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英国工会运动史(1920)
第五章 领导小组及其盟友
前数年间,许多势力已互相合作,势将形成一种几乎可称为工会运动内阁之组织。机械工联合工会一类大工人共济会之成立,就某种意义而言,已造就一新派工会职员,以应付行政上及财政上之种种复杂问题。而此类团体又均在伦敦设立总机关,其受俸职员彼此往还,私人之交谊极厚,加以此数年间书记辈之小圈子中,适包括品格优长才能杰出之人,彼等凭其经验及天资,极宜于指导工会运动,以冲破吾人即将叙述之当时之绝大危机。
在此小集体——吾人以下将称之为领导小组中,最为重要者为机械工联合工会总书记威廉·阿兰及木工联合工会总书记罗伯特·亚普尔加司,此二人所创立之强有力之团体,使其于工会会议中具有甚大影响。与此二人交情最深者为历史悠久而又重要之铸铁工全国工会之总书记丹聂尔·盖尔、砌砖工“伦敦联盟”总书记埃德温·寇耳森及女鞋高级技师小工会重要会员兼伦敦工人阶级急进派之有力领袖乔治·奥杰尔。
威廉·阿兰为当时“新工会运动”之倡导人。[1]吾书曾述彼得牛顿之助后,如何重整支离破碎之机械业组织,如何修改旧会精密之组织法及财政制度,使适合于全国大联合工会之需要。彼终日坐在办公室中,耐苦工作,终于厘定一种极严密(但稍嫌繁琐)之财政稽核及职业报告制度,依此制度,成千累万之会员中任何一人在会中所占之地位,无时不详载于其文书之中。此种制度沿用之长久,最足证明其价值。直至今日,机械工之总机关中固犹保留阿兰之不知倦怠而又极有规律之勤劳之遗迹。过分之慎重、处事之拘泥形式与其渴求工会基金之增加几至贪婪,乃阿兰之一部分缺点。但当工人“煽动家”于金钱管理上普遍松懈而又不能经常热情奋发、萃其心力以从事运动之时,则无论此类缺点对于机械工联合工会之政策及发展之最后影响如何可疑,实予大众以一种良好之印象。且阿兰虽不善演说,志趣亦不广泛,然确系一位精明之工人阶级政治家,其性情及判断力,皆可信赖不疑者也。至今人人乐道,阿兰不但极为廉正勤劳,且毫无虚荣心或野心。
当阿兰之目的在将“受俸煽动家”变为大财政团体之可靠职员时,亚普尔加司则谋为工会组织取得一种被承认之社会地位及政治地位。氏生性机敏而又心平气和,自知利用最能克服中产阶级反对者之偏见及解除其批评武装之一类议论。彼并不仅限于对当世人士证明工会运动者道路之正当而已。彼力谋扩大普通工人之见识,对于从前眼光仅限于罢工及酒馆者,彼则告以所有有关工人之全部社会问题及政治问题。是故吾人发现彼于充任总书记期间,同时又是有名之“国际”[2]之一重要会员及劳工代表同盟会、全国教育同盟会、及其他各种慈善团体与政治团体之有力发起人。当时政治改革家无不求彼赞助若辈之计划:彼曾以工人阶级特邀代表之资格,出席于伯明翰举行之全国教育同盟会之重要会议;又因其负有社会改革家之盛名,于1870年被推出席传染病条例皇家委员会,遂为工人中首受英皇称为“吾人可信赖而且最亲爱之臣民”者。氏宅心公正,人极机警,性又和善,故得成为政治界中英国劳工运动之理想代表。[3]
就铸铁工工会及伦敦砌砖工工会之永久职员而论,其创造性不及阿兰及亚普尔加司之富。盖尔风采动人,态度柔和,而又禀有一种不甚悦耳之口才。寇耳森则经某敌人谓为“倔强执拗”,又经他人指为“顽固不化”之人;但小小伦敦砌砖工协会,在彼指导之下竟发展成一有力之全国工会,足证明其行政能力亦复不劣也。总之,此四人之共同特征乃是皆具干济之才,吾人观其各于所操之职业中,始终依牛顿及阿兰所首创之政策,将工会组织建筑于全国保险公司之基础上而克抵于成,即知之矣。乔治·奥杰尔则给领导小组带来与阿兰之勤慎及亚普尔加司之有如法律家之才能完全不同之禀性。上述五人中唯彼一人继续从业,始终保持工人阶级领袖之全部特质。氏口如悬河,雄辩滔滔,能随心所欲左右民众会议,且系京都急进派之偶象。但彼并非仅是一个煽动家而已。彼除辞藻华赡,情感热烈之外,尚具有政治上之高度机警,且与其同僚同具行动慎重及个人服从之美德。但其懒惰迁延与其办事毫无条理之习惯,则使其不能组织大团体。若彼独力无援,恐亦不能稍为增进工会运动之实力;作为会中重要职员之忠实信徒及此辈职员对劳动界(包括工会会员及非工会会员)之颇受欢迎之代言人,彼曾为工会运动奠定较广泛之基础,并吸收工人阶级中热心之改革家,壮大运动队伍。[4]
吾人今日颇难适当说明上述五人对其亲密战友产生之非凡之个人影响如何,以及作为工会运动代表而对公众及统治阶级产生之伟大影响又如何。本世纪中工会运动实第一次不受中等阶级及上等阶级同情者如普雷斯、欧文、罗伯斯、奥康讷或丹科姆之指导,而受曾受特殊训练之真正工人之指导。即工人阶级政治领袖此时亦实第一次以亲密友谊为坚强之团结,彼此之间毫无从前往往损害颇得人心之运动之妒忌与不忠。彼等在工作中,确无一致之经济学理论或政治哲学。若辈兼信“国际”之肤浅之集体主义及英国本国之急进派之产业个人主义。吾人以为,若辈之政治活动既无确定之根据,则若辈一旦引退,工会之政治工作亦即停息。吾人此后尚有机会提及“若辈能力上之其他弱点”,并说明此类弱点后来如何阻碍若辈之运动之进一步发展。然正惟有此种种限制之故,若辈始能于此种危机中成为工会运动之有价值之代表。若辈以至诚之心承受其中产阶级反对者经济上之个人主义,仅要求中产阶级较为开明之分子所愿允许之一种结社自由。若辈欲取得政治及产业自由之真正热心,使其具有一种坚强不屈之精神,无论遭遇何种挫折,气不稍馁。若辈既熟知中产阶级之见解,又深悉局势之困难,故其行动自不仅限于政治煽动。此后10年间,工会最重要之任务乃是为工人团体取得合法地位以及消除设斐尔德暴行所引起之不良印象,而若辈之能力恰恰适于应付此种紧急局面。若辈之温和态度,看来虽似系末节,但亦深有裨益。若辈除自尊及廉正外,又复言论正确,举动合理,全无酗酒闹饮之事。在阿兰、亚普尔加司、盖尔、寇耳森及奥杰尔等人身上,工会运动之反对者发现一种高尚之个人品格、非常之才干及英国中产阶级深受感动之职务上之细谨三者合而为一之特征与之对抗。
伦敦当时尚有一般同性情同目的之人,环集于此辈中心人物之四周。吾人前已述及订书工人工会之丹宁,此君为工会运动服务为时已久。建筑业中则产生一代较年轻之工会运动者,如约翰·普赖尔、乔治·豪威尔、亨利·布罗德赫斯特及乔治·希普顿。此中全部人员皆与某些地方领袖互通声气,此辈领袖则皆信奉新思想,并与领导小组采取一致之行动。就中最为重要者当首推此时正忙于组织矿工全国工会之亚历山大·麦唐纳、英国北部铁工工会会员约翰·凯恩[5]、设斐尔德排字工人威廉·德伦菲尔德、格拉斯高各业评议会之主要人物亚历山大·坎伯尔。
领导小组之特出政策,乃是对职业事务之极端谨慎与政治改革之积极运动相结合。阿兰、亚普尔加司、寇耳森及盖尔究竟如何相信世俗之见,即工人团体能于萧条之市场中提高工资或反对工资之减少,确实有些疑问。盖若辈较信大宗准备金之道德力量,以为有此大宗准备金慷慨发与失业工人,即可确使一个甚或一批资本家此时除按照标准工资外,不能以任何他种工资购得劳力。其实领导小组之职业政策,不过欲为各工人取得最好之雇主所肯欣然承诺之劳动条件而已。因此之故,认为成功之工会运动乃是一系列为增加工资或反对减少工资之大罢工之急进分子,经常讥评若辈态度之冷淡。领导小组确实在从另一方面为工人谋解放。若辈相信政治特权之平等享受,社交及教育机会之对社会各阶级广为开放,则结果所趋,经济上大体可以平等。在此辈领袖影响之下,伦敦各工会,实际上连同各省之工会,均皆卷入政治运动之漩涡中,要求选举权,要求修正主仆法、订立新矿工章程、实施全国教育及完全承认工会为合法团体。
实际困难使领导小组之政策不能完全见诸实行。因利用工会组织以便在国会方面进行运动(麦唐纳、亚普尔加司、奥杰尔等人之全部进展期望均寄托在于这一运动之上),对工会世界而言,尚系一种新意见。普通工会运动者从未享受参政权,对任何社会改革及政治改革实际上均不感兴趣,且视工人团体纯为要求加薪或强迫工友加入工会之工具。就地方组织而论,此情尤然,因地方工会之职员通常与其会员同抱蒙昧主义也。砌砖工“曼彻斯特联盟”及木工总工会(总机关均设于曼彻斯特)亦如中部各地之烧砖工人及设斐尔德之利器工,犹抱秘密及胁迫之旧观念,而石工之有力团体(此时其中心在利兹)对此普通运动亦复袖手旁观。且此种抵抗并不限于旧日团体,亦不限于特殊地方。当时所有工会对政治行动均保持其强烈之传统之厌恶,甚至京都工会亦复如此。就许多情形而言,工会章程且有明文禁止开会时提及政治者。虽有时普通工会亦被诱参加政治性质之共同行动,以保卫工会运动本身,但领导小组对于所属工会纵有很大影响,亦不足以说服其会员利用工会组织以从事立法改革运动。因此之故,领导小组遂改变方针,拟使新成立之各业评议会成为工会世界之政治机关。
1858-1867年间,各重要产业中心之永久性各业评议会之成立,实巩固工会运动之一重要步骤。原地方代表会议,专为对付特殊之危机而召集者,实十九世纪初叶以来工会组织之一种特征。从前每有一次重要之罢工,则他业团体中表示同情之人即出而组织委员会,募捐款项,且各就私人能力所及进行援助。此中最为重要之委员会,当推工会运动受特种法律或国会之危害时各工会运动中心所设立之委员会。此类联合委员会曾于1825年捐款以大力抵抗政府之重新制定结社禁止法,于1834年引起社会人士对于达彻斯特劳动者之事件表示同情,于1838年在国会委员会中处理工会事件。但此类委员会只为特种危机而设,以吾人所知,均未继续存在。迨1860年,格拉斯高、设斐尔德、利物浦及爱丁堡皆已设有永久之各业评议会,翌年伦敦各业亦依例设立此会。[6]
伦敦各业评议会亦如各地团体,其始不过一“罢工委员会”而已。介于1859与1860年间之冬季,京都各业每周举行代表会议以援助建筑业工人反抗“拒入工会证书”。伦敦各业评议会第二次年度报告中有言曰:“当此次至堪纪念之斗争终结之时,吾人觉有设法组织各业总委员会之必要,庶遇有紧急之时,可以迅速方法召集会议,以便应时势之要求,互相指教互相援助。”[7]1860年3月,抱此目的而组织之临时委员会对各业发出“通告”,结果遂于1860年7月10日召开现在之伦敦各业评议会第一次会议。
该评议会成立之始,主要系由各小会代表组合而成,此则极可注意也。第一次开会之时,选出之执行委员会中并无机械工人、排字工人、石工、砌砖工及铸铁工等当时极有势力之伦敦工人团体之代表。故此初告成立之团体第一次之行动即足以表示该团体之设立乃缘各小工会感觉孤立无援。为求与全国各工人团体互通消息起见,该会决定编纂一“各业工会题名录”,备载所有工会书记之姓名及住址。第一年中会中人员注其全力以编纂此题名录,题名录篇成之后共印2,000册,而会中经济因此竭匮颇久。盖“各业工会题名录”每本成本费一先令,不幸印成之后并未出售,且不久恐即落入造纸厂中,吾人大力搜寻之后,仅发现两本。[8]
但评议会会务旋归一般较有才干之人主持。1861年豪威尔为书记,翌年奥杰尔继之,奥杰尔于此后10年中始终为该会重要会员。机械工联合工会于1861年加入,即老成望重之丹宁亦举早年建立之订书工人工会加入。至迟在1864年,此新团体已完全受制于领导小组矣。机械工联合工会及木工联合工会于若干年间共负担会费之半。铸铁工之大工人共济会及砌砖工“伦敦联盟”各派总书记出席该会。结果伦敦各业评议会实际上成为各大全国工会职员之联合委员会矣。该会于新门附近旧贝尔饭店中所开之会议,不啻工会世界一种非正式内阁之端绪也。
此时建筑业雇主又与其工人发生冲突,而冲突之原因半由工人重新要求9小时工作日,半由雇主欲以按时计薪方法代替从前按日计薪之方法。[9]由研究工人普通运动之历史家观之,此次冲突之所以重要,端在其能提供一种机会,以便一般较有天才之年轻律师及文人加入活动,自此以后此辈律师及文人已成为工会运动领袖之可靠之法律专家及政治顾问矣。至于工人自身则完全不能说明反对钟点制之理由,而其事件甚至亦不能得法官为之审理。幸有8位积极主义者及基督教社会主义者在报上发表精彩信札两通,详为阐明工人所处之地位,此两函在促成调解而息争端方面作用甚大。[10]
其较能令吾人感觉兴趣者,乃新成立之伦敦各业评议会所采之行动。此次伦敦建筑业劳资两方发生冲突,建筑工程为之停顿,就中有一种工程为建筑契尔西新营房,由某大承造家承造。当工人罢工之时,陆军部方面以为工人既已罢工,则改令皇家工程师中工兵代行建筑亦属无妨。盖当1825及1834年两次罢工之时,政府已采取相似之方针。但此时各工会实力已充,不许政府有此种干涉劳资斗争之行动。于是伦敦50种职业中50,000工人之代表开一代表大会,派代表向陆军部请愿。刘易斯爵士其始含糊答复,但新成立之各业评议会则求得下议院向陆军部质问,并充分鼓动民气,迫使陆军大臣召回军队。
