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保尔·拉法格 -> 《财产及其起源》(1892年)

第三章 血族集产制


Ⅰ 氏族分裂为母系氏族家庭和父系氏族家庭
Ⅱ 血族集产制的财产
Ⅲ 土地私有的起源
Ⅳ 正义和盗窃的起源
Ⅴ 集产制的基本特点
Ⅵ 农民的公社
Ⅶ 集产制的分散



I.氏族分裂为母系氏族家庭和父系氏族家庭


  所有制的历史在其发展之初是同家庭的历史紧密联系着的,因此必须对后者之转变讲几句,同时还向读者介绍恩格斯的《家庭之起源》一书,在这书里对此问题作了极有权威的和深刻周到的研究。(69)

  氏族或克朗(Clan)最初组成一个大的、不能分开的家庭,所有成员都住在一个屋顶之下,过着共同的生活。全部儿童都属于氏族,彼此以兄弟姊妹相待,对他们父母同辈的男人和女人一律称为父亲和母亲。可是这种混乱并不妨碍母亲认识自己的子女,有时比某些文明的母亲当她们的子女经常被乳母暗中偷换时还要确切些。儿童们自然都集合在自己的真正的生母的周围,特别是在这样的场合,即当同一氏族内部的性交关系已被禁止,妇女不得不到另一氏族为自己找一个或几个丈夫的时候,父亲于是成了“外人”,有时是短暂的过客。自然,在这样的条件之下母亲便成了成长中的家庭的首脑。现在已确切无疑地肯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一切人种中都有过相同的经历。

  从上面所述我们知道在氏族的公共住宅中已婚妇女都有自己的单独的房间,在那里保存着按妇女数目而分配的公共食物。个人的家庭当时是以母系形式从共产主义的家庭——氏族之内产生出来的。当妇女带着自己的孩子、年轻的未婚的妹妹和妻室住在其他氏族的兄弟分出来独立居住的时候,公共房屋就按家庭数目而分为若干个人的房屋。母系形式的家庭的个人化引起公共住宅的瓦解。母亲变成了房主,统治者(tespoina),正如拉塞得摩尼亚人(Lacédemonieus,即斯巴达人。——译者)所说的。到这时期家庭的土地所有制也开始萌芽。

  这种财产开始时是很小的,只限于修建房屋所用的那片土地。这叫做terra salica[1]。

  [1]terra salica一语曾引起无穷争论。在十八世纪之前历史家都把它译作贵族的土地,克洛维(Clovio,五至六世纪之交法兰克的国王。——译者)为服兵役而分配的土地,等等。马布利(Mably)在自己的《法国历史初探》一书中把这个字解释为被留作遗产的不动产,隆利法兰克人(Franks Sallens)的祖业,而不杷它看作恩赐的领地所有权(70)。
  盖拉尔(Guérard)才找出了它的真正意义,他说salica这词来源于古日耳曼语sala——房屋。因此,terra salica就字义而言即指房屋的土地,建造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这土地开始属于以母亲为代表的家庭,后来又属于以父亲为代表的家庭。

  在母系氏族占统治的时期,动产和不动产是按妇女系统承继的。遗产是按母亲及其亲属而不按父亲及其亲属继承。在爪哇,那里还存在着这种家庭形式,男人的动产应转归其母亲的家庭,若不得兄弟和姊妹,他的自然的继承人的同意,他就无权把任何东西给予自己的子女,这些子女同母亲一起住在别的氏族中。就我们所知有关埃及和其它民族的生活来判断,男子在母系氏族家庭中是居于从属的地位。在巴斯格人(Basques,住居于法国和西班牙交界处的Pyrenees山区的土人。——译者)中,虽然那里已有了基督教和文明,却仍旧保存着原始的家庭风俗,长女继承着其母亡故后的家庭财产,同时就取得对年幼的弟妹的管理权。男人在自己的家庭中处于托养的地位;一个男人终其一生,当儿子、当兄弟或当丈夫都必须从属于妇女的管辖。他的全部财产仅仅限于当他结婚时从他的姊妹那里取得的东西。巴斯格人有句俗语说:“丈夫是自己的妻子的第一个仆人。”[1]

  [1]在人类初期妇女的这种崇高的地位证明,男人在肉休上和精神上的优越性其实并不是原有的生理上的必然,而是继续许多世纪的经济的和社会的环境的结果;这种环境使男人比处于从属地位和成为家庭奴隶的妇女更能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自己的能力。布罗卡(Broca)在与格拉底亚来特(Gratiolet)争论大脑的容积与重量对智力的关系时提出这样一种看法:妇女智力发展的低级阶段或许同她们所受的教育不完善有关。
  马努弗里埃(Marouvrier),布罗卡的学生,巴黎人类学院教授,曾发现由他所测量过的石器时代的男子头盖骨的容积差不多与现代巴黎男子头盖骨的平均容积相同;至于说到女子,那末,按照他的意见,现代巴黎女子的头盖骨要比石器时代女子头盖骨的容积为小。

  现代巴黎人头盖骨的平均容积

  测后过的头盖骨数目 容积(单位:立方厘米)
  77个男性的    1,560
  41个女性的    1,338

  石器时代头茧骨的平均容积
  58个男性的    1,544
  30个女性的    1,422

  野蛮人男性头盖骨的平均容积要小16立方厘米,而女性头盖骨的容积则大84立方厘米。

  (L. Manouvrier,De la Quantite de l'encephale [Memoires de la Soeiete d'anthropologie de Paris, III,1885].)

  男子对女子的这种从属往往同男性的嫉妒的仇恨和同两性之分成敌对的阶级结合在一起,这特点表现在宗教仪式和特殊的隐语上。对于密士士比山谷的野蛮部落的武士和对于荷马时代刚刚走出母系氏族的希腊人,假如有谁称他是妇女,那是难堪的侮辱。

  据希罗多德说,塞索士特里(Sesostris,古埃及国王。——译者)为了永久纪念自己的胜利,在被征服的民族内竖立了许多方尖碑,为了对那没有反抗他的人表示轻蔑,在碑上雕刻了妇女的生殖器作为懦弱的象征。在法国的民间语言里也保留着这种感情的遗迹,在这种语言里也保留着相同的器官的名称去称呼愚蠢的人。相反地,对于达阿麦人(Dahomens,法属西非地名。——译者)部落的好战妇女,男子这个别名又被认为是骂人的话。当男子代替女子掌管家庭的时候,男子就摧毁了女子的统治权,占有了财产和满足了自己的嫉妒的感情。

