选为职工代表之手,以实现“产业民主”之愿望。参阅墨费所著之“工人委员会之原则及组织大纲”(1918)及“妥协或独立——惠特利报告之研究”;两书皆由设斐尔德工人委员会刊行。

[10] 钢铁工人联合工会、马口铁及铁片工厂工人协会均未得到其会员之投票赞成,全国熔矿工人协会则宣告退出。此三会在一定时间内或可望加入。

[11] 1911年,因生活费增加及实际上放弃改善雇佣方法之企图,伦敦船坞工人自觉其境况并不较1889年为优。参阅麦斯所著之“船坞中之临时工”(1916);关于他埠之情况,可参阅马勒所著“英国商埠之临时工”(1913)、威兼所著之“利物浦船坞问题”(1912)及“利物浦船坞计划第一年实施状况”(1914)及基林于1913年3月“经济杂志”中所发表之“临时工问题解决法”。

[12] 参阅本·提累特所著之“伦敦运输工人罢工史”(1911);李所著之“1911年之大罢工运动及其教训”;1911年6月至8月之“泰晤士报”;1911-1912年之“劳动公报”。

[13] 见霍耳斯沃斯及戴维斯合著之“商店店员之劳动生活”(1913)。

[14] 女职员及秘书协会长期以来会员极少,今亦增至4,500人。

[15] 参阅锡德尼·章伯所著之“英国教员及其职业团体”,见1915年9月25日及10月2日“新政治家”补篇。

[16] 1913年以来,多数狱吏及警察圈设工会,但此举为内务部(对京都警察负责)及地方当局所反对。1913年警察及狱吏工会由前稽查员赛姆斯创立,迨1917年又行改组,未经承认,亦未得批准。“牺牲”案件发生后,1918年8月29日突有罢工情事,伦敦许多行政区之警察几乎均全体加入。兹事惊动各界,即狱囚亦惊疑不置;但赖首相应付得宜(接见工会执行委员会,告以“战时不能承认该工会”之理由),政府终劝导警察立即复工,许以不因其加入工会而加以“牺牲”,同时更大加薪水。迨战事告终,工会希望官厅正式批准,但无一曾得政府批准者,怨愤仍未得到解决。1919年7月31日,突发第二次罢工命令,结果失败,伦敦只有2,000人罢工,利物浦、贝根赫德及其他各处罢工者只有数百人,另有少数看监人。利物浦及贝根赫德两地有暴徒聚众抢劫商店、民屋。当局态度强硬,内务大臣始终不准警察及狱吏设立工会,将所有罢工之工人断然解职,同时于工资、升级及恩俸方面则大行让步。但其让步并非允许其组织工会,乃允许警察队伍依照等级设立一种选举团体,给予提出正式建议及请愿权。此项让步编入1919年警察条例之中,该条例严禁警察加入工会或政治团体。被辞退之警察未曾复职,但政府亦曾非正式援助其中若干人另谋他种职业。

[17] 关于大不列颠矿工同盟会及当时之区工会之历史,吾人乃从以下各项资料及书籍中抽选而出:矿工工会办事处外所罕见之浩繁而经印就之会议录及报告;商务局劳工司(今为劳工部)及内务部之各种刊物;史坦利·杰文斯所著之“英国煤业”(1915);吉尔柏特·斯通所著之“英国煤矿工业”(1919);伊文思所著之“1901-1911年南威尔斯煤田之劳工斗争”(1911);艾希利爵士所著之“工资之调整”;斯马特所著之“矿工工资及工资随价伸缩表”(1894);佩西所著之“矿工与八小时运动”;威尔逊所著之“达拉姆矿工联合会之历史”(1907);亚伦·沃森所著之“伟大之劳工领袖托马斯·柏尔特”(1908);威尔逊所著之“某矿工领袖言行录”(1910);乔治·哈维所著之“产业工会运动与矿业”(1917);南威尔斯社会主义学会产业研究委员会所拟之“矿业之民主管理计划”(1919);1919年煤业委员会之证据及报告及因此引起之报纸上之许多次讨论;以及佩治·亚诺特所著之“煤业委员会之事实”及“煤业委员会之其他事实”(1919)。