伦敦各业评议会1800-1867年间之纪录,为此一时期之工会史提供一面镜子。奥杰尔禀有异才,能使其所记载之琐屑事项深切有味,彼用简洁生动之英语叙述所有曾向各业评议会提出之一切工会运动事项。例如吾人观其所录,即知1861-1862年间各业评议会空费时日以解决船工与铁舰工两业间之“跨业”问题;即知兰卡郡棉荒所投出之暗影,并得读许多责备设斐尔德此数年间暴行之愤慨决议。但此种记录最足以使吾人感觉兴趣者,即其于不知不觉之间表露出该会如何变为参与普通政治之新政策之工具。评议会于奥杰尔之影响下,在组织民众欢迎加里波的一事中居于重要地位,又于1862年在圣詹姆士厅开一大会,声援北部人民反对奴役黑人之斗争。约翰·伯赖特即当日开会时之主要演说者也。1864年,领导小组起而坚决反对“旧工会运动者”,因后者反对政府与工人间之一切关系。当时财政大臣格拉斯东提出一案准许邮局代售低额政府年金。领导小组之主要反对者朴特忽召集伦敦各业大会,以反对此无害之计划,求得石工及其他地方团体之助,即猛烈反对此案,谓为故存恶意,欲将工会及共济会之款项转移于为统治阶级所支配之国库。伦敦各业评议会即遣重要代表向格拉斯东公然否认朴特之行动,并表示欢迎政府利用行政机关为工人阶级图谋幸福之计划。尤为重要者,乃评议会对于政治改革之政策此时忽告变更。初期会员皆竭力反对任何一种形式之政治行动;1861-1862年奥杰尔及豪威尔两人虽请求评议会赞助新改革案运动,但亦未果。但在1866年,于奥杰尔、亚普尔加斯、阿兰及寇耳森之影响下,评议会竟热心加入政治运动,赞成自由党内阁所提出之改革案,且于实行改革案运动之时积极活动,结果城市工匠遂得享受参政权矣。[11]同年,各业评议会议定与国际工人协会合作,共同向欧洲各国政府要求民主改革。
伦敦各业评议会之公开行动得到广泛宣传,引起各省工会运动中心之注意。原伦敦评议会时与格拉斯高、诺廷厄姆、设斐尔德以及其他各省会之类似团体互通声气,且常于普通运动中行使一种非正式之指挥权。但谓立法上之改革全由伦敦职员创议则亦失之不公。在麦唐纳(吾人以后将详述彼之工作)之精明领导下,煤矿工人队伍亦曾出发参加国会方面运动;麦唐纳之友人坎伯尔此时亦正领导格拉斯高各业评议会环绕此种新政策进行活动。其实幸赖麦唐纳及坎伯尔两人之活动,始能取得此后数年间工会最重要之成就——修改主仆法。
在法律上之平等待遇已成为一种真理之今日,颇难了解主仆法既甚不公,何以中产阶级之国会竟认为合理。若雇主违反服务契约,且系故意而无可原谅者,则彼至多不过受损害赔偿之诉讼,若雇员工资在10镑以下,则雇主不过受紧急裁判之法庭召唤,令其补付到期之工资而已。反之,若工人故意违反服务契约、或缺勤、或擅离职守,则难免刑事裁判,被处有期徒刑3月。此种待遇之不平等,更因其他种种不合理之举动而益甚。原普通证据法规定,仆诉主则主可自为证人,主诉仆则仆不得举证以自辩;至于除雇主所举之证据外,不采他人所举之证据尤为常见。一个保安法官,根据宣誓之告发,即有权力发出拘票即时逮捕工人,故每遇劳资发生冲突之时,工人往往甚至在床上突然被捕,[12]凭判事个人之意见收入狱中,而判事往往即系雇主也。案件系由一保安法官单独审理,而其审理案件可在其私邸行之。唯一可能之惩罚即为监禁,法律不许可处被告以罚款或赔款。又案经法官判决之后,无论怎样无理,工人均不得上诉。最后,必须补充说明,工人被监禁时债务仍须偿还,故一工人常因同一违反服务契约之行为而一再被处监禁。[13]1863年之初,坎伯尔[14]引起格拉斯高各业评议会注意主仆法。彼等曾得国会报告一份,谓于一年之中各法庭处理违反服务契约之案件达10,339起之多。于是设立一种委员会,运动修改主仆法,不但与伦敦领袖互通声气,且与其他各地之同情者亦互通声气。伦敦、布里斯陀尔、诺廷厄姆、纽卡斯尔及爱丁堡各业评议会皆正式被邀,以便一致行动。利兹及其他各地之地方各业评议会亦次第成立,显为进行此种运动。同时15,000本“专供所有应受乔治第四第4年第34章法令规定支配之工人使用之消息摘录”[15]则分发与全国重要工人。格拉斯高各业评议会受坎伯尔及麦唐纳二人之暗示后,即出而召集工会代表会议,讨论可以达到此种运动目的之最好方法。该会于1864年5月在伦敦继续开会4日,实开工会史上一新纪元。盖此乃第一次全国工会代表大会,由工会团体自动召集,仅有工人出席,讨论纯粹工人之问题。到会代表不及20人,但此20人皆系全国各大工会及各联合会之主要职员。[16]
会议之进行极有秩序。请求政府推出3人接见各业代表;运动多数国会议员立即提出修正案;最后下议院茶室中胜利举行立法者会议,会上各业代表皆能以其所抱之愿望深印于所有表示同情之议员之脑海中。于是草案之条款立即决定;科贝特同意将该草案提交下议院,而格拉斯高各业委员会亦被授权为全国各工会进行一种运动,以支持该案。
科贝特所提出之议案始终未曾成为法律;但工人继续努力运动,使国会方面时常注意及此,迨1866年,国会始派特别委员会研究此项问题。特别委员会提出报告后,厄尔科爵士[17]遂于1867年使议案通过国会,除去法律上最大之不公平。1867年之主仆法——工会在立法方面第一次之大成功——曾大大加强工人对国会运动之信心。
但当领导小组及其同盟者因占领各业评议会而得利用工会团体以从事积极之政治运动时,其坚决阻挠进取性罢工之举,引起当时“旧工会运动者”之愤怒。伦敦各业评议会原有一种重要之职务,即寄发“信任状”与发生工潮之工人团体,告以他业工人将为之助。因此种信任状之寄发不限于伦敦一隅之工潮,于是此种习惯遂使评议会对于国内所有罢工有予以承认或驳斥之必要,此种措施旋使评议会与旧日较为倔强之工会发生冲突。就某某两事而论,双方政策上之分歧曾引起严重而激烈之讨论。在旧木工共济会(今称木工总工会)之指导下,中部各地建筑业工人于1864年年初发动罢工。但工人此种行动深为亚普尔加司及木工联合工会执行委员会所反对。伦敦各业评议会立即赞同亚普尔加司之见解,因此遂与建筑业全部工人发生隔阂,盖建筑业工人地方社团及各地工人团体犹抱1834年建筑工人工会之精神也。但建筑业之纠纷所引起之内部分裂,远不及斯塔福郡炼铁工人之罢工风潮所引起者之甚。吾人于此不必详述此次为反对减少百分之十之工资而进行之愤怒斗争。工人之拒绝利奇菲尔德伯爵之公断,伦敦各业评议会实不赞成。激烈分子对于评议会之缓和态度则怒不可遏。其中尤以朴特为甚,彼因于历次情绪激昂之罢工工人大会上演说,劝彼等坚持到底而著名。
朴特此时成为报纸上之显要人物,正谋利用报纸以大力反对领导小组之政策。彼所领导之1859-1860年之建筑业工潮停息之后,彼即创办“蜂巢周报”,作为工会世界之机关报。朴特本系伦敦某小木工工会会员,自极力反对亚普尔加司及木工联合工会。1864年以后,吾人发现每次抗争发生之时,彼必为领袖。就鼓动方法及宣传方法而言,朴特乃系专家,彼有时颇能令人赞叹敬仰,于是不小心之读者——不但“蜂巢”之读者亦且“泰晤士报”之读者-—每易信其为劳动阶级运动之有力领袖。其实彼始终未曾代表真正之工人团体,“工人联合会”虽举彼为会长,然此实无所属之工人所组织之一种不重要团体也。然而自1864-1867年,吾人发现彼屡次召集伦敦各业代表会议,痛斥领导小组及其工具,即各业评议会。评议会之记录含有极充分之证据,足以证明会中会员对于此种攻击极为痛心,同时亦可表明两种政策本质上之不同也。豪威尔、阿兰、亚普尔加司及寇耳森于某次特为指责朴特之行动而召开之会议上,畅论不负责任之煽动工潮有种种不良之影响;而机械工联合工会直言之会长丹忒尔力言朴特“已成为罢工煽动家;彼未曾虑及其他各事;彼不任其他事业;罢工不啻彼之家常便饭;简言之,彼系专门从事罢工工作之人,并以‘蜂巢’为其工具,参与暴发之每一次不幸之工潮。”[18]
情势如此,负责而又慎重之工会运动指导愈形必要。各较大之全国性工会会员与基金之增加,以及劳资发生冲突时工人之捐款互相支援,已引起雇主绝大之仇恨。彼等为抵制工人复兴之势力起见,再度互相联络,组成强有力之团体,并利用一种新武器。盖旧日“拒入工会证书”之手段,既不能于1852年破坏机械工联合工会,又不能于1859年遏服建筑工人,已稍失信用矣。于是此时又加之以总“停业”,即将某一产业所有之工人一律辞退,以使一两家工厂顽强之工人就范。[19]此数年间南约克郡煤矿矿主以屡次“停业”著闻于时。某约克郡矿工于1866年抱怨曰,彼于“6年之间先后曾被停业约24个月”。[20]迨1865年,停业之举似已变为各大产业之一种特征,就中最著名之事例为吾人前已述及之斯塔福郡铁业工人及克来德船工之事例。就此两事而论,皆有大部分工人愿依雇主之条件工作,但或因被查出曾为工会会员,或因受有捐助罢工之嫌疑,而不克复工。但此种“停业”办法虽曾引起工人间绝大之激昂,然终不能达雇主破坏工会之目的。视工人团体为一种“有毒之植物”及一种“变态之时代错误”,而又陡然地希望“每夸特麦价多少”与“工人每日工资多少”两问题能依同样原则解决,俾雇主与工人共同之为“幸福时代”早日降临之人,均认为除法律绝对压迫外,别无他法。[21]
其实重新谈论以法律压迫工会者非仅雇主一流人物已也。雇主“停业”之结果(远非工人罢工之结果),使产业界之秩序为之紊乱,损失极大,社会方面亦深感不便。于是劳资两方之冲突被世人含糊认为非仅劳资两方之私事。不幸当日为工会利益而施之暴行继续不已,且被报纸大为渲染,遂授工会运动之敌人以柄。其实吾人以下将可看到,当时工人之暴行及胁迫并不常见,且限于特殊职业及特殊地方,但报纸大肆造谣,有似工会方面正实行一种有系统之企图,思以暴力达其目的。社会人士普遍疑惧之余,竟不能判别设斐尔德之小工大社团与机械工联合工会及木工联合工会等大工会之间有何不同之处。于是商业上之反对产业争执,与社会人士厌恶伟大之工人团体不惜以暴动及刺杀方法达其目的之情感遂相混同。“工会之恐怖主义”已成为一种梦魇矣。代表当时社会人士之情感之某作家有言曰:“一方面国内有大量之才能、智识、道德及财富,他方面则有一般肆无忌惮之工人,过其懒惰之生活,靠若干易受欺者之捐款为生,靠被迫加入工会队伍之有智识的工匠所纳之捐税为生,而此辈有智识之工匠固极愿脱离工会之羁绊而加入法律及正义之维护者方面,法律及正义之维护者确能与若辈以充分之保护。”[22]
工会世界此时似仍不觉大祸之将临。1866年6月,138名代表(代表所有大工会及20万会员)于设斐尔德开会,谋有以反对雇主方面经常采用之停业手段。凡曾研究此次会务之进行者,若以当时工会领袖之实际行动与时人对于“少数毫无忌惮之人”所施之攻击加以对比,必惊讶不置。盖即自中产阶级人士观之,此辈代表之种种讨论皆极有价值,一方面既攻击工人之勇于罢工,他方面又攻击雇主之忍于停业,而其所议决者又足以表示其愿设立一种公断机关以便对劳资争执实行公断也。[23]同时为对付雇主大同盟会起见,彼等组织“全国有组织各业联盟会”,以援助任何行业被雇主停业之工人。[24]不幸此次大会不能判定何者为“停业”,何者为罢工,而由全国9区各选一代表组成之联盟会之裁判会,又每与各选举团争论何种工潮应受补助。此种争执再加以商业之萧条,遂使募款大为不易,而设在设斐尔德之执行委员会常感基金缺乏。联盟会继续存在至1870年之末,因重要工会之退出,寿命于以告终。[25]但在1866年,联盟会则系年轻而有希望者。不幸是年10月该会受一绝大之打击,盖设斐尔德新黑里福德街某工人家忽有一罐炸药爆发,群众于惊骇之余,已忘却联盟会及工会大会矣。
设斐尔德久以某一类之犯罪闻于时,而此次暴行不过此类犯罪中之一种而已。但在前数年之停业及罢工期间,公众对于工会运动已抱一种反对之激情,在此种情况下,新闻之传播自足以引起事端。各方人士同声要求精密调查工会运动。工会自身亦起而作此种要求。但因当地警察不能查出炸药爆发之原因,设斐尔德工人社团之领袖即联合市参议会及雇主联合会,要求政府调查。伦敦各业评议会及机械工联合工会执行委员会派出联合代表团调查此案。但代表团亦犹地方警察不能查出此案犯人,因即报告与工会无涉;但若辈于报告之后附有坚决斥责之语,谓“此乃毁坏工具之行为,实施此种行为之用意不外欲馁关系人之气而使所有工人共蒙玷辱。”[26]全国各地工会运动者纷纷举行公开会议。会上,工会领袖对于此种暴行及社会人士之认此种暴行为工会运动必有之事表示其愤懑之情。是故每于此类会议结束之时,各领袖无不异口同声要求给予一种机会,以反驳工会运动之敌人所为之责备。亚普尔加司往见内务大臣,谈论此事,向之提议设一调查委员会。于是1867年2月皇后之演说中,正式命令设一皇家调查委员会。至于政府方面对于此案之态度之极为认真,则可以其立即提出一案,授权该委员会用任何方法实行调查证明之。此次调查范围为最近10年内设斐尔德及其他各处一切之暴行。不但各种暴行之从犯举出证据之后可邀赦免,即主犯亦得享受同样之特权。又此次调查并不限于假定之特种工人团体之犯罪行为,而涉及工会运动及其影响之全部问题。