  这个家庭的革命大概是在动产积累的影响之下发生的,由于动产积累而有利于剥夺妇女的统治权。这个变动的剧烈程度随民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拉塞德摩尼亚(古斯巴达。——译者)的妇女直到进入历史时期还保留自己的部分独立和财产,这使得亚理士多德有理由说,只有在极端好战的民族中妇女才享有最大的权力;在雅典和因商业而早已繁荣起来的其它滨海城市里,妇女已被强制剥夺了自已的权利和财产。阿特加的妇女手拿武器保卫自己的特权并作着殊死的决战,关于这些英勇斗争的记载不仅保存在神话里,而且甚至也保存在希腊历史里。

  从家庭进化的这个简述中我得出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个体家庭的建立,先是母系氏族的形式,而后是父系氏族的形式,打破了氏族的共产主义。在氏族内部形成了独立的家庭,它有自己的、离开氏族而独立的个人的利益。后者已不复是氏族全体成员的统一的共同的家庭,而只是按同血统,即出自共同的祖先组成的许多家庭。

  氏族的公有财产因此也就不得不分散开去而形成分开了的家庭的私有财产。

II.血族集产制的财产


  氏族虽然分裂为个人的母系氏族的或父系氏族的家庭,土地却仍然是公有的,但土地的耕种和产品的消费将已经不再是由全氏族来共同施行了。收获一年一度在氏族的所有分开了的家庭之间进行分配。每一家庭耕种自己的一块土地并且单独占有靠独自劳动所茯得的产品。这还不算是土地私有制,而只是土地的私人使用权。

  家庭不是由一对夫妻,而是由血统关系密切的许多对夫妻组成的;它是一个“灶”或户(un feu),用中世纪的话来说,就是营共同生活,“吃同样的食品和使用同样的瓦罐”并围绕着同一个炉灶的一群家庭。

  氏族共产主义让位于因血统而联系起来的若干家庭的共产主义。于是就出现了血族集产制[1]。

  可耕地分割成狭长的地带,然后按入灶的家数连成若干地段;由不同地带构成的这些地段应当完全一样,因为在分配时非常注意遵守平等的原则;每家所得土地相当于两头牛在两日内能耕完的数量。在印度,这个计算单位等于一把犁能立刻耕完的士地数量的两倍,而在罗马则等于两个尤格拉(Jugera)[2]。

  [1]血族集产制的财产有米尔(Mir)、马克(Mark)、农村公社(Communaute de Village)等等名称,研究这个问题的人在德国有哈克陶孙(Haxthausea)、莫勒尔(Maurer)、恩格斯等;在英国有肯布尔(Kemble)、梅因(Maine)、哥姆(Gomme)等;在比利时有拉维(Laveleye);在俄国有叶菲连柯(Efinrenko)和柯瓦列夫斯基(Kovalevski);在法国有保尔·维约来(Paul Viollet)。
  我称这种财产形式为血族集产制是为了使它区别于其所来源的原始共产主义,更由于开始时那些有权每年分配一次公社土地的家庭通常都发源于一个共同的祖先。

  [2]瓦龙(Vuron)和布伦(Pline)说:罗缪拉斯(Romulus)先把土地分给祭祀和公共使用,然后像秘鲁人的办法那样把余下的土地分配给三大部族,每一部分又再分为三十片分给三十个库里亚,而这些库里亚又把得到的土地再细分为更小的部分,因此每一家庭所得到的土地相当于两个尤格拉(Jugera)。
  Juguru或jugerum是面积单位,表示一套牛能在一日之间一气耕完的土地数量。

  留下来没有分配的一部分土地准备供给人口的增加,用以支付公共费用,纳税和支付村落中公职人员的薪资等等。这种保留着的土地开始还是共同耕种,后来也出租。

  为避免不公平和引起不满起见,土地段的分配采用了抽签的办法。这种土地分配和分配地段时的抽签办法在一切民族中都可碰到。

  上帝命令以色列人(Israelites)一登上乐土就要把土地分配给各宗族和各家庭,按其成员数目之多寡而有所不同,分配应由抽签决定。在希腊文和拉丁文中抽签(kleros或sors)—词也意味着世袭领地;因为各个家庭的父亲都是由抽签取得家庭的财产。假如有人不满意,而他的申诉又是理由充分的话,在这种场合可从保留地中拿出一部分土地来补偿他,借以纠正错误。

  凡亲眼见过这种土地分配的人对于这里面的平等精神和普通农民的土地测量技术特别感到惊奇。哈克陶孙(Haxthausen)写道,“遵照俄国国家财产大臣基塞列夫伯爵的命令,在沃罗涅日省某些地区由业务精通的专门土地测量员和估算家对土地进行了测量和估算。这件工作的结果证明了先前农民所进行的测量除了若干无关紧要的细节外,各方面都是正确的。而谁又知道在这两种测量中哪一种更可靠呢?”[1]

  [1]哈克陶孙:《俄国国内情况、国民生活和农村制度的研究》,法文版,1847年。

  牧场、森林、沼泽、打猎和捕渔的权利、各种使用权和征自商队及商人的税收等等收入仍然没有分配而归于村落全体居民的公有财产。

  虽然可耕地在各家庭之间定期进行分配,收获也归各家所有,而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村落,即构成村落的家庭总体。土地的耕种是在酋长会议或他们的代理人的监督之下进行。据农学家马歇尔(Marshall)谈及十八世纪英国集产村落时说:“单独的家庭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耕作自己的土地。它应当在自己的土地上播种村社其它家庭所种的相同的种子。”[1]甚至在土地的定期再分配停止之后,也只是土地的表面属于它的所有主。土地下面的任何蕴藏都不属于土地所有者,而是归于公有。经过爆破地面才能采掘的金属和煤炭也适用同样的原则。所有这些权利都被封建领主和国王为其独占的利益而掠夺去了。法国矿山的永久租让是对社会权利的破坏。

  [1]马歇尔:《关于土地财产之基本的和实际的探索》,1804年。

  在村公社里耕作通常都实行三田轮栽或四田轮栽制。村落所有的可耕地分成平均的三部分,轮番播种:第一部分种秋播粮(黑麦和秋播小麦);第二部分种春播作物(大麦、燕麦、豌豆等等);到第三年它们都要休耕。

  播什么种籽,何时播种和收获都由村公社的会议来决定。在印度,正如康培尔(Sir G.Campbell)所说,每村都有自己的星相家,所谓婆罗门——历书,他的任务就是指示什么日子最适于播种和收获。哈克陶孙,俄国的“米尔”的集产制风俗的细心的和公正的观察者,发现了田间工作中也有像军事纪律似的完善的秩序。所有农民在同一天和同一时间一起下田,各人做各人的工作,一个耕地,另一个耙地等等,收工后也一起回去。“这种井然的秩序不是靠村长的权力所规定的,而是俄国民族所特有的合作精神和村公社所特具的团结和秩序的需要所致。”使俄国官吏惊异且认为是俄国民族所特有的这些特点实是财产之集体形式的遗迹,而且到处可见。