[18] 司机、汽锅工及司炉、矿井机械工、焦煤工、副经理、代理人、监工及其他职员、矿井文书及各种矿面工作人员各有其工会,而各该工会近年以来大为发达,而且在多数地方皆不愿加入郡矿工联合会,虽亦常与此类郡矿工联合会合作。其同盟会当于下文叙述。

[19] 见史坦利·杰交斯所著之“英国煤业”第599页。

[20] 其他铁道工人工会期为:贝尔法斯特及都柏林司机司炉工会,于1872年成立,至今尚在,会员仅数百人;司机司炉联合会,1880年成立,系一有力之部门团体,会员33,000人,长期妒嫉联合工会,并与之竞争;铁道职员联合会,1879年成立,最初10年间会员有限,1911年吸收1897年成立,有会员85,000人之铁道电报员联合会;爱尔兰铁道工人工会,1910年成立,规模极小,无关紧要;全国铁道职员工会,1913年成立,系一地方小团体,因设斐尔德铁道职员联合支会停止活动而产生,仅暂时存在。
  吾人不妨附带一述苏格兰铁道工人协会,该会于十八世纪八十年代成立,1892年并入联合工会;信号员转辙手联合会,于1880年成立,1913年合并于全国铁道工人工会;铁道工人总会,于1889年成立,1913年亦合并于全国铁道工人工会。
  关于铁道界工会运动发展之情形及各种争论,吾人主要取材于各该工会之无数报告及他种刊物:“铁道评论报”及“铁道职员”(代公司辩护者则有“铁道报”,日后并入“铁道公报”);科尔及阿诺特所著之“铁道工会运动史及铁道工会运动问题”(1917);铁道工人联合工会所刊之纪念史(1910);罗兰德·肯尼所著之“工人与铁道”(1913);柳布土切尔所著之“1911年英国铁道劳工运动”;关于诉讼进行之各种报告(见下章);商务局关于铁道事故及劳动时间等之报告;1892年特别委员会之报告及1911年特别调查委员会之报告;科尔所著之“工会运动导言”;莫伊尔·巴锡所著之“从擦机器工人到枢密院议员”(1917)。

[21] 参阅“苏格兰铁道之奴隶制度”(1888);詹姆士·马佛尔所著之“苏格兰铁道罢工”(1891)。

[22] 东北铁道公司系一例外,在1890年已愿接见工会代表。

[23] 一种可以注意之特征,即铁路工人工资统计表乃联合会会员所编,而此表之得提出,乃因该会书记贝尔氏雇一剑桥大学毕业生莱顿先生为之服务。此项绿皮书表明38%之工人之周薪在20先令或20先令以下,49.8%之工人之周薪在21先令与30先令之间;而工作时间则极长。公司方面亦设法彼此统计,略领周薪在一镑以下之100,000人几尽系童工。此后商务局费时四载,始编成并印出1907年10月之正式工资统计表,依该表观之,则有96,000成年铁路工人每周工资只有19先令或19先令以下(见1912年2月商务局报告),此恰足以证实工会所编之统计并非虚妄。参考肯尼所著之“工人与铁道”。

[24] 此项暗示诚如“泰晤士报”所明言表明政府决意借皇家工程师开车——此项决定与1919年全国铁道大罢工时政府宣布决不利用军队开车,亦不请邮局人员办理铁路事务,更不雇现受国家失业救济之人使在铁道服务之决定相比较,8年间政府态度之改变殊堪注意。

[25] 该委员会第一次由劳资两方同样数目之代表(每方各二人)组成,而其中任何一人皆与铁道业无直接关系者。此外加入一“公正之主席”,此五人者皆由政府选出。公司方面之代表为拉特克利夫·艾利斯爵士及比尔先生;工人方面之代表为国会议员阿瑟尔·享德逊先生及约翰·伯纳特先生;主席为爱尔兰政府官员戴维·哈勒尔爵士。