当此全国舆论对之极为激昂而雇主对之亦极愤恨之时,工会运动遂第三次受国会之调查。当此由某些旧式工会之粗暴而造成之千钧一发之时,新联合工会本身因最高民事法院之判决而受到极大之打击。
机械工联合工会之组织与其积累之巨额基金,又使工会职员忧虑工人团体所受法律保护之范围究竟如何。1825年条例虽已使工人团体非属不法,但并未作出任何措施,使其取得法律上之地位或使其得以团体资格起诉。然在1855年,“京都各业委员会”曾将与工会深有关系之一条款,列入是年共济会之条例中。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段之规定,凡非为不法目的而组织之团体,将会章送呈共济会注册处之后,如遇会员间发生争执情事,即可享受紧急裁判之特权。依照此项规定,数大工会皆提交其会章,自信如此则会员之以书记或会计员资格扣留款项者,会中即可对之提起紧急诉讼。[27]此类工会之合法已经一切关系人完全承认,故当1861年格拉斯东创设邮务储金银行时,彼即应工会领袖之请求,公然允许工会亦犹共济会利用新银行之特权。
此种地位稳固之感觉于1867年完全消失。“炊具工人协会适于此时起诉布拉德佛德支会会计员滥用会款24镑;但判事辈主张该会乃工会团体,不在共济会条例适用范围之内,不得依该条例起诉。此诚一切关系人所共惊讶者也。日后此案移交最高民事法院,最高民事法院以审判长为首之4位法官宣布维持原判,且加一层理由,谓工会之目的自1825年以来实际上纵非违法,但由其妨害职业言之,实为一种非法团体。因此之故,各较大之全国工会之职员,始发觉工会此时已失去彼等认为曾经得到之法律地位,并再次看到所积存之基金已不再受法律之保护。
实则判决之理由较判决本身影响尤大。哈礼逊曾向工人指出:“此次判决不但判定某团体不在某种条例适用范围之内,且判定任何一种工会在性质上皆违反国家政策,而其目的本身尤足以损害所有同抱此种目的之团体及事务。……一言以蔽之,工会运动即便不如博学之法官所建议者为犯罪之举,但至少已变为有似教唆、赌博、妨碍公众及不道德之行为,应受法律之非难及禁止。”[28]
工会运动此时陷于进退维谷之境,受双方攻击。雇主及其同盟者将毅然利用皇家委员会及设斐尔德之暴行而以刑法压迫工会,不难预料。在另一方面,较大工会辛苦积累之基金(此时已达25万镑以上)完全在各支会书记及会计掌握之中,彼等均有可能卷款潜逃而不受法律处分。
此种危机过于严重,绝非当日伦敦各业评议会激昂慷慨之会议所能对付。四五年间吾人只闻评议会偶开纯系形式上之会议。当1867年1月法官宣布判决之后,亚普尔加司立即召开所谓“各业联合大会”,但此等会议亦不过领袖5人及其少数友朋每周一次之秘密会议而已。自1867-1871年,这种“会议”实际上即系工会运动之内阁。亚普尔加司所保存之秘密议事录,足以表明此时工会世界之全部政治生活。
领导小组之初步行动即邀请中产阶级之同盟者参加会议,若辈已知倚靠中产阶级同盟者之援助及劝告。吾人已知“基督教社会主义1者”于1852年依附机械工联合工会,吾人又知实证主义者干涉1859-1861年建筑业之风潮。哈礼逊及比斯利教授此时特于报端代表工会运动道歉,颇有帮助。休斯此时充国会议员,可谓为工人全部主张之唯一代言人。克朗普顿正利用其对于法律实施上敏锐之判断及长久之经验,以消除工会在保安法庭上所受之种种危险。再由亚普尔加司之记事簿观之,则知此4人者常相聚于斯坦福德街机械工事务所举行秘密会议,于此危急之时各竭其才智以贡献于工会领袖之前。吾人追述此辈工会运动之友之热情耐心之赞助,并于艰难之际为工会事业服务,当不致言过其实。[29]
吾人观于该会之秘密议事录,即知领导小组之主要目的在为工会运动取得一种法律地位,庶工会之基金可以确保,而工会团体得为国家之构成部分。但为达此目的起见,首当打破雇主拟借直接刑事立法而利用皇家委员会为压迫工会运动之武器之企图。因此之故,领导小组不但须与旧工会之无知叫嚣脱离关系,且当设法证明其大部分之会员皆为开明而高尚之人。其最为重要者即劝告大众,使其了解领导小组及其同盟者既非罢工工人,亦非实施暴行之人,而乃工会运动之典型代表。凡此各节皆当于皇家委员会开会之时,一一说明,盖工会此时须于皇家委员会之前挺身自卫也。故由领导小组观之,此皇家委员会如何组织,关系极大。政府方面决定不以各执一种见解之代表为委员,而欲以公正之人为委员,同时派一位退职不久之审判长威廉·厄尔爵士为主席。如此委派则雇主代表已被挤会外;政府亦未曾计及选派工人。委员会主要系由高级官员组织而成,包括两议院议员四人及大产业机关之主席一人。托姆·休斯之积极参加辩论,使彼得于委员会中占据一席,虽彼自知徒恃彼一人之力并不能对其友人有何援助。于是工人方面尽可能向政府施加压力,请派工会运动者为委员,但有工人参加之皇家委员会这一观念,与官吏之,因袭习惯迥不相容。最多只能令工人及雇主各指定特别代表一人加入而已。工人方面幸推哈礼逊为代表,此举至为明智,领导小组又得委员会之允许,可于资讯证人之时传令工人代表出席。[30]
哈礼逊及休斯二人与亚普尔加司磋商,共同掌握工会运动事件之实际进行,亚普尔加司乃领导小组所派出席委员会之代表。辩护理由之选择颇为精当。领导小组及其同盟者之政策,在使皇家委员会集中注意于大工人共济会与无数旧式之小地方社团有别。亚普尔加司首被传唤做证,其所举之证据足以消除当时人士对于工会所怀之种种偏见。这位木工联合工会总书记能够表明,该会就财力雄厚而言,在工会世界中占第三位,不但未曾酿成罢工风潮,且以其大部分之精力从事保险公司之事业。彼力言会务之进行全无秘密之处,亦不用胁迫方法。彼又代表会员否认反对机器、进口货、件工、额外工作时间及自由雇用学徒。其实彼所据以树工会运动之基础者,即不顾一切危险,维持标准工资率及标准工作时间,并积存一笔基金,使工会每一会员能对其自身劳动画一最低价格,以保证上项工资率及工作时间。阿兰于第3日到会,追随于亚普尔加司之后,但较为沉默;此二人所提之解释全国共济会性质之证据,予皇家委员会一种颇为深刻之印象。
雇主方面则无人为之如此活动。但虽有亚普尔加司多方否认,而雇主确曾使皇家委员会深信某些最有力之工会竭力反对件工及任何一种之附约,有时且反对机器。就他种事实而言,雇主亦能证明工人确谋严厉限制学徒。此外更赖建筑业雇主中央联合会之努力,建筑业中旧式工会之限制政策亦经表暴无余;而此种事实直至今日犹足说明近世中等阶级及上等阶级对于工会所抱之普通印象。但雇主毫无区别,随意攻击。若辈几乎全体一致,反对工会运动之整个原则。若辈顽固异常,仍列举旧日个别订约之理由,而反对雇员方面任何一种之产业组织。工人方面所有要求共同享受劳动条件之企图,俱被斥为“侵害雇主权利之举”。学徒之数目,亦犹整个之产业管理,则谓为雇主个人之私事,解决此事之资“完全属于雇主本人,任何方面——尤其工人——不得有所干涉”。此外雇主之反对集中组织而富有基金之全国性团体,较其反对孤立之地方工人团体为甚,因后者无甚势力,雇主可以置之不问也。但当雇主之辩护书提交委员会而由哈礼逊一再盘问之时,雇主竟将纯抱暴动政策之小地方团体,与极有权力、资财雄厚、曾使公众震惊之联合工会混为一谈,这对若辈本身颇为不利。盖雇主因以主要力量攻击大联合工会及新成立之各业评议会而直接中了领导小组之计。阿兰及亚普尔加司于此极易证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影响以及工人团体间舆论之形成,足以压制工人之因受地方上局部争执之刺激而采取较有进攻性之行动。共济利益与职业目的之合而为一,直至20年后始由工会运动中较为激烈之分子施以猛烈之攻击,谓此足以养成工人方面对于工资、工作时间及劳动条件不闻不问之惰性。其实1867-1868年间所引之证据;参以日后之事件,表明此种趋势业已肇端;而委员会委员于此遂不得不作出结论,认为机械工联合工会及木工联合工会等之工会运动之进攻性质,远不如烧砖工人或设斐尔德各业之工人团体之甚。
雇主之此种企图既已失败,乃将联合工会当作共济会提起公诉,重要会计员俱被邀出席,证明机械工联合工会及木工联合工会皆不能清偿其累积之债务,而此项累积债务在数年内必使该两会破产。此中全部证据足以显然表明专家辩论若无事实为根据则毫无价值。被召以代表雇主之会计员芬来森及塔克皆不知工会不同于共济会,它在遇大多数会员赞同之时,实拥有以特捐及加捐两种方法筹措款项之一种无限权力,且常行使此种无限之权力。其实即使会计员之判定确有根据,然此举在雇主方面亦属失策。盖委员会委员此时已发现若辈自身于此次调查中,并未研究工会运动对于民众之利害如何,而仅限于研究特组工人采取之财政处理方法在算术上是否完善。
此时委员会之主要事务,即调查设斐尔德之暴行,则委托特派“调查员”办理,彼等之地方性调查,远不能如大会会务之易引人注意。最初,调查工作并未得到新结果;但在1867年6月,布洛德赫德及磨刀工工会其他会员忽然自首,暴露许多大罪皆系工人社团所教唆,受工人社团之款项而后实施者。于是举国震骇。在短时间内,似有世人对于工会运动所下之含糊责备,行将一一证实之势;但调查员报告称,设斐尔德各业工会中有五分之四未曾参加暴行,且此种暴行在1839-1861年间极其盛行,以后则不常见。委员们认为其他尚须调查之唯一地方为曼彻斯特,因该地烧砖工人工会屡犯大罪,但除砖业外,他业皆无关系。是故由公正之学者观之,此类犯罪行为绝不能归罪于整个工会运动。事实上,此类行为不过代表粗重而孤立之各业如制砖业及磨刀业工人自觉不受法律保护而遭虐待时所常用之粗暴手段之残余。[31]
工会运动者事件提交皇家委员会时得到之成功,可于统治阶级态度之改变中见之,而统治阶级态度之所以改变,则因通过皇家委员会,获得了对于工会之较为深切之认识。“泰晤士报”有言曰:“真正之政治家不至谋扩大工会之势力,亦不谋减削工会之势力,而工会既已占有势力,则任此种势力为自由合法之发展可耳。”[32]是故工会之敌对之寄以莫大希望之皇家委员会之正式报告中,并无任何降低工会地位之建议。该项报告既不彻底又不一致,既辩明工人团体对于工人并无实际之经济利益可言,但又建议不妨在某种条件下,承认工会为合法机关。原1825年条例仅承认专为工资及工作时间而组织之工人团体为合法,而委员会则建议除对于为“进行违反契约活动”及不与特定之人共同工作而组织者外,今后不得以妨害职业为理由控告任何团体。但登记权以及登记后会中基金可得到法律保护之权,则仅一般工会,即其会章并无限制条款(如限制学徒、限制机器、禁止副约及件工)者始得享之。又雇主对委员会之影响,更可从委员会特别不许会章上准许援助他业劳资争执之共济会申请登记见之。
其实委员会之结果纯为消极的。甚至并无人提出恶意之立法。另一方面,无一工会肯依所提议之条件,承受“法律之承认”,亦属显而易见之事。但哈礼逊及休斯二人不仅将大多数报告中危险之提议消除殆尽,即利奇菲尔德爵士亦曾签署之少数报告,亦以简洁之文字力言多数提案之利益,同时更以一般用语设定数种原则,以为将来立法之根据。少数报告主张将来应废去劳动契约上之一切特别立法,其原则为:(一)凡他人犯之并不为罪者,则工人犯之亦不为罪;(二)个人犯之并不为罪者,则工人团体犯之亦不为罪。报告末附有哈礼逊所起草之详细说明书,以一种无上之天才,将委员会采取之大量证据中所表露之工会运动之性质及目的详为说明,并加以辩护。其对工会世界贡献尤大者,即对于所需使现行法律得与上述两种原则相符之各修正案加以详尽之说明。吾人于此得一显著事例,即专家之指导对劳工运动颇有神益。原领导小组一向皆在要求使工会能同一般共济会一样,完全合法化。殊不知此种合法化将使机械工联合工会遭到一种危险,即为因破坏罢工或行动违反职业利益而被排斥之会员所起诉。就工会言,职业利益与共济利益合并之全部效用此时将被摧毁矣。盖工会若经法律承认,即应受普通法律之支配,且随时难免保安法官之干涉。工会本不顾法律及法律家之势力而潜滋暗长;法律及法律家,一就其精神,一就其偏见而言,对于工人团体之目的及其集体行动,过去及现在均抱敌舰之态度。若任何会员均有权提起诉讼,从而消耗工会之实力,并以讼费消耗工会之财力,或使工会受破产法之支配,此种危险显而易见。故当专家说明工会所处之地位后,领导小组极易明了单纯之法律认可将授一般肆无忌惮之雇主以一种最可怕之武器。为避免此种困难起见,哈礼逊提出一种明智之计划,即一方面为求工会基金免受欺诈窃盗之危险而姑任工会受共济会条例之管理,他方面则完全保留工会不作为法人团体而受法律起诉之特权。若当时工会职员当选为工会代表出席委员会,则此种详慎巧妙之法律修正案势将无人计划,自亦不能成为委员会正式报告中之一部分。哈礼逊及其友人精心拟订之工会自由大宪章,成为此后7年间工会运动者之政纲。此种政纲之起草及以此政纲压迫历届国会之运动全系急进派分子所为,而实际通过此种政纲使成为一种法律者反系保守党内阁,此事对于英国政党政治确系奇异之讽刺。[33]