  梅因(H.S. Maine),他曾充当英国政府在印度的法律顾问而有充分的可能研究村公社问题,写道:“首长会议不发什么命令,它只宣布习惯是什么样子就够了。它并不制作那被认为最高权力所当颁发的命令。对这问题最有权威的人士确信印度人的习惯的基础并不是宗教的或政治的批准,习惯的古老便给盲目服从提供了充分的理由。”[1]

  哈克陶孙所说的军事纪律是完全自然的而远远不像兵士的动作或美国西陲的大型农场(Bonanza farms,采用最新农具而致富的大型农场。——译者)的工人的动作那样一种强制的纪律。

  收获一完,分配了的土地又重归公有财产,全村的每一个居民都有权在那上面放牧牲畜。这种土地复归公有以供放牧使用的习惯,在土地私有制发生之后还在法国保留了很长的时间;它还扩大到贵族的土地。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对于古代共产主义权利的这种最后残余深致怨恨。据贝桑松(Besancon,法国东部法郎希-康台的省会。——译者)学院一位获奖者说:“这权利(道路和公共牧场之权)减弱了财产权。承担了此项权利的地产一当它的业主在他指定的日期结束收获之后立即转为公共的财产。它的财产权停止了而暂时让给社会。”[2]

  起初土地只在家庭的父亲(第一批占有这土地的人们的后代)之间进行分配,因此每个村民都应当知道和懂得证明自己的族系。在印度的某些公社中有批特殊职务的阶级,专管族谱的编制和保管工作。他们能够一个不漏地说出所有祖先的名字。在阿特加,家庭登记做得很细致,假如把一个依法不属于本部落的婴儿错登家谱,就要受严厉的处分[3]。巴伐利亚人和盎格克逊人把村落土地称作terrae aviaticae,aloud parenutum,genealogiae;在野蛮的中世纪的拉丁文中,genealogiae—词的含义相当于proprietas,bona avita和村落(Du Cange)(Lex Alamanorum)。

  [1]梅因:《东西方的村公社》。

  [2]爱特士·得·诺维昂(Ethis de Novean),法郎希-康台军需机关的一等秘书,所著《回忆录》曾获贝桑松学院奖金,刊登在《1787年的商业、农业和金融杂志》上面。

  [3]贝里克尔(Periclos)在他的权力鼎盛时,曾不得不在雅典人民会议面前为了他与阿斯巴西(Aspnsi)所生的儿子登上了祖国的登记簿这件事进行辩护,因为阿斯巴西是个外国女子,不能算作他的合法妻子。

  作为祖先的财产,土地属于家庭的父亲——家庭的代表——并被称为patria,fatherland,即父亲的土地。在古老的斯堪底拉维亚的法律中,祖国和房屋这两个词是同义语:有房屋就等于有权分土地——有权爱祖国。同样,只要有权分土地,就能获得祖国和政治权利。家庭的父亲和儿子全都负有保卫祖国,即保卫他们的财产之资;也只有他们才有携带武器之权。不合逻辑的,和与过去一切相矛盾的资本主义的文明把祖国的保卫托付给寸土豪无的人们,又把政治权利交给那些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们。

III.土地私有的起源


  半开化人和野蛮人的逻辑智力已能理解凡是他亲自制造而又经常使用的物件可以占为己有;但是那不是任何人所创造且一年中又只有部分时间使用的土地也成为个人占有的这种思想在他们是不会发生的,这种思想只是经过迂回的道路才最后进入人们的脑中去。

  土地私有制并不像卢梭(71)的感伤的学说所讲那样是从被围的耕种过了的地开始,而是从房屋修建所占用的那些地段开始,因为房屋被认为是动产,可以归属于修建房屋和住居其中的个人所有。因此在许多野蛮人和半开化人中间,房屋也同死者的其余动产(如武器、心爱的家畜等等)一起焚毁。最古老的英国法律和某些法国的习惯法(72),例如里尔(Lille)城的习惯法都把房屋算在动产之内。

  共产主义的野蛮人和半开化人的个人自由是不容破坏的。作为被占有的财产的房屋亦如它的占有主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甚至在人失去了这种权利之后,房屋还在很长时间内保留着它。在市民为债务可能坐牢和甚至被卖作奴隶的那种社会里,他的房屋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得家长的允许任何人不能进去。国家的执法者停止于它的门坎之外,假如犯罪者躲藏在自己的房子里或者甚至只是触及房屋的门闩,他就可解脱社会的惩罚而处于只对父亲的依属的关系,因为家庭里的立法和行政之权是属于父亲的。纪元前186年,罗马元老院判处了几个罗马妇女的死刑,因为她们的狂饮滥醉搅乱了共和国的安宁和道德。它不得不把这个判处的执行委诸家长,因为关在自己屋子里的这些妇女只服从家长的管辖,法律是达不到的。这种不可侵犯的权利非常严格地被遵守着,以致一个罗马人为了管教自己的不肖之子不能求助于法庭和社会的权力。在中世纪,牟罗兹(Mulhouse)的一位市民可以躲在自己的房子里而逃避城市法庭的裁判,法庭审问只好搬到他的门前去进行;他可以走近窗户来回答对他所提出的问题。后来的多神教庙宇和耶稣教教堂保留了避难所的权利,就是住宅不可侵犯的这种权利的变态。教堂,如以下将说到那样,是公共的房屋。

  野蛮人的村落里的房屋彼此互不相连,而是周围用土地带分隔开的。塔西佗也像后来的许多历史家一样认为这种隔离是预防火灾的措施,由于这种房子通常都是木结的和盖了麦秆的屋顶,因而火灾危险很大。但是,这样普遍的习惯的原因显然不在这里。前面已经说过,野蛮人和半开化人的部落狩猎的地段周围都有一中立地带;同样情形,住宅为了与邻居的房子离得远一点,彼此之间也隔着一条无人占有的地带。后来这土地与房子连成一起并被宣布为私有财产。这时在它的四周围安上了栅栏或石墙。野蛮人称这片空间为“合法的院子”(cutis legalis,hoba leitima)。隔离住宅被认为如此必要,以致在十二铜表法(73)上规定了城市中房屋的间隔应留二呎半宽的空地(铜表法第七条,第一款)。

  不仅是房屋,而且连属于各家庭的地段都应当隔开,而这种预防自然不是为了防火。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规定,不同的土地之间都应当留出一条宽五呎的未耕的地带(铜表法第七条,第四款)。

