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伦理学的
律法(
law)观念,就是拥有遵从于美德所需要的——没能做到这一点,是人(而不仅仅是,比方说一个手艺人或逻辑学家)之为恶人的标志——
这一切所需要的就是神圣律法所要求的。当然,除非你像犹太人、斯多葛派和基督徒那样相信上帝是
〔37〕一个立法者,否则不可能持有这样一种观念。但如果这种观念在许多个世纪里都占据主导,尔后才被放弃,那么“义务”——被律法所约束或要求——的概念尽管已经失去根基,也会继续存在着,这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而且如果“应当”一词在某些语境中已被赋予“义务”的含义,它在这些语境中也会继续以一种特殊的强调口吻和情感被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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