皇家委员会开会期间,领导小组所进行之虽非正式但甚有效之工会运动指导工作,完全无疵可摘。凡对个人阴谋及嫉妒之横流(此种横流足以削减群众运动之势力)感兴趣者,可于“蜂巢”杂志上看到关于乔治·朴特之计谋之详尽评论。“蜂巢”杂志于1867年3月在圣马丁厅召集工会大会,各地工会、各业评议会及伦敦小工会共派百余名代表出席会议。[34]领导小组拒绝参加以朴特名义召集之会议,此举或颇失策。但其各地同盟者则多赶来与会,并未怀疑该会之党派性质,但开会之后自觉其所处之地位至为奇特,因须对付一种离间伦敦各业使不效忠于领导小组及各业评议会之企图。该会开会4日,并赖朴特之努力,做出不少活动。当时曾设一委员会,以便于皇家委员会前进行工会事件,而石工共济会会长康诺利则经大众推为代表出席与议。“蜂巢”杂志对于该委员会全部会务之进行虽极为注意,但吾人却不能发现该委员会究作何事。康诺利因演说不慎,被挤于皇家委员会之外;因而工会事件仍由亚普尔加司及领导小组掌握。
然而,除个人阴谋及妒忌外,亦有真正反对领导小组之政策者。广大之工会运动者此时尚不觉有为工会取得合法地位之必要。甚至许多富有经验之工会职员,特别是各地旧式工会之职员,均极不赞成伦敦诸领袖采取之行动,公然站在反对合法化之立场上。旧工会运动者之老调不外“工人与任何一种法律所发生之关系愈少愈好。此种见解曾于1868年曼彻斯特各业评议会所召集之代表大会上及1869年伯明翰各业评议会所召集之代表大会上得到充分发挥。但曼彻斯特年会虽无领导小组之代表出席,而小组之友,即英国北部铁业工人协会之代表约翰·凯恩,则曾劝诱各代表通过一种议决案,表示完全信任各业联合工会之政策及行动。[35]又1869年年会上,奥杰尔及豪威尔以领导小组代表之资格,曾设法采取一系列体现哈礼逊提议之决议案。[36]
其时政局发生变化。当危机初发之时,哈礼逊氏即告工会世界以有向选举场所寻求挽救之必要。1867年1月,哈礼逊著论曰:“除工人自己能取得实在之政权外,别无他法可以迫使统治阶级承认工人之要求并与工人以公平之判断。今日工会运动者犹以设立工会为满足而力避政治行动,当知深闭固拒不肯参加政治运动之结果,将使其陷于困难之地位”。[37]此次劝告后未过数月,1867年之改革法案即规定工人有选举权。工会领袖于此自不至迟迟接受政府所与之利益。领导小组于1868年7月以各业联合工会名义发出通知书,告各工会运动者以登记作为选举人之重要及对于每一候选人所应注意之问题。全国各业评议会亦起而采一致行动;于是素日一向反对一切政治行动之工人团体,此时亦采用领导小组之选举方略。例如石工协会中央委员会即力劝会员参加下届选举,且只选举支持工会要求之候选人。[38]
1869年初,哈礼逊起草一项包罗宏富之议案,将其少数报告中“有关立法之提议悉收罗于其中。该案由曼德拉及休斯二人提出。案中之条款虽曾遭雇主之诋毁,[39]但颇得新选议员之援助,而所得院外之助力尤多。不幸当时自由党内阁及下议院绝大多数议员犹敌视工会运动之根本原则,竭力反对此项议案。[40]但领导小组早具决心,欲使他人知其政治上之新势力究竟如何。于是全国各地皆起而向国会议员施加压力。工人于埃克塞忒厅举行大示威运动,曼德拉及休斯且于工人示威之时,当众宣布彼等迫使国会及内阁票决此项议案之意图。政府既知无法规避,即以内阁次年将自提一案为条件,改变其敌视态度,并允开正式二读会。于是会期将终之时,即有一种保护工会基金之临时办法匆匆通过国会,以待政府正式提案。[41]领导小组之政治运动遂取得初步胜利。
次届开会之时,政府不愿践其前约。但工会运动者不肯令此种问题即此搁置不论。经多方施加压力之后,当时之内务大臣亨利·布鲁司(即日后之阿伯达尔爵士)终于1871年提出一种议案,工会世界曾对此案详加研究。政府提议承认领导小组所特别注意之各点。自此以后,凡属工会,不问其目的如何广泛,均不能仅因“妨害职业”之故而被认为非法。每一工会,只要会章不公然与刑法抵触,皆得申请登记。最后,给工会基金以充分保障之登记,更臻完善,不但不干涉工会之内部组织及措施,并使其不致受法律之起诉。
雇主谓政府对于工会一切要求实际上尽行让步,遂起而猛烈攻击政府。[42]但自工人观之,此种“承认工会合法之完整宪章”亦有一种重大之弊病。如工人所抱怨者,此项议案“一方面废止结社禁止法,他方面则以另一种对付工人之刑法代之”。盖案中有一极长之条款,规定凡以激烈手段胁迫或妨害雇主或雇员者,均须受严厉惩罚。旧日结社禁止法中“干涉”、“妨害”、“恫吓”、“胁迫”一类之名词今又随意引用,漫无限制。工人纠察之举,亦被明文列为干涉或妨害行为,该案一概禁止“紧随”某人或“监视或包围”其人住屋,或行近此类房屋。明文规定和平劝导工人参加合法团体为合法之1859年条例,亦被废止。[43]若有工会运动者二人静立于罢工工厂对过之街隅,以便以和平方法通知一般不知曾有罢工情事之工人,政府之议案即极有可能认此种行为为刑事犯罪。
布鲁司所拟而大遭反对之“第三条款”,初意似非为改变法律。该条款之概括禁止暴力、恫吓、威迫、妨害及障碍,亦不过将前数年工会运动者曾因而遭难之各种判决案加以总结和整理而已。但前此法律本极隐晦且相矛盾;所有法令及判决案无不发于工会运动不应存在之假定,而此种假定今已消灭矣;故政府将从前认定工人结社之普通方法为触犯刑章之各种规定重新明确制定之后,必有种种不良后果,工人及其顾问虑及此点,实非无因。而最近一次之判决益使工会领袖及其法律顾问了然于此种危险。1867年7月,伦敦成衣工实行大罢工,各雇主所设之成衣店均受到严密“纠察”。[44]德鲁易特、萧尔罗克及工会其他职员俱被起诉,其原因并非个人使用暴力或实行妨害,而乃含糊之阴谋罪。法官(布蓝威尔男爵)主张纠察之举若多数人共同为之,只要若辈面有怒容或聚众扰人,则虽未施任何暴行或表示任何强暴姿态,亦犯“妨害罪”。但若两人或两人以上共为一事而使他人感觉不快者,则其人仅违犯普通法。成衣工工会之职员及委员不过因发起和平之纠察而被认为有罪,若此伸缩自如之阴谋法可以如此用以压迫工会之争执,则罢工管理上任何事故皆可成为一种犯罪,至为明显。[45]德鲁易特之事件亦并非绝无仅有。就领导小组记忆所及,工人有仅因罢工或仅因同意罢工而被监禁者。[46]的确,即以极和平之态度发出准备罢工之通告,亦常被认为一种恐吓行为而成立一种罪名。[47]1851年,粘贴罢工招贴亦被法庭认为威胁雇主之一种行为。[48]由此观之,政府议案不但根本未曾接受哈礼逊废止一切关于工人之特种立法之提议,且任此类判例存在而不少加变动,并进而将其重新制定成为法律,甚至提议使此类法律之实施更划一、更有效。
是故工会运动者断言政府系以一手收回他手所给予者,自有相当理由。若使刑法如此扩大范围,以至包括工人团体所用以达其目的之一般和平方法,则宣布工人团体之存在为合法亦属无用。而工会运动者对于同一行为若由工人为之或为之以达工会之目的则为违法,若由他人为之或为之以达他种团体之目的则非违法之见解,尤为愤怒不平。
工会世界掀起义愤之波涛。领导小组与其法律顾问急急商议。法律顾问一致劝告工人尽力反抗此种最危险之法律之重新制定。于是领导小组即召集伦敦各业代表大会,以反对布鲁司议案中之刑事条款。但此时需要发动较广大之地区攻击下议院,不应限于京都各业。领导小组抱此见解,即循1868年伯明翰各业评议会及1869年曼彻斯特各业评议会之先例,召集全国工会代表大会。[49]
代表大会定于1871年3月开会,因早已料定该草案将于此时提交下议院讨论。与会代表用大部分时间诋諆案中之刑事条款,几乎有将该案全盘否决之势。但最后决定一方面采纳案中承认工会合法之一部分规定,他方面用全力以反对第三条款。大会当派代表往见内务大臣。纷纷向立法者提出抗议,大会恒于每日下午四时半散会,其目的,正如公然宣布者,为使各代表“腾出晚间往候国会议员”。但政府及下议院咸不赞成工会限制“自由竞争”及个别订约之举动,盖此二者久系雇主之信条也。政府及下议院所肯为之最大让步,即将该案分为两部分,以使承认工人团体之存在为合法之一部分可以单独存在,而限制工会行动之刑事条款则并于“刑法修正案”之内。此种欺人之让步,足以使普选之时自谓愿意援助工会之人不至反对,故当辩论之时,几乎只有休斯及曼德拉两人力主工会全部之要求;至于其他少数议员虽亦有意为相当之援助,但第二读会匆匆通过,不烦分组投票。其余各阶级亦匆匆通过,未受剧烈之反对。该案送至上议院后,案中反对纠察之规定甚至更被加严,独自一人“监视及纠察”经定为与多数人共同“监视及纠察”同样触犯刑章。两议案即以此种不能令人满意之形式通过两院而成为法律。[50]此时工会第一次成为得到法律承认及充分保护之团体;但在另一方面,立法对于工会行动之禁止亦明白重申且更加严刻。
由工会观之,此种结果等于失败;政府之措施遂引起工人绝大之怨愤。[51]各联合工会书记,尤其是阿兰及亚普尔加司,确已达到若辈个人私心所蕲求之目的。盖凭若辈忍耐机敏造成之大互助团体,此时已得到法律上充分之保护。有不少较大工会立即利用工会法,依照该法规定呈请登记。[52]1871年9月,各业联合工会正如其最后之记录所载,“已经宣布本会既已达到从前组织时所抱之目的”,从此正式解散。
有待抗争之较大之争点,需要一种更具代表性之团体。原领导小组之为工会争取法律上之承认,不过代表工会运动者中之较为开明者,而非代表全部工会运动。但政府则故意借刑法修正案,予各个时期之各种工人团体所用之方法以打击。煤矿工人及棉纺工人团体之不断增长之力量及标志商业兴盛时期之工会运动之迅速发展,在过去相当时期有使领导小组之非正式会议演变为更有代表性之执行委员会之势。各业联合工会之解散,让出一个空位;于是去年3月工会代表大会所设而包括当时京都及各地主要工会之主要领袖之国会委员会,遂负起指导工会运动之责任。
旋即展开之废止刑法修正案运动,成为此后4年间工会世界最重要之特征。于此数年间之种种斗争中,工会领袖始终抱定一种明确之目的,即废除不但妨害工人为取得较优劳动状况而施之努力,而且侮辱其所代表之数十万有识工匠之法律。此次运动之全部历史,证明统治阶级完全不了解近来新得参政权之工匠。由政府及下议院观之,1871年之立法可以最后完全解决历久之悬案。正如亨利·克朗普顿所指出:“然而,法官宣称,1871年立法之唯一效果,即使为职业目的而行之罢工不为违法。罢工固完全合法;但若所用之手段经认为意在威胁雇主,则此手段便成非法,而各人联合以一种非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即犯刑法上之阴谋罪。换言之,罢工合法,但为实行罢工而采之手段则皆为非法。是故法官皆撕毁此次补救之法令,而每一次新判决皆更进一步,并酿成种种新危险。”[53]但直至1874年倒台之时,格拉斯东内阁一直坚决拒绝考虑重议刑法修正案之可能性。故工会当时虽迭派代表指出工人有因在街上与友人寒暄数语而被依据此项法律送入牢狱者,但亦于事无济。1871年,南威尔斯地方有女工7人仅因对一破坏罢工之人说一“呸”字而被监禁。此外因措辞不当而被处徒刑者尤指不胜屈。工会运动者所采取之劝诱工人不为罢工厂家工作之任何行动,依照新法律,无不受苦役处分。此种事态本极不公,加以雇主方面又尽量自由使用“黑名单”及“品格保证书”以阻止顽强工人寻觅工作,使情况更难忍受。法庭对于雇主方面此种侵扰及妨害行为从不起诉。亦无雇主依照此项声称适用于劳资两方之法律而被传出庭受审。简言之,雇主可以自由排斥工人;而工人之抵制则受警察之制止。
此类小起诉所引起之激昂,因1872年12月伦敦煤气司炉被处徒刑12个月一变而为愤怒。此辈仅因预备同时罢工而被判定为犯胁迫或妨害雇主之“阴谋罪”。高等法院审判长布勒特所施之严刑经统治阶级认为正当,其理由为煤气司炉之罢工对于社会有危险;内务大臣且拒绝听取代表工人之任何请愿。[54]工会领袖认为,在当时法律之下,煤气工人与其他工人间并无何种法律上之区别。若预备罢工可依“伸缩自如而不能解释之阴谋法”而判处12个月徒刑,则工会运动之全部组织得因任何一伙雇主欲实行此种法律而被破坏,至为明显。于是伦敦各业评议会立即召集代表大会,以“考虑因伦敦煤气司炉最近之被判罪而使所有工人团体及其职员所处之危险的法律地位”。大会一再派遣代表往谒政府及国会议员;而废止1871年刑法修正案之运动,遂扩大为坚决废除所有有关职业争执之刑事立法之企图。[55]