Ⅳ.正义和盗窃的起源


  氏族或克朗的公有财产的一部分分割成若干地段,分给各家庭暂时占有,是一项比我们时代再将不动产复归为公有财产还更带有革命性质的新措施。土地的私人使用和士地产品的个人占有经历了很大的困难才成功,而且只有把它放在神和惩治的法律的庇护之下才能维持。应当补充说明:法律一般地只是为了保护这种新措施才发明出来的。正义不是近亲复仇(74)(古代的报复)的满足,它只是作为私有财产的产物才出现在人类社会中。洛克说:“凡是没有财产的地方,就不可能有非正义。这条原则正如欧几里德(Euclide)(75)的任何定理一样确切无疑。财产的观念是对某物的权利,而非正义则意味着对这权利的领域的侵犯,或者对它的破坏。”[1]连格(Linguet)(76)机智地对孟德斯鸠(77)说:“你的‘法律精神’只是财产精神而已。”宗教的仪式曾把那与财产的共产主义性质格格不入的私有财产的崇敬印入原始民族的迷信的想象中去。在意大利和希腊,在一年的某些日子里家长们沿着自己的边界土地绕行,前面赶着—群待屠宰的牲畜,唱着赞美歌和向那标示边界的界石致祭,这界石罗马人认为是神——termes——,而希腊人则认为是神界。耕地者不应当接近界石,假如他不想听到被犁铧惊动了的神向他高喊说:“停止吧!这是我的地,那边才是你的。”(奥维德(78),歌第二章)。耶和华不得不用无数的教训和恐吓来使人尊敬他人的田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申命纪》,第十九章,第二十四节)(79),“挪移邻舍地界的,必受诅咒。百姓都要说:阿们!”(同上书,第二十七章,第十七节)。约伯(Job),这个私有欲极强烈的人,曾把破坏界标的人算在最坏的人之列(《约伯记》,第十四章,第二节)。当论到财产时,柏拉图就忘记了自己的理想主义。“我们的第一条法律应当是这样的:任何人也不得触动分隔他的田地和他的邻居的田地的界标,因为界标应当是不能动的。任何人也不得移动他曾经发誓过而在某一地点所设下的界标。”(《法律》,第八章)埃特路斯贵人(Etrusques)使用了一切恶毒的站来咒骂破坏者:“凡触动界标或拔去界标的人必遭神谴:他的房子将被毁灭,他的氏族将要灭绝,他的土地将不再结实。冰雹、锈病、天火将摧毁他的收获,他的四肢将满布裂口而溃烂。”[2]私有财产带给人类的远不是对待同类的友爱关系。

  [1]洛克:《人类悟性论》,第四卷,第三章,第十八节。

  [2]神圣的公式,富士台尔·得·孔朗格(Fustel de Conlunges)在他的《古代诚市》一书中曾加以引用。

  诅咒对于原始民族的紊乱的、好作幻想的想象力曾发生过十分强烈的影响,但当诅咒的道德力量尚不足以阻止哪里有可用的物件就到那里拿取的习惯时,便不得不诉诸空前残暴的肉体惩罚,这种体罚是同野蛮人和半开化人的风俗和情感极端矛盾的。为了应付继续不断的斗争生活,他们的确互相引起可怖的折磨,然而这种折磨任何时候都不带有惩罚的性质。正是这些私有者的祖先才想出了“爱他就要打他”(qui bene amat,bene castigat)的可怕办法。野蛮人是不打自己的孩子的。卡特林说,一个北美印第安人部落的酋长很奇怪地向他说他“在边界上看到白人打自己的孩子,这是非常残酷的”。

  流本族人的血,杀死本族的一个成员,——这是野蛮人和半开化人可能犯的最可怕的罪。为了给他复仇,全氏族都应当起来。当氏族成员之一犯了杀人罪或其它罪行,为了不使其它成员受到玷辱,那末,将罪犯打一顿之后即赶走他和把他献给地狱之神。当雅典脱出半开化状态之后很长时间内从市民中找不到肯去担任警察任务的人。不得已而求之于奴隶,于是就出现了奴隶打自由人的奇怪的现象。

  财产一经产生就教导半开化人蹂躏所有这些神圣的感情。这就出现了用死刑来惩罚敢于侵犯财产者的法律。十二铜表法上说,凡在夜间偷割邻田的庄稼或在邻田纵放家畜者将被献给采来拉(80)和处以死刑,假如他是成年人的话;假如他未达成年,那末照法庭的裁判将受杖责并被科以两倍于损失的罚金。败露了的贼(犯罪者当场被捉),假如他是自由人,则于杖责之后贬为奴隶;纵火烧小麦垛者应受鞭打并置于篝火上烧死(铜表法第八条,第九、十、十四款)。布尔贡得(Burgonde)的法律,其残酷甚至超过罗马的法律:妇女和十四岁以上的儿童犯了偷盗牛马之罪,假如他们的父亲和丈夫不立刻举发,法律就要判他们当奴隶(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财产把告密也带到家庭里来了[1]。

  [1]财产常常总是血腥的和残暴的;还在不远的过去,在非常笃信耶稣教和非常讲博爱的国家里,当绞死盗贼的时候,假如有时间的话,总是先行拷打一顿。不久之前在英国对伪造纸币者还判处死刑,而在一切文明国家内,他们只判终身苦役。1848年6月和1871年5月无数牺牲者的血也是为财产的祭坛而流。

  这些道德的咒语和肉体惩罚在一切民族中都可碰到,到处一样残酷:它们证明了私有财产进入共产主义的部落曾遇到多么大的困难。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在实行血族集产制之前,野蛮人总认为氏族所占有的一切也是属于他的,他可以按需要或随心所欲地使用它。有些曾经亲自试验过随手拿东西的权利的旅行家称野蛮人是贼,似乎在尚无私有财产的地方就可能存在着盗贼。

  然而只是在集产制确立之后,那种见到什么就占有什么,想要什么就占有什么的习惯才变为犯罪。既然集产制已扩大到氏族各个家庭的收获物和畜群,为了战胜这种根深蒂固的习惯,便有必要求助于宗教迷信年和肉体惩罚。

  非正义的和可怕的审判以及惩罚过失和犯罪的丑恶的法典只在私有财产确立之后并作为它的必然后果才出现在人类的历史上。

Ⅴ.集产制的基本特点


  父系氏族的家庭是许多家庭的结合体。家长是同自己的兄弟、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与儿女生活在一起,这些人都服从他的统治。父系氏族家庭的命运是这样紧密地同集产制的形式联系在一起,以致后者成了它生存的必要条件,只是当集产制开始分解,如像氏族的公有制曾经发生的分解情形那样,父系氏族的家庭才解体。被先前的公有财产结合在一起的一切单个的家庭都各别地组成并建立起现代的家庭,进而达到最简单的和最后的形态——一夫一妻制。

  家庭和财产经历着相同的发展阶段。氏族开始是全体成员的公共家庭,后来它才分为母系氏族的家庭,继而再分为父系氏族的家庭。父系氏族的家庭是由许多家庭组成的集体家庭,而父系氏族家庭反过来又分解为单个的家庭。