[26] 司机司炉联合会现有会员51,000人,不幸保持分立;铁道工会运动史中,直迄1918年,犹见全国铁道工人联合会与司机司炉联合会之许多争持。

[27] 铁道公司机械修理工场之工匠及劳工虽大多数皆系各机械业或他业工会之会员,但长期以来较无组织。就中许多不熟练之工人曾经铁道工人总工会于1889-1913年吸收;当铁道工人总工会并入全国铁道工人工会之时,因组织扩大之故,又收集许多铁道工场中之工匠及劳工,而全国铁道工人工会则谋为此辈工人增加工资及他种利益,今正为此种运动。但铁道公司则解全国铁道工人工会无代表“厂工”之权,而此项主张又引起手工业工会之愤怨,盖各该手工业工会此时正加紧注意铁道工场中各该工业工人之组织。虽有人屡思为“划分界线”或以他种调解方法使两工会之竞争得以止息,但此事至今未成。且因工会理论之冲突,纠纷益为激烈。机械工、汽锅工、木工及他业工人皆谓无论手工工人在何种行业内操作,而其参加组织则应以其手艺为准。全国铁道工人工会——新模范之拥护者,则主张行业组织之优越,谓行业组织应包括每种行业所属之一切手工业在内。参阅科尔及佩治·阿诺特二人所著之“铁道工会运动史及铁道工会运动问题”。

[28] 在铁道职员联合会1913年年会上,主席报告中曾提出建议,需铁道工人之代表人数应占全国铁道委员会全体成员之1/3。这一建议未能使较大工会满意。

[29] 据云,在某些地方,兵士有与纠察工人之关系甚为亲善,而立被撤回原驻所者;内阁方面确曾受高级军官之警告,反对利用军队行车。

[30] 此部容后叙述。

[31] 一种可以注意之特征,即排字工人及印刷工人助手之义举。若辈声言除非报纸尤许铁道工人表明其立场,并将丑诋之招贴取消,否则将罢工,使报纸不能照常发行。

[32] 见“1919年铁道争执:全国运输工人同盟会卡克斯顿厅大会所派委员对于大不列颠劳动运动之报告”。

[33] 不幸英国工会运动常与欧战以前较为科学的分类之德国工会运动相提并论。常闻人言,德国3,000,000工会会员不过分属于48所工会。但此实忽视无数之赫尔什-登克耳工会及基督教工会,此类工会之足以破坏统一,较之大不列颠及爱尔兰多数之小工会为尤甚。目前(1920年)英国48所最大工会之会员较之1914年备受赞扬之德国48所工会之会员为数尤多。

[34] 参阅科尔所著之“工会运动导言”。

[35] 参阅戴维斯所著之“英国各业工会年会史”第2卷第156页及1900年以后工会总同盟历次年度报告。

[36] 如肯特、兰卡郡、切歇尔、北威尔斯、西南各郡及约克郡之各业评议会同盟。

[37] 诺廷厄姆、累斯特、布赖顿、汉莱、曼彻斯特、乌司特及其他数市各业评议会,有时得用市政厅或市府其他建筑物。地方行政委员会于1908年提出建议,要求地方当局普遍予彼等以此类协助。

[38] 赞助各业评议会运动最力者之一即为全国铁路工人工会,各业评议会在组织农工方面能有价值之贡献者,多赖该会之努力。合作社职员联合工会、大不列颠及爱尔兰面包师联合工会及市府职员联合会,亦采赞助各业评议会较力者。奥德姆棉纺工人组织及诺廷厄姆花边工组织且强迫地方支会加入评议会。许多大工会之支会入会费,或全由中央基金支付,或大部分由中央基金支付。