历来政治运动罕有于如此无望之状况下展开而其成功又如是之速者,此数年来自由党内阁亦如下议院中两党之大多数人,完全受工厂主对于工人方面任何有效之集体协约所抱之敌意所支配。国会委员会之代表发现布鲁司及织布鲁司为内务大臣之罗伯特·娄皆不肯表示同情。格拉斯东以首相资格于1872年拒绝承认有再行立法之必要,且完全拒绝重提此事;[56]又在该届议会期间,国会委员会发觉无一议员愿提出废止刑法修正案之议案。
然而土会领袖并不因此稍懈。阿兰、盖尔、奥杰尔及豪威尔等人此时大得矿工、棉纺工及铁工代表之援助。亚历山大·麦唐纳及凯恩皆系才能出众之人,于各产业中心有数千有力之政治家为其后盾。发动此次运动之方法系刊布在新法律下工人受刑事起诉之详情。有力之“工会运动者短论”一文,即系哈礼逊及克朗普顿两人所撰。1872年在诺廷厄姆举行之代表大会、1873年在利兹举行之代表大会及1874年在设斐尔德举行之代表大会均继续斗争,且对于凌辱国会委员会之国会议员进行批判。迨普选期迫近之时,加于两党之压力较前益甚。工人方面特将工人立法上之要求发为种种问题编成表单,送与候选人;且言明若候选人所作之答复不能满意,则工会将不为之助。
1874年普选时,自由党内阁突然坍台。此事之主要原因究竟在于工会运动者之积极反对抑或在于非国教徒之消极回避,则乃英国政治史家所应解决之问题。但此时适系工会运动之高涨时期。此数年间商业发达,各工会之会员无不陡增。矿工、农工及织物业工人皆纷纷组织团体,令人忆起1834年之盛况。设斐尔德工会代表大会又适在1874年普选之前举行,自谓代表1,100,000有组织之工人,其中包括25万煤矿工人、25万棉业工人及10万农工。此次大会之进行,显示出自由党内阁拒绝劳工要求所引起之工人之怨愤心情。盖自由党领袖不但不纳工人代表之言,且懵然挽留锡德尼·斯密斯为伦敦市自由党协会书记,[57]此人乃1851年以来机械业及铁业各雇主联合会之重要职员,亦乃工会运动之死敌。吾人于此可以想象,自由保守两党中之任何一党苟于普选之时以船业同盟会之组织人劳斯先生为参谋,则今日将有何等结果。当自由党谩骂此新选举团之时,保守党候选人则以和善态度倾听工人之要求,自谓愿废止此项恶劣之法律。
处此情势之下,工会不参加政治运动之旧思想势必消失,工人毅然决然起而实施有组织之政治行动,自属无可惊疑。工会运动者并不以压迫下议院中有组织之政党为满足。独立劳工候选人之反对自由保守两党之运动,实劳工政治中新情感之一种最堪玩味之象征。主要由著名工会运动者所组织之劳工代表促进会;此数年间正在努力设法使工人当选为下议院议员;而1869年及1870年奥杰尔之独立候选资格早已轰动一时。[58]1873年格林威治举行补缺选举之时,有一第三候选人得工人阶级之助而进行运动,以反对自由保守两党;结果则是保守党伯德当选。吾人读比斯利教授为鼎盛时期之“蜂巢”所写之社论,即可判断当时有组织之工人及其可靠顾问对此作何感想。比斯利教授之文曰:“格林威治补缺选举之结果极能令人满意……工人终于断定自由党与保守党之不同,乃如上下层之磨石。二者之性质根本相同。若辈皆系有产阶级之一部分,在国会议及一切有关劳工利益之问题时,彼等皆以有系统之方法,泰然自若,互惠互利,不知者几谓两党议员咸以为工人从未一阅报章或一听演说。……会期中最后数小时,有两案不能通过,而工人之重视该两案实较格拉斯东就职以来所提出之一切议案为尤甚——该两案一为哈科耳特先生之阴谋罪议案,一为曼德拉之九小时工作制议案。至于曼德拉所提废止刑法修正案之议案,根本未曾得到讨论机会。关于此类议案之失败,内阁应负其责。……
“情形如此,则自由党报纸对于格林威治之选举表示惋惜,谓为一种不幸之错误,可谓不智,……其实格林威治之选举并无错误。当时场中已有一‘第三党’,深知其所需要者为何,对于保守党之伯德及自由党之安格斯泰因实同样敌视。吾深信下届选举之时,纵选举结果国会660议员人人尽为伯德,而此第三党必在英国各大城市出现。夫事必有始,工人之期待正义为时已久,保守党内阁之7年,由工人视之,实不过全部容忍期间短暂之延续,如果这是实施工人要求之必要之准备时期。”[59]
直接选举行动之运动,直至布罗德赫斯特在1874年年会上报告、矿工、铁工及其他工人团体皆已决定捐款以供国会选举运动之用时,始得工会正式之援助。此次普选时,“劳工候选人”出而竞选者不少于13人。就大多数情形而论,自由保守两党皆与之竞争,而结果则是保守党当选。[60]但在斯塔福及摩佩思两地,官场之自由党分子承认彼等无力阻止,于是全国矿工工会两位重要职员亚历山大·麦唐纳以及汤姆斯·柏尔特当选为下议院首届“劳工议员”。
工会运动者原以为保守党新内阁一旦成立,则刑法修正案将立即取消,此事足以说明保守党领袖竞选态度。迨政府表示愿设皇家委员会以研究全部所谓“劳工法”之实施状况时,工会运动者则大为失望。盖由工人视之,政府此种办法不啻将此项问题束之高阁,工会领袖或拒绝加入皇家委员会为委员,或拒绝举证。柏尔特绝对拒绝为委员会委员。其实须内务大臣特别保证政府此举意在尽早制定立法,始能劝诱工人协助委员会。最后国会议员麦唐纳因他受人之纵恿,与托姆·休斯同时加入;此外伦敦各业评议会书记希普顿、格拉斯高各业评议会书记安得鲁·鲍及伯明翰一重要工会运动者亦皆举证。委员会之调查不过官样文章,报告亦不得要领。但政府此时已完全明了工会之新生政治势力,对于此项问题不愿出以儿戏。1875年初,伦敦有名之杰克逊及格累姆公司细木工5人之被监禁,曾引起社会之注意与国会之辩论。[61]6月,内务大臣于一种有识力而又和平之演说中提出两种议案,以修正当时之民法及刑法。凭曼德拉及他人之努力,该两案在委员会中修改之后成为条例,足以完全满足工会之要求。盖1871年之刑法修正案此时已正式无条件废止。再借助于阴谋及财产保护条例(维多利亚第38年及第39年第86章),则阴谋法之适用于职业争执亦有种种确定而且合理之限制。1867年之主仆法则以雇主及雇员条例(维多利亚第38年及第39年第90章)代之。此种名词上之变化足以表示法律精神之根本变更。盖自此以后,主仆一变而为雇主雇员,可以平等资格缔结民事契约。违反契约而处徒刑之规定亦经废止。此外又承认工会所用之方法为合法,以表示法律完全承认工会为合法。和平之纠察亦得法律之许可。新法将旧日被判事用作压迫工具之“威胁””“妨害”一类名词俱行删除,暴力及恐吓则作为普通刑法之一部。此后,由私人为之并不构成刑法罪名之行为,由一群工人为之亦不受处分。总之,团体协约及其一切必要之附则,经过50年立法上之斗争,终于获得英国法律之承认。[62]【1】
1867-1875年间在法律方面及国会方面之斗争实极重要,吾人不能不将此时工会史上其他重要之事留待下章叙述。此10年间之坚决努力,常为后辈工会运动者所忽视,但当时参加运动而至今尚在之人,则称之为构成工会活动之最好时期。盖8年来工会曾受长期而且剧烈之危险之压迫;当时工会处在存亡关头。但如上所述,工会终于胜利地摆脱了此种危机,依豪威尔之言,乃是“从特种劳工刑法之最后遗迹中解放出来。”[63]
此种确实之胜利并非此次斗争之唯一结果。为达到其直接之目的起见,工会领袖曾采用其敌人之议论,且采取一种一方面脱离过去工会之因袭习惯,但他方面则经证明为足以妨害若辈理论进步之态度。今为明了领导小组及其友人之理智态度起见,吾人不能不先详叙工会所攻击之主张。自十九世纪之初,雇主即已一再主张雇主有与个别工人订立契约之权利,而不必问此种契约之影响于生活水平者如何。于是若辈即采取订约完全自由以及雇主间与雇工间各可自由竞争之原则,而不顾工会运动者及工厂法博爱主义者之反对。为担保个人间绝对的竞争自由,则工人方面以结社方法厘定契约条件之企图在所必罚。但此举实际上又离开法律上订约自由之原则。一种契约,即团体协约,实际上曾经作为一种刑事上之犯罪,其借口为团体协约无论于工人如何有利,然实根本妨害国家之繁荣。由此观之,雇主因坚持这一争点,显然陷于自相矛盾之地位。其实雇主之重视自由竞争之金钱利益实甚于其对订约自由之信仰。
同时指导工会运动之机警工人,渐集中其队伍于若辈可望胜利之唯一阵地。吾人须知若辈不能以其自身所抱之见解强社会以从同。即在1867年后,其信徒亦仅占选举团之一小部,而全部政治机器则皆操于中产阶级之手。若辈既无力胁迫甚或威迫统治阶级,只得以劝导方法取胜。但欲使中产阶级转而遵从工会运动之主要原则——强行维持生活水平——实万无希望。盖在当时之政治经济状态下,工会运动者深知国内全部知识阶层之意见无不极力反对此点。例如约翰·伯赖特即曾郑重劝告工人,谓“结社之举不但有害工人所抵抗之雇主,同时亦害及工人自身”,此言不过陈述当时进步党之普通见解而已。[64]工厂立法终身顾问沙甫慈白利爵士亦望“工人能摆脱其所忍受之最甚之束缚。所有专制君主,及所有过去及未来之贵族,若与此类飓风——工会——比较,则不过一阵一阵之风而已。”[65]设斐尔德之暴行及他种暴行、不断迫害非工会会员之谣言、手艺工人之永久反对机器、件工及学徒上之限制——凡此种种或兵或假之罪名,早已引起中产阶级无数之偏见,而工会运动者决无消除此类偏见之希望。
因此,工会领袖将此一部分之事搁起不提,颇为聪明。若辈避免辩论工会运动在理论上有用或有害,合理或错误。只主张英人有按照其所认为对自身最有利益之方法订立契约出卖劳力之权利。换言之,若辈之所要求者,即工人若认为以团体协约代替个别订约对其本身有利,则工人应有以团体协约代替个别订约之完全自由。故就订立契约而论,工人之主张结社自由实与雇主之主张竞争自由两两相对。
工会运动者之理由充分显而易见。雇主受到工厂立法拥护者压力时,即坚持国家不应干涉产业之原则,同时又请求警察援助以压迫和平而且系自愿组织之工人团体,当然极不合理。简言之,资本家主张放任主义应实施于产业生活之各个方面,自“谷物之自由贸易”以至依任何条件雇用任何年龄之男女工人而丝毫不受限制;而工人之所要求者不过将此种原则应用于工资契约。一位工会当选代表及工会最有力之拥护者于1869年为文论之曰:“工会问题不过立法范围受严厉限制之事实之另一最新事例而已。经过数世纪之劳动立法,每一次之变更皆有其祸害,吾人现已逐渐认识吾人应停止劳动立法之真理。群众心里近来曾为极大之不安,迫切期望立法上有相当解决方法,期望能有天生之发明家出世,挟有一种新的国会政策。但如同往常一样,今又证明立法上并无解决方法;真正之解决方法在将过去有害之干涉扫除净尽。”[66]此种“人人各依自身所认为适宜之条件而决定工作或不工作,雇用或不雇用”之原则,乃此次论战中工会领袖之演说词及请愿书中之主要论点。工会运动代表于1875年4月上内务大臣之呈文中有云:“吾人不愿干涉个人依其自身意见操业之自由竞争;但吾人保留吾人斟酌情形为某雇主工作或不为某雇主工作之权利,正与雇主之有权辞退一工人或多数工人相同;吾人反对个人之权利因共同执行而受任何干涉。”
实则工人已拾起其敌人之武器而使其无可自卫。虽然如此,当时之主要工会运动者正犹雇主亦陷于矛盾之地位。当彼等主张工会应如个人得以自由订约之时,彼等并无丝毫容许个人自由订约之意,若彼等有力防止。阿兰及亚普尔加司两人虽凭其良心告诉皇家委员会,谓工会会员并不拒绝与非会员共同工作,但彼二人亦深知此一相宜之事实,仅于工会会员不多、不能拒绝与非会员共同工作之时间及地点之条件下确实存在。布罗德赫斯特及豪威尔二人所操之两业中,即久以力能排斥非工会会员加入工作而著闻于时。诺森伯兰及达拉姆之煤矿工人时常拒绝与非工会会员同下竖井。[67]
吾人曾于“产业民主”一书中指明工会运动之此种普遍愿望——会员权之行使——以吾人观之,实与公民权之行使处于同一之地位。虽然如此,诺森伯兰矿工之拒绝与非工会会员共同下矿,其足以威吓意见不合之少数人之处,与矿坑管理条例及八小时工作日议案无异。英人有自由订约权之主张,常出于一般热心之工会运动者之口,几于成为一种口头禅;而吾人则见哈礼逊本人于进行他种立法之时,尝警告工会运动者,谓工人若与资本家一样无识高呼“不干涉”之口号,则结果无异自杀。[68]此种警告之力量领导小组必然知道,盖领导小组深知近世产业之种种作用,不至于认识不到强行维持生活水平之必要。工会运动者不能否认,若无一定方法以执行多数人之议决,则有力之工人结社则为不可能。