  公有财产过渡到母系氏族家庭或父系氏族家庭的集产制,而当它被一个家庭或组成父系氏族家庭的几个家庭占有的时候,它又被改造成私有财产。

  古代社会都承认财产对维持家庭的重要性。在斯巴达,在平等的古典的土地之内,凡失去了家庭财产或者浪费了家庭财产以致无力支付公共费用的公民就要被逐出平等的(omoioi)贵族的圈子之外,而只有这个圈子里的人才有政治权利。雅典的国家很注意家庭财产的管理。一切公民都能要求剥夺家长的权利,假如他管不好自己财产的话。集体财产既不属于家长,也不属于家庭的现有成员,而属于家庭整体——一个不死的生物,它会一代接一代地活下去。它属于过去的家庭、现在的家庭和未来的家庭。它属于留下了祭坛和坟墓的祖先和在世的成员,他们享用财产并且应当继承传统和维持家庭财产,使它完整保存好传给后代。

  房屋是家庭财产的核心。雅典的法律允许出卖土地,但禁止出卖房屋。土地财产不能让渡。它不能越出家庭的范围,甚至不能分配给家庭的成员:当父亲没有留下男性后代的时候,希腊的女继承者就应当嫁给自己父亲的亲属,这个男人于是便成了继承者。法兰克和其它日耳曼部落的法律上说:“假如死者没有留下儿子,那末金钱和奴隶可以传给他的女儿,而土地则应归于父系的最近的亲属(Lex Thuringorum)家长有时是推选的,他管理财产。他应当留意土地耕好了没有,房屋整理好没有,应当关心家庭公社成员的需要。他应当把财产传给自己的后代正像他从已故的先辈接管过来时那样兴旺。为了有可能执行所有这些义务,他就亨有独裁之权。他是立法者、审判官和执刑者。他审讯、宣判和(肉体上)惩罚受他统治的公社成员。他的权力扩大到可以把自己的儿女卖作奴隶和使其下属遭受死刑,这里还包括他的妻子在内,虽然后者是在自己娘家的庇护之下,而这种庇护是很不可靠的。

  分给每一家庭公社的土地数目通常都按照组成公社的家庭数目为比例。公社的社长为了增加家庭公社的人数,就使幼龄的男童同年长的女子结婚,这些女子便变成他的妾和公社的奴婢。哈克陶孙说,在俄国的乡村里曾看到成年和壮年的妇女手上抱着自己的小丈夫。

  家庭是国家的基础这句平平常常的话,道德家和政治家已经反复讲得令人生厌,目前自然已不正确,但在实行集产制的时期却是真理的语言。

  所有建立在集产制基础上的村落都是一个自营独立生活的小国家[1]。它的政府就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家长组成的家长会议。在印度,那里财产的体系达到充分的发展,公社有许多的公务员:手工业工人(大车匠、纺织匠、裁缝、担水工、洗衣工等等),学校教员,他们把字写在沙上来教学生念读;家谱员,他们应当记住每一家的来历;天文家,他们预言播种和收获的吉日;为全体居民放牧家畜的牧人;供宗教仪式之用的婆罗门以及舞蹈员。所有这些公务人员都靠公社经费维持并且应当无代价地给第一批移民者遣下的家庭服务,但是不为晚来的异族服务。康伯尔(G.Campbell)顺带还讲了以下的奇异的细节:铁匠和还有某些手工业工人所得的报酬优于僧侣。

  [1]俄国的农民生老病死都在公社之内。在他们看来,在公社以外一切都不存在。因此米尔(mir)这个词的含义既指世界,又指农村公社。

  村落选举村长要看他的智慧、管理的能力以及魔法的修养如何。村长管理公社的财产;只有他有权同其他的米尔进行交易,出卖多余的畜群或农产品并买进本公社不能制造的物品。照哈克陶孙的考察,交易只限于趸卖,这是非常有利的,因为假如让农民各自去做,有时就会被迫以低于产品的实际价值和在不利的时机出卖自己的产品。相反地,假如交易掌握在村长之手,那末,由于自己同其他邻村村长的联系,他可以等待涨价才订契约并利用—切有利的情况。凡是知道法国的商人如何横蛮无礼地掠夺小农,便会承认以上的想法是正义的。资产阶级像一群饿狼似的扑向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从事掠夺和抢劫,他们对于不能与阿拉伯人发生直接的和个人的关系而只能同小公社的首领打交道深致不满。资产阶级的代表经常过甚其词地议论这些贫苦的阿拉伯人的命运,说他们连被欧洲商人掠夺的自由都没有。

  建立在集产制基础上的这些小社会具有任何一种其它社会结抅的形式所没有的生活力和牢固性。梅特卡尔夫(Metcalf)勋爵曾当过印度总督,他在1832年研究过这个问题之后写道:农村公社是一些小的共和国,他们几乎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一切,几乎不依赖外界。它存在于任何别的东西都不能站住脚的地方。王朝换来换去,革命接着革命:印度人、巴当人(Patans)、蒙古人、麻拉达人(Mahratta)、西克人(Sicks)和英国人轮流当过这个国家的主人,而农村公社始终不变。在风暴的日子里,他们便武装起来和修起堡垒。假如敌人的军队通过国境,公社就把家畜赶走而不予抵抗地让它过去。假如劫掠和破坏向他们袭来,而攻击的力量又不能抵挡,他们便逃跑和躲藏到友邻村落中去;当风暴过去,他们又回来重理旧业。假如连年不绝的杀戮和劫掠把这个国家蹂躏得不能安身,居民就向四方分散;但是只要一出现恢复和平事业的可能,他们立即重新归来。一代人可能消灭,但是下一代又恢复起来。儿辈重新占领祖先的土地;村落将在同一地点建立;房屋将有同样的布局;而后辈将有同样的土地。……想把他们从那里赶走是不容易的。他们往往顽强地顶住了长时期的骚扰和风暴而终于获得了足以战胜劫掠和暴虐的力量。接着梅特卡尔夫勋爵带点忧伤地承认“这些农村公社任何外力都无法毁损,可是却被我们的法律和法庭轻易地破坏了”。

  资本主义的剥削不容与集产制并存。它无情地消灭了它,代之以个人所有制。目前在印度和阿尔及亚所发生的事情,过去也在法国发生过。农村公社曾通过了所有封建的时期而一直保持到1789年,这才被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和革命之后所创制的法律的力量破坏了。伟大的革命的法学家麦林·嫌疑者(Merlin Suspect,因他是共和国嫌疑犯法律的报告人而得名),只是他一个人在促进公有财产之消灭和解体并把它从农民手中“解放”出来上面就比封建领主在过去的许多世纪里所起的作用还要大得多。