[39] 曼彻斯特地方各业评议会,尤其家具装饰业各业联合工会会长柏塞尔,确曾妥为调停合作社雇工联合工会于1919年对兰卡郡及约克郡合作社而实施之严重罢工。

[40] 盖茨赫德各业评议会及地方工党每周举行一次“消息探访会”,专答复质问,并供给地方政府事务之消息。

[41] 1873年以来,工会年会每年发刊一次详尽之长篇年度报告,而国会委员会在过去数年中亦对其所属之团体发出“季刊”。除此二者之外,则或戴维斯所著之两卷“各业工会年会史”及“布罗德赫斯特自传”皆应参考。

[42] 参阅戴维斯所著之“英国各业工会年会史”第2卷第102-108页深有意义之评论。

[43] 年会初立之时,工会运动之中产阶级朋友亦尝朗诵演词,且参加辩论。但后来许多年间,除曾在其所代表之职业中操业而经依法选为代表,或确系年会所属工会之受俸职员者外,无论何人均不得以他种资格参加会议。1892年及1893年,参加会议之资格更以每1,000会员向年会捐款多少之各工会为限。国会委员会系由17人组成,由全部代表于开会第五日投票选举。当选者多系大工会之受俸职员。现行组织法明白规定,除矿工得选二人外,每业只得选出一人。即在1920年,年会书记之薪俸每年亦不过500镑,而此种职务多系兼任他职别有收入之人充任。最近40年间当选书记之人多系国会议员,对其所属之选区负有尽先服务之义务,而此种义务未必尽能与其工会运动者兄弟之旨意相符;此外彼又有负繁重之国会职务,因此不能致其全力以尽其书记之职。多年之间彼须自雇书记以资臂助;但自1896年添一文书,1917年添一副书记。

[44] 每一工会依入会会员数目之比例而投票,但亦可将票数分散于各候选人之间。自1906年至1915年,代表依行业分为10组,每组选举其本组委员。1919年年会通过一种议决案,即此后选举应采转让投票法;至于此法能否免除“票数买卖”,尚待日后事实之证明。

[45] 此种局势更因下列一种事实,多年以来益为复杂。1890年,国会议员芬威克继布罗德赫斯特为书记。芬威克乃达拉姆矿工之国会代表。达拉姆矿工之大多数,皆不遵从年会对于关系重大之八小时工作议案之决议。芬威克曾以一种极诚恳之公正态度,对历届年会说明,彼之效忠于其选民,将迫其积极反对有关成年男工工作时间之一切管理,但已无效。年会仍连续四次举彼为国会委员会书记,仅于1894年改聘一愿赞助年会政策之职员。此亦不过工人阶级团体既选某人为职员,则必以一种异常之恒心依附其人之别一例证而已。以吾人观之,此种恒心半因工人度量宽宏,素来反对“辞退人员”,半因人抱一种根深蒂固之见解,以为任何一种工作皆系人人尽能为者。此种情况在国会委员会史中屡见不鲜。

[46] 兹举一例以为证。1898年,资格极老之一小会(盖茨赫德合作金匠会)正式诉称,机械工联合工会允许该会会员代替罢工工人。国会委员会依据会章第二十条之规定,指派会员三人为公断人,该三公断人详细调查之后,发现所控各节属实,即令机械工联合工会令其会员退回。但机械工联合工会不履行此判决,反而退出年会(见1899年年会年度报告;戴维斯所著之“英国各业工会年会史”第2卷第161-162、165-167等页)。
  1902年又有一案,同样判决。英国毂工及打铁工联合会工会控诉铁工联合会,亦经查明咎在铁工联合会(见1899年年会年度报告;戴维斯所著之“英国各业工会年会史”第2卷第208页)。