决不可根据吾人以上对于引导工会运动渡过大危机之人采取之理论阵地所加之批评,而推测若辈亦知就国家干涉一点而论,若辈实自陷于矛盾之地位,或谓若辈故意依此错误之前提以求胜利。其实凡曾研究若辈之领导经过者,无不深知若辈之忠实、机警及其个人身价之高。吾人不能不谓若辈所以陷于矛盾之地位者,正犹一种政党成立之时,不知其所企求改良之社会状况究竟如何,而遂为危险所困。比年以来之斗争中,吾人发现英国工会运动者已弃去昔日乌托邦之希望,而堕于一种矛盾的机会主义之中,后三十年中若辈又由机会主义而漂向“劳动贵族”之肤浅之“自助”中。在此全部过程中,若辈所抱之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见解之不相容,始终未被查出。例如亚普耳加司及奥杰尔二人,在作为由马克思草拟纲领之“国际”之重要职员之同时,又赞助当时急进派关于普遍的农工土地所有权之要求,而不知二者有何矛盾之处。但单独坚持个人主义之理论(1875年之胜利即缘此得到),将使个人主义之理想深印于领袖左右之人之脑中,则乃不可避免之事。且他种影响,亦足以使工会运动者承受中产阶级之经济学上之口头语。举凡欧文及奥康讷之肤浅经验之失败、自由贸易之显著成功、工人参加当时自由党政治之日多,以及许多工人与中产阶级足智多谋之思想家之亲密友谊,皆有创造新派工会运动者之势。吾人将于下章叙述此种理智上之改革对于工会运动之影响。但吾人应先述比年以来各工会之内部发展,盖吾人因叙述1867-1875年工人在立法方面之斗争,曾不得不将此一部分之历史暂时搁置未提。[69]
[1] 阿兰于1818年生于厄耳斯特尔喀里克弗格斯,父母俱系苏格兰人。父为某纱厂经理,后移居格拉斯高附近之某纱厂中,阿兰即于1825年入盖特赛德某纱厂充当接线童子。3年后彼离厂改入格拉斯高安得斯敦某大机械工厂为学徒。十九岁学习时期未满,彼已娶厂中某同伙者之侄女为妇。1835年往利物浦充当机械业帮工,后又由利物浦随同铁路工程迁往克鲁之新工业中心,而即于此处加入工会。1847年塞尔斯贝被监禁时,彼继任该会总书记,此后继续任职,直至1851年该会合并于机械工联合工会之时始已。20余年来彼年年当选为此大团体之总书记,于1874年终于任内。
[2] 1863年,法国派代表两人到伦敦商议援助波兰应采之共同行动。于是在1869-1870年间使政府及统治阶级震惊之有名之“国际工人协会”,即缘法代表此行产生。该会于1864年9月28日在伦敦之一次大会上正式成立。大会开会时,曾朗读马克思所拟之演说词。该会之基本目的在联合所有各国工人以谋劳工之解放;并宣布其原则曰,“劳工之受制于资本家,乃一切社会痛苦及政治不独立之根本原因。”1864-1870年间,该会支会几遍欧洲及美国,而欧洲某数国中大多数工人团体皆集体加入。中央管理事宜委诸驻伦敦之55人普通会议,而该会议则由各国支会选出之各该国侨居伦敦之人组织而成。但普通会议对于支会无立法上之管理及他种管理之权,实际上不过各支会间互通声气之一种机关,各国支会均可率凭己意处理本国支会事务。协会每年举行各国支会代表大会一次,协会之主义及纲领亦不断稳步发展。当时英国工人实际参预此类基本目的者,其程度如何不得而知。1870年奥杰尔为协会会员,亚普尔加司为协会普通会议主席,普通会议之成员尚有路克拉夫特(此人后为伦敦教育委员会会员)及其他有名之工人政治家。但英国工会集体加入者为数极少(仅有制靴业及鞣皮业等数种工会);1866年10月,普通会议邀请伦敦各业许议会加入或即不加入亦请准许国际工人协会代表出席各业评议会会议,以便报告欧陆各国工人罢工情形之时,各业评议会之议事录证明此两项要求皆被拒绝。实则伦敦各业评议会甚至不愿承认国际工人协会为与外国工人团体互通消息之一种机关,而决与外国工人团体直接通报消息。亚普尔加司曾以英国代表资格数度出席大陆年会,且于1870年5月21日“纽约世界报”所发表之谈话中详细说明协会之目的及主义。自巴黎革命政府消灭后,法国之支会尽告消灭,英国及他国之会员亦锐减。在海牙举行之1872年年会,决定将普通会议移往纽约。自此以后,国际工人协会对于英国劳动运动全无影响矣。比斯利教授曾于1870年11月之“两周评论”上撰一有趣之论文,详述该会之工会运动。
[3] 罗伯特·亚普尔加司系皇家海军中某舵手之子,于1833年1月23日生于赫尔。11岁时,充送信童子,最后入细木工制箱厂,未充学徒即尽力从业。1852年彼迁往设斐尔德;但当1855年其双亲死亡时,彼又往美国,翌年重返设斐尔德,盖其妻之健康不许其随夫前往有希望之地也。亚普尔加司既加入地方木工工会,即一跃而为该会重要会员,当1861年木工细木工联合工会成立,较有效能之职业行动颇有希望之时,彼即举全会加入。1862年当选为总书记,此后一再连任,直至1871年因会中私人种种争执,彼始自动辞职。1870年伦敦教育委员会成立之时,彼充拉姆贝司区之候选人,但未成功,虽得票7600张。同年彼经梅德斯通市邀为该市国会候选人,但彼辞谢,以让约翰·拉伯克爵士。1871年彼受命为传染病条例皇家委员会委员。彼卸去总书记职务之时,暂操新闻业,任美国报纸驻法战地通信员。不久被充任某机械工具及潜水工具制造厂之工事,后即为此项繁荣事业之业主,歇业之时家道小康矣。当1920年亚普尔加司成为1867-1871年间之“领导小组”之硕果仅存之人时,仍系木工联合工会会员,对于工会运动仍极关心,曾以工会运动有价值之文书及记录供给吾人参考(参阅汉弗莱所著之“亚普尔加司传”,1915)。
[4] 丹聂尔·盖尔于1814年10月21日生于利物浦,父为鞋匠。1827年从一铸铁工学习,1834年6月加入工会。1868年彼为该会通信员,后连任此职,直至1881年始行告退。1871-1875年彼充国会委员会委员,于1883年12月7日逝世。
乔治·奥杰尔系康尼斯某矿工之子,于1820年生于南得文塔维斯托克附近之罗布罗,早岁即为鞋匠。彼周行各地寻觅工作(此盖当时之习惯),最后下居伦敦,为女鞋工协会重要会员。彼之第一次重要公开行动系于1859年建筑业停业之时出席伦敦各业代表大会。1860年伦敦各业评议成立之时,彼为该会一重要会员,且自1862年以至1872年该会改组之时,彼连任该会书记。作为伦敦工人阶级急进派领袖之一,彼曾5次设法竞选国会议员,但因在朝自由党之大力反对而累次失败。1868年于契尔西、1869年于斯特拉 特福德、1870年于布里斯陀尔,彼皆宁可退隐而不愿分裂投票。1870年彼于骚斯沃克虽出面为候补者,但结果失败,所差仅304票,自由党党员沃特娄爵士得票最少,只2966票,而奥杰尔所得则共4882票。1874年普选时,彼又出而竞选,但受保守党及自由党之反对,结果依旧失败。彼于1877年逝世,举殡之时比斯利教授、福塞特教授及迪尔克爵士皆来送葬,伦敦工人且利用此举殡机会进行一次大示威。比斯利教授所作之赞美诗登于1877年3月11日“周报”。氏之传略亦于1877年刊行,书名为“乔治·奥杰尔之一生及其劳动”。
[5] 约翰·凯恩于1819年生于诺森伯兰阿英威地方。7岁出外工作,所操之工作不一。16岁彼移居纽喀斯尔,入盖次赫德之豪克铁厂工作。即于此处,参加宪章运动及他种进步运动。1842年氏组织铁业工会,结果失败。此后直至1863年始有一种稳固之团体成立,而当1868年全国铁业工人联合工会成立之时,彼被举为总书记,此后连任此职,直至1876年3月逝世时为止。
[6] 以吾人所知,带有各业评议会性质之第一大永久委员会似即利物浦各业保护会。是会于1848年成立,其目的在保护工会免受雇主援用刑法所施之压迫。就该会1848年之报告及贷借对照表以及1848年11月23日石工协金“双周通报”上所述各节观之,吾人可知该会曾采积极行动,以保护设斐尔德磨剃刀主免受恶意之起诉,并援助曾被判定阴谋罪之利物浦石工。该会1850-1857年间之活动则无案卷可考,但1857年8月该会曾募400镑以援助利物浦细木工,1861年又援助砌砖工罢工。同年7月该会并入“各业联合保护会”,斯会系模仿新成立之伦敦各业评议会而组成。自1825年以来,格拉斯高似屡有为特种目的而组织之代表联合会。1851年有人谋将此等联合会改组为一种永久团体,但各业不久即停派代表。1858年又谋依坎伯尔之主张改组,结果较有成效;当时成立之评议会主要系由建筑业集合而成,在1860年,此种团体极为活跃。更就设斐尔德而论,则地方各业早有临时之同盟团体,而此类同盟几乎一直继续存在。就中称为“有组织之各业工人联合会”者,系于1857年成立,其特殊之目的即为援助设斐尔德活版工协会因匿名揭帖事件被控者,此会日后变为永久性各业评议会。其他城市如都伯林及布里斯陀尔,亦几乎一直保有地方各业评议会一类之团体。又曼彻斯特职业保护会为援助染工罢工而拟之由9000工人代表署名之请愿书,曾见于1854年“石工双周通报”。就伦敦而论,吾人更可据奥杰尔于1867年向主仆法委员会所举之证据,断定1848年以来京都各业代表大会特为常见。吾人从“钉书业通报”(1853年11月)中发现,1852年伦敦各业委员会将乌尔味罕普顿马口铁工人事件从较为软弱之全国各业联合会之手取出,自出极昂之讼费进行诉讼,即其一例。该委员会之工作甫告完成,又有一委员会出世,专为援助普雷斯顿棉业工人罢工。而劳埃德·琼斯于1855年3月宣称下议院正在讨论之共济会议案将使工人团体之法律地位较前尤不确定者,即采对此委员会所作(当时该会正在旧贝利街贝尔饭店开会,贝尔饭店为历史上有名之伦敦工会运动会议场所)。于是“京都各业共济会议案委员会”随即宣告成立,该会之报告曾由丹宁加以评论,评文见1855年12月丹宁之“通知书”中。据此评文观之,吾人知当时委员会开会系由阿兰主席,其旧友牛顿、石工协会及砌砖工协会之总书记以及排字工人及钉书工人之代表悉行出席。此会由87个工会之48,000工人援助,每一会员捐助半便士以充该会费用。该会在国会方面之活动似极有力,收效极宏。因善于运动国会议员之故;案中可厌之条款悉被删除,即当时似为趋向工人团体立法之重要步骤,亦因得托马斯·休斯及哥德立奇爵士之助而得到成功。1858-1867年间,约有十余个最大之城市均曾建立各业评议会。1870-1873年间,工会得到发展,各业评议会数即加倍。但其大发展则在1889-1891年工会组织高潮席卷全国时见之,此时有60余所各业评议会成立,其已成立者,或则改组,或则会员人数激增。
[7] 见1862年3月31日伦敦各业评议会第二次年度报告。
[8] 伦敦博物馆未保存此书,该会案卷中亦无此书。亚普尔加司先生惠赠吾人一册,是册现存伦敦经济研究所英国政治科学图书馆中。据吾人所知,另有一册存于伦敦大学高尔斯密司图书馆中。
[9] 伦敦三大建筑家收到工人要求每日工作9小时之请愿书后,即通告工人此后不以日计薪而以时计薪。并谓:“此种报酬方法可使吾人所用之工人依自己之愿望而决定每日做工若干小时。”此种似是而非之议论完全弃团体协约之原则于不顾。盖建筑业雇主所提议者,实欲废去正常工作日之观念,而依计时方法分别与个别工人订约。工人方面亦知雇主所许之自由实属空虚,惟不能说明其理由。就近世大规模产业之组织观之,个别工人绝无自由放下工具实行停工之权利。若无共同承认之正常工作日,则机器运转至何时或工厂开至何时,工人亦须工作至何时。故根本问题仍在厘定每日工作时间。1861年之建筑业雇主早已料定,苟每一工人确能自由听凭雇主之意愿而每日赚得若干小时之薪水,则全部工人之工作时间实际上将不受一般便利之支配,而受雇按最长劳动日进行工作者之愿望及能力所支配。关于这一重大争点,工人始终坚持其主张。伦敦建筑业之正常工作日系用极巧妙之方法依当时流行之习惯而定,此后并以正式团体协约之方法累次矫正,累次缩短,直至全年中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及48小时而后已。至于报酬单位之细节,则工人亦逐渐让步,于是按时计薪制度,在严格限定每日工作时间之条件下,遂得两方之赞同。
[10] 信系弗雷德里克·哈礼逊及哥弗雷·拉欣顿二人草成,经分别研究后,由休斯、拉德罗、比斯利教授、哈同、利奇弗尔德及本奈特等人共同署名。原信于1861年7月发表。
[11] 伯明翰之许多地方工会且直接合并于全国改革促进会。但除乌尔昧罕普顿之两个小型工人社团及伦敦西郊细木工工会外,无有以团体资格加入该促进会者,虽该会参事,会包括阿兰、亚普尔加司、寇耳森、克里默、奥杰尔、朴特及康诺利等人在内。
[12] 出票拘人之义务其始即已通行,盖1824年之条例(乔治第四第4年第34章)不许判事有自由抉择之权。工人依此条例起诉,则法院即发传票与雇主;反之,若雇主宣誓控告工人,法庭即可逮捕工人。但在1848年,杰维斯条例(维多利亚第十一年及第十二年第四十三章)授权判事,令其于第一审皆发传票。此种方法渐引用以传讯工人,至于拘票,只能用于工人已经逃走或抗传不到之案件。然而杰维斯条例不适用于苏格兰,故紧急逮捕工人之事一直继续至1867年始止;此即格拉斯高代表所声叙之一种主要冤抑。其实即在英格兰,存心惩罚之判事有时亦发拘票。1863年达拉姆石炭业发生争执,雇主即根据主仆法起诉矿工。“次夜夜半即有12人从床上被警察逮捕,幽于达拉姆监狱,其罪名为不通知雇主而遽行离职。”(见比斯利教授于1863年12月12日之“观察家”上发表的一封信)。
[13] 参阅1866年主仆法特别委员会之864问题;最高民事法院第一次法律报告中安文与克拉克之案件;及劳工法委员会第二大报告(1875)第7页。