  除了政治原因迫使专制政府保护建立在集产制基础上的家庭的和公社的组织之外,行政秩序也是很重要的原因。每一个公社都是一个行政单位。村长统治着公社并以公社名义进行贸易。政府委托他负担收税征兵及其它无报酬的任务。在俄国,帝国政府给村会(1861年后帝俄的基层行政单位——译者)以支持,要求执行它的决定,凡违反者就要送去当兵或流放西伯利亚。1789年以前法国国王曾作了许多努力来保护公有财产和保留农民的特权及其共产主义的组织,往往都能获得成功,这些东西即在农民由自由的私有者变成了农奴之后仍然保存着。

  氏族的共产主义组织和集产制,虽然后者把共产主义缩小为几个家庭在一个屋顶之下的共同生活,在农奴里面仍然继续存在,农奴在自己的村子里修筑了公共畜棚和粮仓。

  这些农奴公社的住宅往往都建筑在设有防御工事的城堡脚下,称为茅舍(cellae)。许多村落至今还保留着这种名称。以前的农奴虽然获得了自由,却继续过着公社的生活,一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前,贵族的土地都是由农民的共产主义协作进行耕种,贵族认为这是有利可图的事。他们从未想到要去破坏这些公社的组织,相反地,当给土地让农民耕种或将它让给农民所有时,他们反而要求农民把公社保存好。伯里西奥(Perreciot)(第一卷,第五章)提到1549年布尔古丁的僧侣与贵族共同公布的告示,那上面禁止脱离了农奴地位的农民成为土地所有者,假使他们不组织为公社的话。达诺斯(Dalloz)(普通的法学家)说到十七世纪的一张契约,在那上面领主拉·玛尔舍(La Marche)把自己的土地交给永久的对分制租佃,附了这样一个条件,就是“农民租佃者将使用共同的铁锅共同的灶共同的大圆面包并将经常过公社的生活。”十八世纪的法学家杜洛得(Dunod)在其所著《Traite de la mainmorte》(《产业永不变实专论》)一书中解释领主这种要求的原因:“他们之所以要求农民赞同共同耕种是因为老爷的土地只有这样才能耕种得好,公社有可能比个体家庭向领主缴纳更多的租税。”而资本家向我们说,在共产主义之下劳动者也像他自己是些懒虫和一些毫无用处的人!

Ⅵ.农民的公社


  鼠目寸光的经济学家把现代的被私有制破坏了的农民所将制视为农民的永久的典型,并且郑重其事地想使人相信农民因而常常是敌视共产主义的,农民什么时候也不可能共同劳动和共同消费他们劳动的果实。从幻想领域中汲取来的这条原则无数次重复着,最后竟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智慧的不能辩驳的真理。然而如欲证明其虚伪性,只要翻一下波马诺阿(Beaumanoir)和格·柯基尔(Guy Coqaille)的著作便足够了。他们在相距三百年的期间(波马诺阿在十三世纪,柯基尔在十六世纪)收集了大量的关于法国农民公社的证件。

  构成公社的“同志”、“同事”,柯基尔称之为“大田的农户”(mesnages des champs),他们耕种领主的土地,他们是那些命运相同按抽签法平均分配土地的半开化人“同伴”的后裔。

  拉菲里尔(Laferriere)说得不错,“联合为公社的这种习惯(的起源)应追溯到民族大迁徙以前的半开化时期”,并在其中看出“古代克勒特人的民族的遗迹”(Histoire du droit francais)。这种意见还有更正确的一面,就是认为这些公社只由血统共同的人们组成;后来,当它们也向其它的人开放时,为了容纳族外人就需要特殊的契约(如德莱(Dreu)及舍尔特拉(Chartres)的习惯法等等)。

  然而当绵延几世纪之久扰乱国家的混乱的后果,家庭分解了,家庭成员离散了,但是共同生活的习惯在农民中终究非常强烈,以致公社单纯地由同一村子的居民来重建。波马诺阿说:“社会是靠习惯的力量建立起来,以便共同食用粮食和其它食物,因为公社成员的财产是共同所有的。”这不是那样一种社会联合,在共同行动之前它的组织条件已经经过深思熟虑和经过讨论才作出;决不是的,这种公社是从默契,用中世纪的话来说,即单纯地从很短时间内的共同生活中产生出来的。

  据柯基尔说,“集体地从事最辛苦的田间耕种工作的”家庭是由许多人组成的:“一部分耕地和赶牛,这是一些缓慢的牲畜——按照习惯,拉一具犁需要套上六头牛;另一部分应当把母牛和母马赶到田里去,第三部分赶母羊和母绵羊,而第四部分担任放牧猪群。”这些详细的叙述是重要的,它证明畜牧业和农业在这里结合起来了。“所有的人都是按年岁分配工作,服从于公社的一个首领,称为共同体的主人(maistre de communaute),专为这件事业和统治其他人而选出来的……在桌子上他坐首席……管理城市中、家中和其它地方所发生的事;假如事情关涉到公社的动产的话,便可以强迫自己的同辈(parconniers)听从他的命令;只有他有权分配租赋和其它的税赋。”

  这样一来,这些农民公社的首领便执行了印度的村长和俄国“米尔”的长老的全部职务。

  “在这些公社里对尚无做事能力的儿童期望着他们将来能工作;对青壮年则打算他们现在就能工作;对老年人则打算听取他们的贤明忠告和介绍他们过去劳动的经验。所有不同年龄的人们就这样千方百计地彼此扶待并组成一个政治的整体,它靠新陈代谢而长期存在下去……依据这些材料可以看出,这些公社是一个整体、一个家庭、一个学校,它意识到自己的利益,组成一个统一的机体,总之不是彼此孤立的。博爱、友谊和经济的联系——就是靠这些东西把他们联结成统一的机体。”

  几乎在全法国都能找出这些农民公社的遗迹,柯基尔把它比作一个身体,它的各个肢体是靠共同的感情和利益联结起来[1]。格纳尔(Guerard)在那些耕种圣日耳曼·德·勃来修道院土地的九世纪的农奴和佃农中间发现了这种制度,它一直保留到革命以前。但是十八世纪后半期的土地所有者不再像以前的贵族那样保护这些公社了,认为公社对于土地收入是有害的而要求消灭公社也同时一并消灭那些累世相传的权利,这些权利农民们甚至在失去了被封建领主夺去的土地之后还保留着。资产阶级历史家把这个革命说成是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完成的,其实革命既夺去他们的权利,又破坏了公社。

  [1]多尼奥尔(Doniol)说:“在寺院文书和地方习惯法汇编里的地图上标出的大部分村子、农户、小村庄和农庄,假如它们的名称没有指出该地地形的明显特点且在其前置一小品词Les,那末它就指出这里存在着这样的公社。”(亨利·多尼奥尔:《法国农民阶级的历史》Historie des classes rurales en France,1865年。)