[47] 因年会不能供给国会委员会以必要之人员,使其能够解决此类问题,费边社即于1912年发起费边研究部,调查此类及其他问题,并供给关于此类问题之消息。该团体现已变为劳工调查部,此乃工会、合作社、社会主义团体及其他劳工团体(包括工党,英格兰、苏格兰及爱尔兰各业工会年会,合作工会,“每日先驱报”,多数大工会,数百各业评议会,地方工党等),连同个别之学生及研究工作者所组织之一种独立同盟团体。该部办事处设于伦敦埃克尔斯通广场34号,与年会及工党为邻;每月对其会员发行月刊,此外并发行多种有用之书、小册子及论文。该会又尝解答全国各工会提出之可能想到的理论上或实际上之问题;供给他业之工资率、工作时间及工作状况之详情;且常受雇协助起草案件,提交联合委员会或公断部公断。至其于1919年对于全国铁道工入工会罢工时宣传上之有力指导,则吾书已有叙述。

[48] 例如亨利·泰勒(1872年与约瑟夫·阿奇共同组织农工者)即系一木工;托姆 · 曼曾为船坞、码头、河滨劳工工会受俸会长两年,素系机械工联合工会之一会员,今日且为该会之总书记。同时如爱德华·麦休,曾一度充全国船坞劳工工会总书记,系排字工人出身;工人联合会会员查尔斯·邓肯先生乃机械工出身;农会总书记沃克尔始充店员,后为铁道职员等等。

[49] 当时劳工联合会职员之热诚及毅力,可于“独立工党”党员布鲁司·格拉西尔夫人子1894年所草之文观之;“彼固有办公处,但常不到处办公。窝尔忒·克兰氏之‘劳工胜利图’悬于壁上。‘费边让论文集及曼彻斯特或格拉斯高劳工报纸发刊之大部分论文则散于室中。在英格兰,则认拜伦及雪莱为诗人,在苏格兰,则认拜伦及伯恩斯为诗人。卡莱尔之著作及借来之一二本罗斯金之著作亦陈列室中,此外更有罗杰斯之‘工作与工资’一书。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之‘政治经济学’与大学丛书‘马克思’并列,足以表明其可嘉之决心:彻底研究事物之真相,所有一切辩论皆以详密审慎之研究为根据。但业务访问从未间断,火车旅行纵使有助于新闻事业之巨大成功,亦很少有认真研究工作之机会。日报之中充满谎言,吾人应知如何驳斥,而全地球之局势随时可能有所发展。
  “但有与昔日工会领袖不同者,彼随时愿意接见任何阶级任何性别之访员,或同情之调查员。彼断然叙述1889年船坞工人罢工以来工会运动之迅速发展,并力言关于此广大非技术工人群众之事,实有乘热急锤及以断然手段代替旧日工会详慎计议之必要。彼言曰,吾人唯一之格言为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对于一切失败,皆坚决以总司令之眼光观之,而不以奉令率领某师之军官之狭隘眼光观之。降服之时,彼或唇白如纸;但次日彼又在他地欢乐腾笑,无气馁之色,并继续展开运动,凭其自信的口才之力量吸收新会员数百名” (见1894年1月28日“太阳周报”)。

[50] 以吾人观之,惟钢铁业同盟会主张而且实行受俸职员由执行委员会委派之原则, 其意盖以会众普选法非选举管理人员之真法。

[51] 若能牢记决定政策之人(选定之执行委员、会长或他人)与职责仅在实行政策之人有别,则显系有益之事。盖前者应由会员选举,当选之人即对会员负责;依据经验,实施政策之人(书记及区代表)由当选人委派,而对当选人负责,实际上至为有利。
  至少,当选为决定政策之人,与担任需要专门训练之工作(如工会及其认可之团体之全部保险事务,日增无已之会计事务,法律事务等)之人应有分别。后者只宜委任,不宜选任;纵所讨论之事与其本部门有关,然亦不得参与决定政策问题。概言之,所有大工会皆应以多求职务上之专门化及职员之专业化为目的。

[52] 此项建筑物已于1918-1919年经年经各业工会年会及工党联席会议及分别会议决定,定名为“自由和平纪念堂”,以纪念欧战阵亡将士。但是否能募得必需之大宗款项,则尚难断定。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