工人破坏契约应受徒刑之立法,可溯源于法律不认工人有不做工或议定工资之权之时。是故工人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均为完全拒绝工作,系一种违反行为,但非一种违反契约之行为,而乃违反一种因身份关系而得根据法令执行之义务。关于此事之法律实始于1349年之有名之劳动者法令(爱德华第三第23年),该项法令之主要目的在强迫工人依黑死病大流行之前之工资作工。该律第二段规定若工人或仆人于时期未到前停止工作,则该工人应受监禁处分。1563年之学徒法令(伊丽莎白第5年第4章)亦主张此种原则。该法令加强了所有关于劳动者及工匠之法律,而且公然将其施于件工工人;结果该工人若于未完工前停止工作,亦须受监禁处分。吾人已经看到,十八世纪时,关于特种职业之法令极多,一系列之法令使有关特种职业之法律规定亦更明确、更严厉。英格兰主要法令如下:乔治第一第7年第一段第18章(关于成衣工);乔治第一第9年第27章(关于鞋工);乔治第二第13年第8章(关于皮革业);乔治第二第20年第19章;乔治第二第27年第6章;乔治第二第31年第11章(关于各种行业);乔治第三第6年第25章(关于服务期限之规定);乔治第三第17年第56章(关于织物业及其他行业);乔治第三第39年及第40年第77章(铁及煤业);乔治第四第4年第34章(所有各业);乔治第四第10年第25章(普通各业);维多利亚第6年及第7年第40章(织物业)。
自有此类法令,肆无忌惮之雇主遂能加工人以不可容忍之压迫。此种压迫在十九世纪之初与结社禁止法不相上下。此事曾经“现行管理劳资法律实施状况概评”一书(现存普雷斯手稿27804中,系乔治·怀特于1823年编辑出版)之作者们详为陈述。学徒法令中之件工条款尤为难堪。怀特之言曰:“该条款屡被滥用,盖就多数事业(如造车工人、油漆工人及其他许多行业)之性质而论,往往一工未竟须先操他工,根本无所谓完工;因此,若为工资问题发生争执,工人愤而罢工或停止工作,即使预先通知,而雇主亦可以工作未竟擅行停工为理由提起诉讼。此种诉讼依结社禁止法而提起者极少,依此项法律而提起者则数以百计。此项法律不加修改,则劳动者或工人将永不得自由。须知此时结社禁止法毫无关系,惟此为履主用以压迫工人并减少工资之关于完工之法律则极有关系;若此律不加修改,则犹如一事未成,至于废止结社禁止法,则只能使100工人中有90人之生活状况仍如往昔——仍受制于其雇主。”怀特虽极力抗议,但普雷斯及休谟似不思设法修改有关服务契约之法律。该两人之主要事务在为工人取得订约自由,而破坏订约自由所处之重罚,一时似未曾引起其注意。
关于此种法律及其修正,除上述怀特论文外,下列各文可以参考:“服务契约下雇主工人法律研究会报告”(格拉斯高,1864);1866年主仆法特别研究员会报告及1875年劳工法皇家委员会报告;戴维斯所著之“论劳工法”(1875);斯提芬所著之“刑法史”第3卷。
[14] 亚历山大·坎伯尔前系欧文之一主要信徒。吾人已知彼于1834年曾充格拉斯高小木工工会书记,1863年主编“格拉斯高前哨”,该志日后变为麦唐纳及其全国矿工联合会之主要机关报。据云坎伯尔确曾于1858年创立格拉斯高各业评议会。
[15] 消息摘录详述法律并提议修改法律。原文见1863年12月“磁石玻璃工人杂志”。
[16] 出席者为罗伯特·亚普尔加司、乔治·奥杰尔、丹逊尔·盖尔、丹宁、亚历山大·麦唐纳、威廉·德伦菲尔德、亚历山大·坎伯尔、埃德温·寇耳森及朴特。工会之曾派代表列席者为伦敦各业评议会、格拉斯高各业评议会、设菲尔德各业联合会、利物浦各业保护会、诺廷厄姆有组织之各业联合会及诺森伯兰各业各种劳动者联合会,机械工联合工会、木工联合工会,砌砖工、石工、铸铁工、矿工、钉书工人等之全国团体,伦敦排字工人协会、苏格兰面包工人工会,设斐尔德制锯工人工会等。
[17] 即后来之威密斯伯爵。
[18] 见1864年3月伦敦各业评议会议事录。
[19] 读者慎勿以为停业系一种新发明之方法。普雷斯言前世纪末叶裤业雇主即曾用之:见窝拉斯所著之“普雷斯传”。
[20] 见1866年6月“设斐尔德职业代表大会报告”第22页。
[21] 见1865年8月1日“两周评论”中霍培尔所撰之“某铁工业主对于罢工所抱之见解”一文。
[22] 见律师弗雷德里克·希尔所著之“防止各业工会妄行之方法”。原文见全国社会科学促进会议事录(1867-1868)第24页。中产阶级最普遍之情感在查尔斯·里德所著之小说“设身处地”中得到了表现。
[23] 参阅格拉斯高各业评议会书记乔治·牛顿之演词:“大多数之罢工,甚至停业,皆因劳资两方深开固拒;不肯推诚相与,……吾愿吾人考察自身,有何邪恶之处,足以引起此种不能令人满意之事势,若吾人发现自身并无错处,则吾人应先整顿内部……其次再调查对方,观其所取之态度,若吾人发现若辈未曾为所欲为,以防止此类重大之祸害,则吾人不妨以诚恳之态度及显明之言词指出吾人认为若辈所犯之错误,如是吾人既能以健康之方法加强舆论,反对暴行——有人称之为暴行,但用一较缓和之字眼或更相宜——反对若辈所用之不智之政策,则舆论在将来必更能防止不智之政策”(见“大会报告”,1866年,设斐尔德)。
[24] 1867年曼彻斯特会议采用之章程(设斐尔德出版,共12页)。
[25] 联盟会事宜常由设斐尔德各业选出代表组织一种执行委员会以管理之,其中重要人员皆系于组织联盟会时曾多方活动者。活版工协会干练之书记威廉·德伦菲尔德为第一任总书记。各业之派代表出席者为南纽约克郡及诺廷厄姆矿工、联合之成衣工、汽锅工、棉纺工人、苏格兰联合木工、约克郡玻璃瓶工、北英铁业工人及乌尔味罕普顿各业工人。1867-1870年之议事录及其所刊之“月报”表明,联盟会其始确曾援助多次遭受停业之工人,——尤其是成衣工、矿工及铁工——但工人方面多怨该会不曾付款。德伦菲尔德曾语吾人曰,司法评议会及执行委员会因不能约束工会,不能确实断定何者为停业,何者为罢工,极感困难。联盟会于1867年1月1日至4日在曼彻斯特举行第一次会议。此时加入之工会有53业,会员共59,750人。此次大会所采用之“章程”,含有德伦菲尔德论同盟原则及目的一篇极有趣味之演说。1867年9月又在普雷斯顿举行第二次会议,此时会员数目已减至23,580人,仅代表47业,炊具工人等均已正式退出(见“普雷斯顿大会议事录”,设斐尔德,1867年,共16页)。
[26] 设菲尔德久以“夺取工具”之风俗著名。所谓夺取工具者,即遇工人拖欠会费时将其工具暂时没收。此种方法不但成为催收会费之不二法门,且亦强迫工人服从会章之一法。设菲尔德工人社团如此僭取之紧急裁判权,遇单纯夺取工具不生效力之时,极易变为滥施私刑之严重行为。顽强之工人皆因输槽中之炸药罐炸裂或由烟囱中掷入之炸药罐炸裂甚为恐怖;有时此种爆炸引起极大之伤害。各种磨刀工工会(锯业、锉业、镰业、叉业、防冲器业)久以实施此类暴行而招来丑恶名声,不时引起地方报纸之公愤,1843-1844年间尤甚。1861年炸毁亚康街小楼房之企图更引起公众之非难;据伦敦各业评论会议事录所载,该会已于此时公然表示其对此种暴行之嫌恶。此后三四年间,此类暴行确已稍戢。但1865-1866年间此类暴行又复盛行,与磨刀工工会尤有关系。1886年10月新黑里福德街炸药之爆发,已经证明为受磨刀工工会之唆使,借以恐吓某工人名托姆·斐内宝者,缘该工人两次退会,此时正在为锯柄工及锯工曾对之罢工之厂家工作。
[27] 与其他数种工会相同,机械工联合工会、木工联合工会、炊具工人全国工会、铸铁工全国工会等似亦曾提交其会章。
[28] 见1867年1月26日“蜂巢”。
[29] 除正文所述者外,其他曾于此危急之时援助工会者为维农·拉欣顿、哥弗雷·拉欣顿、拉德罗(后为共济会注册史)、尼特(前为牛津大学经济学教授及牛津国会议员)、国会议员福威尔·巴克斯顿爵士及曼德拉。
[30] 领导小组并不专在皇家委员会中活动。当时报纸经常对工会领袖所施之毁谤之一,即谓此辈领袖并不知其自身所需要者为何。克朗普顿特于1867年秋预备一种提案,提交领导小组,半以答复此种毁谤,半作为一种宣言以团结工会运动者之力量。案经详细讨论后,得领导小组及在贝尔饭店开会之各业代表大会采用。下议院下届开会时,此案当经提出,作为1868年工会对某数处选举(最显著者为设斐尔德之选举,当时曼德拉首次作为候选人)之要求根据。
[31] 布洛德赫德之自首聂动一时。比斯利教授曾谓“工会之暗杀并不较其他任何暗杀为善,亦不较其他任何暗杀为恶。”因此有人斥其为犯罪辩护,且因努力拥护工会运动之原则而几乎失去大学教授之职(参阅比斯利所著之“设斐尔德暴行与埃克塞忒厅会议”,1867年,共16页;理查德·康格雷夫所著之“布洛德赫德先生与匿名之印刷品”,1867年,共16页)。
[32] 见1869年7月8日“泰晤土报”社论。其原因则为布拉西先生发表了划时代之演说,布拉西氏以某大承造家之子之资格,宣布站在工会之一边,并谓工会对于工人之品格既有良好影响,则工会只有减少劳动价值而不至提高劳动价值(见“国会辩论集”,1869年7月7日)。此项演词日后重刊,题为“工会与劳动价值”(1870,共64页)。
[33] 设斐尔德暴行及皇家委员会产生不少著述,其中之大部分皆无甚价值。委员会自身所呈之报告不下11种,且附有不少证据及附录。调查设斐尔德及曼彻斯特之调查员亦分别提出报告于国会。此类报告中所收集之许多有关工会会务及罢工之详细资料,实世人此后论述工会所需材料之重要来源。即以巴黎伯爵所著之“英国工会”(1869年,共246页)及罗伯特·萨默斯所著之“工会”(爱丁堡,1876年,共282页)为例,前者采以善意摘述向委员会所举之证据,后者则以恶意摘述向委员会所举之证据。1870年出版之桑顿所作之“劳动论”,对于经济界有一种永久之印象,此书中关于工会运动之数章,即完全根据同样之证据。其他出版物尚有卡伦德尔所著之“为工会辩护”(曼彻斯特,1870年,共16页);弗雷德里克·希尔所著之“防止各业工会妄行之方法”(1868年,共16页)。
[34] 见“各业大会报告”(1867年,共32页)。
[35] 见1868年6月18日“蜂巢”。
[36] 见1869年8月28日“蜂巢”。
[37] 见1867年1月26日“蜂巢”。
[38] 见1868年6月之“双周通报”。
[39] 例如参阅国会议员朴特所著“对于工会及1869年议案之若干意见”(1869年,共45页);及某律师所著“对于结社禁止法与工会及各业工会议案之观察”(1869年,共64页)。
[40] 比斯利教授于其“致工人阶级书”(1870)中,备言政府之畏葸,并劝工人采取政治行动。又家屋油漆工总工会之1871年年度报告即足以表示工人如何热烈承受此项劝告,“取消我辈工人勿做政治活动之口号;此种无谓之中立实使吾人既无权力,又无势力。”关于全部故事可参阅汉弗莱所著之“亚普尔加司传”(1912年)第138-170页;豪戚尔所著之“劳动立法、劳动运动及劳动领袖”第156-172页。
[41] 维多利亚第32年及第33年第61章(1869)。此种临时办法曾遭上议院议员开恩斯伯爵猛烈之反对。渠谓保护工会会款而不令其除去可厌之章程,实直接与皇家委员会多数报告相违背。由彼观之,政府不必对工会为此类之让步,因工会会款在前年已受“侵吞公款法修正条例”(维多利亚第31年及第32年第116章。系因伦敦录事葛莱之请求而通过)之保护矣。该条例虽与工会无关,但该条例可使合伙之人因其侵吞合伙者之公款而被判定有罪。该条例之可适用于卷款潜逃之工会职员已被沙因洛斯科公司查出,该公司曾充当重要工会之法律顺简历3代之久。得该公司之暗示,工会即向当时之总检察官约翰·喀斯雷克爵士提出一案,总检察官即论工会此后得以合伙者之资格提起诉讼。于是砌砖工协会立即对某反抗执行委员会而卷款潜逃之职员提起刑事诉讼,结果犯人于1868年12月被处劳役6个月。此次胜诉曾于全工会世界中大行宣传,而工会世界认定此后无须再要求何种立法矣。但哈礼逊及领导小组其他顾问力谓该修正条例虽使工会可以起诉侵吞公款之会员使受徒刑之处分,但未予工会以追回所失公款之权力,或提起民事诉讼权力,因而工人团体尚不能免“妨害职业”之罪名。参阅1869年7月1日“两周评论”中哈礼逊所撰“各业工会议案”一文及1868年12月机械工联合工会所刊关于“葛莱条例”之折页传单。
[42] 参阅1871年3月11日“蜂巢”所登反对该案之建筑业雇主联合会利兹会议报告。