  在1787年贝利(Berry)省议会会议记录中有一份关于贝利衰落原因的报告,那上面扼要讲到地主对农民和他们的“大田的农户”的主要抱怨是什么。

  衰落的第一个原因是劳动阶级的懒惰。“贝利的工人的这种恶习一定是由来已久,因为在布尔日(Bourgces)市政府所应许的特权中间,我们找出了一种,它在欧洲任何一个城市中都已不复碰到,这就是规定每年葡萄种植者的工资数额及其劳动时数的权利。”这个报告由于不明情况而犯了错误,事实是不论在法国也好,甚至在欧洲也好,到处都是地主把规定最高限度的工资和最低限度的工时之权据为己有,他们把它强加于城乡的工人。而现在是工人起来要求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和最高限度的工时了,仅仅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明从1789年起工人的状况已如何恶化。

  大家都曾设法支持引起地主老爷如此失望的这种可诅咒的懒惰,支持这些劳动的功臣。

  “贝利的习惯法是由那些只知忠于古风而不知有其它更好办法的人们编订的”,习惯法上规定,“长满了千金榆、带石南和灌木丛的未耕种的地点以及熟荒地任何时候也不能成为禁区;森林在五月间,每隔三年一次……和牧场从七月十五日到三月十五日也不能被认为是禁区。”因此,像在集产制时期一样,它们仍然是农民家畜的牧场。“从以上所述得出在贝利任何人都不能认为自己是绝对的和完全的私有主”——而习惯法的“目的是在于保证家畜处于这样一种境况,即它们的主人可以不必操心它们的饲料。”圈地权是革命前地主的基本要求。

  但是公社引起了贝利地主的特别的愤怒。“大多数个别的家庭联合为公社……三、四个已婚妇女生活在一起并不少见。不仅夫和妻的财产在那里被认为是共同的;习惯法的制订者秘密地规定了兄弟和姊妹乃至外人的财产的共同性,只要这些外人是过共同生活,实行共同开支,分亨收入、利润和分担亏损。……其结果便发生了几乎是永久的公社,它存在越久,要想消灭它越是困难。”

  “……每一公社都应当有首领和主妇……习惯要求,假如兄弟姊妹生活在一起,长兄就成为首领,而主妇却是比较年轻的妇女。因此,一个公社是一个共和国,在这共和国里力求规定权力的平衡。每人都有权享受公社的收入,就是享有靠公社经费得来的,而常常是靠地主供给的住宅、食粮、衣服和鞋子……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地主养活了许多人,而他的领地却没有改善,人手虽多,工作却做得很少。除了懒人之外,还要加上许多多余的人口,凡是有三、四个生孩子的妇女的地方就免不了出现这种现象。你这就会明白为什么虽有肥沃而又宽广的土地,而其收获仅足养活佃农家庭。”

  “在我们所描写的共和国中应当统治着相当严重的无政府状态。但是它的首领享有很大的权力:他卖出、买进、转卖,——一句话,他可以随心所欲:这是一个不做工作的人……

  最后,既然有许多闲暇的时间,那末就出现了愉快的消遣。而游手好闲就成了我们所描写的人们的快心之事。但是也还需要消遣,以便把一天中的大部分空闲时间塡满。一部分人喜欢捕鱼,他就成为公社的捕鱼者;另一部分爱好打猎一一他就是猎人;第三部分喜欢做套索,他为了摆设这玩意和监视它一天要消磨掉四、五小时;只要他带回猎获品,人们是不会责备他的。”假如公社使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私有者不高兴的话,那末它们无论如何,给予农民的自由和幸福比资产阶级的历史家和政治家说的那次为农民利益而完成的1789年革命所给予农民私有者的要多得多。

  支持着法同和欧洲农民的共产主义本能的这种集产制保证他们免于贫困。哈克陶孙写道:“无产阶级在俄国还没有,而当‘米尔’存在的时候,无产阶级也不能形成。一个人在这里也可能变穷和耗尽自己的财产,但是父亲的不幸和过失是不会影响儿辈的命运的,因为后者不是向家庭,而是向公社提出自己的权利,所以也就不继承父亲的穷困。”正是这种抵御穷困和无产阶级状况的保障使得资产阶级不喜欢公社,因为资产阶级的发财致富是建立在工人的穷困上面。

  集产制具有显著的生命力和稳固性,它把这种生命力和稳固性赋予靠它生存的小农社会。它给予农民幸福和培养他们好客、友爱和团结的感情。并且由于它所完成的事业而辉煌灿烂。欧洲的土地并不像宗教传说所讲那样是由僧侣而是由实行集产制的半开化人开垦和耕种的。[1]随着村落人口的增多,公社每个成员分得的土地便相应减少;为了获得新的可耕地,森林被砍伐掉。柯瓦列夫斯基说:“这件清除的工作很少是由个别的家庭来进行。由共同的努力完成了开拓之后,整个的群就共同占有土地……十六和十七世纪俄国的公文上证明着这类的事实。这样的事直到今日还经常出现,因为主要的公社(La commune metropole)拒绝承认自由的土地(这在古代法国的法律上称为'essarts et purpises')可以属于个人所有。”[2]

  [1]僧侣和牧师参加耕地时,他们把征自奴隶、佃农和家臣的贡赋拿来大吃大喝,同时他们带着一种比赞美上帝还要狂热的心情唱着下面的歌词:

  美好的可口的酒……生活的快乐……祝福你,赏心悦目的颜色……祝福你,芬芳四溢的香气……祝福你,入口生奇味,甜蜜地封住了舌头。笃敬宗教的僧侣群,所有他们的僧团,开怀畅饮——现在和永远。幸福啊!你进入的胃脏,一一幸福啊!你浸润的舌头,——幸福啊!你洗涤的口腔,——嘴唇也怡然自得。我们恳求你多来一点吧,——使我们的盛宴笑语喧哗;——使我们生气勃勃,快乐地高歌——让我们来过愉快的生活!

  这首歌的变体曾由梅里尔的爱得勒斯坦(Edelestand du Meril)重刊于《中世纪拉丁民歌》里,这里在法国、德国和苏格兰的修道院里找出来的。

  [2]柯瓦列夫斯基:《论家庭及财产之起源》,斯德哥尔摩,1890年。

  作为农民公社所完成的巨大事业的例证可以举出印度的惊人的灌溉工程和爪哇斜坡地上的梯田的耕种,这种梯田据华来士(Wallace)说每每绵亘几百公里:

  “随着人口—年一年增加,梯田也不断增加。工作是由全村的居民在村长监督之下共同地进行,这项工作也只有由全村来进行才能完成数目这么多的梯田和灌溉运河。”

Ⅶ.集产制的分散


  当氏族分解为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的家庭时,公有财产就分散了,由于这种分散而产生的集产制在父系氏族家庭的联合经济瓦解之后,又轮到进一步的分散,产生了个人财产。

  不动产的这两种形式的相继分散是由存在着动产这一事实所引起的,动产不论在过去还是在现在都是土地财产变换的最活跃的因素。土地财产由公有转变为个人所有只是由于动产的这种转变才能发生,动产按其本质是倾向于归个人所有。

  共同生活在一个氏族家庭内的母亲,当她脱离出来时随身带走了零星杂物并且自立门户,这种住宅虽然非常粗陋,但实质上已是动产而且就被这样承认了。并且修筑住宅所占用的那块土地也同它构成一个整体,都变成个人财产。很快地个人财产的概念就扩大到住宅周围的土地,这土地或用篱巴或用石墙圈起来,与房屋一起形成为家庭的不动产,其后果所及就使集产制愈来愈受到损害。

  这种扩大由于那些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村落和村庄里的动产的增加和积累而迅速完成。村落中父系氏族家庭之间的平等已被消灭;一部分人负了债,贫困化了,另一部分富起来了并且利用财富去获取公社的土地;负债者的分有地慢慢转到高利贷者的手里去。

  财富的积累甚至在父系氏族家庭内部也已发生。开始时一切都是公有的:任何一个家庭成员除了只有个人使用的对象之外,什么也不得占有。在印度的公社村落的家庭中货币不能用于交易;货币只用作奢侈品和缝在衣襟上。一切获得物统通纳入公共仓库。斯拉夫人的成语说:“不论把母牛牵到哪里,它总是要生小牛的。”这似话的意思是说:一个人不管靠什么方法发财致富,他都应当同自己的全家共同享受。这是正义的,因为家庭的一切成员都有权享受家庭所有的一切,只要他不是因为犯了什么罪或其它重要原因而被逐出的话。他可能出去,离开好几年,一旦回来,家庭中永远有他的位置。

  在罗马和斯拉夫人的国土上成为第一批动产的是战利品(pe-culium castrense)。这种特权逐渐扩大到那些因服务于国家和教会而获得的和被妻子当作妆奁而带来的财产上面去。这样一来,在战利品之外又形成准战利品(peculium quasi castrense)。

  拿这些自己得来的财产进行交易是被允许的,有了这些财产就可以得到奴隶,于是财产就由家畜、奴隶、珍宝、金钱和甚至不动产组成。与财产一起在公社的成员之间以及组成公社的家庭之间渗入了不平等。和睦消灭了;在每一家庭里出现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与别的家庭相对立。最后,家庭分解了而各立门户。这就建成了像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种家庭。

  集产制和与之相应的家庭制度在那些不是商业和动产积累中心的村落里改变非常迟缓。这些财产形式要不是受到外力的冲击,大概还会存在若干世纪。事实上,实行集产制的公社是经济的单位,它生产一切必须品来供应自己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在公社里很少产生破坏和谐的因素:那里一切都是按照传统办事,传统当作传家之宝被祖先保存着并一代一代传下来。因此,当农村公社使工农业的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它就能满足自己成员的简单的和为数不多的需要,似乎在它本身不能找出进化的原因;只是外界才使它运动。

  冲击它的第一个力量是专制政府;正是它们才是专制主义所依以建立的基础的真正破坏者。

  在印度发生恶劣有害影响的国家的苛捐杂税是促使农村公社贫困化和瓦解的最有力的因素之一。

  起初赋税是用自然物并按收获的比例缴纳。但是这种纳税的方法不能满足中央集权的政府:他们开始要求用货币纳税并预先规定纳费的数量,不管收获有多少。为了纳税,农民常常被迫求助于高利贷者,这是些公社的瘟神。这些有政府作后台的恶棍肆无忌惮地抢劫他们。他们把农人变成纯粹名义上的私有者,只是为了偿付因缴纳税赋而日益增加的债务才劳动。高利贷者到处受到深恶痛绝的鄙视和仇恨。在俄国反犹太人运动之所以引起这样的狂热,出现狂风暴雨的场面,只是因为那里的农民把犹太人和高利贷者视为一丘之貉。同时还惩办了许多基督教徒,这些人靠农民发财致富并不比最虔诚的亚伯拉罕之子孙逊色。

  公有财产的分散也可以作为农业进步的结果而自然地产生。随着耕作方法的改善和随着产品出售的出现,农人们开始觉察到为了从劳动和施于分地的肥料中取得全部利益,一年的时间是不够的了。他们要求把土地的分配期限延长到二年、三年、七年和二十年。俄国政府在人口调查时期被迫进行分配;庄稼人称这种分配为黑分配,即是说恶劣的分配,因为这样的分配对于那些成为最后一次分地的所有者的家庭是不利的。因此还可看到,可耕的、施过肥的土地开始时每隔若干年还要重新分配一次,而最后终于成了占有的家庭所有,牧场则每年仍继续分配。还在可耕地变成家庭的私有财产之前,栽种在应当分配的公有地上的树木已经是栽种者的所有物。

  在公社的村落中所有家长彼此之间都是平等的,因为他们都来源于同—氏族。定居在这些村落中间的外族人或者是手工业者,或者是战俘,经过了若干时期,按照接受加入氏族的古制,也取得了公民权,因而也可以领到与本地人同样多的分地。这种收容外族人的办法自然只有在人口增长缓慢和旷闲土地又多的情况之下才有可能。在人烟稠密的村落中,一部分人被迫从村庄上遣散出去,向新的地点移民和砍伐邻近的森林。有时每一个家庭都有权在一定的地区以外独立地开垦土地,经过了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之后,它们就被承认为这些开垦地的所有者。

  但是由于大量吸收外族人,那些位于海滨、沿河两岸或道路交叉点的村落中的未开垦的丰饶土地很快就消灭了。

  在这些变成了小城市的村落中已经很难取得公民权;甚至为了取得居住之权需要缴纳相当高的税款[1]。新来者不能参加土地的分配,他们不能享用公共的牧场和不能成为城市的公职人员。这些权利完全属于构成特权阶层的本地人。这些特权阶层是:公社的贵族,城市的富有者,一方面与封建贵族相对抗,另一方面又同手工业者相对抗,这些手工业者至少从来历上说往往都是外族人。这些手工业者为了保护自己反对专制主义和公社贵族的永久压迫,组织成手工业行会。中世纪城市居民的这种分化便成为内讧,常常是流血的冲突的根源。

  [1]里维尔(M.Riviere)引用1223年的法令,这法令要求一切想居住在伦姆(Riems)的外地人须纳十五里特(Litre)裸麦和一只母鸡给主教,八块金币给市长,四块分币给长老。主教是封建领主;他的课税比较轻,而市长和公社贵族的长老的征收就当时来说是很重的。

  封建财产由于削弱公社财产而在乡村中增长起来,同时封建财产又把公社财产的印志一直保留到自己转化为资产阶级财产;在作为工商业活跃中心的城市里,在集产制和公社组织废墟上建立了私有财产的流动财富积累起来了和增长起来了。


感谢 六韬 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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