[43] 1859年曾通过一种简短之条例(维多利亚第22年第34章),将谋求工资或工作时间之改变之单纯协定,及以和平方法劝告他人不再工作以便取得所要求之工资或工作时间等行为,不作为“妨害”或“障碍”解释。该条例未经讨论或说明即匆匆通过,或系参照新近之某些判决例而制定者,但其实际之来源如何则不明了。石工协会不愿与闻此事,且议促成此项条例之人为无事自扰之辈。亚历山大·麦唐纳曾经在其1875年6月28日之关于劳资议案之演说(见罕塞德所编“国会辩论集”第225卷第66-67页)中,声称该条例系彼自身及其他数人所示意制定,伴工人得以劝告他人加入团体,而该条例确有一种极好之结。查尔斯·斯特靳于其一本不大著名之小册子“致各业工会运动者及工人阶级书”(1868年,共8页)中,曾言及该条例来源;此为吾人所仅知者。“少数法官前曾决定结社自由应以工人不受雇主雇用之时(即旅行之时)为限。如此显明之误解(因此显明之误解工人处徒刑,而其雇主则得随意结社)自引起当时工人纷纷呈请救助,但此种请愿呈文经常被束高阁。然而,全国各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集议于阿宾登街吾庐,吾人即起草一种9行之简短议案,对法官说明若辈如何不能了解立法者之见解……吾且介绍吾友与现已故世之亨利··德拉蒙德、托马斯·丹科姆及约瑟夫·休谟(两位急进派分子及一位忠诚之保守党员)相见,而事至奇怪,若辈竟能彼此合作,以伸公道。与大自由党猛烈斗争四五年后,吾人得通过吾人所提之议案(维多利亚第22年第34章),此时工人阶级极为满意,而曼彻斯特之急进分子则深为懊丧。”但1857年德鲁易特及贝利两案之判决,证明该条例并不能保护纠察者免受起诉。
[44] 亨利·克朗普顿曾述纠察之实际情况:“纠察常被人误解。纠察系于罢工开始之时发生。原两方争点在雇主方面为招雇新工人,在工人方面为阻止此新工人之受雇。若辈自竭力引诱他人与己合作。雇主方面常于乡间搜求工人,故工人皆由远方而来,初不知有罢工情事,如其知之,亦必不来。工人皆不愿廉价受雇以卖其友。罢工工人遂派出纠察员,告以工人所受之冤抑,并劝新招工人勿破坏正在进行中之罢工。
“此举不但可以认为正当,且此举之为合法而又公开实行,实较其为违法而又秘密实行为佳,盖若秘密实行,则必随之发生种种不良之方法。至于此举乃用以威胁雇主则毫无容疑,正如雇主停业意在威胁工人。
“纠察尚有他种用处及他种效果。盖有纠察,则罢工工人始知雇主曾否雇到新工人,罢工前途有无成功希望,以便阻止工人之妄求罢工津贴。除此以外,纠察制度所采之公开办法,无疑对于工人之行为亦颇有影响。原参加罢工之工人对于行动违反业中共同利益之人自不满意,亦犹素有国家观念者之轻视不爱国者。纠察即因上述种种理由经工人认为可行。至用暴力威吓或侵扰,则工人早已加以斥责。工人从未主张此种举动不应以刑法取缔之”(见“论劳动法”,亨利·克朗普顿著,经各业工会代表大会国会委员会采纳并印行)。
[45] 布蓝威尔男爵对于此律所抱之见解曾引起不少之非难,甚至引起法律家间不少之非难。参阅斯提芬所著之“刑法史”第3卷第221-222页。
[46] 关于休易特之案件。并参阅汉南法官先生于法勒尔与克罗斯之案件中所发表之单纯罢工行为有时亦触犯刑章之意见。
[47] 关于休易特之案件。
[48] 参阅沃尔斯贝与安利、斯金纳与基奇、奥尼尔与克鲁革、伍德与宝伦及罗兰德各案件。
关于全部问题,可参阅吾人所著之“产业民主”一书之附录;莱特(后为法官)所著之“有关触犯刊章之阴谋及协定之法律”(1873);威廉·厄尔爵士所著之“关于工会之法律”(1873年);及斯提芬所著之“刑法史”第3卷第30章。
[49] 领导小组——工会运动之非正式内阁——之常会系由各大联合会产出,而工会年会或“劳工大会”则由各业评议会召集。吾人曾送1864年格拉斯高各业评议会为对付主仆法而召集之特别大会(在伦敦举行),1867年设斐尔德各业评议会为讨论对付厂主停业之方法亦召集特别大会。倡议召集年会以便讨论有关工会之一切问题者则系曼彻斯特及索尔福德各业评议会。该会于1868年4月发出通告(幸而保存于1868年5月“铁工日报”之中,今刊于本书卷末作为附录),约定于1868年降灵节周内在曼彻斯特举行年会。此会出席代表共有34人,自谓代表约118,000工会会员。第二届年会则经指定在伯明翰举行,各业代表由伯明翰各业评议会依法召集。此第二届会议于1869年8月开会,有40个独立工会派出代表48人出席,据云共代表250,000会员。但历届年会虽亦有各地最重要之工会运动者出席会议,而伦敦领导小组并不赞成。曼彻斯特年会之34名代表中除朴特一人外,并无其他伦敦代表。伦敦各工会代表6人曾参加伯明翰年会,奥杰尔及豪威尔皆在其内,但议设国会委员会之时,奥杰尔不愿在其中服务,因其视此为各业联合工会之不必要之竞争者。第三届年会定于1870年在伦敦举行,但伦敦领袖并不实行召集,直至1871年觉有唤起工会之全力以反对拟议中之立法时始愿召集。1871年3月伦敦年会,实全国工会运动之真正领袖皆曾出席之第一次年会,其所设之国会委员会,始则与亚普尔加司之各业联合工会合作,迨各业联合工会解散之时,则取而代之。1872年诺廷厄姆年会有77名代表出席,代表375,000会员。最早之四次年会之报告须于“蜂巢”及(关于曼彻斯特、伯明翰及诺廷厄姆之年会)当时地方报纸中求之。自1873年起,年会自行发刊正式会务报告。一种有用之编年记录已由戴维斯刊行,题为“英国各业工会年会史”,第一卷于1910年出版,第二卷于1916年出版。
[50] 维多利亚第34年及第85年第31章(工会法)及维多利亚第34年及第35年第32章(刑法修正案)。
[51] 参阅1871年9月2日“蜂巢”所刊亨利·克朗普顿之论文。
[52] 伦敦砌砖工协会(寇耳森系该会总书记)首先呈请登记。
[53] 见哈礼逊及克朗普顿两人所签署而在1875年9月由各业工会年会国会委员会发行之“劳工法汇编”。
[54] 若辈被监禁数月之后终邀赦免;参阅亨利·布罗德赫斯特所著“自传”(1901年第59-64页;豪威尔所著之“劳动立法、劳动运动及劳动领袖”第237-253页。
[55] 参阅致“蜂巢”书(1873年1月11日)。
[56] 见毕塞德“国会辩论集”第212卷第1132页(1872年7月15日)。
[57] 此举曾于1874年1月普选前受“蜂巢”猛烈之批评。
[58] 关于“独立”候选之是否得策,约翰·斯圈亚特·穆勒曾致书奥杰尔讨论。该函见1875年2月13日“峰巢”:——
“亲爱之奥杰尔先生:先生虽未曾成功,而吾观于骚斯沃克之选举结果深为先生庆幸,此足以证明自由党之大多数皆助先生,而先生曾唤起市民强烈之政治情感。自由党存心长久垄断政权,丝毫不愿与急进分子联合,本属显而易见之事。工人之许保守党加入下议院以挫自由党独霸之心确无错误,此举无损于工人之原则。盖工人之政策在坚持劳工当选,若此策不能成功,则让保守党员加入下议院,直至自由党之大多数受到严重威胁之时,其党员自将乐于让步,而任少数工人代表加入下议院。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拜启1871年2月19日”
[59] 见1873年8月9日及8月30 日“蜂巢”。
[60] 矿工联合工会书记哈利戴自愿为默瑟尔·替德维尔之劳工候选人,选举前两星期彼因地方矿工罢工关系在伯恩利被人以阴谋罪起诉,但彼仍往竞选;得票4,912张之多(见1874年1月31日“蜂巢”)。其他“第三方面候选人”尚有布罗德赫斯特(威科姆)、豪威尔(亚尔兹柏立)、克里默(窝立克)、路克拉夫特(芬兹柏立)、朴特(彼德波罗)、布莱德罗(诺散普顿)、凯恩(密得尔布罗)、奥杰尔(骚斯沃克)、谟特斯赫德(普雷斯顿)及窝尔顿(斯托克)。参阅汉弗莱所著之“劳工代表史”(1912)。
[61] 见下议院报告(1875年6月第二次报告第237号及第23次报告第273号)。
[62] 此次工会于国会方面所得之胜利能引起工会运动者之大热心,毫无足怪。1875年10月工余年会开会之时,激烈之急进分子如奥杰尔、盖尔及豪威尔皆同声赞美克洛斯,因其同情之态度出于若辈最大之希望之外。豪威尔曰:“除一二例外外,若辈国会方面最好之朋友从无宣称废止刑法修正案者。当议案正在讨论之时。彼借其友人在下议院旁听席旁听,迨克洛斯宣布将刑事修正案全部废止时,若罪几自疑所闻不实。”奥杰尔亦证明内务大臣“对于所提出之每一问题”,皆“十分诚意地加以注意”,且予若辈以“从未予劳工之最大利益”。至于力驳“保守党行动所予之可厌的承认”之修正案,则仅得4票(见1875年格拉斯高年会报告)。此外关于工会之登记及共济利益之不重要之修正案,则并入1876年工会法修正案中(维多利亚第39年及第40年第22章)。参阅豪威尔所著之“劳工法手册”(1876)及其“劳动立法、劳动运动及劳动领袖”第156-172页。
[63] 见1875年10月格拉斯高工会年会演说词。
[64] 见1860年11月3日约翰·伯赖特致布拉克本某厂主之信。利奇所收编刊行之“约翰·伯赖特书信集”(1885)第80页。
[65] 见沙甫白慈利爵士致陆军少校摩德书。比斯利教授对伦敦各业评议会演说时曾引用此段文字,演说全文载于1870年3月之“砌砖工通报”。
[66] 见1869年7月1日“两周评论”。哈礼逊所拟之“各业工会议案”。
[67] 威廉·克劳佛德——达拉姆矿工可靠之领袖及八小时议案之坚决反对者——近曾于一封著名之信(吾人藏有副本)中力主非工会会员应予绝对排斥。“君等至少应言行一致。就多数情形而论,君等皆不愿与非工会会员同时上下矿井。此种行为之是否正当,吾今不论;但国内多数地方之实在情形又如何乎?当君等拒与此辈工人共同上下矿井之时,君等之出入矿井或君等之来来往往则皆与之俱——有时且与之共同工作。君等在家与之共饮啤酒,在礼拜堂又与之并肩祈祷。关于兹事今可以明言。在吾人此一重要部分之社会生活中,暗斗已无所用。或与此辈工人同在竖井之内,正如君等在他处之所为,或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悉予排斥。视若辈为不足与君等及令郎作伴,且不足偶令媛。即以凯恩之诅咒,认其不足参加通常的、诚实的及可尊敬之社交可已。君等在未决心绝对彻底排斥此辈非工会会员以前,君等不必伸诉由若辈之行动所引起之任何结果。”参阅亚伦·窝尔顿所著之“伟大之劳工领袖”(1908)。
[68] 参阅其论1864年政府年金议案之信:“最后,有告吾人以政府之独裁及干涉者。吾以为凡有意识之人,决不至以认真之态度连说此事两次……兹事且让政治经济学家出而申诉……愿工人永远记得,一种有利工人之议案,或提交国会,或提交国家——无论其为限制过长之工作时间,保护妇孺,取缔有害健康之劳动,增进健康、清洁或娱乐,或保护工人免受肆无忌惮之雇主之勒诈——无不为一般主张无限制之竞争之人所反对;而其反对理由则为私人企业应有绝对自由。吾人习知——至少吾人皆能说明——拒绝实物工资制度议案及十小时议案之肆无忌惮之资本家口中所发之叫嚣是如何自私自利,如何浅溥无聊。今之工人若亦发出一种口号,而此种口号曾是——且将仍系——一般渴欲妨害工人幸福者之大策略,则此岂非自杀?下次工人进行任何缩短工作日议案之时,恐将有人告以工人应谨守不干涉私人资本之原则矣”(见1864年3月19日“蜂巢”)。
[69] 自1861至1877年,主要之工人言论机关,即为“蜂巢”杂志,该杂志系一组工会运动者所创立。若辈组织一种公司,据云一百余工会皆系股东。该杂志前后之编辑人及实际之主人似系朴特,同时有咨询会为之助。会中成员皆当时重要之工会运动者。如上所述,朴特之性格及行为,皆有令人可疑之处。虽其伦敦工人联合会曾发起工会争取下议院代表之运动,但彼个人在工会世界中始终未占何种重要地位。“蜂巢”在朴特主持之下,成为工会历来最好之报纸。此实因哈礼逊、克朗普顿、比斯利、琼斯及其他工会运动之友人于15年中,曾投无数稿件,予以长久不断之援助,同时亚普尔加司、豪威尔及希普顿一流之工会领袖亦常为文刊登其上。此类投稿实使该志成为研究工会史者最有价值之材料,不幸公立图书馆中——即英国博物馆中——之全份“蜂巢”亦仅始于1869年。伯恩斯先生存有自1863年起之全份“蜂巢”,曾借与吾人参考。1877年该杂志改为“产业评论”,1879年停刊。
“蜂巢”之地位于1881年在某种程度上由定价一便士之周刊“劳工模范”取而代之。“劳工模范”为伦敦各业评议会书记希普顿所创办,1881年5月7日发刊,1882年4月29日停日停刊,曾发表克朗普顿及比斯利之论文多篇,此外载有很多会务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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